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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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分类标准

储量分类标准

四、新分类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其影响
1、重要意义 (1)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与国外市场 经济体制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的接轨,便于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促 进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2)新分类适应了我国矿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必将推动地 质勘查体制的改革,推动地勘单位更好地走向市场。 (3)实施新标准,对于提高勘探投资效益,避免勘查资金的浪 费,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新分类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影响 (1)必须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地质工作程度的作法,要求地质勘 查工作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价,做到一边勘查,一边评价,某一勘查 阶段一结束,就可以依据勘查程度和可行性评价结果,根据分类标 准初步划分所获矿产资源的类别。这就要求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必 须同时包括可行性评价的内容。 (2)新的分类标准是国家作为统计矿产资源储量的标准,也为 探矿权人进行矿权转让提供了统一的市场尺度,即便于政府对矿业 市场的管理,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探投资体制运行和矿业 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可以说新的分类标准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了全 新的要求。探矿权人也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勘查 、勘探网度的安排、勘探手段的选择等,业主都有决策权。所以对 探矿权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都面临着观念转变的过程。
1959年经全国储委第十二次全会批准,发布了“金属、非金属、 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这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的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类分级方案。之后数年间,全国储委、冶 金、煤炭等工业部门又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 1997年6月国家地质总局会同有关工业部门制定并颁发了《非金 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和《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此 两个“总则”仍按技术经济条件把资源储量分为能利用和暂不能利 用两大类(即表内、表外),根据勘探研究程度分为A、B、C、D 四级。 1992年12月,又在总结前几年工作基础上,由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发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至今。 根据上述规范、总则的要求,各部门先后又制定了54个单矿种 地质勘探规范。上述总则、规范的制定,对解放以来我国不同时期 的矿产勘查开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沿革体系趋势

国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沿革体系趋势
储量分类
★ 1973~1986 提出McCelvy箱,美国地调局首次建立完 善的西方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 1981 加拿大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 1978~1979 联合国提出第一次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方
案,1981年Fettweis分类方案 ★ 1996 UNFC(联合国第二次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方案) ★ 1999~2004 JORC ★ 2001 UN统一协调固体矿产、油气和铀矿的分类 ★ 2005 CRISCO 完成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国际模版
同其他产业需要标准一样,商业性勘 查也需要用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和储 量的类型,而这些类型实际上就是勘 查的产品。如果没有标准对这些类型 进行规范,作为勘查产品的“资源量” 和“储量 ”都将变得十分含糊,随
心所欲,难以满足矿山设计和生产的 需要,也难以取得市场的承认。
因此,没有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就 没有政府意义的、市场意义的和科学意 义的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在这种情 况下,谈论资源量和储量没有任何实际 意义。
谁使用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系统?
☻地质单位:对普查、勘探和矿山开发
阶段的矿产资源/储量按分类标准进行 计算和初步归类
☻设计院、矿山:对矿山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矿山设计和矿山生产计划按分 类标准进行近一步的计算和归类
☻市场:独立的咨询公司按分类标准计算和提
供资源量、储量报告;独立的评估机构按资 源/储量报告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供矿 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这些报告是矿业公司上 市和从银行贷款的资产依据。矿业公司内部 的资源量、储量计算也须按分类标准进行, 用于内部使用或编写年报使用。
储量基础区(查明 资源量的一部分)
未查明资源量区
其他查明 资源量区
历史采 出矿石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二、新旧分类标准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有三点: 1、分类的背景和立足点不同。
旧分类的标准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投资体制。这种体 制下,勘探投资渠道单一来源于国家,勘探主体是事业性质的国家 地勘单位,只负责找矿而不直接开矿,经济评价只停留于概略研究 阶段。找到矿后就移交有关工业部门去开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修改完善了矿产资源法,设立 了矿业权制度,勘探投资体制实行了多元化,探矿者有优先获得采 矿的权利,探采实行一体化。勘探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获得更高的 投资回报,找矿要么是为了直接开矿,要么通过转让矿业权获取收 益,所以旧的标准已经不适应了。新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勘探投资体 制发生的变化,特别强调了矿床可行性评价和经济意义,以适应这 种投资体制的变化。 2、分类依据不同 旧分类主要依据和强调地质勘查程度,把资源储量划分为A、B、 C、D、E五级。同时也按照技术经济条件分为能利用和尚难利用两 类(即表内矿和表外矿),但这种经济意义比较笼统,主要是以工 业指标来确定,难与现这和实际的经济意义挂钩。新标准除依据地
经济轴 E 1 —经济的 2M—边际经济的 2S—次边际经济的 3 —内蕴经济的 (四分)
可行性轴 F 1—可研 2—预可研 3—概略研究
(三分)
地质轴 G 1—探明的 2—控制的 3—推断的 4—预测的 (四分)
从分类框架图可看出,按上述原则排列编码则有36个编码。而实 际分类标准上只有16个编码,这是因为从逻辑和实际情况讲,有些 码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至〔如114、113(不可能),2M33、2S34(逻 辑矛盾)等〕。16个编码中的每一类码,都是由经济、可研、地质 轴的相关代码组成,各类型的概念界定都很清楚,不同类型编码除 定性要求外,在工程布置,矿体连续性上都有明显不同的要求,矿 产勘查阶段和地质可靠程度有比较开采损失的基础储量。?表 示经济意义未定的。 分类编码中除基础储量外,其余的基本与联合国分类内涵一致, 这样有利于国际交流和对比。 5、矿产勘查与可行性评价两者是相辅相成,循序渐进的关系 新分类突出了可行性评价及其结果经济意义的作用,把它们作为 分类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没有可行性评价,就没有新的分类。但 可行性评价又是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的深入,分阶段由初级到高级进 行的,也就是说两者是相辅相成,循序渐进的关系,时间上相互有 交叉重迭。这与以前的作法有很大差别。 对于三个轴的关系,可以说地质研究程度是基础,可行性研究是 关键,经济意义是结果或落脚点。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管理矿山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矿山地质和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调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基础,它通过对矿山地质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确定矿山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品质。

