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继续履行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模糊到清晰:预约合同继续

履行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

肖锭,男,1985年生,法律硕士,毕业于湖南大学法

学院,现任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2年撰

写的论文《司法公正的理性回归:给自由裁量一片天地─

─兼论同案同判的应然与实然》获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2012年年会一等奖;2013年撰写的论文《司法确认制度虚

置背后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对中部某市法院的调查为分

析对象》获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一等奖;2013年

撰写的论文《非举证责任方证明妨碍问题的类型化思考─

─以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为研究对象》获中国审判理论研

究会国家赔偿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一等奖。

从模糊到清晰:预约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探

【论文提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创设了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

但该条规定在预约性质、效力和违约责任方面规定模糊,

需要对预约合同制度有更加清晰的梳理。从目前司法实践

案例来看,预约合同主要问题集中在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

性存争议、预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认识不一和预约合同违

约责任适用混乱三个方面。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学说理论的

梳理与辨析,预约合同属于独立契约,在内容上具备本约

的必要性主要条款,不同于无约束力的意向书和具有完全

约束力的本约,具有应当缔约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违

反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内容是本约缔

结而非本约履行,对于预约中本约非必要条款意思表示可

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加以弥补,同时继续履行也必须符

合《合同法》110条关于继续履行的限制规定。(全文约8000余字)

以下正文:

引言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

合同解释》)第2条明确创设了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简单与模糊,对如何界定预约合同、违

反预约合同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观点并不统一,尤其在预约合同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等法律

问题上分歧较大,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基于此,笔者从司法实务中商品房预售案例出发,结合现有学说,从预约合同的认定、效力分析及继续履行具体执行问

题进行了逐步分析,认为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并

对继续履行内容与方法进行了考量,以期对预约合同司法

实务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问题提出:从三则商品房预售案件出发引发的思

案例一刘某于2004年9月10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其开发建设的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

刘某向开发商交纳了订金93000元。而后,开发商既未按

认购书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刘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也未通知刘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在商品房交付使

用前期,刘某才获知订购的房屋已被另卖他人。刘某提起

诉讼,要求开发商向刘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赔偿金。就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法院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本案中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第二种观点

认为本案中商品房认购书就是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二2009年7月,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

认购协议书,约定孙某认购该公司销售的楼房。根据合同

约定,孙某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 2 万元和30%的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房地产公

司继续履行认购协议。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应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2010年4月,甲开发公司在某市西部开发区

内建造商品房小区,并与预购方乙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决定将开发区移至市区东部,预

售方甲正在兴建的商品房所在地行政管理权限划归郊区,

原定的小区内配套建设项目也相继下马,预购方乙提出降

低售价或要求解除合同的,而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本案

争议焦点在于:因地方政府改变规划设计导致合同继续履

行显失公平,认购方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

该合同。

以上三个案件反映了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争议,涉及如何认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适用范围等问题。由于预约理论分歧较多,预约

合同法律适用较为混乱,有必要对预约合同相关问题进行

一次全面的梳理与探析。

二、界定与识别: 破解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困境

(一)立法解读:预约合同法律性质之法条辨析

审判实践中,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常常被混淆,对于预

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前契约说。该说认为,预约只是合同订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如果当事人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订立本约,则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

即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独立契约说。该说认为预约为独

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权利义务的合意,如果违反

预约就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第三,竞合说。其预约既

是独立的合同,同时也是缔约的准备阶段,认为预约的违

反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而《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采纳了独立契约说,预约合同的独立性获得了

立法层面的肯定,从该条不难推出预约合同具有如下法律

特征:1、独立性,该条文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预约合同是

独立于本约的合同,其并非本约合同的从合同。2、合意性,预约是当事人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而达成的

合意,只要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就应当受

到该合意的约束。3、约束性,合同双方受预约合意约束,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就构成违约,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期限性,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在将

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

(二)法理解构:预约合同生存空间之理论探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