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巡逻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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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巡逻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当前的基层基础建设年中,巡警队伍是公安部重点建设的三所三队中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治安形式的千变万化,强化巡警巡逻防控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加强巡警巡逻防控机制粗浅地谈一点体会。

一、制约巡逻防控工作因素

(一)勤务运作模式上存在缺陷。现行的巡逻工作勤务模式,一般是以巡警为主体对社会面进行动态控制,具有明显的“警种化”特征。所谓“警种化”,就是把巡逻作为巡警的专门行为,而未把它作为警察的基本职能的勤务方式。在这样一种体制下,首先是导致了警力不足,难以实现“全方位”控制。如以宁河分局为例,巡(特)警支队负责街面巡逻的民警共有12人,实行“三班两运转”的运作模式,每班参加巡逻的仅有1辆巡逻车,4名巡警,承担城区的巡逻防控任务,与每至平方公里一名巡警的要求相差甚远;其次是责任不明确,巡警所担负的巡逻控制责任容易与派出所的发案控制发生冲突,既导致了控案责任无法明确,又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等问题;三是控制的针对性不强,“警种制”使巡警不能够全面了解责任巡区犯罪的手段、特点和规律,

导致巡逻防控工作出现盲目性,也使巡逻民警发现可疑情况、盘查可疑人员的能力无法得到提高。

(二)、与打防控一体化机制建设的衔接不畅。表现在情报信息不能指导精确打击和精确防控,情报信息的规模效应不能在巡逻工作得到体现。巡逻工作是“车轮滚滚、转过算数”,要么就是搞人海战术,集结大量的警力进行大面积的防范,劳民伤财,即使抓到了嫌疑人也是“瞎眼猫碰到死老鼠”。受警力不足的影响,在巡逻范围上往往也是“局部巡防”,在巡逻方式上是“单纯巡逻”、“限时巡逻”,无法对辖区进行全时空覆盖。受协作机制建设不到位影响,巡逻工作是“单兵作战”,既没有防范社会化下的民力支持,也形不成诸警联动、合成作战的整体效应。

二、强化巡逻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

(一)正确定位巡逻防控工作是建设的关键。首先是表现在预防犯罪上。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在于减少犯罪机会的出现,而巡逻勤务恰恰在这方面体现了它的独特优势。当警察在街上反复出现,既可以达到震慑犯罪意念的产生,又可以切断犯罪机会的出现,从而有效防止犯罪的产生。如果重打击轻防范,必然会出现经常集结大量的人力、物力专门去应付已经产发生的案件,造成了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从社会利益的增长角度来讲,犯罪一旦发生,无论侦破与否,社会整体利益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均为负增长。

其次是表达在巡逻勤务的内涵上。警察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执行法律、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服务群众、协助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这些勤务活动中,约有80%的需要警察走出办公室来完成,巡逻勤务的流动性和全时空控制,不仅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犯罪,还可以起到治安管理、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依法行使警察职权的作用,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首先将巡逻勤务是巡警的基本勤务转变为整个公安工作基本勤务的观念。警察勤务是指警察机关完成警察任务,以最有效的方法,组织和运用警力,杜绝人海战、疲劳战。如成立刑侦、治安、户政、交通等部门分别承担侦破案件、场所管理、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任务,采取守望、当值、查察、调查访问等警察勤务来完成任务。这种管理方式和勤务模式,适应了当时我国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推行全警参与“勤务制”。将巡警专司巡逻勤务转变为其他警种共同开展巡逻勤务观念,将巡逻防控工作转化为整个公安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将巡逻勤务由巡警的基本勤务转变为是整个公安工作基本勤务,将巡警专司巡逻勤务转变为其他警种也应开展巡逻勤务,推行巡逻防控勤务化。一是可以依托各基层派出所,盘活现有的警力,建立起完整的巡逻控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在防控责任上的相互

纠缠,真正明确“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二是将巡逻防控工作作为公安局总体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警种之间的界限,从根本上解决工作衔接问题。

整合巡逻力量共同参与社会面巡逻防控,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弥补警力不足,严密巡逻防控网络,体现巡逻防控网络整体功效的前提和保障。实践证明,靠公安民警尤其是巡警力量单打一的方式来建立和完善动态巡逻防控网

络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整合各种力量,明确相应的职责,将他们全部纳入巡逻防控网络,构建“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控制格局,使巡逻防控网络获得切实而稳定的人力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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