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一)
(完整版)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一)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民法典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
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
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
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
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与保护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现状与保护作者:李晶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4期[摘要]“艳照门”事件再次引发我们思考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1998年我国网络用户只有210万,1999年890万,到2000年底已比两年前翻了近十倍,飚升至2000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的成倍的增长。
在网络与信息的大环境下对隐私及隐私权内涵和外延的重新研究,对于加大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李晶(1982—),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网络时代的隐私及隐私权(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
也存在着基本法与特别法保护之分。
第一,基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直接保护。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民隐私权划归名誉权范畴加以保护。
尽管这种间接保护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还需完善,但这毕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巨大突破。
同时,刑法、刑诉法和民诉法中关于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如《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网络时代的有关隐私的几对矛盾1.复制的无限性与限制性的矛盾隐私作为信息的一种,同所有的信息一样,都能够无损坏地复制与传播。
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信息复制传播的这种能力更具无限性,复制一个信息可能只需要点一个超链接,只需要简单的拖曳。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摘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越来越多地将个人信息上传到网络上。
无论是社交媒体上的日常生活信息,还是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都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
网络隐私保护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和对策。
目前网络隐私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生活中也时常听到一些个人隐私遭泄露的事情。
暴露在公开网络上的隐私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生日等个人信息,会被不法之徒用来发送垃圾邮件、进行诈骗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更严重的是,网络上泄露的个人信用卡信息、社保号码等大量敏感信息会被盗用,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和生活麻烦。
而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往往可能存在登录网站时泄露口令或在公共场所输入密码时被人窃取等问题。
网络上的恶意软件,也能够通过感染用户设备,获取到用户的信息,进行盗窃。
因此,网络隐私的泄露,不仅仅是那些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人,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痛点。
如何进行有效的网络隐私保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密码安全密码安全是网络隐私保护的基础,因为密码泄露是许多网络隐私泄露事件的第一环。
一个安全的密码应该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等多种元素,并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测或破解的密码。
同时,要注意不要在公共设备上登录账户,以及不要在公共场所或与不熟悉人士的电脑上输入密码。
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密码管理器等工具,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账户密码。
2.使用加密和VPN技术另一种有效的网络隐私保护方法是使用加密和VPN技术。
SSL 加密技术可以保护网站和用户之间的通信,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第三方窃取。
而VPN技术则可以让用户在网络上隐藏自己的身份,保护隐私不被窥探。
通过使用VPN技术,用户可以在不暴露自己真实IP 地址的情况下,浏览网站、下载文件等操作。
3.限制个人信息的披露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先保护好自己。
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
网络隐私权现行概况与其保护措施网络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其中网络隐私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和保护措施。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维护其隐私和自由,防止不当干预和滥用个人信息等权利。
这些权利有时也被称为信息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
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网络隐私权的现行概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在国内,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定。
2.公众意识逐渐提高。
随着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不断引起关注和呼吁,公众对自身隐私权的认知和保护将越来越重视,这也有益于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
3.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网络监测机构负责网络空间安全、系统运行的稳定和网络信息保护等,保障国家网络主权和公共利益。
4.企业自律的加强。
随着网络隐私权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广告营销等方面加强自律,加强保护消费者隐私。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为保护网络隐私权,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个人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个人隐私信息等,避免泄露。
企业也应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2.加强监管。
政府和各监管机构应该对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3.加强信息安全技术。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信息安全技术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
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加密、防火墙、反病毒软件等措施,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
4.支持隐私保护相关的组织。
在国内,一些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致力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推广和维护,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支持这些组织或参加相关的活动,为网络隐私权保护做出贡献。
结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当前网络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人们对于网络安全的普遍关注。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然而,现实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轻而易举。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数据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了无尽的骚扰和潜在的风险。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着网络隐私权。
黑客通过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诈骗分子则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
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
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
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
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
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信息被数字化并存储在网络上,这其中包括我们的个人隐私。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一些可能的措施。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对个人隐私做出了保护,但网络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以下是现状的三个主要方面:1.数据泄露:越来越多的网站和应用程序需要我们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些信息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会存在泄露的风险。
数据泄露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大型公司的客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证信息都曾遭受盗窃或泄露。
2.数据滥用: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收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来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可能会导致垃圾邮件和电话的骚扰,用户会感到不安。
3.政府监视:政府监视是一种常见的网络隐私权侵犯方式。
政府有时会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数据,这种情况下用户的个人隐私就被侵犯了。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虽然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许多挑战,但多种措施可以被采取来确保网络隐私。
这里提供一些可能可行的措施:1.强制实行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为了保障网络隐私权,相关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强制实施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例如数据加密措施、数据备份措施等等来避免大规模的数据泄露。
2.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制定更多的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用途,防止第三方滥用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3.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人们需要更好的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才能在网络上更加安全地分享个人信息。
