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点击数:445发布时间:2013-06-05 发布者: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办事依据●《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服务对象●建设单位适用范围●辖区范围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一式三份。

●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购买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复印件一份(发票须注明购买单位及工程名称)。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厂家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办事时限●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事结果●发《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两份给申请单位。

其他说明●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到区质监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预拌砂浆使用量不符合最低使用量要求的,将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建设、施工单位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需各自填报《使用预拌砂浆保证书》。

办事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D栋101室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建设管理处业务岗联系人:谢工:82111636(夏港街、生物岛);梁工:82118330(东区街、永和街);黄工:82118331(中新知识城、九龙镇);李工:82111150(萝岗街、联和街)文秘岗联系人:朱小姐,电话:82112081收案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0号建设和市政园林局窗口(联系人:彭艳萍;电话:82118346)收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45 下午1:30:—4:45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图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窗口人员接收→经办人审核办结→内勤结案→建设单位领取相关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穗建质[2008]93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4)2.1 绿色生产 (4)2.2 环境敏感区 (4)2.3 改建扩建 (5)2.4 预拌砂浆 (5)2.5 湿拌砂浆 (5)2.6 干混砂浆 (5)2.7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 (6)2.8生产废料 (6)2.9 固体废弃物 (6)2.10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 (7)2.11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7)2.12 生活污水 (7)2.13 信息化管理 (7)3 基本规定 (7)4 生产条件 (9)4.1厂址选择 (9)4.1.1 新建 (9)4.1.2 改建扩建 (9)4.1.3 搬迁 (10)4.2 生产和技术条件 (10)5质量管理 (11)5.1 质量管理机构 (11)5.1.1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11)5.1.2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1)5.2基本管理制度 (12)5. 3试验室管理 (12)6 设施设备 (15)6.1 一般规定 (15)6.2 厂区要求 (18)6.3 堆场要求 (18)6.4 生产设施设备 (19)6.5 环保设施 (21)6.5.1 收尘系统 (21)6.5.2 废料处理 (21)6.5.3 废水处理 (22)6.5.4 降噪措施 (23)6.5.5 其他措施 (23)7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水泥 (25)7.3 骨料 (26)7.4 矿物掺合料 (28)7.5 外加剂 (30)7.6 添加剂 (30)7.7 填料 (31)7.8 拌合水 (31)7.9 其他特性材料 (32)8 配合比管理 (32)9 出厂质量管理 (34)10 封装管理 (37)10.1 干混砂浆 (37)10.2 湿拌砂浆 (37)11 运输管理 (38)11.1 一般规定 (38)11.2 干混砂浆 (38)11.3 湿拌砂浆 (39)12 交付验收管理 (39)13 安全管理 (40)本规程用词说明 (42)引用标准名录 (43)1 总则1.1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砂浆行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保障人身安全、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建委总工程师李敏霞在2008年《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选)

