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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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酗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

其中,酗酒闹事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对酗酒闹事法律责任的认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酗酒闹事的法律定义酗酒闹事,是指醉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合,对他人、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酗酒闹事属于违法行为。

三、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拘留:若醉酒人行为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若醉酒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毁坏财物罪:若醉酒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寻衅滋事罪:若醉酒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醉酒人因醉酒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

2.加强公共场所的监管,设立禁酒标志,对醉酒者进行劝阻,防止酗酒闹事的发生。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时至 l 8世纪 中期 , 随着社会 科学 的逐 渐发 达 国学 德
者率 先提 出酗酒 实施 危害行 为应否负刑 事责任 要 区分情况 的主张 , 即认为凡决 意犯罪且为 犯罪实行而饮酒 , 醉酒 犯 借
醉酒 , 是醉酒 中最为常见 的一种 , 是一般人在大 量饮酒后都 可能出现的对酒精的反应 , 多发生于一次 大量饮酒后 , 也可 发生于一些 对酒 精耐受 力较 差的人过量饮酒后 。生理 醉酒
性 的生理醉酒问题略作 探讨。笔者试图通过对 国外 及我 国 而致 的精神 障碍 与精 抻病 人 因病 而 致 的精 抻错 乱 根本不 故应认为其具备 责任 能力 。特 别是 醉酒 系醉酒 者本人 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 区对于生 理醉酒 犯罪 的刑事 责任 的规 同,
更有些 醉酒者是为了借醉酒来实施犯 罪 , 认为 醉酒 若 定之 比较 、 考察 , 台司法精 抻病 学 的有关 知识 , 我 国的 所致 , 结 对 生理 醉酒犯罪的刑 事责任 问题作 一系统 的梳 理 , 且尽 己 实施之危 害行为可不 负刑事 责任 , 并 法律将无 疑 会放纵许 多 而鼓 0 所 能对于我 国刑法 的相关规 定的改造 与完善提 出可能 必要 犯罪分子 , 励人们于犯罪 之前饮 酒 以逃 避刑事 责任 。 的建言 这样刑 法就难 以有效地维持社会 秩序 了。刑事社会 学 派的
病, 精抻 医学 界 尚有 争议 。生理 醉酒 , 叉称 普通 醉酒 、 单纯
行 相同之罪者 同其处罚固。这种 主张对 以后英法 等西欧 国 家的刑法及刑法理 论产 生 了重要 的影 响 英 美一般 皆维 持任何酒醉 不能 作为 免除 责之抗辩 之理 由 亦不适 应 关于 精抻障碍之抗辩 之基准 。
罪的应依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 无犯罪故意而 酗酒致醉 , 在 心抻丧失的醉态 中实 施危 害行 为 的. 负刑事 责任 。而后 不

酒后违法的处罚标准

酒后违法的处罚标准

酒后违法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饮酒文化的普及,酒后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而酿成的悲剧令人深感痛心。

针对酒后违法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下面就围绕“酒后违法的处罚标准”进行介绍。

第一步,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车的刑事责任界限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法律还规定,醉酒驾车的行为需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拒不接受血、尿、呼气式酒精测试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

第二步,酒驾车祸后罚款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罚款处罚金额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其中,酒驾导致轻伤的,往往罚款区间为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酒驾导致重伤的则课以罚款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对于酒驾导致致人死亡的,罚款标准更高,达到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第三步,醉酒闹事的处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闹事行为需要被處以行政拘留三至十日。

如果醉酒者在公共场所醉酒骚扰活动,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行为,更会被处以罚款。

第四步,酒驾逃逸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经执法机关抓获的逃逸酒驾司机,将被处以拘留15天以上30天以下,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而且,在被认定为酒驾行为后,如果司机选择逃逸,被抓获后,将须被判刑,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还要承担因逃逸而导致的增加赔偿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严格的酒后违法处罚标准能够对那些酒后开车或醉酒闹事的人起到警醒作用,同时,让酒驾的行为者了解到,饮酒开车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除了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承担千万以上的罚款;醉酒闹事更是违反了秩序,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履行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论文

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论文

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论文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当代世界各国对生理性醉酒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按常罪处罚,有的国家规定只追究故意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我国的刑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出发,详述我国的醉酒类犯罪,以及原因自由行为与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生理性醉酒;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
在学理上把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