《管理办法》指出,矿山地质调查应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可靠。

矿山地质调查需要进行地质勘探、化探、物探等多种手段,综合分析矿山地质特征,确定地质模型。

这些数据和模型将为资源管理和开采提供重要依据。

资源储量评审是评估和确定矿产资源储量的过程。

根据《管理办法》,资源储量评审应该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评审的结果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评审标准要与国际通行的规范对接,确保评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审过程应该透明公开,各方利益相关者应有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矿产资源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管理办法》强调,对于已探明资源储量和有经济价值的矿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计划。

开采和管理计划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遵循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

矿产资源管理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业活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还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勘查权属和资源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保护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之,《矿山地质及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对于矿山地质调查、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遵循这些规定,能够促进矿山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体 制下实施的一些法规、规章已不适用。矿产勘查的总则和矿种规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 的需要,也需要修订。1988年,着手总则的修订工作,行业内各部门共同组成编写组, 经反复磋商,从各矿种地质规律的共性特征上统一认识,终于在1992年末,国家技术 监督局发布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首次将金属、非金属、煤炭等固体矿产 融合在一个总则中,这一共识用了近五年的时间。在矿产储量分类分级上,煤炭与其它 矿产还不一致。
取样工程”,无需进行系统控制。普查的目的在于资源潜力评价,必要时圈出详查区。 从工程部署上体现了四个阶段的不同。预查时可用极少量工程验证;普查时用有限的取 样工程控制;详查时用比普查密的系统取样工程控制;勘探时用在系统工程控制基础上 的加密工程控制,并明确了基本控制的要求。
⑹、开采技术条件是矿业开发成败的重要因素,新《总则》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都归作开采技术条件。在进行矿产勘查时将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统一考虑、 统一部署,突出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综合评价,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以往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三方面工作各自确定勘探类型,以致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造 成工作的重复或疏漏。
1 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新总则是贯彻落实《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 类》国家标准,将其规定的各项内容具体化,便于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建设时操作的 重要规范,修编中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全面贯彻新分类,促进矿产勘查矿业开发 市场化。
2 既要坚持市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需要,又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宏观 调控和监督矿业市场服务。
⑷、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出发,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矿产资源 勘查工作的投资已经多元化,国家只投资进行公益性的勘查工作,并向其它投资者发布 预查和普查的资源信息,为商业性勘查提供依据。因此,改变以往普查重在矿点评价提 交储量的作法,强调了普查区面上的资源潜力评价。有利于市场优化配置矿产资源,防 止有限资金的积压。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资源储量套改

