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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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

力;

(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

(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

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

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

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

(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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