生理醉酒时间短暂可以重复犯,它是指一次过量饮酒之后出现了急性中毒或者神经麻痹的现象,酒精过后恢复正常。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控制自己使自己不出现醉酒的状态,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所以在我国,是将生理醉酒入罪的,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病理性醉酒在平时生活中很少发生,并且是少数人才会出现的情况,是指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争议性较小,实用性不高。

本文主要是针对生理醉酒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的。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一个严厉的法律标准,旨在打击酒后驾
驶行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刑标准范例:
1. 酒驾入刑标准:2024年的酒驾入刑标准通常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
过0.8‰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
认定为醉酒驾驶。

3.重罪量刑:对于多次犯罪的酒驾者或者酒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者,通常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刑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款以及吊
销驾驶证。

判刑的时间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从数个月到几年不等。

4.撤销驾驶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酒驾行为可能会导致驾驶证被永
久吊销。

这意味着再也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影响酒驾者的生活和
工作。

5.加重刑罚:如果酒驾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在未成年人在车上、驾驶商用车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刑
罚将会更加严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大致的量刑标准范例,具体的酒驾量刑标准
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酒
驾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
确的信息。

毕竟,酒后驾驶是一项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需要严肃对待,以确保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讲堂醉酒溺亡案件(3篇)

法律讲堂醉酒溺亡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会、应酬等场合增多,醉酒现象也日益普遍。

醉酒后溺亡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醉酒溺亡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件概述某日,王某与朋友在一家餐馆聚餐,期间大量饮酒。

聚餐结束后,王某独自一人前往河边散步。

当晚,王某醉酒后不幸溺亡。

王某家属认为,餐馆服务员在明知王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劝阻,存在过错。

于是,王某家属将餐馆及服务员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餐馆及服务员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餐馆服务员在王某醉酒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其进行劝阻,导致王某醉酒后溺亡。

因此,餐馆及服务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醉酒者自身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后溺亡,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醉酒者家属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餐馆服务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溺亡。

因此,餐馆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王某家属在监护过程中,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

四、防范措施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醉酒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醉酒后的危险,尽量避免醉酒后单独行动。

2. 加强餐馆及服务员的责任意识餐馆及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关注顾客的饮酒情况,对醉酒者进行劝阻,确保顾客安全。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1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1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12(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7,分数:60.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3.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对于重大环境责任事故人给予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款,属于( )。

(分数:2.00)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典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概念。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

单行刑法是指刑法实施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而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则是指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

所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对于重大环境责任事故人给予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

