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课程人法:人的能力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罗马法是欧洲洲际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天世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中,罗马法对人格保护的思想体系有着重要的贡献。
在人格保护方面,罗马法着重强调个人的尊严、自由、荣誉及私人生活等权利,为后来的现代法律思想以及宪政和民主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介绍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思想,以及我国对这一思想进行的传承借鉴。
1.1 人格权的概念在罗马法中,人格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权利,其涉及到人们的尊严、自由、荣誉以及私人生活等方面。
人格权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可让渡、放弃或限制,是每个人的本质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是罗马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罗马法中,人格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生命权和身体权: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和普通人身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2) 荣誉权:包括名誉、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3)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思想、信仰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私人生活和自由意志的表达。
(4)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了个人的知识产权。
(1) 禁止侵犯:罗马法规定,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财产权的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但是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形式得到补偿。
(3) 法庭保护:罗马法中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二、我国传承借鉴在我国的宪法,特别是人权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人格保护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体系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格保护机制。
可以说,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人格权保护已经不断地从罗马法以及其它国外法律中借鉴和融合。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人格保护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和侵害问题不断增多,需要发展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人格尊严。
罗马法课程人法:法人(第六章)
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这类法人由于有独立的财产,所以 能独立 参与民事活动。它包括:
(一)寺院 最初为罗马所奉的诸神寺院。后来,随着基督教的发展,遂肯定了基督教寺院 的法人地位。这类法人聚集财物,具有独立的人格。
二、法人的消灭 (一)成员或财产的欠缺 (二)政府的承认撤销 (三)法人设立的目的已经达到
(一)国家 罗马人的国家被称为“奎里蒂人民共同体”,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国家享 有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主体,所以它在私法领域不可能与其他民事 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罗马国家主要是代表人民享 有和行使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指罗马国家下属的地方行政区域,如省、自治市、市等。共和末 年,承认这些地方行政区域为法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与他人发生 法律关系。
三、诉权 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既可以起诉,也可以应诉。法人参与诉讼活动, 是由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但其诉讼行为仅在代表全体成员时方为有 效。 法人对其在职责范围内所为的侵权行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与消灭
一、法人的成立 罗马法中没有严格的法人成立程序,而且在罗马社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时期,对 法人的有关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有关史料,法人的成立条件是:
三、罗马法人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的法人制度及其理论,对后世资本主义的法律影响很大,现代法人制度及其理论原则大都直接发源于罗马法, 如法人的代表制、多数表决制、经营范围的限制、承担责任的原则等都直接受其影响。
提纲-人法
第二编人法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人格一、人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有一个发展过程,反映在概念上就表现为,罗马法上有三个关系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
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
(具有身份的人-谢邦宇)罗马古时,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由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才有权利能力,所以它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权利义务的主体-谢邦宇)•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伸而来,它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6月版,第97页)二、人格的概念和内容(一)人格的概念人格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相当于现代民法中所说的权利能力。
人格在拉丁语中叫CAPUT,原意为头颅,借以说明人格有如人的头颅那么重要。
无CAPUT者,即无权利能力,就不能在社会上生活。
(谢邦宇:《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103页)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概念无疑可溯及到罗马法中的人格,后者的基本内容均体现到了前者的内容。
但两者毕竟有许多不同之处。
现代民法中权利能力是不能转移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然而罗马法中人格则可以转移。
父死,则人格转移至其子。
但只限于其中的家族权。
所以存在这种差异,是因为罗马法规定人格的精神或宗旨与现代法规定权利能力的精神或宗旨完全不同。
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它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具有人格的人本身。
而现代法则不然,它完全以人本身为核心,而并不注重其身份如何。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第53-54页)(二)人格的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1.自由权自由权是指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罗马法之人法
(3)放弃国籍;(4)驱逐出境。
论市民——兼论公民
(三)
奴隶的法律地位
1、奴隶身份的创设 2、奴隶的无权能 3、奴隶身份的终止--解放奴隶
(1)出生; (2)战争被俘; (3)其它:判刑、私通、出 卖等
1、总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奴隶是物。 处置奴隶的限制 奴隶在事实上的地位 2、财产权利:
从罗马法“家庭”概念的 演变看亲权与监护的制度 关系
1、未成年人保佐
适婚与成年:
(1)制度起因:对欺诈未成年人救济的诉 讼 (2)保佐人作用:
未欺诈的证明
非交易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监护与保佐的趋同
2、精神病人保佐 保护其身体兼财产 保佐中止 3、浪费人保佐 浪费人:祖产浪费人与普通浪费人 目的:对家庭财产的保障 “禁治产”制度
后期限制:
1)祭祀为负担,家属或奴隶支持; 2)家长不得 随意取舍子女(确认之诉) 3)家长滥用权力,受“丧廉耻”宣告;一般惩 戒
家属人身权讨论
1、家长溺婴行为的处理的法律依据? 2、惩戒大逆不道子女的家法法律依据? 3、如何理解“棍棒出孝子,慈母多败儿” ? 4、家庭教育的法律依据?