资源储量套改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及管理方法源自前苏联, 主要依据地质勘探程度, 并考虑当前工业技术经济条件下的开采利用情况, 把矿产资源分为能利用(表内)储量、尚难利用(表外)储量和A、B、C、D、E 五个级别。

实际应用中,虽经多次修订, 但其基本内容仍是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矿业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改革开放, 矿业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的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更不便于与国际并轨, 影响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促进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增强与国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和矿业体制改革, 国家颁布了《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简称新标准), 并于1999 年1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同时矿产资源储量套改工作, 即在新旧标准并行期间, 将原《矿产储量表》中的矿产储量数据发新标准进行全面套改、归类、实现新老储量的统一归口统计管理。

这是我国矿产资源分类与国际惯例并轨的重要变革。

1 矿产资源/ 储量套改的依据和业务1.1 矿产资源/ 储量套改工作的依据新标准实施后, 由于新标准对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数据处理上有较大的改动,与原分类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和不同,在统计和管理上无法对比,因此, 原有《矿产储量表》中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必须全面按照新分类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套改。

由于新的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阶段编制设计、部署工作、计算储量(资源量)、编写报告,也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登记、统计、制定计划规划,制定固体矿产资源政策, 编制矿产勘查规范、规定、指南, 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的评价、计算矿产资源/ 储量等。

所以, 这次矿产资源储量套改的依据必须是国家颁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

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矿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涉及到两 权 , 并没有对 两权 的概念 、 主体 、 客体 、 内容 、
资矿业发展很快 , 许多外商加人其 中。二是帝国主义 加紧 了对 中国矿产资源 的掠夺 , 得 了许 多 筑路 和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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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 是我国早期矿法形成和逐步发展的重
要时期 , 对研究我 国矿法 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一是鉴 于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有 3 处提到矿业权 , 即 第三条中的第 3 款与第 4 :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 款 “ 权与采矿权不受侵犯。“ ” 采矿权不得买卖、 出租 , 不得
金、 、 、 锡 铅 汞等 。
域。可见对矿业权 制度 的历史 研究是具 有重要意 ” 义 的。
矿业权 的思想 萌芽 , 是从 罗 马法 开始 的 , 马法 罗
中提出了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 接支配其标 的物 , 并享受其利益 的排他性权利。在古罗马时代 , 矿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 于是我们从所有权和他 物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 。实际上 , 在古罗 马时期 , 国家就享有矿产资源所有权, 国家可以把 但 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开采。如在马其顿, 很多 自由人直接从国家和私人的矿产中租下单个矿坑 , 这
矿 业 权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曹晓凡 , 程伯仕
( 明理 工大学 法学 院 , 云南 昆明 609 ) 昆 503
摘 要: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阐述 了 矿业权制度, 认为我 国的矿业权市场急需完善 , 相关制度 急需建立 。
关键词 : 业 ; 业权制度 ; 业法制 史 矿 矿 矿
官办矿场 和恢复铜 业税 收。

矿产行业发展历史梳理

矿产行业发展历史梳理

矿产行业发展历史梳理
矿产行业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

以下是矿产行业发展的主要里程碑:
1. 史前时期:早期的人类开始使用石器,如石斧、石锤等。

他们利用地下的石头和岩石进行制作。

2. 古代:古代文明,如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开始开采金、银、铜等金属矿石,并利用它们制造武器、工具和装饰品。