4.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可以归人( )。

(分数:2.00)A.派生的犯罪构成B.复杂的犯罪构成C.基本的犯罪构成D.修正的犯罪构成√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参考)(一)法理论文题目1、论法的本质2、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経济4、论法和道德的关系5、论法和经济的关系6、论法和政策的关系7、论法的作用8、论法律监督9、论法的制定10、论法的执行11、论法的适用12、论法律意识(二)《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试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2、试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3、试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4、试论《唐律》的指导思想5、五刑沿革考论6、试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三) 刑法论文题目1、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2、犯罪的基本特征3、单位犯罪研究4、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5、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6、论犯罪故意的内部结构7、试论结果加重犯8、论刑法上的行为概念9、危害结果若干问题研究1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若干问题11、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12、共同犯罪若干问题13、正当防卫问题14、论无限防卫15、未遂犯罪16、中止犯罪17、牵连犯、连续犯、继续犯18、定罪、量刑若干问题19、罚金刑的适用20、死刑存废论析21、自首、立功的认定22、论军职犯罪23、论前科24、论缓刑的适用25、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26、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研究27、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28、抢夺与抢劫犯罪29、论贪污罪30、盗窃、挪用公款31、行贿、受贿32、玩忽职守33、淫秽物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4、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35、卖淫犯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研究37、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8、金融、票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9、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0、侵犯著作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41、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四)刑诉法论文题目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诉自诉案件3、刑事诉讼抗诉制度研究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5、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7、刑事诉讼证据研究8、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9、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10、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11、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刑事诉讼起诉制度的研究13、论逮捕的法定条件14、论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15、论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16、辩护制度研究17、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18、论刑事诉讼中的立案19、刑事诉讼管辖研究20、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21、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22、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23、死刑复核研究24、刑事审判监督研究25、刑事执行研究26、试论刑事申诉制度27、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研究28、刑事审判模式的探讨29、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30、论检察机关的出庭支持公诉31、论刑事辩护32、论刑事代理33、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若干问题探讨34、无罪推定研究35、论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36、试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37、刑事司法协助研究38、刑事诉讼主体研究(五)民法论文题目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4、论房地产转让5、论著作权制度6、论期货的法律调整7、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发育和完善8、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9、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10、典权研究11、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12、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1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研究14、最高额抵押15、动产质押研究16、权利质押研究17、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18、论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19、我国合同法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20、论不安抗辩权21、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22、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23、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24、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六)民诉法论文题目1、论法院调解2、论督促程序3、论民事诉讼第三人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5、论反诉6、论举证责任倒置7、论公示催告程序8、论开庭审理9、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10、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1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2、论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13、论企业破产程序14、论民事执行程序15、论涉外民事诉讼管理(七)婚姻法论文题目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法定界限再论)2、市场经济下我国家庭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论收养制度4、论我国婚姻家庭本质和特点5、如何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6、试论配偶权7、如何完善我国离婚制度8、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定(八)经济法论文题目1、完善我国合同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2、论政府经济职权3、反不正当竞争法刍议4、我国证券立法若干问题探讨5、试论我国税法的原则6、试论劳动法的体系和作用7、论如何推进劳动法的实施进程8、论劳动关系的契约化9、保证担保法若干问题探讨10、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利弊得失11、完善抵押担保之我见12、试论消费者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13、我国票据法若干问题探讨14、我国保险法的完善(九)国际法方向(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试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3、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5、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6、论公海的法律地位7、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8、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研究9、论外交特权与豁免10、联合国宪章修改问题研究1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2、冲突规范研究13、论国际私法的主体14、债的法律冲突研究15、婚姻法庭的法律冲突若干问题16、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8、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19、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20、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21、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研究22、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十)宪法论文题目1、试论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2、论宪法的作用3、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试论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6、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论宪法原则8、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9、论选举制度的完善10、论人权与公民权11、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十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3、论行政诉讼的特征4、论行政赔偿诉讼5、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6、论行政法律责任7、论行政法治8、论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9、论行政法律关系10、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11、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12、论行政相对人13、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1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作为的划分15、论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1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完善与发展17、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18、试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全与完善19、论行政监督20、试论行政处罚的原则21、论听证程序22、关于行政强制内容研究23、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24、论行政指导的功能25、行政程序法研究26、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7、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2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29、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30、论合法性审查原则31、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32、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33、论行政审判权34、论行政仲裁3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研究36、行政执法研究其他学科如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等方面的论文题目学生可自行确定.。

醉酒人刑事责任刍议

醉酒人刑事责任刍议
醉 酒 和 复杂 性 醉 酒 以 及 慢 性 酒 精 中毒 。狭 义 的 醉 酒 , 般 指 生 一 理 醉 酒 ( 称 普 通 醉 酒 ) 】 。 生 理 醉 酒 , 常 是 指 由 于 饮 酒 过 亦 l 6 7 通 量 . 过饮 酒 者 正 常 的 承 受 能 力 . 致 饮 酒 者 辨 认 或 控 制 自 己 超 导 行 为 的 能力 丧 失 或 减 弱 的 状 态 。病 理 性 醉 酒 , 称 病 理 性 酒 精 又 中毒 , 是很 少见 的一 种 急 性 酒 精 中毒 , 常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暂 时 通 性 精 神病 。立 法 上 的精 神病 概 念 就 包 含 了病 理 性 醉酒 [。复 杂 3 ] 性 醉 酒 , “ 于 单 纯 醉 酒 与 病 理 醉 酒 的 中 间状 态 , 识 障 碍 是 介 意 并不严重 , 只有 一 般 性 意 识 水 平 的 降 低 , 没 有 意 识 内 容 的 改 并

