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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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整理
1.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1.1刑事诉讼的概念: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审判活动
2.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诉讼行为
3.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惩罚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1.1.2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5.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制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1.1.3刑事诉讼的阶段:1.立案阶段
2.侦查阶段
3.起诉阶段
4.第一审程序
5.第二审程序
6.执行程序
1.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1.2.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形式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1.2.2刑事诉讼法的性质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刑事诉讼法是公法3.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2. 刑事诉讼理论基础
2.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2.1.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环境中,受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1.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2.客体
3.内容
2.1.2.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诉讼中享有权力(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诉讼参与者。Ps: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履行义务而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以期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
2.1.2.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
(权利)、履行义务,进行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2.1.2.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
2.2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分类
2.2.1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主体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产生诉讼上特定效果的行为。
2.2.2刑事诉讼的特征:1.行为事件的特定性2.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3.行为效果的特定性
2.2.3刑事诉讼的构成要素:1.行为主体要素2.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
3.行为的内容要素
2.2.
3.1行为主体要素:刑事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事实行为,才可以称为行为适格;不具有行为适格的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而取得行为适格性。
2.2.
3.2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诉讼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诉讼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的本质,任何诉讼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的外在活动,是有意识的。
2.2.
3.3行为的内容要素:诉讼行为的内容以意思表示为内涵,意思表示则通过行为的内容来表现。
2.2.4刑事诉讼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和第三人行为2.根据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可分为诉讼法律行为和诉讼事实行为
3.根据行为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实体行为和形成程序行为
2.2.4.1行为主体类:1.法院行为主要指审理和裁判行为 2.当事人行为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行为
3.第三人行为是指除法院与两造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2.4.2法律效果类:1.诉讼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意思表示为要素所实施的具有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大多数有法院及当事人实施2.诉讼事实行为是指那些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本身就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效果的行为
2.2.4.3行为与诉讼的关系类:1.形成实体行为是指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作出作为重要标志,包含了事实方面的实体形成行为和法律方面的实体形成行为2.形成程序行为是指推动程序进程,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促使诉讼程序的完成
2.3以下楼主需要仔细思考一下,由于需要阐述的东西过于理论,楼主
还在不停的脑补中。直接从第三章开始= =
3.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3.1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3.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反映一定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并为刑事诉讼中各方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3.1.2刑事诉讼原则的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且具有普遍意义。 2.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3.体现诉讼价值
4.决定具体程序
5.指导诉讼操作
3.2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3.2.1程序法定原则:在实体法上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在程序法上表现为程序法定原则。
3.2.1.1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为了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国家应建立能发挥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2.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加以确定
3.2.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其政治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
3.2.2.1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1.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司法权独立)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法官独立)
3.2.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被推定或假定无罪。
3.2.4平等对抗原则:是指对待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的对待
3.2.
4.1平等对抗的要求: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2.控辩双方咨询平等3.控辩双方实质能力平等
3.2.5诉讼及时原则:是指为了有力惩罚犯罪,保障被告人利益,查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从而保正刑事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2.6适度原则:又称相适应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时,在种类、轻重、期限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