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私合营法(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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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私合营法
立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
参议院于2019年5月3日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和范围
该法的目的是调整公私合营领域的关系。

该法不适用于生产领域协议和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条公私合营法律
公私合营法律是由该法与其它法律条令构成。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私合营法规定之外的其它相关条款,则应采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三条基本概念
在该法中采用如下基本概念:
公私合营—为实施公私合营项目,基于国家和私营合作伙伴的资源联合,依法签订在一定期限内的合作;
公私合营项目—基于吸引私人投资和(或)采用旨在解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问题的先进管理经验所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公私合营项目方案—由政府合作伙伴和(或)私营发起人编制的用于论证实施决策的选择、确定公私合营项目的成本和说明、包含有效性和现实性的依据、其实施的主要特征和特点,以及保障所吸引投资回报机制的文件;
公私合营标的—在实施公私合营项目框架下所实现的财产、综合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创建、供应、融资、改建、现代化改造、运营和维护,以及在公私合营实施过程中应采用的作业(服务)和创新;
公私合营标的物可达成性费用—为保障公私合营标的物的可达成性,根据公私合营协议,在对公私合营标的物的使用(运营)和(或)维护期间,政府合作伙伴支付给私人合作伙伴的费用;
政府合作伙伴—代表乌兹别克斯坦行事的国家行政机构、地方权力机构,以及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授权的其它机构(组织)或其联营体;
使用费—在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框架下,私人合作伙伴根据公私合营协议向商品(工程、服务)消费者收取的费用;
私人合作伙伴—同政府合作伙伴签署公私合营协议且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或国外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这些实体的联营体。

第四条公私合营的基本原则
公私合营的基本原则有:
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在法律面前平等;
实施公私合营的规则与程序透明;
选择私人合作伙伴时的竞争性和客观性;
禁止歧视;
禁止贪污受贿。

第五条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在法律面前平等性原则
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各方平等。

第六条实施公私合营时规则和程序透明性原则
公私合营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利益相关方来说应当是公开、透明并能够了解到的。

政府合作伙伴应当保障公私合营法律规定中与公私合营规则和程序有关的信息可以自由获取。

第七条选择私人合作伙伴时的竞争性和客观性原则
凭借竞争性选择机制的采用、公私合营实施规则和程序以及基于客观合理标准选取最优解决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以此确保私人合作伙伴遴选的竞争性与客观性。

第八条禁止歧视性原则
禁止歧视性原则通过如下方式给与确保:
参与投标者的平等权;
选择私人合作伙伴时的客观性;
选择私人合作伙伴时的公开性。

私人发起人、申请人和私人合作伙伴(包括海外的)享有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平等权利和排除使用歧视性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九条禁止贪污受贿原则
公私合营的规则和程序要求禁止发生贪腐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贪腐和引发贪腐因素的产生。

第二章公私合营领域的国家管控
第十条公私合营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
公私合营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是:
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并确保其发展平稳;
制定、批准和实施公私合营领域的国家计划;
促进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成、翻新、运营和维护;
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质量;
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并扩大相关服务的可获得性;
创造确保从私人领域吸收金融资产的条件,包括外国投资;
国家对科研的支持,采用现代的方法和技术来发展和完善公私合营的制度和法律基础。

第十一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公私合营领域的权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确保在公私合营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
根据公私合营领域所授权国家机构的建议,确定公私合营项目的政府合作伙伴;
通过公私合营领域的规范法律条令;
批准总金额等值超过一千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方案;
建立实行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程序。

第十二条公私合营领域政府授权机构
公司合营领域政府授权的机构是乌兹别克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公私合营发展署(以下称作“政府授权机构”)。

政府授权机构:
实施公私合营领域国家政策;
参与公私合营领域国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确保在准备和实施公私合营项目时各部门间的协调;
协助部委、国家委员会、部门、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对公私合营领域的国家计划的实施以及公私合营项目方案的编制;
组织与投资者、国际金融和捐赠机构、科学和专家团体,以及其它公私合营参与者的相互协作;
编制公私合营领域的办法文件、指导与说明;
对公私合营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给与研究并提出意见;
拟定公私合营标准协议草案;
管理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
对公私合营项目的准备与实施给予协助;
对总金额等值超过一百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方案给与批准、驳回或返回修改;
对总金额等值超过一千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方案提交内阁批准;
批准公私合营招标文件及协议的草案;
组织公私合营领域人员的培训、进修及技能提升;
对公私合营相关问题给与解释说明;
监督公私合营项目的实施进展;
为公私合营项目的准备聘请顾问。