关 于 国 外 的 有 关 学 说
优 于 立 法 , 有 违 背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危 险倾 向 。 更
三 是 原 因 1 由行 为 说 。行 为 人 因 故 意 或过 失 , 在 自由意 9 即 志 支 配 下 , 自 己陷 于 无 责 任 能 力 或 限 制 责 任 能 力 状 态 , 在 使 并
神 鉴 定 的 角 度 来 看 。 内 涵 和 外 延 都 相当复 杂 。 在 西 方 . 德 其 宾
将 醉酒 分 为病 理 性 醉 酒 、复杂 性 醉 酒 和单 纯 性 醉酒 三 大类 …。
我 国学 者认 为醉 酒 的 含 义 有 广 义 和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醉 酒 , 也
称为酒精中毒 , 它包 括 属 于 急 性 酒 精 中毒 的生 理 醉 酒 、 理 性 病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者:黄伟庆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3期摘要:对于如何认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理论学说,为恰当合理地实现此目的,在此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单是为了论证行为人醉酒犯罪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也是对认定其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依据。

认定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行为人醉酒前的状态及其醉酒类型来综合考察,既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狀态,也要关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

关键词: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对行为人采用醉酒以外的方式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例如,某甲为一锅炉工,因故意服用麻醉药品,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没有及时给锅炉减压,导致锅炉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耗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对该类行为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追究其部分刑事责任,这无疑会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如果比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其全部的刑事责任,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源于拉丁文"actionliberaincausa”,中国起初是从德国和日本引入的该理论。

从其译名的字面意思上来看,很像是一种刑法上的某类法律行为的概念,容易产生误导,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刑法学理论,是一种归责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学说,实际上关乎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其核心要义是要通过对原因自由的分析论证来解释整体行为的刑事归责性。

“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

“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

“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与判断作者:李润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

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平常嗜好饮酒,而且醉酒后经常闹事。

2011年7月20日晚19时许,王某与好友李某在饭店吃饭。

王某拿出自带的三瓶白酒,喝了大约两斤白酒后,王某大醉,并与李某发生争吵,争执中王某手持白酒瓶将李某砸成重伤。

饭店服务员冯某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在争夺酒瓶的过程中,王某又手握瓶底已碎的酒瓶捅向冯某的腹部,冯某当即倒地。

后经法医鉴定,冯某系锐器扎进腹部致使出血过多当场死亡。

后王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制服,并约束至酒醒。

在审讯过程中,王某称自己当时已经醉酒,对砸伤李某、扎死冯某的事实全然不知。

本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王某醉酒后对砸伤李某、扎死冯某的事实全然不知,可见,王某是在完全丧失刑事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将李某砸成重伤,又将上前劝架的冯某当场扎死。

换言之,王某在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时,处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处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病理醉酒不在此列。

就生理醉酒而言,如果醉酒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醉酒,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一、“醉酒人”范围的界定——以司法精神病学为标准关于醉酒,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通常采用瑞士学者宾德(Binder)倡导的三分法,首先将其分为普通醉酒与异常醉酒两大类,异常醉酒又分为病理醉酒与复杂醉酒两类。

与普通醉酒相比,病理醉酒是质的差异,属于精神病范畴;复杂醉酒是量的差异,是介于普通醉酒与病理醉酒之间的中间状态。

酗酒滋事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酗酒滋事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酗酒滋事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酗酒滋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某日晚,张某与朋友在酒吧聚会,饮酒过量。

酒后,张某醉酒驾车将路人李某撞伤,随后,张某还纠集一伙人将李某殴打致伤。

事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例分析1. 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张某醉酒驾车将路人李某撞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纠集一伙人将李某殴打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酗酒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车撞人、殴打他人,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酗酒滋事。

三、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和酗酒滋事。

因此,张某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3.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酗酒滋事,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喝酒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喝酒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饮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如酒后驾车、酒后滋事、饮酒导致身体损害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酒后驾车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饮酒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案例介绍2019年10月某日晚,张某与朋友李某在一家餐馆聚餐,期间两人共喝了4瓶白酒。

酒后,张某驾车送李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王某。

事故造成王某重伤,张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是在饮酒后驾车,但并非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休息,试图清醒。

此外,张某还表示,自己已经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酒后驾车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饮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

2. 赔偿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导致王某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王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2)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王某受伤后,因治疗无法工作,产生的误工费应由张某承担。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

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

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

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

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

“醉酒肇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兼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基础