人们还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提供个人数据的时候需要采取更加小心谨慎的做法。
结论这篇文章探讨了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可能的措施。
虽然网络隐私权保护越来越重要,但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球各地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淡漠,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
20 世纪的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迅速觉醒,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在国人面前,并受到了学者的重视和立法界的肯定。
目前,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一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安居权,也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第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我国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却没有隐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 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网络隐私权,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网络隐私权的现状,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网络空间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内容的多样性: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私人活动不受侵犯、网络空间的安全等方面。
2.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传统隐私权的地理屏障和空间壁垒消失,网络隐私权的边界变得模糊。
3.权利保护的复杂性: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应用,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技术、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挑战。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保护: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包括隐私权在内。
2.法律法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要求。
3.行业自律:互联网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自律规范,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4.司法实践:通过司法案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尽管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滞后,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2.执法力度不足: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部门资源有限。
3.行业自律效果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忽视用户隐私权,自律规范执行不力。
4.司法救济不完善:网络隐私权纠纷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困难。
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关于个人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网络隐私权保护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和信息已经成为了众多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所以保护网络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在法律层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这样的立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我国还通过适用于网络隐私保护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
比如我国最近通过了《数据保护法》来规范数据安全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法律监管的不完备。
对于违法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者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达到惩戒作用。
对跨境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存在着不足。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也存在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大。
1.加强立法工作。
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依法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违法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2. 完善监管机制。
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密查处。
3. 增加公众知情权。
互联网企业和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向用户公开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增加公众的知情权。
4.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问题。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私理论上是属于某个特定 的自然人单方面可操作的个人信息或可控 制的 范围, 至 于其是否 与外借 利益 有关 ,并不影 响其 最终 成为 隐私 。主观 上 ,特定 的 自然人对如果不希望这些隐私被社会被外界知道 ,那 就构成
一
、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隐私权是指主体的 自然人 ,正常生活中享有 的私人 资料 的秘密性 以 及个人生活的安宁 ,不被他人非法干扰 、 公开 、 侵害 、利用等的一种人 格权利 。同时 ,很重要的一点是 ,作为权利主体 的 自然人 ,有权决定是 否对他人公开隐私 ,如果 一旦 决定公 开 ,具体 的范 围、程 度都 有决定 权 。他人应遵守此规矩 ,并且一直服从下去 ,一旦打破 ,即侵犯 了他人
私权 。
随着社会和经济 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开始重视 自己的隐私 的保 密性 ,也 对法律有 了更高 的要求 和期 望 ,与 此同 时国家 立法 机构对 此也 高度 重
视 ,因此 ,我 国现 已初步建立起 了一套 隐私权相关 的法律 的保护 系统 , 但是还不够完善 ,缺乏灵活性 ,后面我们会具体分析。 ( 二 )我 国网络 隐私权的现有保护情况 网络改变 了我们每一个 的生活 ,与我们每天的生活有着密不 可分的 关 系,网络具有极 大的开放性 、互动性 、虚拟性 ,而且非 常复杂 ,这就 导致 了网络隐私权 的侵权 行为有着 独有 的特点 ,侵害 的手段更 加方便 , 手段也是 多样化 ,并且更加 隐蔽 ,导致 了更严重的侵害后果 ,对此进行 保 护的难度 非常之 大 ,并且变化 多端 ,控制起来难度更大 。 我国公 民对 隐私权 的意识起 步也 比较晚 ,意识相对 薄弱 ,我 国的 隐 私权的法律起步晚,并且 还没有 明确定该权利可 以作为公 民的非常独立 的民事权利 ,没有确定 隐私权 的 明确地位 ,只是 采取 了间 接保 护的方 法 ,在相关的宪法中对公 民的个 人住址 、公 民个人 隐私、通信私密性 等 的保护做了规定 ,刑法中也做 了关于隐私权保 护的规定 ,比较零散 。 目前 ,我国网络服务商采取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措 施基本是 自 律 。各 个 网站 自行出台 自己的网络隐私保护办法和相 关措施 。这 也推动 了我 国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进步 ,但是这 不能认 为等同于 网络隐私权 有 了保 证 , 还需要我 国出台相关的法律完善和系统化这些零散 的、不全面 的零 星的 立法 。发达 国家在这方面做的 比较超前和成熟稳定 ,比如美 国,我国在 行业 的标准 以及 自 律方面存在诸多的可见问题 。各个网站的声 明也 比较 简单 ,并且是 网站单方规定的 ,不构成有效性 ,出现问题推责严 重 ,没 有 形 成 良性 的保 障 。 三 、我 国 网络 隐私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虽 已逐步建立 了网络管理 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框架 ,但 随着网络 的迅速发展 ,也暴露 出很多严重 的缺 陷和存在 的问题 : ( 一 )在我国 ,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 “ 隐私权 ” 这个词写入 到法律条款中 ,缺乏统 一的法 律规范管 理 ,都是 比较 零散 的保护条 款。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随着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网络购物、社交媒体、在线银行等活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网络使用所带来的便利也带来了网络隐私泄露的风险。
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隐私侵犯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新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网络安全,各国纷纷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并在此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
目前,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了普遍关注和发展。
最早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工作的是欧洲国家,其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宪章》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并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等方面的限制。
此后,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如《隐私权保护法案》。
这些法律的出台有效保护了个人隐私,为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速度极快,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
因此,法律在适用于新兴技术和应用方面存在滞后性,这给了黑客和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其次,由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限制,跨国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当个人信息在跨国界传输时,很难保证其得到统一的保护。
在未来,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发展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处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法律需要针对这些新兴技术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的去中心化和匿名化将成为可能。
这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思考,法律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更新。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网络隐私保护法律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需要更加明确,以避免产生法律漏洞。
同时,应鼓励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不断增加个人责任意识。