5\明代溺婴问题初探
他权人收养:
(1)程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
(2)条件:限制较少
收养的后果:
(1)被收养人在所有的法律意义上均 取得收养人子女的地位; (2)不完全收养与完全收养。
(二)家长权的内 容 1、家父
家庭中最年老男性长辈 唯一为法律所承认的完人--自权人 唯一的财产所有人
2、罗马家庭的宗亲关系 3、对家子的人身权 生杀权(充作法官)出卖子女或损害投偿 4、对家庭财产的权力
罗马人的法律
本节课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政治文明史》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有效地衔接了西方古代政治与近现代政治。
罗马法上承古希腊文明,使其蕴涵着许多现代民主政治的基因,成为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罗马法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因此罗马法很重要。
知识与能力:了解下列基础知识:十二铜表法、自然法、罗马公民法、罗马万民法,使学生掌握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和历史作用,引导学生认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重点:罗马法发展过程及内容,对罗马政权的作用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现实价值导入:诗人爱伦坡曾说“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那么罗马文明中的最伟大成就是什么呢?罗马由弹丸小国发展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罗马靠武力立国,靠什么治国呢?靠什么维系长久的统治呢?是法律、是法制、是博大而缜密的罗马法律!意图:用名人名言导入,增强语言感染力,引发学生对罗马历史的兴趣。
新课教学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利用模拟法庭的形势,给学生提供一个习惯法危害的的案例,让学生断案,并说明原因。
再向学生展示《十二铜表法》的原始资料,通过情景创设、层层设疑,逐一解惑,最终落实到该法典的背景、内容及其进步性、局限性。
设计意图:这样,既培养锻炼了学生阅读分析、概括、归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让学生客观理性的分析了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过程,改变课本结论及干瘪条文的空洞,从而实现了本课重点的突破。
在学生对成文法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向学生提供一个利用《十二铜表法》断案的案例,加深对罗马成文法的理解。
案例1:查尔斯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
生前立下遗嘱(公元前501/400年),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死亡士兵(外邦人)的家人。
但查尔斯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查尔斯的遗嘱,死亡士兵的家人因此将查尔斯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断案:法官会偏袒查尔斯的家人。
因为公元前501年只有习惯法,贵族垄断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罗马法上的人格
二、人格的内容
(一)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 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罗马法上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 人和解放自由人。
1、生来自由人(ingenus)基于两种原因: (1)基于出生; (2)基于皇恩——“金戒指权”,实际为法
律拟制。
2、解放自由人
2、自权人(sui juris)
凡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 的人,就是自权人。一个人即使受 到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 婚人受监护权支配,精神病人、浪 费人和未成年人受保佐权的支配, 仍然为自权人。
男性自权人与女性自权人。
三、人格的变更(capitis deminutio)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 1、人格大变更 (1)因犯罪被剥夺自由权的; (2)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外国为奴的; (3)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 罗马士兵在战争中被俘后又逃回罗马的,可以根
2、拉丁人
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 (1)古拉丁人; (2)殖民地拉丁人; (3)优尼亚拉丁人。
3、外国人
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 万民法。
(三)家族权(status familiae)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 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1、他权人(aliana juris) (1)家长权(patria) (2)夫权(manus) (3)买主权(mancipium) 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扩展。
3、污名(turpitudo)
凡因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 会舆论所不齿,均为污名。
事实上的丧廉耻。 凡有污名者,不准担任需要诚实
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 人、证人等。
五、人格的始终
人民版高一历史必修一6.3《罗马人的法律》教学设计
3.教学方法与策略:
a.采用问题驱动法,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引导学生主动探究罗马法的相关知识。
b.运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学习罗马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c.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如图片、视频等,丰富课堂教学形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此外,学生在分析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可能缺乏足够的历史比较思维和方法。教师应关注这一点,通过提供丰富的史料和引导性问题,帮助学生建立历史比较的意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学生对法治观念的认识尚在形成阶段,需要通过具体实例和深入讨论,引导他们认识到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从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教师应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适时进行价值观的引导,使他们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
d.实施小组合作学习,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4.评价方式:
a.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小组合作等方面的表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b.终结性评价:通过课后作业、期中考试等形式,检测学生对罗马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教学反思:
a.教师应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及时调整教学策略,以提高教学效果。
在总结归纳环节,我将带领学生回顾本节课的学习内容,梳理知识脉络。
1.回顾:引导学生回顾罗马法的起源、发展、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知识。
2.归纳:总结罗马法的特点,强调其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强调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五、作业布置
为了巩固本节课的学习内容,检验学生对罗马法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布置以下作业: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罗马法
罗马法,为何人们对你顶礼膜拜提到罗马,我们首先会想到的除了<圣经>就是罗马法了.罗马法它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紧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者几乎为当时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这个古老而又独特的法律究竟就有什么样的神秘魅力,使人们对你顶礼膜拜至今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我们要从罗马法的构成.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
