选修课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导论
婚姻家庭法课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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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1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2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 概念 §3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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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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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2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1.3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4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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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夫一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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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夫一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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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 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保障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平衡 的自然要求。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本质的反映。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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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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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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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 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 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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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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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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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 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婚姻法精品课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合法形式。 • (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
要条件。 • (3)嫁娶复杂,行“六礼”。 • (4)男子专权离婚,妇女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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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 (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 思想。
• (2)“三从四德”
•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 博士将再次把《同性 婚姻提案》上交全国 两会。这是她第三次 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 提案,截至3月1日 下午4时,已有602 人次点击支持《同性 婚姻提案》。
• 6
(二)家庭
• 1.家庭的概念 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 活单位。
•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
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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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 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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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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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精品课课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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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的概念
•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
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课件
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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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
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 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 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 和制约。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它是一种血缘关系,但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 属性。
两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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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的观点
•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 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 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 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 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 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 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 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 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 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 绵不绝的享受。
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 • 婚姻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男女两性的生
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为生理基础。 • 家庭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其以人种繁衍和血
缘联系为生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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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 为:
• 1、对法定婚龄的要求; • 2、禁婚亲的规定; • 3、将出生作为亲属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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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婚姻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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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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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婚
(1)重婚的定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 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
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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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婚的种类:
法律上的重婚,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的男女,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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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家
庭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着民事
主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司法机
关从事审判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
价值、基本观念。同时,婚姻家
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 律漏洞、解释具体制度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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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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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 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 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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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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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区别: 双方的关系不同; 目的不同。 (3)对姘居的处理: 刑事处罚 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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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 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承 担平等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夫妻地位平等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导言
课程简介
名称:婚姻家庭法 学时:周2 教材:自选 上课周数:第3周—第15周 考核方式:学期论文 培养目标:知识—方法—能力
第一章 导论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社会本质 第三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一节 前言
一、学习婚姻家庭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学习意义 缔结一桩美满的婚姻对于夫妻、子女、家庭乃至 第一节 前言 社会的意义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学习目的 知识—方法——能力
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法 :了解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和履行哪些 手续;哪些人能结婚?如表兄妹,同性之间,未 成年人等能否结婚? 2.家庭关系法:家庭成员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有 哪些?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祖孙之间有哪 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法:离婚有哪些法定的条件,履行哪些手 续?离婚对于夫妻、父母子女间产生哪些影响?
(二)婚姻协约 例如:忠贞协议、空床费协议等 (三)二奶维权网 维护二奶的合法权益 (四)婚检率大幅下降和新生儿缺陷率逐 年上升 2005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北京5%,江 西1%。广东“零婚检” 新生儿缺陷2004年128.4万,2005年139万, 2006年145.5万,每30秒一个缺陷新生儿。
正在审议中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提出: “夫妻有权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此外,“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 可以申请联名登记。
家庭暴力
白丝带运动是为消除 针对妇女的暴力而开 展的,以男士为主要 对象的宣传活动。佩 戴白丝带是一种个人 宣言,表示佩戴者本 人决不对妇女施暴, 面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决不保持缄默。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参考文献
9.潘相南:论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律师世界》2000年第3期
10.玲木初代: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民商法学》2000年第8期
11.王晓枚: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12.樊凡:论亲权的性质,《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12.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民商法学》2000年第9期
13.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14.袁俊: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第四章离婚制度
1.夏吟兰等主编:《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薛宁兰:共同关切的话题——《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民商法学》2001年第6期102~108
5.杨大文:《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杨大文、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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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 社会法律制度所确认
人类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两性间结合 的规范。
自文明时代以后,男女结合只有得到当时 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才被认为是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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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的涵义
可以简约地解释为: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 的社会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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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家庭都作为一个独立 的单元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由家庭成员所构成的情 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数量、亲属身份关系等。