第三章公私合营协议的缔约方、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公私合营协议的缔约方
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为公私合营协议的缔约方。

为公私合营项目提供资金的金融或其它组织可以是公私合营协议的缔约方。

政府合作伙伴授权的国有企业和(或)组织可以根据公私合营协议承担政府合作伙伴的义务。

同时,政府合作伙伴完全负责履行公私合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私人合作伙伴可以将其在公私合营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一个或多个组织。

同时,私人合作伙伴完全负责履行公私合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公私合营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合作伙伴有权:
向私人合作伙伴询问并获取有关公私合营协议条款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督公私合营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和评估公私合营项目的实施结果;
要求消除在监督法律和公私合营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对由私人合作伙伴的过失造成公私合营项目的损失进行索赔;
为公私合营项目的准备聘请顾问。

政府合作伙伴应当:
遵守公私合营协议及法律要求;
向投标参与者提供投标文件并向其解释投标文件的条款;
为投标参与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了解公私合营项目实施的地点及标的物;
提供私人合作伙伴持有和(或)使用开展业务的资产;
协助私人合作伙伴获取用于实施公私合营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
需要在公私合营协议或相关修订或补充协议签署之后的二十个日历日内,将其所签订的公私合营协议(包括修订或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提供给政府授权机构;
不限制私人合作伙伴自由管理和支配投资与收入的权利,或管理和监督资产和按公私合营协议的规定所开展业务的权利;
不干涉私人合作伙伴或私人合作伙伴所聘请的第三方对业务的开展;
承担法律和公私合营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私人合作伙伴有权:
从政府合作伙伴处获得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可用信息;
对公私合营协议条款的修订提出建议;
对由政府合作伙伴的过失造成公私合营项目的损失进行索赔;
私人合作伙伴应当:
遵守公私合营协议及法律要求;
承担法律和公私合营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私人合作伙伴无权将依据公私合营条款授予其的土地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章公私合营项目的发起与筹备
第十五条公私合营项目的发起
公私合营项目可由政府机构(组织)(以下称为“政府发起人”)发起,和(或)企业或法人发起人(以下称为“私人发起人”)发起。

公私合营项目的发起包括:
公私合营项目方案制定;
将公私合营项目的方案提交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评估、审核与批准;
政府授权机构对公私合营项目的方案进行审查;
政府授权机构对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给与批准、驳回或返回修改
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合作伙伴或内阁对审核过的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给与批准;
政府授权机构将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纳入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

第十六条政府发起人对公私合营项目的筹备
政府发起人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将社会和经济领域作为优先发展方向来制定公私合营项目概念。

公私合营项目的筹备基于初步财务计算,以确保公私合营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其实施的最佳形式,特别是要考虑到:
公私合营项目财务和经济有效性指标;
根据公私合营协议,私人合作伙伴进行公私合营项目设计、创建、融资、改造、运营或维护的内容和参数;
私人合作伙伴预计的投资额和乌兹别克斯坦预算体系中预计的预算融资额;
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的义务;
政府提供给私人合作伙伴的支持种类;
进行谈判的期限;
利用公私合营标的物所提供的商品(工程、服务)的可获取条件。

为了顾及商品(工程、服务)使用人、消费者、居民的利益,公私合营项目的筹备应当进行公众讨论。

第十七条私人发起人对公私合营项目的筹备
私人合作伙伴有权为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制定并提交公私合营项目的概念。

公私合营项目的概念应包含解决现有问题的创新方法,并确保为各方提供均衡可行的利益。

在提出公私合营项目概念之前,私人发起人可以与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进行初步的讨论,并交换有关公私合营的信息。

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在收到公私合营项目概念之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实施的决定。

如果对总金额等值超过一百万美金的私人发起人的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给与批准,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将该概念提交至政府授权机构给与审核。

拒绝对公私合营项目实施的理由是:
私人发起人与本法律对申请人的要求不符;
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对公私合营项目没有经济管理权或运营管理权;
缺少对公私合营项目设计、建设、组建、融资、改造、运营和维护的必要性;
缺少项目实施的经济合理性和(或)社会需求性。

如果对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给与批准,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在五个日历日内在自己的官网、政府授权机关的官网和其它专业网站对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给与发布,并对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感兴趣的其他申请人提出邀约。

如果自公私合营项目概念发布之日起四十五个日历日内没有私营企业或法人向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提出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意向,则潜在的政府合作伙伴根据本法律第二十五条做出公私合营项目实施决定,着手与私人发起人进行谈判,就公私合营协议草案与政府授权机关进行协商并自获得政府授权机构对公私合营协议草案同意后的六十天与私人发起人在不招标情况下签订公私合营协议。

