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
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
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
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
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 12月 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
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
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 :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
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 、" 政绩工程" ,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
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
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
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
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
或者组织 ( 人事 ) 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
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
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 ( 需经本人核实 ) 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
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
准 ;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
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
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
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
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
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
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 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
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
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
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
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11.十分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