更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大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法的产生离不开孕育它的泥土,统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由统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有力工具。
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糊口状况。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海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从二分法到七分法都有。
通过阅读材料,我觉得把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以下四个时期是比较合理的. 一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宗教和道德方面的习惯法,对法律的解释垄断在僧侣手中,私法还没有发展起来,尚不具备成文化形式的法典。
二是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趋势。
除继承存在习惯法外,还泛起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续和监护、所有权和据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
罗马正视民法的传统在此时开始逐渐形成,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的流动在当时赢得了高度的敬仰。
另外各种大会的立法及主座谕令也成为该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三是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这一时期号称罗马法的“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
高中历史人教版必修一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优秀学案
第六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标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二、知识建构三、重点、难点拓展(一)教材链接第一、早期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习惯法( 1)概念: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默认的法律方式。
( 2)使用时间:从罗马建城(前753年)到共和国建立之初。
(3)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4)结果: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成为贫民与贵族矛盾的焦点。
2、成文法( 1)背景:贵族随意解释习惯法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西方法典里体现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同时期中国所没有的。
)(2)概念: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3)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 449 年的《十二铜表法》第二、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对外扩张的结果)1、公民法(1)概念:用以调整罗马法公民关系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又称市民法。
公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及随后制定的某些法律。
(2)产生时间:从公元前 509 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到公元前 3 世纪中叶。
(3)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4)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保留大量氏族残余。
(5)意义:提高了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和参政的积极性,为罗马的扩张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万民法( 1)背景: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版图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迅速发展,原有的公民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需要给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法律保护。
( 2)概念: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境内的各族人民。
罗马人的法律
项目
时间 适用 范围
公民法
万民法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 前3世纪中叶
从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
罗马公民
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内容
侧重国家事务 偏轻私法规范
更注重调解贸易以及财 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形式 注重形式、缺乏灵活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结果
万民法逐步取代公民法,成为 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四)自然法:
1、概念:
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 本权利。
2、提出: 西塞罗(“自然法之父”)
3、意义: 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 概括与升化,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
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课 罗马人的法律
课程标准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
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 价值。
本节课的两大问题:
一、罗马法的发展演变 二、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罗马法的定义: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
元7世纪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 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罗马法的发展演变 起源:从不成文法(习惯法)
到成文法的转变
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完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一、罗马法的发展演变
不成文的习惯法导致法律的解释权 掌握在贵族充任的执政官手里,从 而造成平民在司法审判中经常成为 不公正裁决的牺牲品。为了保障自 身的利益,平民纷纷起来反抗贵族 专权,要求制定成文法,以限制贵 族特权。正是在平民斗争的压力下, 从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49年,罗 马贵族被迫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 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第9课:罗马法体系
渗透法制教育历史教案:罗马法体系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知道十二铜表法、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等历史概念。
了解罗马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
理解罗马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和时代局限;理解罗马人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深远历史影响。
