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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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交易参与人:
为规范跨市场股票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跨市场股票ETF除现有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内现金申购赎回模式。
2.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以现金为对价赎回。
3. 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15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说明一、基本原则1、申购、赎回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2、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申购、赎回申报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形式。
4、申购、赎回代码与场内发售和交易代码一致。
5、场内申购赎回回报数据按申请上传路径回传到相关券商股份结算席位上。
场内申购赎回席位资金清算结果,通过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与代销人之间的新增数据接口发送给券商法人。
6、场内申购赎回及场外申购赎回渠道数据统一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进行集中清算处理,对每个结算法人产生一个净额交收头寸,并通过其选择在深沪分公司之一开设的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7、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日至清算交收日期间,无论场内券商的资金清算路径是否变更,都按申购赎回申请日的资金清算路径来进行资金交收。
二、参与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范围限制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本所会员可以代为办理申购业务。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代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开户与登记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会员申报申购、赎回委托时使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A股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2、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以申报赎回或卖出。
四、申购赎回业务处理流程1、T日,投资人通过场内证券营业部柜台系统向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其中,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单位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申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撤单。
交易结束,深交所将待确认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3、T日日终,对合格的场内赎回申报,深圳证券结算系统将申请赎回份额做在途冻结,并从投资人可用份额中扣减;对于失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将处理失败信息于当日反馈场内证券营业部席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管理}深圳交易和申赎业务指引
(业务管理)深圳交易和申赎业务指引深圳ETF交易和申赎业务指引(企业版3.0)壹.前言1二、交易规则简介1三、系统准备2(壹)系统支持版本2(二)系统关联设置2四、业务操作3ETF申购赎回权限3ETF申购赎回操作3ETF的二级市场买卖4五、日终处理4深圳ETF交易日终流程4深圳ETF申购赎回日终流程4壹.前言根据深交所通知,深100ETF基金将于4月24日上市,上市后投资者即可实施100ETF 交易及申购赎回业务。
为配合各企业版用户于柜台系统内顺利进行深圳ETF交易和申赎业务,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二、交易规则简介投资者买卖深100ETF须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证100ETF须使用深圳A股账户。
⏹自上市首日起即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10%。
⏹买卖ETF基金以份额进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最小买入单位为100个基金份额,最小卖出单位为1个基金份额。
申赎ETF基金以份额进行申报,每笔申报必须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也叫1篮)的整数倍。
如:深100ETF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ETF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办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或参和券商)申报。
⏹当日申购的深100ETF份额可当日卖出,但不得当日赎回;当日赎回深100ETF份额所得壹篮子股票可当日卖出,但不得用于当日申购深100ETF份额。
三、系统准备(壹)系统支持版本深圳ETF交易业务,企业版3.0柜台系统于SP6版本基础上即可正常开展。
深圳ETF申赎业务,企业版3.0柜台系统于SP7补丁包基础上支持,尚未升级SP7的用户能够从恒生主页-于线客户服务中心-服务专栏(http:///service/zhuanlan/index.php)中下载。
检查是否已升级SP7的方法:通过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系统参数-版本信息,中,如基线版本为‘5.0.5’,补丁版本为‘7’,则表示已升级SP7。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QDII基金买入卖出规则
2023QDII基金买入卖出规则QDII基金买入卖出规则?1、买入规则T日下午三点前买进,T+2日按照T日时的基金份额,T+2日净值更新公布之后可以查看盈利或者亏损。
2、卖出规则买入后确认份额的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日卖出提交,T+2日确认份额,赎回到账时间大概是4-7个交易日,具体的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赎回费根据基金的持有期限决定,持有时间越久赎回费越低,如果持有天数小于7天,那么收取1.5%的赎回费。
3、申购时间若投资者在交易日下午15:00之前买进的话,那么QDII基金净值按照海外市场当日的基金净值计算收益;若是下午15:00之后买进的基金,那么基金净值按照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净值计算,遇到节假日延期。
4、交易时间QDII基金的交易时间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是境外交易所节假日的话也是暂停交易。
也就是说国内国外交易时间同步。
QDII基金什么优缺点?优点:1、投资范围广投资者可以同时投资多个海外国家的基金、股票或者债券等。
选择类型多,投资范围广。
2、分散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司机的资金需求以及实际情况来合理分配投资资产,并且可以投资多个国家的基金,很好的起到了分散投资风险的作用。
3、基金质量较高QDII基金会有专业专家进行基金的挑选,出现优质基金的概率较大,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专业基金经理进行管理和操作。
4、投资门槛低只要1000元即可进行开户交易。
缺点:1、汇率风险该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所以交易时不可避免的就是货币的兑换,如果遇到会理财波动的情况的话,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收益都会受到影响。
2、申购赎回时间长该基金购买的是境外基金,申购赎回受到时差的影响,所以申购赎回时间比普通的基金长。
3、交易成本高QDII基金的申购费和管理费都比较高,赎回费根据持有时间决定,所增加了投资成本。
QDII基金是什么?QDII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开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于投资国外证券市场的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货币基金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并报经本所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七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八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赎回为卖)、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九条投资者通过本所实时申购、赎回货币基金,应当委托代办证券公司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或基金份额。
第十条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货币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可以赎回。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应向本所提供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金额;(二)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三)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四)单个账户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实时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深交所债券etf申赎规则
深交所债券etf申赎规则深交所债券ETF申赎规则。
一、什么是债券ETF。
债券ETF呢,就像是一个装满债券的小篮子。
它把好多债券打包在一起,然后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交易。
这对于咱们投资者来说,可就方便多啦。
不用像以前那样,一个一个债券去买,直接买这个债券ETF就相当于买了一篮子债券。
二、申赎的基本概念。
1. 申购。
申购就是咱们向基金公司申请购买债券ETF的份额。
就好比你去面包店预订一批新鲜出炉的面包一样。
不过这里面有很多小细节哦。
你得按照基金公司规定的方式,比如说要用一定的现金或者是一篮子债券来换这个ETF份额。
2. 赎回。
