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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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浙交[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对于边坡防护形式,一是要因地制宜,对于岩质较好的,应采用光面爆破,并可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防护。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浙交[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3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建管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原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重建设项目环境绿化美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四条新建交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归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浙交〔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结合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

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要求,我厅于2009年12月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标准化工地建设进行了考核评比。

现将有关考核评比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09年度,全省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普遍推行了标准化工地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力度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狠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陆续出台了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施工单位都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了责任范围,通过抓标化工地建设,极大地改变了部分工地原来存在的管理松、现场乱、环境差的状况。

标准化工地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重要内容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工程质量的优良率、文明施工程度等迈上新台阶,全省高速公路科学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考核情况2009年是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的第一年。

参与本次考核评比共11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82家施工单位。

2009年底建成或春节前建成的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申嘉湖杭练市至杭州段、温州绕城北段和诸永高速公路南段等项目已基本处于扫尾阶段,项目部及施工人员已逐步撤离现场,故不纳入考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浙交[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15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全面推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174号)要求,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全面治理影响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的质量通病,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治理目标通过治理混凝土质量通病,全面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物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美观性,保证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有效使用。

(一)杜绝强度不达标混凝土构件,有效控制混凝土强度离散性。

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设计强度且严格控制在设计强度的1.5倍以内。

(二)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钢筋、水泥、支座、锚夹具、外加剂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三)混凝土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在模板安装过程中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工后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四)杜绝混凝土构件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气孔、裂缝、错台、露筋等现象显著减少,混凝土外观质量综合评分有明显提高。

(五)预应力孔道压浆的饱满度有明显提高,裂缝、隧道衬砌厚度等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六)建成一批精品混凝土结构物,形成一批较为成熟的混凝土施工的工艺、工法,培养出一批优秀的混凝土工程施工队伍。

二、治理范围和主要内容(一)公路工程1、治理范围在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桥涵(通道)、隧道、混凝土支挡工程。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浙交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三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工作。

厅建管处负责提出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厅质监局负责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

市交通局(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应全力做好考核配合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省公路局按年初下达的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的年度考核目标,结合厅建管处、质监局对于质量、安全等的年度考核意见,提出年终考评初评意见,与相关市交通局(委)沟通后报请省交通厅同意,由省交通厅通报各项目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自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组织考评,确保考评质量。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第六条对照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平安和谐建设、廉政建设、信用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财资产〔2023〕9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公路用地;2.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台公路?2022?325号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段: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浙公路?202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工程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方案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方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强化工程实施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平安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1 —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标准使用。

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 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平安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那么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那么上由省全额列支。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浙公路〔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打造“平安交通”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提升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国省道桥梁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文精神,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是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省道公路桥梁行业监管的具体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二、建立分步推进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各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建立分步推进、逐步深入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机制。

(一)全面排查桥梁管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所管养的桥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排查主要结合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以及往年定期检查情况,集中、有侧重地开展。

(二)定期检查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下一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在《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要求基础上,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合理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结合桥梁性质及技术状况确定。

国省道特大、特殊结构桥梁,特别重要桥梁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一次,技术状况为2类的至少两年一次,技术状况为1类的至少三年一次;技术状况为4、5类的要及时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浙交[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浙政办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村公路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十五”以来,我省大力实施以乡村康庄工程为重点的农村公路建设,农村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农民出行环境大为改善,农村交通运输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拉动农村物流、客运、旅游及相关产业增长,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乡文明向农村辐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效支撑。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提升农村交通运输服务和承载能力,使农村公路在保障增长、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交通运输发展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坚持把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作为农村公路工作的落脚点,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加快建设,加强管理,努力完善农村公路网络结构,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提升农村公路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为打造“畅通浙江”,繁荣农村经济提供坚实基础。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浙交[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浙交[2010]280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交〔2010〕28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交〔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21〕10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切实提升港航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为规范我省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含京杭运河杭州市区段和杭甬运河宁波市区段)上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航运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和养护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收取过闸费等方式予以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由承担通航建筑物建设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组建。

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养护、安全、应急等具体工作,并履行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按照《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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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 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 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 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 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 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 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 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县级监管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 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 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5.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负责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桥梁的行为;(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的行为;(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四)负责公路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五)办理涉及公路桥梁的路政许可;(六)对公路桥梁、桥涵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五条 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

上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 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

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二十四条 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

第二十六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由市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第五章 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

对已有的桥梁防船舶碰撞设施应加强维护。

第三十条 跨航桥梁建设时应同步设置助航标志。

其中,桥涵标、桥柱标和桥区水上标的设置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

桥涵标和桥柱标的维护工作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内河航区的桥区水上标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桥梁业主和航标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 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公路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

各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桥梁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可一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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