过程与方法:通过编制罗马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主要事件的历史年表,初步掌握梳理复杂历史事件(现象)发展进程的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罗马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并随着罗马国家机构的扩大而不断变化,揭示了人类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罗马法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不仅对于维系和稳定庞大的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对罗马法沿革的学习和分析,认识法律在人类生活中的价值,正确理解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作用。
重点和难点:重点:罗马法形成过程。
难点:古代罗马人统治疆域的扩大与罗马法律体系形成的对应关系。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罗马人建立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罗马帝国的维系主要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法律。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天主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有同学提出,耶林为什么对罗马法有这么高的评价呢?是啊,既然世界上许多古老民族都有其礼仪与法律条文,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现代法治的最重要的渊源呢?新课讲述:一、罗马法体系的发展:罗马法系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1、起源:《十二铜表法》(习惯法——成文法)罗马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10或前509年。
当时罗马只是一城一镇的小邦,而且强邻环绕,形势险恶,共和国首先要为自己的生存而斗争。
罗马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等级森严,矛盾丛丛。
【人民版】必修一:6.2《罗马人的法律》ppt课件
根据材料 ,对罗马法具有的即时作用和 "永恒价值〞你是如 何理解的 ? 答案 "即时作用〞:缓和社会矛盾 ,稳固罗马的统治 . "永恒价值〞:对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和近代资本主 义法律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
当堂检测 响
稳固·应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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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 ,罗马贵族喜欢用习惯法裁判案件 , 主要是因为习惯法( ) A.可以保护群众的利益 B.是传统法律 ,不容更改 C.可以随意解释 ,有利于保护贵族特权 D.是公平的
课堂讲义
理解·深化·探究
主题一 罗马法的演变历程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 .贵族与法官依
照习惯法任意欺压平民 ,激化了阶级|矛盾 .公元前5世纪中期 ,
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
发表 ,称为?十二铜表法? ,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 ,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演变的原因是
的安排 ,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
- -?民法大全?
材料三 在罗马帝国 ,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
决 ,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 ,因为他们与罗马
法制不相符合 .
- -马克思
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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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一表达了罗马法中的什么思想 ?该思想的提出有什么
意义 ?
答案 思想: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自然法思想 .
(2)结合教材思考 ,万民法与公民法相比 ,在内容上有何突出 变化 ? 答案 公民法在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标准那么不够完善;万 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 ,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 事纠纷 .
罗马法(第三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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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的能力
第九节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罗马法一直承认:当事人在实施适法行为时不一定要亲自在 场,他可以通过第三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实际上,在这种情 况下,有关的行为被认为是由借助信使(nuntius)表达意愿 的人亲自完成的,产生于该行为的一切结果也完全由该人自 行承担。
第七节行为能力的心智条件
一个人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适法行为,与该人是否具备正常 的认识、理解和意愿表达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是成年 人,也可能因上述心智条件的欠缺或者遇到障碍而导致行为 能力受限。
(1)精神病人(furiosus)和痴呆者(demens)。 (2)浪费人(prodigus),指具有铺张浪费习性,随意挥霍家庭
(6)财产性行为和人身性行为:,前者涉及对财产关系的调 整(如借贷、占有),后者则涉及对人身或家庭关系的调整( 如结婚、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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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的能力
第六节行为能力的年龄
年龄是影响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在罗马法中,关于年龄的 比较传统的划分是适婚人(puber)和未适婚人(imp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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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的能力
第八节意思瑕疵
(3)胁迫(metus) metus在罗马法文献中通常被翻译为“恐惧”,侧重于表示
因外部压迫性行为而内心产生畏惧,从而被迫做某事。其是 指通过身体的或精神的强迫致使当事人作出违背其真实意 愿的意思表示,它既可能表现为一种精神威胁,即“因现在 的或将来的危险使心灵恐惧”,也可能表现为一种体力强制 (vis),即“通过野蛮的暴力所做的一切”。
学家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比如,尤里安认为:“孕育在母腹 中的胎儿,在整个市民法上几乎均被视为自然存在的人。”
罗马法中人格与现代民法权利能力的辨析
想基础、 构成要素、 主体范围、 性质、 继承与变更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 以期对人格制度的理解有所裨益。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0 D9
一
文献 标识 码 : A
、
罗 马 法 中 人 格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 一 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 在罗马法上 , 人格最初的意义在于判断人是否为罗马城邦所承认 的正式成员 , 人必须要经过“ 人格” 的过滤与筛选。 罗马法 中三个有关
家庭出身、 宗教信 仰、 教育程度 、 财产状况 的限制 。 2 主体享有权 利的完整性 . 民事权利 能力 以人人 生而平等为思想基础, 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 主体性的普遍化, 人人都可以在现实中成为权 利的主体, 每个人都可
民的身份类 似于今天的公民权 , 是专属罗 马市 民享有的权利。 内容 其 包括公权 ( 如选举) 和私权, 罗马法将 罗马境 内的居 民分为市 民、 拉丁
文 化 活 动 的各 项 权 利 。
准是是否受家父权 、 夫权、 买主权支配。
3 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 . 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与不可放弃基于两个方面 的原因: 一是基于 法律 的伦理性及人文关怀, 权利能力是一个 自然人为主体而非客体 的
( ) 二 罗马法 中人格的特征
1人 格 享 有 的 不 平 等 性 .