广州市建委总工程师李敏霞在2008年《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选)
行 为依 然存在 。 过 程 中 , 建筑 工 人 的说 法 , 是“ 一 半 , 用 就 天 地一 半 ”不 ,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市经 济 建设迅 猛发 展 。特 别 是近 仅 材 料浪 费严 重 , 形成 大 量 的建筑 垃 圾 , 理 时又会 还 清
十年来 , 市委 、 市政府 认真 贯彻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 扎实推 产 生较 大 的扬 尘 : 同时 , 场 堆放 材 料 , 现 既加 大 了扬 尘 ,
建 设 资源 节约 、 境 友好 型社 会 , 造优 美 的人 居 染物 超标 项 目中 , 吸入 颗 粒物 超 标严 重 , 成 的主要 环 营 可 造
环境, 是贯 彻科 学 发展 观 的重 要 体现 , 也是老 百姓对 进 原 因据 分析是 建筑施 工工地 的扬 尘 。 有关方 面的研 究 据
数 据报 告 ,0 5年初 , 市大 气环 境 质量超 过 了国家年 公室 分两个 阶段共 抽查 了近 3 0多个工 地 , 检查情 况 20 我 0 从
均 值二 级标 准 限值 ,空 气质 量优 良的天数 只 占 6 . 1 来看 , 况 很不 理 想 , 6 1% 情 除个 别 工程 项 目使用 了干 拌砂 浆
要 求进行 施工和验 收 , 各地应 加大 执法 力度 定期 开展建 做好 验收工 作 , 真总结 和宣传 推广 示 范工程 的经验 和 认 筑 节能专 项检查 , 对违 反建筑 节 能标准 的行 为要严 肃查 成果 , 以点带面 , 动我 省建筑 节能工 作 的快速 开展 。 推
处、 依法处 罚 , 不得 手软 。
市地位不 断强化 。 是 , 但 我们 还应 该清醒 地看到 , 我市城 我 市 《 于在 施工 现场 禁 止搅 拌 砂浆 的通知》( 建筑 关 穗 市 环境 , 尤其大气 污染 情况 不尽人 意 。据市 环保局 监测 [0 7 4 1号) 2 0]0 的要 求 , 管 部 门和 市散 装 水 泥 管理 办 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

二、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九)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其他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白蚁预防工程信息公示。

因《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维普资讯
馥麓糕
穗建筑[ 0 10 号 2 74 1 0
各 有关 单位 :
或者建筑 面积 达到 5 0 0 0平方米 以上 的工 程。
( ) 施 时问 。 二 实
为 节约 资源 ,确 保 建设工 程 质 量和促 进 建筑 施 工现 代化 , 防止 噪音 和 粉尘 污 染 , 改善 我市 环境 质量 , 据《 根 散装 水 泥 管理 办 法 》 2 0 (0 4年 商 务部 、 财 政部 、 建设 部等 7部 局第 5号令 ) 商 务 部 、 和《 公 安部 、 建设 部 、 交通 部 、 检总 局 、 质 环保 总 局 关于在 部 分城 市 限期 禁 止现 场搅 拌砂 浆 工作 的通 知 》 商 ( 改 发 [0 7 2 5号 )结合 我 市 的实 际情 况 , 2 0 ]0 , 决定 在 本 市实施 禁 止在 建设 工程 ( 家装 等小 型工 程 除外 ) 施 工现 场搅 拌砂 浆 ,各 建设 工 程应 当按 标 准使 用 预拌 砂浆 ( 干拌 砂浆 和湿拌 砂 浆 ) 含 。现将 有 关要 求通 知如下 :
l 2月 3 1日前 全部 整改 完毕 。 2增城市 、 . 从化 市从 2 0 0 8年 7月 1日起施 行 。 32 0 . 9年 7月 1日起 .本市 行政 区域 内所 有 0
工程 全部 禁止 现场搅 拌砂 浆 。 二、 预拌 砂浆 的使用 列 入文 明施 工 、 程质 量 工 评 优 的检查 与考 核范 围 。 为评 比各 级 文 明工地 、 作 优质 工程 奖项 的条件 之一 。 三、 生产 湿拌 砂 浆 的搅 拌站 . 符 合搅拌 站 的 应 资 质管 理有 关规 定 。干 拌砂 浆 和湿 拌砂 浆生 产 和 使用 应 当符合 广 东省 《 干混 砂 浆应 用技 术规 程 》 、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办事指南-2016-1-20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办事指南-2016-1-20
复印件(核对原件)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明细表)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其中市政和装修工程提交质量验收文件
6
广州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用量表
1
原件
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在2014年5月16日之后的须提交,表详见附件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盖有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公章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2份。
五、办理期限: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1-20 8:57:37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2、《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质〔2010〕997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4〕533号);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4896283);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地址: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504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
5、《关于预拌砂浆设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14〕1248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
二、办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修、市政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广东省标准编号:DBJ ××-××-2014备案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appLication of ready- mixed mortar(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02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技术要求;6. 生产控制;7. 检验规则与交货;8. 施工质量控制;9.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高田街39号,邮政编码:5104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代号与标记 (2)2.1 术语 (2)2.2 分类、代号和标记 (3)Ⅰ干混砂浆 (3)Ⅱ湿拌砂浆 (3)3 基本规定 (4)4 原材料 (5)4.1 一般规定 (5)4.2 水泥 (5)4.3 骨料 (5)4.4 粉料 (5)4.5 添加剂 (5)4.6 拌合水 (6)5 技术要求 (7)5.1 一般规定 (7)5.2 干混砂浆的技术要求 (7)5.3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8)6 生产控制 (10)6.1 一般规定 (10)6.2 生产过程控制 (10)Ⅰ干混砂浆 (10)Ⅱ湿拌砂浆 (11)7 检验规则与交货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取样与组批 (12)Ⅰ干混砂浆 (12)II 湿拌砂浆 (13)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13)7.4 合格判定 (14)7.5 订货 (15)7.6 运输、交货和储存 (15)Ⅰ干混砂浆 (15)II湿拌砂浆 (15)8 施工质量控制 (17)8.1 一般规定 (17)8.2 干混砂浆拌合 (17)8.3 泵送 (17)8.4 机械化喷涂 (17)8.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9 施工验收 (21)9.1 一般规定 (21)附录A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25)附录B 预拌砂浆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26)B.0.1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硬化的预拌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穗建质[2010]337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穗建质[2010]337号)各有关单位: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和质量,并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我委编制了《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5日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2010-2014年)前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和质量,并加快预拌砂浆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一)现状广州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已作为今后发展散装水泥的重中之重。

