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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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一章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自考大专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则等。

对于自考大专学历的学生来说,学习法理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提高法律素养,为将来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工作打下基础。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和变迁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自考大专学生提供一定的学习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原则。

它包括了对法律起源、发展和效力等方面的研究,是法学理论的基础。

2. 法理学的特点法理学是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它强调对法律的本质和逻辑的研究,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此外,法理学还具有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特点,需要学生不断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能够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索。

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的效力和变迁等方面。

同时,法理学还研究了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的规范性质,以及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演进等问题。

二、法律的本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一切社会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

2.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等。

通过法律,社会可以达到规范化、有序化和公正化。

3. 法律的属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属性。

这些属性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式。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所含义的诠释和阐明。

法律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等。

立法解释是指对法律的文字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对行政法规的解释。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的过程。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涵。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

本文档整理了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

以下是重点内容的摘要。

第一章: 法学基本概念
- 法律: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具体体现。

- 法学:研究法律规范产生、适用与实施的学问。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分类
- 强制性法律规范: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 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禁止的法律规范。

- 授权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人民一律适用,无论身份、地位和财富。

- 法律禁止一切行为但不禁止心理活动:法律只对实际行为进行规范,不干涉个人的思想和感情。

- 法律有依据而行为无依据:法律要以明确的依据为基础,而个人行为没有类似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并具备过错的行为。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请注意,这只是《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具体内容还需查阅相关教材和学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

这篇关于《⾃考《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责任》,是特地为⼤家整理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 1、法律责任,即⾏为⼈由于违法⾏为、违约⾏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由国家强制⼒保证。

3、⼴义的违法责任,指所有违反法律的⾏为,包括犯罪⾏为和狭义的违法⾏为。

狭义的违法⾏为,也可以称为⼀般侵权⾏为,包括民事侵权⾏为和⾏政侵权⾏为,指除犯罪⾏为外所有⾮法侵犯他⼈⼈⾝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为。

4、⼀般来说,违法⾏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违法⾏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违法⾏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为。

这⾥讲的⾏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为。

第四,违法⼀般必须有⾏为⼈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或法定⾏为能⼒。

5、违约⾏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约⾏为是产⽣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6、法律规定成为产⽣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上看,责任⼈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损害。

它可以导致民事责任和⾏政法律责任的产⽣。

7、法律责任的⽬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得以⽣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有责任的⼈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侵害的可能性。

8、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上述⽬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①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一、单项选择题:1、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象2、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乌尔比安10、第一次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是:列宁22、认为法的构成要素是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的是哪个法学家的观点:庞德。

38、庞德所说“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指的是:执行正义。

41、对所有人平等的执行法律制度是指:形式正义。

35、西方纯粹法学派创始人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

39、认为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这是:亚里斯多德的学说。

40、实质主义和形式正义的分类是哪位法学家对正义的分类:罗尔斯33、古典自然法学将法的本质归纳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34、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学说是:理性论。

42、实质的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

47、记录“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的是:亚里斯多德的《理想篇》3、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类别4、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叫做:法学体系5、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6、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7、法学的特征是:阶级性、实践性8、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始终是统一的。

9、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经济决定法。

1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的法。

12、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的关系是:法和律最初分开使用。

13、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4、以下属于静态的法是:法律规则。

15、下列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人民性。

16、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这意味着法具有:法的规范性。

17、法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别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法的这一属性属于:法的概括性。

18、下列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律。

19、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是:制定和认可。

法理学(自考)

法理学(自考)

第八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一节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一、政治的概念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
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 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 (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四)法与政治的区别
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条件 1、经济较发展 2、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 3、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4、有一定程度的民主 5、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6、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
二、基本原则
(一)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和必要性 (一)概念 (二)改革的必要性 二、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 (一)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 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指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 第三,改革促进正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 第五,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二)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三、正确处理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 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 (二)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三)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四)要加快有关改革的立法 (五)要善于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第三节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节 法的变化
一、我国法理学中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理解
社会发展史理论 质量互变规律 二、一个补充意见 不宜将法的质变仅限于社会性的变化
第三节 法的借鉴与吸收

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二部分(1)

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二部分(1)

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第二部分(1)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表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本身。

⑴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别离代表两种指引形式:[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需按照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必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庇护和奖励等)。

⑶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成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不变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不变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

但是比力抽象,对个别情况不必然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遍及的评价准则,它是客不雅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

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彼此间将如何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彼此的行为,包罗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第九章法的渊源一、识记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挑选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算是法的渊源。

2、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要素。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更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讲的法的渊源,要紧也指这一要素。

3、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4、法的渊源的动因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是全然要素。

法别是日子中固有的,也别是无缘浮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力和缘故形成的。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日子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全然性。

5、法的渊源的要紧价值法的渊源要紧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实现法的渊源的价值要紧是实现由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变。

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首先,能够为实现法的价值指明方向和范围;其次,有助于人们解读一国的法和法律制度同不国法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缘故。

6、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是在明白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事实上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觉、整合和实现法的渊源价值,从而形成预期的法和法律制度;自发型是盲目的、被动的在某种动因下,消极的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7、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是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以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法);另一种是从科布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以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8、法的渊源的挑选和提炼方式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截了当挑选和提炼为法;将有的法的渊源挑选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能够具有法的效力,直截了当起法的作用。

9、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体现为一具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具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体现为经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

自考法理学(一)章节核心考点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

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一语中所讲的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的内容即指社会经济条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法的划分、法的效力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等。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从不同标准出发,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个方面: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如政党章程、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一般社会组织规章等。

除社会规范外,还有各种规范,如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语法)、运动规范(比赛规则)等。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自考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综合主义。

2、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2、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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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涵。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11. 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12. 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13.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

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14.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5.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16.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7.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8.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19.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20.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其特征: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

②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

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21. 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

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

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2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2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25.★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8.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9.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30.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31.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

【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

32.全球化: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

在这个世界部分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出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部分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大意义的后果。

33.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34.立法的实质: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35.广义的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6.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一般: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制定)37.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8.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

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如冰岛、芬兰。

②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

如比利时、丹麦。

制衡立法体制: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如法国、美国。

★39. 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40. [名词解释]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1. [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42.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43.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

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44.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是:①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②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

③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特征: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②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③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其作用:①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③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自治法规: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46.规章:又称行政规章,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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