罗马法 人格 权 利能 力 人格 减 等 人 格继 承 文 章编 号 :0 9O 9(0 9O —1— 10 一522 o)30 90 2
“ 平等主体” 为核心是近现代 民法的重要标志 , 也是近现代民法 的首要 问题 。所谓 民法上的法律人格, 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义语, 即人作为 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我国学者认为, 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 , 是 指法律赋予 自然人得享有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它是 自然
(复习指导)第12讲 罗马人的法律含解析
第12讲罗马人的法律备考指导素养目标把握一个核心维护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结合古罗马的历史演进,梳理罗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总体上构建罗马法发展的时空观念(2)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探究,了解罗马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培养史料实证以及合理解释历史问题的素养(3)把罗马法置于整个古代世界以及整个历史发展的视野之中,认识罗马法存在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明确两个标志《十二铜表法》和《民法大全》理解三个原因罗马的扩张、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调整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知识排查教材深化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习惯法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
2.第一部成文法(1)背景:贵族垄断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引起平民不满。
(2)颁布:公元前44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
(3)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等方面,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
(4)影响①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二、从治“公民”到治“万民”1.公民法(1)概念: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的统称。
(2)特点①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②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2.万民法(1)背景:随着罗马的不断对外扩张,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法已不太适应新的形势。
(2)形成:罗马政府在设置外事裁判官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万民法体系。
(3)特点①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②广泛借鉴了外邦人的法规,简洁灵活且实用有效。
③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
(4)影响:使法律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自然法1.概念: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罗马法”要点解析
“罗马法”要点解析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法律建设的总称,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法律的体系。
它是指从罗马建国到公元7世纪长达1000余年全部法律,对于维护和稳定庞大的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是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并对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起到重要渊源和先驱作用。
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它随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
2、公元前8世纪中期,罗马城建立。
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共和国建立。
共和国早期,平民与贵族进行斗争,争取自己的权利。
3、早期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4、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刻在十二块铜表上发表,称为《十二铜表法》。
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5、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被称为公民法,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6、公元前3世纪中期,罗马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行省西西里。
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之间出现新的矛盾,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这样,在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公民法逐渐演变为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7、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
帝国前期,皇帝们重视法律的制定,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
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
8、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与非公民的区别开始消失,原先的公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失去了实际意义。
9、3世纪末至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一系列法典,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即《民法大全》。
它是罗马法编纂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三、罗马法的主要内容1、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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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这些推定是以年龄、性别及其抵抗能力的强弱为标准的,这类原则为以后的 欧美多数国家所仿效。
(二)权利能力终止的例外规定
即失踪,是指市民离开在罗马的住所,久出不归,杳无音信的。在没有确定其死亡 以 ,前期人遗产不能继承,妻子也不能改嫁,其财产以及未达婚龄的家属都由其近 亲属代管,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官选任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管理。 失踪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只是到优士丁尼,为了保护配偶的利益,才明确规定 失踪满5年的,妻子可以离婚。
如果一旦精神恢复正常,其行为能力自动恢复,其行为的后果发 生效力。
精神病人是指神志不清,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 律效果的人,不论其病情是持续性的或间歇性的,在 发病期间,病人都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 ?《十二表法》 第5表第7条规定:“精神病人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 和财产由最近的族亲保护之; ?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 之。”这种保佐与妇女监护一样,设置的目的都是为 了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帝政以后,设置保佐的目 的,已从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为保护精神病人本 人的利益,大法官就把它扩大适用于精神衰弱者、盲 人、聋哑人和残废人等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人,以保 护他们的利益。
? 二、行为能力的划分
? (一)完全没有行为能力
?
