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府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一)工作成效1.超额完成能耗总量及强度目标“十三五”期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5.94%,超额完成本市下达的“十三五”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6%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年均下降1.81%,远低于上海市下达的能耗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2%的控制目标。
2015—2020年青浦区能耗总量及强度增幅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继续淘汰落后行业产能。
滚动实施《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聚焦“三高一低”落后企业,推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医药及四大工艺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十三五”累计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3855项,累计减少能耗超过12万吨标准煤,涉及土地面积约2.16万亩。
二是积极引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围绕“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高端信息技术业,积极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智能制造转型升级,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比重为25.1%,比“十二五”末提高2.8个百分点。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工艺、技术或产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原料、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或工艺、技术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二)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三)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认定内容(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料、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之内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审定其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年4月22日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本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2023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各区、各领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应与“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相衔接,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全面落实双碳政策文件落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平台,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本地“光伏+”综合开发利用、杭州湾海上风电建设、市外清洁电力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南通-崇明500千伏联网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持续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和接入范围,推动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升级改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5•【字号】沪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5日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1.节能降耗目标超额完成。
“十三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2.7%和38.7%,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分别为1.11亿吨标准煤(含原料用能)和72.62亿立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2.重点领域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全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近6000项,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耗150万吨标准煤。
完成分散燃煤和集中供热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消费548万吨。
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落后电机淘汰、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提高能效水平。
新增民用建筑100%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累计推广绿色建筑2.33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
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729公里。
推广新能源汽车42万辆、充换电设施37.7万个、液化天然气(LNG)集卡4046辆、LNG内河船舶98艘。
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等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改造供水管网2207公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沪府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为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任务(一)“十五”期间本市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十五”期间,本市各级领导重视节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能源消费强度逐年下降。
全市每万元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强度),在“九五”期间逐年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已从2000年的1.15吨标准煤(现价)下降到2005年的0.88吨标准煤(现价),“十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6.5%,年节能率为3.5%。
2、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逐步上升。
尽管“十五”后期能源消费加快,但平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67,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3、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全市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终端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钢铁、烧碱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07【实施日期】2015.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有关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已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月7日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餐厨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沪府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为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升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的主要成效(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推进编制《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并获国务院正式批复。
制定《关于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意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十三五”期末,9个郊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各涉农区、镇村庄布局规划和84个涉农乡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类各层次规划编制稳步推进。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编制《上海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报告》,完成农业“三区”划定工作。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监测监管。
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持续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到2020年5月,全市各类土地整治共计补充耕地14万亩。
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连续变更数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规划目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浦府[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的通知(浦府〔2008〕8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是浦东新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围绕新区“十一五”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目标以及市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考核指标,结合新区实际,提出2008年浦东新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
一、年度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完成市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考核指标和任务,区属企业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SO2、COD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降低2%。
(各功能区域分解指标另定)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作(一)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方案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等各项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沪发改环资[2010]007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本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同时做好与国家“十二五”循环经济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指导原则、部门责任分工、时间节点要求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门人员,保障相应经费,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一、《规划》编制背景(一)国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二)本市需要“十二五”,是本市加快自身经济发展转型,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沪公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3]8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明》由市局统一制发。
各分、县局要及时到市局治安总队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于6月20日前完成现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4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严格执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各项规定(一)备案材料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1.《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3.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4.《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5.场地经营平面图(包含监控设备、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6.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7.其它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技
前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信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息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二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〇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年)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一、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概述为促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上海市设立了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
该项目旨在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再生资源利用等领域开展创新研究和应用示范项目。
本申报指南将详细介绍申报流程、资金支持、申报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流程1.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资金预算、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内容。
2.申请资格审查: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申报书并经过初步审查后,符合资格的申请单位将收到申请资格审查通知。
3.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支持的依据。
4.立项审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待立项批复下达后,项目正式启动。
5.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6.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结题验收,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
7.资金拨付:验收通过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方向的创新性研究和示范项目。
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新型材料、新能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2.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推动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
3.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支持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和示范项目。
4.再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生态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的创新和示范项目。
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性质和需要,选择相应的资金支持类别进行申请。
四、申报要求1.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从事相关研究和开发的能力;(3)有良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开发能力。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嘉府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嘉定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9日嘉定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一、发展基础和面临挑战(一)发展基础1.节能“双控”目标超额完成2020年,嘉定区能源消费总量为203.23万吨标准煤,“十三五”五年能耗累计下降8.15%,远低于五年增幅10.41%的控制目标;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7.80%,超额完成五年累计下降16%的目标。
图1 嘉定区“十三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一是汽车“制造”向“智造”加快升级。
制定《区加快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聚焦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五大核心功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和重点项目落地。
上汽大众新能源汽车工厂正式落成,首台样车下线;爱孚迪全球总部等项目有序推进。
积极布局汽车“新四化”(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举办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颁发国内首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牌照和长三角测试牌照,集聚90余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落户嘉定。
启动全球首个5G智慧交通示范项目,无人驾驶开放测试道路拓展至53.6公里、覆盖范围65平方公里。
发布智能网联汽车十大重大应用场景,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推动自动驾驶产业的数据集聚与发展。
汽车“智造”快速发展为更加高效节能的产业与交通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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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脱硫废渣、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
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主要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
标准如下:(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其试点方案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资助标准按照上述工作开展实际发生费用的20%执行,每个单位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四)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其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预计在下一年度可以竣工(完成);
(七)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八)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归口申报,其中,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包括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结算报表;
8、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9、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每年8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附件2);
2、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和开展相关项目工作费用的测算等有关材料;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3)
4、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各归口单位下达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各归口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归口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
(六)各归口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对拨款申请进行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管理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资源综合利用量、验收标准、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附件2: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循环经济试点类项目)
附件3: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