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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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旁站项目的设计图纸、规程规范要求、施工方案;
(三)检查旁站监理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
(四)按照旁站监理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旁站结束后,相关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七)归档旁站监理记录。




旁站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旁站监理人
员应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并采用文字、影像等方式
予以记录。
(六)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不履职的,施工单位拒绝执
行旁站监理人员指令的,旁站监理人员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可采取局部停工、不在相应
第四章 视频旁站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采用视频监控旁站监理方式的,应建立值班制度和响应机制,并形成 旁站监理记录(记录格式样表见附件2)。视频监控旁站发现异常情况 时,监理人员应向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汇报,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应立 即派其他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不到的部位,应采用现场旁站监理方式。
第六条
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二种方式。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应具
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监理员培训证,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 理业务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旁站监理依据: (一)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监理规划 和旁站监理方案。 第九条 旁站监理项目至少应包括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旁站监理项目表(见附件 1)列明的项目。对于按照本规定要求的旁站项目实施旁站监理的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下浮,采用 暗挖工法的,应适当考虑上浮20%。 建设单位可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旁站监理项目。对于建 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增加旁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 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 依据、范围、内容、程序、职责、措施、旁站方式等,经总监理工程 师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对提出的旁站监理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监理
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实施旁站监理前,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制定针
对性的旁站监理方案或编制专项旁站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旁站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旁站监理实施细则落实旁站监理人员、工具,并对旁站监
理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某些关键部位或
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设部《房屋
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
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时,发现有不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 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
视频监控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旁站监理执行本规定情况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旁站监理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
执行情况,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旁站监理的,应当责令现场监理机构进
(一)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操作人员的资格不符
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合格人员;
(二)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采取
有效措施;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清退;
(四)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旁站监理记录可参照旁站监理记录
样表(见附件2)。
第三章 现场旁站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现场旁站监理主要内容:
(一)核查施工单位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如必要时试验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及在现场履职情况;
(二)核查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四)核查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 (五)核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规格 是否与报验相符,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 验; (六)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 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情况; (七)检查施工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方案施工; (八)检查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九)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及时归档旁站监理记录等 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旁站监理项目开始施工作业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 位。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旁站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 施工单位不得开始作业。
文件上签字等措施。
(一)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旁站监理指令的;
(二)施工单位无理拒绝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
(三)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
(四)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应进行旁站而未旁站监理的。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记录形式包括文
字、影像等资料。发现问题时应留存影像记录资料。旁站监理记录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轨道交通土建
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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