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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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

(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个

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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