3. 中世纪:随着冶金技术的进步,矿产行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人们发现了更多的金属矿石,如铁矿石,开始广泛地使用铁制品。

4. 工业革命前期: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兴起带动了矿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煤炭、铁矿石等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和利用推动了工业化进程。

5. 工业革命后期:19世纪中叶以后,矿产行业进一步扩大和多样化。

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开采和利用成为重要的矿产产业。

同时,稀有金属矿石的开采和利用也逐渐增加。

6. 现代化:20世纪以后,矿产行业进一步发展和专业化。

矿产勘探和开采技术不断改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同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也在矿产行业中逐渐兴起。

总的来说,矿产行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缩
影。

从人类最早的利用石头和岩石开始,到后来的金属矿石开采和利用,再到化石燃料和稀有金属的开发,矿产行业一直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环境意识的增强,矿产行业也在不断转型和发展,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储量规范实施总结

储量规范实施总结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理解与实施赵先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历史沿革••••••••矿产储量分类探索与停滞时期•1964年-1966年,探索并提出我国自己的分类体系,矿产储量分甲乙丙丁四级,块段级别与全区开采条件分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分类体系未发布实施,但对1977年制定的分类有重大影响。

•1966年-1976年基本陷于停顿状态。

•••••••••••••••非煤固体矿产储量级别演化示意图A1A2B C2C1A1A2B C2C1A B DC A B CD 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煤炭矿产储量级别演化示意图A1A2B C2C1A1A2B C2C1A B DC 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查的ABDC初步结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的背景•••••市场经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介绍已查证的资源未发现的资源验证的概率范围探明的控制的假定的假想的经济的储量推断储量边界经济的边界储量推断的边界储量次经济的验证的次经济资源推断的次经济资源其它产出包括非传统的和低品位的物质推断的累计产量注:不包括储量基础已查证的资源未发现的资源验证的概率范围探明的控制的假定的假想的经济的边界经济的次经济的其它产出包括非传统的和低品位的物质储量基础推断储量基础推断的累计产量美国地调局分类C831意图美国地调局分类C831意图••智利资源储量分类(2004年12月)俄罗斯矿产资源分类联合国分类框架介绍UNFCUNFCExamples for the adaptation &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FC••System that is useful煤、铀和其它固体矿产UNFC矩阵表2004年版UNFC(2004)中英文对照石油UNFC矩阵表2004年版联合国框架 1 详细勘探 2 一般勘探 3 普查 4 踏勘国家系统1可行性研究和(或)采矿报告111证实的矿产储量1211可行性矿产资源2122概略的矿产储量2预可行性研究121概略的矿产储量1221预可行性矿产资源2222预可行性矿产资源3地质研究331 确定的矿产资源1-2332 推定的矿产资源1-2333 推测的矿产资源1-2334 踏勘矿产资源?经济可靠性种类:1=经济的;2=潜在经济的;1-2=经济的到潜在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UNFC的意图与可行性;③地质认识程度。

