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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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理论法学: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代表性学科: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
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
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涵。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
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11. 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
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12. 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
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13.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14. 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
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
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5.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16.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7.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8.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19.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其特征: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20.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
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其特征: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②法的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21. 法的三大基本功能:调整、指引、保障。
法的调整功能: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
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22.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
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2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和体现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25.★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政治: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8.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9.政策: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30.道德: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31.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特征:以发展为终极目标;【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