目前,到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预拌砂浆厂有27家,已投产的16家,大部分集中在广州南部番禺及周边地区,北部花都、东部萝岗、增城目前仍没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区域布局仍不合理。

目前部分原有的预拌砂浆厂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预拌砂浆科研创新与技术开发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预拌砂浆坚持走“禁止袋装,鼓励散装”的道路,大力发展散装运输装备,同时积极鼓励使用先进的机械喷浆施工工艺,提高工效,节省综合成本。

同时,在国家、省、市的政策鼓励下,我市各施工单位、相关企业均积极响应号召,开始使用预拌砂浆。

(二)存在不足尽管我市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推广预拌砂浆工作进展较慢。

主要表现为:1、产品价格较高,施工企业成本相应提高,使推广预拌砂浆造成一定的难度;2、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属于试用观察阶段,对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持怀疑态度,对全面推广应用持观望态度,还有部分施工企业虽然知道政策要求,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拒绝使用预拌砂浆,原因在于对现场搅拌砂浆的违规行为缺乏具体的处罚条款、执法力度不够;3、机械施工配套设施不完善,先进设备、先进技术推广不够,加上劳动力成本低廉,造成主动使用先进砂浆喷浆机械设备实施操作的施工企业少之又少,大部分施工企业仍旧沿用传统的人工抹灰操作方式。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各有关单位: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 850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广州地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确保预拌砂浆产品顺利推广使用,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负责组织项目组起草了本规程。

在起草过程中,项目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总结了我国预拌砂浆的设计和生产管理经验,并具体结合了我省特别是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规程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砂浆的出厂、验收、包装与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由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起草单位: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参与起草单位:广州市建材行业协会砂浆分会广州市东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绿宇新型建材厂主要起草人:于利刚、宋府生、林小龙、侯兰辉、黄宏伟、肖惠玉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3)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6)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8)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9)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11)第八章预拌砂浆的包装与运输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14)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十四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写
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喷洒抹灰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参照散装水泥车、搅拌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市主管部门,有关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生产预拌砂浆或质量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建设工程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两次被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两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节能验收、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拌砂浆。

(二)干拌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干拌砂浆也称为干混砂浆。

(三)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预拌砂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预拌砂浆△办法通知
──────────────────────────────────────────────────
广州市建委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