国家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知识

国家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 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根据一些人 大代表建议,定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 源法》进行修改,并列入立法计划。地矿 部党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牵头1986年颁 布的矿法进行修改。经过原地矿部、国务 院法制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 论证,决仅作局部修改。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 则性规定。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 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 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 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 权”。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 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 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 性规定。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 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1978年7月31目,在 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矿产 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1979年9月, 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与石油、化工、冶金、 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 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同时,制定 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 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 矿奖励办法》。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 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 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 资 /储 分 产 源 量 类 序 号 时 间 规 或 则 称 范 总 名 分 依 类 据 分 类 1 1954 《 体 产 量 类( 自 联 范 作 考 固 矿 储 分 》译 苏 规 , 参 ) 按 质 查 研 可 程 地 勘 、 究 靠 度 平 表 衡 内 平 表 衡 外 表 、 外 内 表 能 用 量 表 ) 利 储 ( 内 暂 能 用 表 ) 不 利 ( 外 未 现 床 预 发 矿 的 测 储 量 级 /类 别 型 A1、 2、 C1、 2级 A B、 C A1、 2、 C1、 2( 用 A B、 C 依 途 分 开 储 , 计 量 为 采 量 设 储 , 远 储 , 质 量 景 量 地 储 ) A、 C、 B、 D级 E、 G级 其 F、 ( 中E级 《 与总 则 中D级 续 》 接 ) A、 C、 E级 B、 D、
探 明 的 资 源 量
经济的
2 21 2 22 2 11
经济的基础储量 经济的资源量 经济的资源量 经济的资源量 经济的资源量
经济的
2 21 2 22 1
资 源 量
经济的
勘 探 — 普 查
2
经济的资源量 经济的资源量 资源量
经济意义 明的
预 的经济意义 明的

预 的资源量
(3)资源量(7种类型) 包括预测的资源量和探明的资源量的一部分。①其 地质可靠程度从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到探明的 (相当于预查、普查、详查到勘探各个勘查阶段); ②可行性评价从概略研究、预可研到可研;③经济意 义可分为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和经济意义不明 的。 按照分类原则可分为7种类型(见表2)。 其中(334)?预测的资源量,是依据地质研究成 果、地、物、化、航、遥等异常或极少量工程资料所 确定的具有矿化潜力地区,并与已知矿床类比而估计 的资源量,属于未经查证的潜在矿产资源,有无经济 意义尚不确定(国标)。

中国矿山发展史

中国矿山发展史

中国矿山发展史中国矿山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古代时期,这段时期是中国矿业史上最早的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矿山业在中国的地位逐渐提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大。

以下将以时代为线索,简要概述中国矿山的发展史。

古代时期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的新石器时代,中国就开始使用石器工具进行采矿活动。

公元前2500年左右,中国的黄河流域就有了最早的青铜矿开采。

商代(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和周代(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进一步推动了矿山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了青铜冶炼工艺。

这段时期的矿山主要依赖手工开采和简单粗糙的冶炼技术。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中国矿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为矿山的大规模开采提供了条件。

银、铜、铅、锡等金属矿得以大规模开采和利用,使得秦汉时期的工艺及冶炼水平大幅提高。

此外,草木灰、木炭也被广泛用于提纯矿石的冶炼,使得金属的质量大幅度提高。

唐宋时期唐代(公元618年-907年)和宋代(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矿山业发展的繁荣时期。

唐代开始采用风螺炉、高炉等冶炼设备,推动了铁冶炼工艺的改进。

而宋代在技术上更进一步,炼铁技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不仅如此,宋代还推动了黑色金属冶炼与有色金属冶炼的并行发展,使得矿山业的多样化进一步拓宽。

明清时期明代(1368年-1644年)对矿业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但矿产资源的开采并未停滞。

此期间,大规模银矿、铜矿的开采成为明朝经济的重要支柱,推动了国家的繁荣。

明代中后期,随着冶炼技术的进步,铁矿的开采与精炼工艺也取得重大突破,使得炼铁技术更为成熟。

随后的清代(1644年-1912年)继续延续了明代的矿产开采模式,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煤炭开采方面,清代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矿山的开采和使用得到了极大的推广和改善。

现代矿山时期自20世纪以来,中国的矿山业进入了现代化的阶段。

中国矿业权制度之历史沿革

中国矿业权制度之历史沿革

中国矿业权制度之历史沿革作者简介:王宏(1984—),男,贵州遵义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环境资源法硕士研究生;朱丽莎(1983—),女,辽宁本溪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环境资源法硕士研究生【摘要】中国古代矿业权制度古已有之且源远流长,但于清末洋务运动之前却并未受到重视。