பைடு நூலகம்
1.幼儿 罗马法规定满7岁的人为幼儿,故7岁以下的
人完全没有行为能力,因为他们的预料能力和判断能力都很差。
这些人,均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为法律行为,但是,无条件地接
受赠与除外。
? 2.精神病人 罗马法中的精神病人是指身心发育不正常、不
健康的人,而且还包括聋哑人、久治不愈的病人、无管理财产能 力者……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丧失与恢复,都无须经过法院宣告,
(二)权利能力开始的例外规定 如何认定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能力,罗马法学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但有一点大家的看法是一致的,即在继承方面,应当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他出 生后本可享受的权利,允许为胎儿实行遗产占有,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设立胎儿 保佐人保护胎儿可能享受的权益。 我们在论及自由人身份时谈到,根据古典法时期的标准,为确定子女是否具 有自由人身份,主要看其母亲在妊娠期间是否曾有过自由人身份,而母亲分娩时 的身份却无关紧要。这一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证明,罗马的人法把孕育在母腹中的 胎儿已经视为具有“人格”有的人。
(1)凡利用未成年人年少缺乏经验而为诈欺行为者,应受“丧廉耻”的惩罚;
(2)未成年人因受诈欺而承担的义务,可提起“诈欺的抗辩”,以免除其义务的履行。
二、权利能力的内容 一个具备完全权利能力的人一般有资格行使以下基本权能: 1、通商权:又称交易资格,即根据市民法实施财产性法律行为 的权利;
2、通婚权:又称婚姻资格,即与罗马市民缔结合法婚姻的权利; 3、遗嘱能力:即通过订立遗嘱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4、遗嘱继承能力:即根据遗嘱被设立为继承人的权利。 5、表决权:即推选执法官和在民众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 6、任职权:即担任公共职务的权利。
上述各种权利还包含着一些具体的内容,特 别是通商权,其内涵是很丰富的。除上述一般 权利外,权利能力也可能涉及某些特殊的权利, 如“家父”所享有父权和庇主所享有庇主权。
正如盖尤斯所说:“我们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或者关系人身,或者关系到财产,或者关系到 诉讼。”一个具备权利能力的人同样有资格为 维护自己的相应权利而向法院起诉、应诉或者 为起诉或应诉指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二)有限制行为能力
1.少童 少童就是7岁以上的男女未适婚人。少童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律行为须 监护人的同意,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后来规定,少童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为的法律行为, 只是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到安托尼乌斯 ·披乌斯帝(138-161)时规定,凡少 童未得监护人同意所为的法律行为,在增加其利益的范围内应负相应的义务。还则,在有 偿行为中,就会违反当事人的意思,显失公平。 2.未成年的已适婚人 罗马法规定,25负为成年年龄,凡男满14岁,女满12岁而均 未满25岁者,都称为未成年的已适婚人 ……共和国末年,法律规定了两种保护方法:
第五章 人的能力 第一节 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含义 权利能力是指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成为主体的
能力。严格地说,它不是指行使权利的能力,而是指 成为权利主体的资格。
并非所有的人根据罗马法均可具备权利能力。某人 是否具备权利能力,具备何等程度的权利能力,这主 要取决于该人是否拥有人格以及该人格的充实程度,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性因素。
三、限制权利能力的因素 (一)年龄 (二)性别 (三)社会地位和职业 (四)隶农身份 (五)宗教信仰
第三节 行为能力
?
?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 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谢邦宇)。罗马法中虽无行为能力一词的术语, 但已有这一概念和内容。行为能力涉及到本人、相对 人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十分重要。现各国民法均承 袭了罗马法的这一制度。在罗马法上,并不是所有具 有法律人格(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行为能力,是否享有 或是否完全享有行为能力,要根据一个人的年龄、性 别和精神的健全与否等而定。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
一、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权利能力开始的一般规定 权利能力的开始以人的出生为原则,即人出生时,就享有人格。所谓出生,是
指婴儿由母体产生并与母体完全分离。罗马法规定,婴儿的出生,须具备以下条 件,才能享有人格: ( 1 、须怀胎满6个月; ( 2 、须为活产; ( 3 、须具备人形;
二、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权利能力终止的一般原则
以人的死亡为原则。所谓人的死亡,是指人的呼吸停止,人一旦停止呼吸,即 为死亡,其人格终止。
罗马法上规定了关于推定死亡的法律原则: (1) 1、数人同时遇难死亡,无法证明其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其为同时死亡;
(2) 2、尊亲属与卑亲属同时遇难,无法证明其死亡时间的,若卑亲属未达婚龄 (男14岁,女12岁),推定卑亲属先死亡,若已达婚龄,推定尊亲属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