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私法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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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私法的法典化
作者简介:向珊姗( 1990.2- ),女,土家族,贵州铜
仁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14 级法律(法学) 硕士研究生。
李云云( 1990.11-),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贵州民族
大学法学院14 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导致具有涉外
因素的法律关系不断增多与复杂。为了更好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对国际私法进行法典化是个恰当的选择。本文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相关概述及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来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典化。
关键词:法典化;法典化概述;立法现状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典化是
指一些规则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的过程。在国内立法中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盛唐时期出现的成文冲突规范。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历史也就是国际私法起源、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典化的表现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国际私法法典化之概述
一)法典化含义之简述
在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中通常采取编撰法典的形式最终来确定法律之稳定性,近代法典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
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核心,也是法典编撰者们所追求的目标。
从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的过程,呈现出法典化这一必然的发展趋势。法典化是指有具有国家
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及在更广意义上的非立法机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整理、编撰与系统化,对各类法律规范加以分门别类,并使具有共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纳入同法典的体例之下。
二)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表现形式
法典化最早的含义主要就是成文化的立法模式。但在全
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含义更加丰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形式的多样性表现在各国国内的国际私法法典具有分散和集中的立法模式,但在总体形势上国际私法趋于统一。
1.国际私法统一的产生
在国际私法的具体实线中,因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不同
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的现象,冲突法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样的法律冲突。但在适用冲突法解决问题时也暴露出因各国冲突法本身存在着不同而产生冲突的现象。为了解决这问题,国际组织和学者们就开始着力于推动国际私法的统
化,并为之做出了巨大贡献。
2.当代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世界范围内私人之间的交往日趋频
繁,从客观上就要求国际私法具有及时应变的调整能力。受制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民俗、法律制度等的限制,制定一部“绝对统一的国际私法”这是办不到的。国际私法统一化是指一种整体趋势而不是绝对的统一。
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是以判例法为主,追求在法律灵活
应用的基础上推崇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以美国为例,美国官方机构通常不参与美国国际私法法律体系的编撰,而是通过美国法学会这种民间组织,以冲突法重述的形式来组织美国的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在判例法系的国家,学者的论述能认定为法律渊源之一。由于美国法学会的特殊地位以及从事重述工作的学者们的崇高名望,使得冲突法重述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与正式立法相当的权威
性,并为美国各级法院处理法律冲突所加以适用。这一做法对我国私法的正式立法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上的借鉴意义。
三)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价值取向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这一立法形式,不是单纯的把原有散
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单行法律适用法、习惯规则或者国际惯例进行累积罗列。实际上,在法典化的过程中涉及很多立法技术的问题。在此,我就价值取向进行简述。
1.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有关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对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有着不同的追求。大陆法系弥漫着法律的确定性,而普通法系则散发着法律的灵活性。学者们通常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其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确定性,对行为后果具有预见性。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法律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才能用于解决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在确定性和灵活性这一对辩证关系中,我们认为一方面,
要维护法律的价值;另一方面,要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确定性作为基本条款,灵活性作为辅助条款,一定程度上给予法官有条件的自由裁量权
2.内国利益、外国利益以及国际利益
在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过程中,各国立法都倾向于维护本
国利益、维护本国国民利益、保证本国对外政策的实现。作为一个负责的国家,在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该体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在尊重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内国利益,重点在实现内国利益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相互促进中制定国际私法法典。而对于外国利益,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双边条约来解决。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1.采用专章、专篇式为主单行法为辅的立法模式。目前,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也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仲
裁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特别程序。
2.国际私法立法起点高。跟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国际私
法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因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借鉴,这就造成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起点较高。现行《法律适用法》就是在借鉴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通行做法的同时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而出台的。
二)我国当前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
1.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领先于立法实际,使得立法实际
显得不足。韩德培教授在1983 年主编的《国际私法》,是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体系的基石。1985 年出现了成文的冲突法规,但很多理论研究成果没能及时上升为法律服务于实践,直到
2011 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终颁布实施。
2.立法体系不系统。由于我国国际私法采用分散式立法
形式,因而法律适用规范不系统、不明确、多重复。我国现行冲突规则分别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然而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却存在不和谐之处。此种情形就导致了立法体系不系统。
三)国际私法立法之思考
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存在一些缺陷,而采用法典化
的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样的不足。因而,学者们大多数都推崇国际私法法典化。学者们所构建的法典中包含
了国际私法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这五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完成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