“醉酒肇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兼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基础
为和 主 观 心态 共 同组 成作 为 刑事 处 罚对 象 的统 一整 体 。 此 外,
性时, 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对于 “ 结果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
对此 , 现 有 刑法 理 论 主 要包 括 责任 原 则维 持 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只包括 自身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 而与 在 ”的通 常理 解 。
持, 更无法解决其本 身所包含的学理纷 争。 面对司法实践传统 处罚的却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无法真正诠释传统 归责原则
相 对于 结果 行 为 , 原 因 自由行 为 只是 预 备行 为 , 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 针对醉酒肇事行为的定性处罚便 的真 正 内涵 。 而且, 在 原因 自由行 为 中 , 行 为 人 意 识 的 连 续 成为存有疑虑的问题, 并引发争论。 对此 , 确认醉酒肇事行为 不 具有 实 行 性 。
人犯罪 , 应 当负刑事责任。 ” 显然 , 立法入 罪时量定了醉酒肇 似说认为, 与间接正犯的性质相似, 行为人试图利用不完全 刑 事对法 益的损害, 消除了规范上的障碍 。 但 是, 审慎考量处 罚 事 责任状 态 作为 实 施 犯 罪 的道 具 。 的相关理论依据 , 可以发现, 现有规范不但缺 乏充分的理论支 然而, 因果关系说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为结果行为, 但实际
基 是可 取 的 。
故 意 的 条 件下 进行 的, 对 于 过 失 的原 因 自由行 为 , 该 说法 并不
1 3 4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成立 。 另外, 间接正犯类似说应 当将其范 围扩大化, 即被利用 所产生 的相 同犯 罪果 , 不致 由于实施 原因自由行为 时的故 虽然, 间接正犯类似 的工具包括无责任 能力人和限制责任能力人 , 而不能仅仅作为 意与过失而被 判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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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论文摘要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
专家的注意。

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论文关键词醉酒人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立法
一、前言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

目前,由于醉酒引起了很多的社会危害,因此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体来说,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的趋势,这是一种进步,也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

但是,如果醉酒行为和犯罪行为结合后,就必须从其危害性上进行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刑法措施对其进行打压。

因此,本文从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出发,分别探讨了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在此基
础上,重点探讨了完善醉酒人刑事责
任立法的建议和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
学说、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两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
谈论刑事责任的所有问题,必须明确其核心问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

另外,刑事责任是质和量的统一,所以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必然存在质和量的根据问题。

同时,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分析。

西方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是形式责任根据的主要学说分类。

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又主要包括:第一,哲学根据说。

第二,法学根据说。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其次, 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
国外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社会利益说,原因自由行为说,而我国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以下观点: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实行行为延续说,心理事实加规范评价说以及犯
罪构成要件符合说。

笔者认为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主客
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实事求是做出判断,以此进行有效的界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分析
首先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理论主要包括:因果结合理论,间接正犯类比理论,意志决定论,构成要件说,例外模式,想当因果关系说等。

其次原因自由行为形成的类型主要包括: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故意型原因自由行为、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独立犯罪型等。

由此可见,原因自由行为问题是探讨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进行细致的分析。

基于原因自由行为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进行详细的论述,具体的相关论述可参加相关的文献。

四、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讨论,必须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有效的完善,具体的建议和思路为: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一)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其具体体现为:第一, 对醉酒人犯罪的情况规定非常模糊、笼统,难以进行界定,这种笼统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操作性差;第二,醉酒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过于笼统,对于醉酒人承担何种责任,是减轻责任还是完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此,对醉酒人犯罪立法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界定,对于犯罪的范围规定其承担那种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和精神病人实
施危害行为一样对待。

这样的规定能够很好的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
则。

笔者认为,在采用这样的规定后,能够明确的界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实施中,能够带来较好的效果。

(二)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由于醉酒形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同时在此状况下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此规定,必须进行完善和补充,具体的完善和补充内容。

(三)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

醉酒的不用情况下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把这些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为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笔者认为是不够详细全面的。

而是应该根据每种情况和类型,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待,规定的更加详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明确性。

(四)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醉酒的犯罪类型中,规定了过失犯罪型和故意犯罪型。

这两种类型属
于原因自由行为。

但另外一种情况,即“完全昏醉罪”不属于愿
意自由行为包括的情形。

所以不能依靠该行为来规制。

但必须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要不然遇到这样的情境就无法界定。

只有新增订“致醉行为罪”,才能与“原因自由行为”相配合,完整的规范 '酩酊犯罪’的行为。

所以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

为此,只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以上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
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等的完善,才能更加的细化醉酒人刑事责任
五、总结
总之,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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