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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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规定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秘书
六、注意事项
一、董事
1. 法定董事会人数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需由董事会决定。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监事
1. 法定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 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5.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一、引言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成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董监高任职条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董监高应为公司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年龄要求:公司法规定,董监高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资格要求:董监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b. 未被判刑或者正在刑罚执行期间;c. 未被依法宣告破产;d. 未被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人员;e.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职、撤职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三、董监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提名委员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名。

2. 选举程序:董监高的选举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普通采取相对多数表决方式。

3. 任职期限:董监高的任职期限普通为三年,但可连选连任。

四、董监高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预并表决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决议;b.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c. 要求公司行使自己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d. 要求公司赋予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2. 义务:a. 忠实、勤勉地履行与职务相关的职责;b.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c.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董监高任职准则1. 独立性准则:董监高应独立于公司利益、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履行公正、无偏的职责。

2. 背景准则:董监高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职业道德准则:董监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4. 能力准则: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决策和专业知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3. 董监高选举程序4. 董监高任职期限确认文件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 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为董监高提名组成的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现将《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七日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上市公司高管兼职限制(共5则)

上市公司高管兼职限制(共5则)

上市公司高管兼职限制(共5则)第一篇:上市公司高管兼职限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发行人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还必须遵守该条规定。

第二篇:高管限制协议书高管限制协议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高管限制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竞争业务竞争业务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的时间。

监事和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吗

监事和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吗

监事和执⾏董事可以兼任吗⼀个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很复杂的,要有股东、监事、总经理等。

他们之间是起到相互监督的作⽤。

监事和董事是不同的。

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事和执⾏董事可以兼任吗?下⾯就由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为⼤家解答。

希望能为⼤家解答。

监事和执⾏董事可以兼任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监事与董事是平⾏的,监事的职责之⼀就是对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因此,从监事的职责看,执⾏董事和总经理不能兼任监事。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监事会的设⽴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与股东的区别1.两者在公司的⾓⾊不同;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属公司的管理者,董事主席是董事会的⼈。

不⼀定每个股东都成为董事,但董事⾄少是⼀位。

2.两者在公司的地位不同;股东不能成为法⼈代表,只有董事才有可能成为法⼈代表。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经理担任法⼈代表。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监事与董事是平⾏的,监事的职责之⼀就是对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因此,从监事的职责看,执⾏董事和总经理不能兼任监事。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财产,
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注意义务的豁 免原则
发端于美国——《公司 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 当的; (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
对公 司 的 责 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承担以民事责任为主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 未作出规定。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 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 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 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 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其他。

由于我国公司法当中的法条非常多,小编今天在这里就不逐一为大家进行罗列了。

其中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的一些高层人士的任职是有要求的,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对员工有最基本的要求,同样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必须遵守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当中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公司法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如下:一、董监高任职要求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兼职规则由于不同交易所的规则之间存在差异,董监高的兼职规则也会有所不同。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关于董、监、高任职限制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

标题: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解读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二、新规内容1. 任职门槛提高:新规提高了董监高任职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2. 禁止利益输送:新规禁止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任职期间,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以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新规要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及时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任职期限限制:新规对董监高任职期限进行了限制,避免因长期任职而导致的决策滞后和公司治理僵化。

5. 建立退出机制:新规建立了董监高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撤换。

三、影响分析1.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监高行为,避免潜在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2. 增强投资者信心: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提高市场信心。

3. 促进人才流动: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董监高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

4. 增加企业成本:新规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招聘、培训等成本,对部分企业产生一定压力。

四、建议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董监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司管理工作的能力。

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及时进行撤换,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人才流动。

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共同努力,确保新规的落实到位。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监事);(3)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建议任免)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3.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4.与关联方的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控制的企业。

【提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5.企业资产损失责任(1)重大损失: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的“董、监、高”。

(2)特别重大损失或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的董监高。

经典试题【考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有()。

A.副董事长B.董事长C.董事D.监事『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为()。

A.2年B.1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根据规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及答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及答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共计60分)()1、A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法对材料进行日常核算。

2020年12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 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余额为15万元;本月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 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发生额为30万元;本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 000万元。

A公司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A、3970B、3990C、4030D、4010【答案】D【解析】材料成本差异率=(-15+30)÷(1 000+5 000)=0.25%,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4 000×0.25%=10(万元),故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4 000+10=4 010(万元)()2、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其他综合收益B、投资收益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D、资本公积【答案】A【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4、乙公司、丙公司均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2018年6月1日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售价1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113万元,丙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0,则编制2020年合并报表,应调减固定资产金额为( )万元。

A、1.75B、1.50C、4.5D、7.5【答案】C【解析】应调减固定资产的金额=未实现利润=(125-113)-(125-113)/4×2.5=4.5(万元),即为:至当期末,未实现利润的余额应调减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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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

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

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

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

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五、公务员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答:不能。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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