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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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页脚内容1(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页脚内容2(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成房物管[2003]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7号)为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五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成都市官方版本)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成都市官方版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附件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成府发〔2009〕47号)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引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业主行使权益和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要求。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和决策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1.物业项目已经完成交付,包括主要公共设施的竣工和验收,物业使用权已经分割;2.物业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已经成立,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备案。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1.召开时间和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进行通知,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物业公告栏等形式。

通知内容应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

2.会议组织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组织工作。

组织者应确保会议的秩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会议设备和服务。

3.参会资格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和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因此参会资格的确定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只有具有物业使用权的业主才具备参会资格,但也允许业主委托他人代表参加大会。

参会代表应出示授权书以及有效联系件。

4.大会程序业主大会应按照事先通知的议程进行。

议程包括大会主席团选举、议题讨论、决策表决等环节。

在大会进行过程中应确保与会业主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的决策方式业主大会的决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人一票和按份共同决策。

1.一人一票一人一票是业主大会最常见的决策方式。

每个参会业主都有一票,在表决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事项的通过与否。

这种方式体现了民主原则,保障了每个业主的权益平等。

2.按份共同决策按份共同决策适用于某些涉及共有财产和权益分割的事项。

按份共同决策的原则是按照业主的权益份额来决定表决的结果。

事先应将业主的权益份额进行公示,并在大会上进行核实。

四、业主大会的效力与落实业主大会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9865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管局

附件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成房物管[2003]7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7号)为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五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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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

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

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会议参加)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

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第九条(候选人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异议处理)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表决计票)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委员分工)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筹备组职责终止)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名册、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帐户设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工作经费帐户依法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帐户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网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二)发布会议公告;(三)征询意见、投票表决;(四)依据统计结果作出决定并公告。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会议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事项,经业主本人签署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会议中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30日,并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规定)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产生或者其委员集体辞职、未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导致业主大会会议不能召开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小组)建筑区划内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应当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定职责。

业主小组召集人一般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

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的决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在其认为有抵触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备案单位收到业主委员会报送的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上签署资料收讫。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留备案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选聘准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以下准备:(一)查验物业共有部分档案与实际状况;(二)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类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和物业使用性质的不同,拟订供业主选择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资信、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服务期限等物业服务需求方案;(三)根据物业服务需求方案和当前本地行业内平均人工、材料、能源等费用水平,拟订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分担标准;(四)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实际,拟订选聘方式及其费用数额等的建议方案;(五)提出由代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具体实施者的建议方案;(六)分别制作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表决票;(七)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酬金制计费方式的财务档案等的交接手续和共有部分的查验手续,并制定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前的临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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