赎回呢,正好和申购相反。
你要是不想要这个债券ETF的份额了,就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请把份额换成现金或者一篮子债券。
这就像你把不想要的东西退还给商家,然后拿回你的钱或者其他等价的东西。
三、深交所债券ETF申赎的特殊规定。
1. 份额限制。
在深交所,债券ETF的申赎是有份额限制的。
不是你想申购多少就申购多少,也不是你想赎回多少就赎回多少。
就像去游乐场玩,每个游乐项目都有乘坐人数的限制一样。
基金公司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设定一个最低和最高的申赎份额。
比如说,最低可能是100份,最高可能是1000份之类的。
这是为了保证基金的正常运作,避免出现太大的资金流动波动。
2. 时间规定。
申赎的时间也很重要哦。
深交所债券ETF的申赎可不是随时都能进行的。
它有特定的时间段,就像商店有营业时间一样。
一般来说,会在交易日的某个时间段内接受申赎申请。
比如说上午9点半到11点半,下午1点到3点之类的。
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那你就只能等下一个交易日啦。
3. 交易费用。
申赎债券ETF的时候,还会涉及到交易费用。
这个费用就像是你在买东西的时候交的手续费一样。
不过这个费用的多少会根据不同的基金和不同的情况有所变化。
有些可能会比较低,有些可能会相对高一点。
这就需要咱们在申赎之前好好了解一下,看看这个费用是不是在自己能接受的范围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75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3.23【实施日期】2012.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深证会[2012]75号2012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2.1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2.2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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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九条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ETF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2—理。
第十一条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节竞价交易第十二条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十三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
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第三节大宗交易第十五条基金份额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多只基金份额合计单向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份额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第十六条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3—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基金份额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第三章认购、申购和赎回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ETF、LOF、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通过本所认购和申赎,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本所认购。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办理申赎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和本所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一条本所会员代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申赎,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本所会员参与ETF份额的申赎,还应当和相关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和申赎委托时,应当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组合证券、其他对价或者基金份额。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赎申报:—4—(一)异常情况导致申赎无法正常进行;(二)ETF管理人未在开市前公布ETF的申购赎回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赎清单”)或者申赎清单内容出现重大错误;(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赎;(四)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暂停货币ETF的申赎;(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赎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前述情形消除的,本所恢复接受申赎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二节认购第二十五条基金份额认购以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999,999,000份。
基金份额认购申报数量同时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在本所认购基金份额应当使用现金。
第三节ETF份额的申购、赎回第二十八条ETF份额的申赎,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赎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ETF份额申赎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5—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赎回为卖)、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日开市前向本所提供ETF申赎清单。
申赎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赎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代投资者办理ETF份额申赎业务的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进行ETF份额申赎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货币ETF除外。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四节LOF份额的申购、赎回第三十二条LOF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元;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LOF份额的申赎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LOF份额的申赎申报可以在当日15:00前撤销。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LOF份额申赎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赎适用本节的规定。
第四章份额使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竞价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6—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投资者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大宗买入”)的债券ETF份额、黄金ETF份额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大宗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竞价卖出”)。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其他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交易、申赎单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三)当日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三)当日赎回得到的债券,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竞价卖出或者申报作为质押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7—(四)当日竞价买入或者解除质押得到的债券,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第四十条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跨市场股票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跨市场股票ETF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交易、申赎黄金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但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现货合约”)为对价赎回;(二)当日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ETF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以现金为对价申赎黄金ETF通过本所办理。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交易、申赎货币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8—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交易、申赎LO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LO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申购的LO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当日申购的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得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