如果有私营企业或法人有意向实施公私合营项目,则基于招标方式确定公私合营项目实施的私人合作伙伴。

可以对私人发起人在筹备公私合营项目时发生的费用给与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公私合营项目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并由招标中标人或备选中标人承担该项费用。

第十八条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的批准
对总金额等值不超过一百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由相关政府机关(组织)自行给与批准。

对总金额等值在一百万至一千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由相关政府机关(组织)与政府授权机关协商后给与批准。

对总金额等值超过一千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概念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给与批准。

在批准公私合营项目概念并将其列入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后,政府合作伙伴在三十个日历日内做出公私合营项目筹备决定。

第十九条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
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是包含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统一信息系统。

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是在互联网上均可访问的信息资源。

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由政府授权机构管理。

公私合营项目登记簿的管理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规定。

第二十条公私合营项目信息
公私合营项目信息(包括其概念、私人合作伙伴选择的条件和标准信息、公私合营协议的基本规则、公私合营项目筹备和实施的过程信息)应当发布在政府合作伙伴和政府授权机关的官网上。

第五章私人合作伙伴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公私合营协议签订权的招标
政府合作伙伴与招标或直接谈判结果确定的私人合作伙伴签订公私合营协议。

招标可以是一个阶段和两个阶段。

对等值不超过一百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按一个阶段的招标进行。

在进行一个阶段的招标时,对投标参与者基于标书中规定的概念解决方案和条件编制的、带有详细技术和商务(财务)提案和务必指明价格(费率)的申请(报价)给与审核和评估。

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允许与申请人就投标项目参数进行谈判。

进行一个阶段招标的程序包括:
在媒体、政府合作伙伴和政府授权机关的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获取申请人参与投标的正式申请和投标申请书(报价);
提供标书;
拆开含有申请人投标申请书(报价)的信封;
对投标申请书(报价)给与评估;
确定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与中标人举行谈判;
与中标人签订公私合营协议;
用于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的期限不得少于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的三十个日历日。

对等值超过一百万美金的公私合营项目按两个阶段的招标进行。

两阶段招标包括投标资格预审和中标人选择。

两阶段招标按如下程序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投标申请和评估基于投标文件条款中的概念和技术解决方案所编制的投标报价。

允许就招标标的参数与申请人进行谈判;
第二阶段在考虑到所明确的招标标的参数和所必须标明的价格(费率)下,对所列的技术和商务(财务)报价给与审核和评估。

进行两个阶段招标的流程包括:
在媒体、政府合作伙伴和政府授权机关的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获取申请人参与投标的正式申请书;
确定意愿参与投标人的范围;
政府合作伙伴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给参与投标的申请人;
对资格预审申请进行收集和评估,以确认申请人的资格;
制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清单;
政府合作伙伴提供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邀约;
申请人提供参与投标的技术和商务(财务)报价;
拆开含有申请人投标申请书(报价)的信封;
对投标申请书(报价)给与评估;
确定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与中标人举行谈判;
与中标人签订公私合营协议;
用于收集投标资格预审的期限不得少于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的三十个日历日。

进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少于两名;
在进行中标人选择阶段,政府合作伙伴将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邀约和公私合营协议草案提供给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提交投标申请(报价)的最后期限在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邀约中指出,并且不得少于自提交给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该邀约之日起的四十五个日历日。

申请人无权提交一份以上的投标申请书(报价)。

在向招标委员会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内,申请人都可以对投标申请书(报价)给与修改或撤回。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投标申请书(报价)进行评估。

招标委员会按照每项招标规定标准对申请书(报价)给与评估。

投标人或其代表无权参与对投标申请书(报价)的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招标委员会有权召集申请人提供说明,要求其提供补充信息并确认所提交文件的准确性。

在发布投标结果时,投标人和(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可以在场。

如果招标委员会认为所有申请人的投标申请书(报价)不符合招标(报价)邀约的要求,则其断定投标无效,并有权宣布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按照招标流程确定的方式进行。

招标委员会将中标人信息发布在政府合作伙伴和政府授权机关的官网上。

申请人因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本法第十七节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
政府合作伙伴准备、与政府授权机构协商、批准用于规范公私合营协议签署权的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体现:
对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的要求;
公私合营项目所在地;
公私合营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
公私合营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改造、运营和维护周期;
对公私合营项目质量或私人合作伙伴所提供服务的指标或最低要求;
由政府合作伙伴提供给私人合作伙伴用于履行公私合营协议的融资金额、财产或财产权清单;
公私合营协议各方所承担的风险;
能够体现公私合营项目参数的货币,以及为了比较和评估在统一货币进行计算时所使用的汇率;
招标规则描述;
对投标说明书(报价)语言的要求;
投标申请书(报价)内容、方式、地点、投标申请书(报价)提供和有效期限;
投标申请书(报价)担保的提交条件;
装有投标申请书(报价)的信封的拆封程序、地点、日期和时间。

