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三)基本原则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拆借市场参与者(一)参与者资格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者类型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拆借交易管理(一)拆借资金用途同业拆借资金应当用于弥补短期流动性不足,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等长期用途。
(二)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拆借限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额度,并在拆借活动中严格遵守。
(四)交易方式同业拆借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违规处理(一)违规行为界定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超期限拆借、超限额拆借、挪用拆借资金等。
(二)处罚措施对违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取消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_____(监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业务介绍
1、同业拆借是指在资金供需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
机构发生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2、同业拆借经营活动分两种:一是资金直接借贷;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手
段进行借款。
3、根据法律法规、同业拆借使用的资金,其相关收入以及结算方式各有不同。
二、管理办法
1、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拆借交易,同时对拆借业务贵重物品、押金、和可
以转移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清算制度及监控。
2、同业拆借应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有助于限制借款方风险。
3、定期审核各类贷款时,应要求借款双方履行义务,并确保同业拆借业务采用合理
贷款期限。
4、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定向贷款模式,应当根据贷款需求灵活拆分贷款人之间的同业
拆借款项,以分散风次,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
5、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时,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双方的贷款违约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制定出一定的处置应急措施。
6、同业拆借业务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拆借风险,及时采
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同业拆借的安全性。
7、严禁超越规定限额,防止同业拆借活动导致大规模借款高买低贷的行为,惩戒违
法行为。
8、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做好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预警,以避免违规交易,避
免受到重大经济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会9号
银监会9号文即《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总则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贷资金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市场金融工具。
为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拆借标的
拆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债券等金融工具。
四、拆借期限
拆借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拆借利率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
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拆借利率,不得操纵利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拆借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授信审查、信用风险管理等,确保拆借行为
的风险可控。
七、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监管机构
和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保持市场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
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监管和
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拆借行为的合规和稳健。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公司进入同业拆借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194号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六月十九日附件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主管或1处罚;(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第六条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行为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下面将从定义、目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操作流程、风险管控等方面对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定义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买卖债券、存款、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针对这一金融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以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机构间的合理竞争。
二、目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资金调剂。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可以保证同业拆借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制定背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同业拆借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同业拆借行为涉及的风险较高,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四、适用范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这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拆借业务的申请、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
五、主要内容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业务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定、风险管理等内容。
1. 业务申请: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前,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相应的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业务开展计划、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等详细信息。
2. 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申请进行审批,确保申请机构的合法性和业务风险可控性。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3. 操作规定:同业拆借业务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简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通过购买或出售同业存款、同业债券、同业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2 同业拆借参与方同业拆借参与方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主体,包括拆出方和拆入方。
3. 同业拆借交易规则3.1 交易方式同业拆借交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市场化定价的方式进行。
3.2 交易条件同业拆借交易的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拆借金额等。
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并在交易确认书上书面确认。
3.3 交易确认与结算同业拆借交易的确认和结算应当遵循货币市场结算规定,并满足同业拆借参与方的风险控制要求。
4. 同业拆借管理要求4.1 风险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4.2 信息披露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参与方披露与同业拆借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交易规模、风险管理情况等。
4.3 合规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责任。
5. 同业拆借市场监管5.1 监管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开展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6. 法律责任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7. 附则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拆借”)管理,防范同业拆借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本行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三条同业拆借的目的是根据全行头寸管理需求和流动性管理需要,适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流动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同业拆借业务运作;(三)落实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四)负责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对同业拆借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三)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利率审批。
第七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同业拆借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同业拆借交易规则第十一条本行同业拆借业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遵循“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本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目录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同业拆借市场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第三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短期资金余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四条同业拆借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同业拆借市场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同业拆借市场采取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所必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四)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市场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为会员提供交易、信息发布、风险监控等服务。
第八条同业拆借市场设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同业拆借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同业拆借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处理同业拆借市场纠纷。
第九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和同业拆借市场专业机构组成。
第十条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同业拆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借金额、期限、利率;(二)拆借资金的用途;(三)拆借资金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双方应当保证拆借资金的真实合法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节短期资金余缺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资金融通行为。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目的同业拆借,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资金。
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金融机构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或盈余。
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参与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能够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通常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良好的信誉、稳健的经营状况、充足的资本充足率等。
同时,还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以确保其具备参与同业拆借的资格和能力。
三、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同业拆借所得资金有着严格的用途限制。
一般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发放贷款、进行证券投资等违规用途。
这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滥用,降低金融风险。
四、拆借期限与利率同业拆借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 1 天至 1 年不等。
较短的期限有助于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市场的灵活性。
拆借利率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合理的拆借期限和利率安排,既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又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五、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为了防范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状况,控制拆借规模和期限。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六、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拆借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对手方等。
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约束机制,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资金流动方式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平稳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同业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市场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一般要求市场主体为依法设立、遵守法律法规、经批准或登记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
此外,市场主体还需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例如符合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合同签订与交易确认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应包括交易金额、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内容,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
合同应充分体现合作意愿,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交易确认是同业拆借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易确认内容包括拆借金额、交易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完成交易后应记录并及时予以确认,以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
三、风险管理与监控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市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与监控。
首先,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等。
其次,市场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风险限额,对交易对手、期限和金额等进行限制,以规避潜在风险。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拆借金额和利率,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为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市场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同业拆借的交易规模、拆借利率、期限、拆借对象等,用于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市场监管。
同时,市场主体还需按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拆借交易的统计报表和风险报告。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对于未遵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与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制经营活动等,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面临吊销金融牌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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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
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于25%;经营业绩亏损。
(二)与我公司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我公司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三章授信审批程序
第十条对所有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均需由资金部发起经过风险控制部门,公司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因市场情况变化或经营需要,确需对额度不足或者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而无法及时完善手续时,由资金运营部负责人书面报告申请临时拆出授信额度,并依次由风险控制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才可对外拆出。
该笔业务完成后对该临时授信予以撤销。
第四章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十二条我公司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额度为同业拆借市场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结合公司资金拆借情况以及对公司目前交易对手统计,按照交易性质和各金融机构风险度的不同,公司可以在不需要授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的前提下(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授信对象提供公司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以下各类金融机构分类并分别授予授信额度如下,:
同业拆借授信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邮储银行。
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授信对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并由公司根据资金拆借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如存在不符合上表要求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我公司资金拆借授信对象,公司按第十一条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我公司核予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一般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应由公司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
第十五条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的管理及使用
(一)授信额度获得公司批准后,资金运营部应在相应系统做相关额度的管理。
(二)资金运营部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开展同业拆出业务,特殊情况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第五章授信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风险控制部、资金运营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妥善保管授信档案资料以备查询。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我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