清朝末年由于整体局势以及现代工业化进程之推动,成为我国早期矿业权制度日趋形成和逐步发展的重要时期。

民国时期是我国矿业法律制度全面创立的时期,将以往中国传统矿业管理思想、理念、制度等提升到“矿业权”之高度,并根据矿业权理论及其内在逻辑创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主法及配套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经济体制的缘故,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发展极为曲折,但以1986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标志,终于形成了我国矿业权制度立法的第三次浪潮。

【关键词】矿业权制度沿革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表面或者内部的矿物聚集体,它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1]基于矿产资源的不可更新性以及形成过程之复杂性,决定了其必定为稀缺性的资源。

由于这些资源并不是无限供给的,我们不能指望会有足够的产量来满足所有的需要,对稀缺资源的需求使人们被迫对不同商品的生产量做出一系列的选择,因此关于此稀缺性资源的配置就成为每个时代都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2]鉴于此矿业权制度应运而生。

矿业权的思想萌芽,是从罗马法开始的,在古罗马时代,矿产资源就被归为物的范畴,于是我们从所有权和他物权中引申出最古老的矿业权意识。

矿业权概念的正式提出产生于1960年左右,现代矿业权制度同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并且在不断的完善。

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利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

在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矿业管理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虽然如此,但我国在清朝末年之前,却没有矿业成文法,也没有著作阐述,有关矿业的制度和政策都散见于各种古籍之中。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确立了矿业权分级审批登
记制度。其中,探矿权审批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
管部门负责,未进行分级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由
部、省、市、县四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以下简称“两
第30卷增刊1 2021 年 6 月
中国矿业
CHINA MINING MAGAZINE
Vol. 30 , Suppl 1 June 2021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 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王燕东1!
L 吕 !
2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
2.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对矿业权审批登
记权限进行了调整完善。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
调整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领海及
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以及34个重要
矿种的 矿权
登 ! 情形 省级
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调整为:
文章编号:1004-4051(2021)S1-0037-05
Thinking about the exercise of th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based on 1heperspeciveof1hechangeofminingrigh1approvalandregis1ra1ionjurisdicion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 见》,要求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级政府代理行使自 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就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 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变。”此外,还规定了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等等。 所有权内容包括包括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四项权利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开采期限 即采矿权的期限,根据矿山服务 年限确定,一般地,大型矿山应不超过30年, 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5年。
开采矿种 ----指主要开采的矿产名称,具有综合利 用价值的矿种是开采矿种的副产品。
开采方法-----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法。 不同开采方法直接影响采矿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 影响矿山成本和效益。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使用矿 产资源须经国家批准。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保护和合理 利用矿产资源。 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依法获得相应收益。 处分:是指国家依法决定矿业权的设立和终止。

所有权的主要体现 国家对矿产开采范围、方法、矿种、标准、用 途、销售等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开采年限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监 督管理; 国家对采矿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费; 国家拥有对矿产资源的最后处置权。 所有权益实现的途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即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所有者 --国 家缴纳资源补偿费

高淳县国土资源局(矿政管理职能)历史沿革

高淳县国土资源局(矿政管理职能)历史沿革

高淳县国土资源局(矿政管理职能)历史沿革高淳县第(1)号法人代表:袁晓荣分管负责:高洪明编稿成员:李新龙、陈铭杰、徐剑高淳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目录一、基本概况 (1)二、机构沿革及职能变化 (1)三、高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更迭表 (3)四、大事记 (3)五、“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 (19)一、基本概况高淳县位于江苏省西南部,属南京市管辖。

地处北纬31°14′~31°26′、东经118°41′~119°2l′之间。

北接溧水县,东邻溧阳市,南部、西部与安徽省郎溪、宣州、当涂三县(市)毗连。

全境东西最长相距49公里,南北最阔相距29公里,总面积80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566.5平方里,占总面积的70.65%;水域面积235.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29.35%。