公私合营协议草案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部分。

政府合作伙伴在经与政府授权机关协商后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政府合作伙伴不晚于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和(或)补充决定之日起的五个日历日内将招标文件所修改和(或)补充的信息通知给所有申请人。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合作伙伴将提交投标申请书(报价)的截止日期延长至少三十个日历日,以使申请人在投标申请书(报价)中考虑到这些修改和(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招标标准
招标标准应当清晰明确,并且不包含歧视性条款。

申请人在有意愿参与实施公私合营项目的投标时应合乎如下标准:
有法律行为能力;
具有履行公私合营协议义务所必须的财务和(或)物质、技术和(或)合格技能的劳动力资源;
不存在会导致利益冲突的理由。

不允许处于重组、清算和(或)破产的申请人参与投标。

在选择中标人阶段时的规定包括:
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支付金额;
边际价格和费率;
私人合作伙伴参与执行公私合营协议的资金数额;
向私人合作伙伴提供政府支持的范围和类型;
公私合营项目的设计和(或)建设、成立、改造、现代化改装、运营和维护期限;
公私合营协议期限;
公私合营项目的技术和工艺优势、功能和创新特点。

第二十四条招标委员会
政府合作伙伴经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同意成立招标委员会以确定具有公私合营协议签署权的中标人。

招标委员会按必要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合作伙伴、财政部、反垄断委员会和政府授权机关的代表组成。

招标委员会主席由政府合作伙伴代表担任。

政府授权机关代表参与招标委员会的构成并具有发言权。

招标委员会应当由奇数成员数量组成。

如果招标委员会与会人员不少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则其有权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下每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招标委员会的决议由全体投票成员中的多数票确定。

在票数均等的情况下,招标委员会主席的投票起决定性作业。

招标委员会的会议留有会议备忘,并由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给与签字。

如果招标委员会的成员与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存在利益冲突,则其应当申请回避,并且不参与会议备忘中对该问题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直接谈判
在以下情况时,各方可以根据政府合作伙伴的决定在进行直接谈判的基础上以非招标方式签署公私合营协议:
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
属于某人对智力活动结果的专有权,其他专有权、土地、其它不动产设施以及是实施公私合营项目必要条件的其他财产;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项总统指令。

第六章公私合营协议
第二十六条与中标人签订公私合营协议
政府合作伙伴按照招标文件中说明的条件、期限、程序与中标人签署公私合营协议。

如果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而中标人未对公私合营协议给与签订或者招标委员会查明中标人所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则招标委员会做出取消中标人资格的决定,认定备选中标人中标并邀请其按照中标人条件在取消原中标人资格之日起的十个日历日内签署公私合营协议。

如果在向备选中标人发去签署公私合营协议的提议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未收到其肯定答复,则招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并宣布再次招标。

第二十七条公私合营协议的基本条款
公私合营协议是政府合作伙伴和私人合作伙伴之间按照本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条款所签署的文件。

公私合营协议应包含如下信息:
有关公私合营协议当事方信息;
有关公私合营协议标的信息;
有关当事方的义务和责任;
有关政府合伙伙伴和私人合伙伙伴之间的风险分配;
有关公私合营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根据公私合营协议,公私合营项目的其它转让或范围内的设计、建设、成立、融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描述)、使用目的和周期信息;
与公私合营项目有关的工程执行(服务提供)的周期和程序信息;
当事方在公私合营项目上就相关基础设施的权力分配以及移交程序等信息;
为实施公私合营项目所需土地的提供程序、与土地有关的其它情况信息;
由私人合作伙伴提供的商品、工程、服务价格和费率的制定及修改等条款信息;
确保当事方履行义务的方法、金额和期限等信息;
有关公私合营协议期限、确定其程序的信息;
关于支付报酬、通行费用、使用费用、私人合作伙伴向政府合作伙伴支付的费用和(或)其他付款的形式、金额、周期、条款、程序信息,包括与公私合营项目实施有关的收入分配信息;
对公私合营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程序的信息;
有关终止公私合营协议的理由、程序和条件,以及提前终止的付款金额和程序信息;
有关公私合营项目实施的监控程序信息;
有关保险义务信息;
有关编制项目文件的义务信息;
有关当事方违反公私合营协议义务的责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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