人类学和社会学常根据家庭结构及特征、 家庭规模等对家庭做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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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 成的家庭。
扩大家庭,是指在核心家庭的家庭成员之外 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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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
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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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关系说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 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成立 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 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婚姻关系本质上一种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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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契约说在西方国家最具代表性。
“婚姻须是男女两性之结合”作为婚姻的 条件要素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
时、西班牙、加拿大、德国、南非等已先后通
过同性婚姻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
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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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同性婚姻”态度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第三节 婚姻Biblioteka 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 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 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 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 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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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件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 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 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 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 助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 系的法律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 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 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 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 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 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 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 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 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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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实 质是身份契约,既有身份性,也有契约性。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 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职能包括经济职能、生活职能和扶 养职能。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 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 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 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在 阶级社会,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最 集中、最典型的体现。 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有群婚制与对偶婚制。这种演变规 律是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另外,自然选择规律 对它的发展变化也产生了很大的催化作用。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 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 一。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现年16岁。后,双方 协议离婚,甲男取得对于丙的监护权。丙某日 外出,骑车撞伤路人丁,丁向法院起诉请求丙 赔偿其医药费等,将甲男乙女列为共同被告。 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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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 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 实两个条件。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 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居所无限制,可以有多个。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 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 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的住所是确定诉讼上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2.亚血缘群婚。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 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是 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 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 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 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 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 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 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 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
课程体系
总论 (第1-3章)
婚姻制度 (第4、8章)
家庭制度 (第5-7章)
继承制度 (第9-14章)
附论(民族、 涉外、区际婚 姻家庭与继承 法律问题)
补充理论知识
1.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的区别? 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的区别? 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的区别 2.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应用 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独立呼吸说)(脑死亡说) 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代理?法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 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 即群婚制、对偶婚制、 个阶段, 制度经历了 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 一妻制。) 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 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 血缘群婚又称为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 的低级阶段,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早期阶段和 中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血缘群婚制产生 了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杂乱性交关系 相比,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
(二)上层建筑诸部门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的发展与演变受到政治、法律、道德、 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影响 与制约。 1.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法律制度。 政治制度决定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制度 又为政治制度服务。
2.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 宗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不仅表 现在宗教的教义中包含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 而且还表现在有些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婚姻家 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直接操纵在教会手中。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风俗习惯。 在道德规范中,包含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 方面的行为规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 婚姻、 质
(一)婚姻含义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同性恋?变性人?) 2.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 结合。(姘居?通奸?) 3.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 会制度所确认(条件和程序) 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 认的, 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 合。
(三)家庭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 组成的亲属团体。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 义务关系。(不同时期法律制度) (四)家庭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 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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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 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 名义。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采取批评教育措施,1979年之前,法律上有通奸 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手段追究一般的婚外通奸行为已不太可能 姘居,非法同居的其中情形之一,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姘居,非法同居的其中情形之一,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 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 同居: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同居: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无配偶者之间同居的定性,以《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结婚登 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1994年2 月1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 补办结婚登记,在登记之前为非法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偶婚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通婚范围逐渐缩 小。二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私有制的产物。 1.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奠定 了物质基础。 2.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必然产物。 3.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确保妻子生育出确凿无 疑的丈夫的子女,以达到继承其遗产的目的。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 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 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 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 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 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 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 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 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 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 。如何处 理?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 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 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 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婚姻的性质 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 4.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5.2001年婚姻家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年婚姻家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6、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应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 盗窃物?) (2)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 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 (占有,登记等) 取得财产时 (4)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 (5)受让人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登记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家庭继承法
选用教材: 选用教材: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王歌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课程简介: 课程简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 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收养制度以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的处理 等内容,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 充分理解法律规则, 充分理解法律规则 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 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 本课程以讲授为 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 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 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 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考试安排: - 周 学分 闭卷考试(随堂考试) 考试安排:10-18周 2学分 闭卷考试(随堂考试) 平时40% 期末60% 平时 % + 期末 % 上课要求 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