高淳县交通便利,宁高高速和宁宣、宁望、芜太等一级公路贯穿全境,多条县级公路通达四方,北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仅56公里;水路西进万里长江黄金水道,东达太湖苏南水网。

高淳为固城湖、石臼湖和长江支流水阳江所环抱,素有“江南圣地、鱼米之乡”美称。

境内地势西低东高,西部为水网圩区,东部为低山丘陵区。

属北亚热带和中亚热带过度季风气候区,年降水量1157mm,年平均气温15.9℃,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气候宜人,生态优越,风光秀丽,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全国环保优秀县。

境内矿产资源种类不多,主要矿产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用灰岩、砖瓦用粘土等。

另外,还有煤炭、陶土、耐火粘土、建筑用砂、铜、铁、铅、锌、矿泉水等零星矿种。

二、机构沿革及职能变化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颁布与实施,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于1989年成立了高淳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归口县计经委,其机构人员为3人,其工作职能为:(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划、措施;(三)对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核准、登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四)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矿区范围,参与调处采矿权属纠纷;(五)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六)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七)依法代表县政府处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

固体矿产勘查储量分类标准

固体矿产勘查储量分类标准

质勘查程度外,更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经济意义。新分类是从地 质勘查程度、可行性研究及经济意义三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3、分类的概念不同 旧分类的标准笼统用“储量”来表述矿产资源的赋存最,概念 的范围过于广泛,它不仅包括了地质可靠程度高、经济可采的矿产 资源,而且也包括了地质工作程度很低、当前条件不能开采或无开 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概念几乎是矿产资源的同义语。 新分类标准按“地质、可研、经济”三轴将矿产资源划分为储 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类,分类不仅体现了地质控制程度,同时 赋予了经济意义。
四、新分类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其影响
1、重要意义 (1)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与国外市场 经济体制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的接轨,便于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促 进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2)新分类适应了我国矿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必将推动地 质勘查体制的改革,推动地勘单位更好地走向市场。 (3)实施新标准,对于提高勘探投资效益,避免勘查资金的浪 费,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新分类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影响 (1)必须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地质工作程度的作法,要求地质勘 查工作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价,做到一边勘查,一边评价,某一勘查 阶段一结束,就可以依据勘查程度和可行性评价结果,根据分类标 准初步划分所获矿产资源的类别。这就要求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必 须同时包括可行性评价的内容。 (2)新的分类标准是国家作为统计矿产资源储量的标准,也为 探矿权人进行矿权转让提供了统一的市场尺度,即便于政府对矿业 市场的管理,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探投资体制运行和矿业 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可以说新的分类标准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了全 新的要求。探矿权人也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勘查 、勘探网度的安排、勘探手段的选择等,业主都有决策权。所以对 探矿权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都面临着观念转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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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沿革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矿行业的科学化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同时政府制定规划政策也要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是掌握资源的家底,保证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储量管理一直是一直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加快,勘查技
术手段也不断提高,矿业市场越来越多元化,矿政管理面临的严峻的挑战。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法,矿山企业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等方法获取资料,期间搜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企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文件,通过对比分析深入研究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历史变革。

同时论文依托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程》的研究项目,广泛听取了专家在储量管理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以及对当前储量管理工作的看法。

本文通过研究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将矿业管理分为几个不同阶段。

其中主要介绍了我国在储量评审和登记方面的发展概况。

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开始对储量进行规范管理以来,我国储量管理已经有六十余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我国的矿产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度先是转变为评审认定制度,再之后是评审备案制度。

反映了我国储量管理不断改革发展,精简政府职能的需求。

同时还要现今的确权登记制度,反应了我国储量管理一步一步更加的科学规范化。

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评审备案管理和当前的确权登记制度。

文章借助于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各地方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储量管理文件、法律法规等文本,以及各矿山企业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同时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深入研究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变革的每个阶段中,不同阶段的历史背景意义,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不同时间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需求,包括矿山企业和市场的诉求等。

针对长期的储量管理的做简要的分析,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能够有良好的管理体系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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