此外,法律还需要加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规范其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
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处于科技快速发展的21世纪,互联网就在这一时代因运而生。
互联网的蓬勃兴起与普及,不仅有利于人们之间沟通交流,查阅资料。
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
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率,使得个人的隐私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挑战。
一、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世界在发展,网络也在发展。
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择权。
有关网站在收集个人数据前需经网络用户者同意,提供与否,决定权在用户手中。
二是知情权。
网络权利主体有权了解有关网站使用本人合法信息的目的,以及可以了解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
三是合理访问权限。
网络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查询自己的信息,发现错误时,有权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进行删除。
从而确保自己信息的准确性。
四是隐私收益权。
网络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其个人数据信息的合法收集利用者或持者,对自己提供的有价值的个人数据信息支付相应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的报酬或使用费。
五是安全请求权。
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相关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六是赔偿请求权。
当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丰富多彩,但是在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民法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2010年以前,我国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中涉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发点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稳定,在这些行政法规中只有一小部分涉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内容分散,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36条规定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有关问题,本条主要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特殊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两个主体,并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二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规定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网络隐私侵权的问题,其在有关网络隐私侵权的规定中位阶最高,保护最明确。
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
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分析近年来,网络隐私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隐私泄露事件。
本文将分析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并探讨未来的趋势。
一、发展现状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行随着网络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
例如欧洲联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地维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2.加密技术的应用网络隐私保护离不开安全的数据传输和存储。
加密技术的应用成为了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手段。
例如,HTTPS协议使得网站之间的数据传输更加安全可靠,而密码技术使得个人数据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3.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随着隐私泄露事件的增多,人们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从而更加注重自己的隐私保护。
不仅是普通民众,很多企业也开始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加强了数据保护措施。
二、未来趋势1.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未来的网络隐私保护将会更加注重个人数据的所有权。
个人数据如同财产一样,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应当有权决定自己的数据被使用的方式和范围。
因此,未来的趋势将是建立更加严格的个人数据使用和共享的规范,确保个人数据的使用是经过合法授权的。
2.隐私保护技术的不断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隐私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升级。
加密技术将更加安全可靠,匿名化技术将更加智能高效。
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隐私保护技术,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
3.跨界个人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在未来的发展中,个人信息的共享将会更加普遍。
例如,在医疗行业中,医生可以通过共享患者的病历和检查结果来为患者提供建议。
然而,这种共享必须遵循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中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因此,确认网络隐私权,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如何既恰当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我国传统隐私权立法尚未完备,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具体操作上采取的措施也不够到位。
我们应综合考虑目前的立法状况和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征,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全面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隐私;保护;行业自律;立法价值AbstractAlong with social progress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facing unprecedented threats to privacy. Therefore, make sure Internet privacy,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privacy-related legal system of civil law is particularly urgent. How to properly protect both network privacy, again not interfere with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have become countries to create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emphases and difficulties. At present, China's traditional privacy of network privacy legislation hasn't complete, civil protection in the concrete operation measures taken in also not enough in position. W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statu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vasion of privacy in network era, referencing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specific conditions, perfect our country's network privacy legislation, th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network privacy.Key words: Internet privacy; Protection;industry self-discipline;system construction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探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探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络隐私权是随着络时代的来临而兴起的一个新概念。
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权规定的较少,加之我国用户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淡薄,实践中用户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侵权主体既有络个人用户,也有络经营商,还有设备供应商。
其法律保护的途径就是完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一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单独的络隐私权法;三是处理好与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数据;络隐私权络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在上享有私人信息和上行踪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我国法律对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
但至今为此,一直未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因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间接保护模式,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涉及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根本无法为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具体体现如下: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便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该办法还列举了各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络安全的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侧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络安全的行为。
1998年的《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利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变得离不开网络。
我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社交、购物、学习和工作,但同时也暴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风险。
近年来,网络隐私保护成为了热门话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网络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目前,网络隐私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加密技术和隐私政策。
加密技术通过对信息进行加密,使得只有具有特定密钥的人才能解密和访问信息。
这种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支付、电子邮件等场景。
隐私政策则是在用户使用应用程序或访问网站时需要同意的一种规定对用户隐私保护的承诺。
然而,目前的网络隐私保护手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加密技术并非绝对安全。
随着计算能力的提高,黑客也在不断进步,可能会突破现有的加密算法。
其次,存在许多隐私政策虚假夸大情况。
很多用户对隐私政策草率同意,很少有人会阅读完整的政策内容,更不用说去对比各个应用程序或网站的政策。
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趁隙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机会。
二、未来的网络隐私保护趋势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用户对隐私保护的意识提高,网络隐私保护将迎来新的趋势。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发展方向。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使得网络隐私保护更加智能化。
未来的网络隐私保护工具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和行为模式进行个性化的设置和保护。
通过分析用户数据,人工智能可以自动识别潜在的隐私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隐私保护建议。
其次,区块链技术有望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手段。
区块链技术以其分布式、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
通过将隐私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上,并通过智能合约来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可以提高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水平。
再次,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将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更强的支持。
各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企业和个人在处理用户信息时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强对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数字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收集、使用和传播,这引发了对隐私保护的担忧。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和挑战。
一、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密切相关。
早期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对网络隐私保护问题的认识较为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的频发,各国开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存储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国际上,欧洲联盟是网络隐私保护领域的先行者。
《欧洲联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一项重要法规,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此外,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挑战尽管各国纷纷出台了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但隐私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技术发展迅猛,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法律法规在满足技术发展需求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兴技术对隐私保护的挑战。
其次,跨境数据传输给隐私保护带来了困难。
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数据在国际范围内的快速传输,然而不同国家对隐私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这给跨境数据传输带来了困难。
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促进数据流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021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民法保护范文1
2021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民法保护范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信息涌入了人们的生活,开启了信息时代的大门。
在信息时代中,人们的生活变得和以往大相径庭,他们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拉近彼此的距离,甚至是毫无障碍地进行沟通、交流。
移动电话、互联网以及各项附属服务,使人们的经济生产、日常生活变得更为便捷、省时和高效。
一方面,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络社交的乐趣、网上购物的快捷、政府服务的便利、医疗服务的贴心,另一方面,他们也在饱受广告诈骗短信骚扰、垃圾电子邮件泛滥、个人隐私泄露之苦。
信息时代是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随着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出现和日益普及,人们的购物消费行为、疾病治疗记录、行踪位置信息都成为了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新解 1、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这种权利使公民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公开、利用、侵扰等伤害。
这是传统概念对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又被人们定义为民事主体享有自由支配、保密、利用与维护个人信息与领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
权利主体对他人参与自己生活的程度、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隐私具有决定权。
在民事法律范畴里,隐私权被定义为特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合法的隐私可以自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侵扰,并且在受到侵扰损害时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2、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作为随着互联网而兴起的新概念,虽然还不是法定术语,但是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内容。
目前,各家学者说法不一,在法律上也尚未有术语界定。
网络将人们曝光于大众的视角之中,自媒体的繁荣更是使个人数据受到严重威胁。
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将网络隐私权的常见侵权方式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对公民的侵权。
(2)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
(3)商业公司对客户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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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一)
摘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
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
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
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
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
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
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
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D.Brandis)和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
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3]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4]网络隐私权是
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
(2)选择权。
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
(3)合理的访问权限。
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4)足够的安全性。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
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5]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网络隐私权法律适用的思考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
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
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
说隐私权。
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在生活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程上升趋势,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隐私一般是很难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如果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那么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而同时又没有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那么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
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例: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
上文所说的我国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
网络隐私虽然属于隐私的范畴,可因为它网络技术性、数据性、虚拟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户个人想追究侵权责任就十分的困难,没有足够的技术作为支持,对侵权人身份的辨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这时立法对网络隐私遭侵害采取间接保护方式,那么普通的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堵塞。
所以,在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四、我国关于保护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条款
(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苦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
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那么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明确提出隐私权,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第1条和第3条有相关规定,这是有关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这两条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三)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
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