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营管理中心目录一、总则 (1)二、立项审批机构设置及职责 (2)三、立项审批流程 (4)四、档案与保密管理 (7)五、罚则 (8)六、附则 (9)七、附表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投资立项管理工作,明确控股各部门立项工作分工,规范立项流程,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含物资类公司)所发起的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各板块的报审条件及审批方式详见附表一。
第二章立项审批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总裁、副总裁、各中心总监。
职责:具有项目的决策权,参加各类投资项目的立项会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投资立项审查小组投资立项审查小组由控股各部门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中心1.负责牵头组织控股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资料收集、尽职调查、投入产出测算、可研报告编制以及立项组织等工作;2.牵头协调控股各部门对分子公司发起的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收集各部门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发起单位,指导分子公司补充完善立项材料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审核;3.牵头组织立项分析会,对初审、复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上会研究,形成会议决议并下发。
(二)财务管理中心1.负责控股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投资及收益测算,参与并配合完成尽职调查、可研报告编制工作;2.审核分子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财务测算情况,指导分子公司做好项目的投资收益测算,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资金管理中心:1.负责控股公司发起项目的现金流测算,制定并落实项目融资方案;2.审核分子公司发起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测算情况,协助分子公司制定项目融资方案,并为项目推进统筹调度资金;3.审核排查各级项目的风险点,指导分子公司有效进行项目投资风险控制,提出风险规避措施及建议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行政管理中心1.审核项目合作方的工商登记等公司证照的真实性,指导分子公司办理项目所需的各类证照;2.审核项目中与人员、劳资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事项,指导分子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计划。
XX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XX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和项目绩效,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指公司为实现经营战略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决策审批、实施审批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应根据不同级别和职能进行划分,责权一致。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第七条任何投资项目在开始之前,应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应提交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投资方案、市场分析、预期收益等。
第九条立项申请书需经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策。
第十一条立项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未通过的投资项目,相关文件需自立项审批决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是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资源投入、收益预期等因素。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四章决策审批第十六条决策审批应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决策应提交决策文件,其中包括决策报告、决策方案、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条决策文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
第五章实施审批第十九条实施审批应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报告。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实施报告进行评估,并在收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策。
投资管理审批制度范本

投资管理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二条本审批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并购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慎性: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投资活动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四)分散性:投资应遵循多元化原则,分散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
(二)审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三)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和风险。
第六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评估、谈判和执行工作。
投资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投资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测算和资金安排工作。
财务部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第八条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工作。
法务部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投资审批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形成投资建议书。
(二)投资部门将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三)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投资管理委员会将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投资建议书:包括投资项目的背景、目标、规模、预期效益等。
(二)评估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市场分析、风险评估、财务预测等。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资活动,控制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管理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注重风险评估和预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论证、筛选、评估和把关,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变化,做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章投资审批管理的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包括三个环节:前期立项审批、中期实施审批和后期验收审批。
第九条前期立项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初步立项、立项申请、立项评审和立项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中期实施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投资额、融资计划等的审查和批复程序。
第十一条后期验收审批是指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果、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等的验收和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审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审批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应当遵循程序公开、程序规范、程序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应当遵循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决策的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应当由内部评审委员会和外部专家评审组成员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等。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由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决策,决策要做到依法依规、合理合法、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状况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条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审批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技改项目等。
三、审批主体公司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委”)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审批工作进行管理。
项目委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任主任,项目管理部门为其办公室。
四、审批程序(一)投资意向申请1. 项目单位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投资意向,并递交《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申请书》,包括项目简介、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内容。
2.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将意见提交项目委审议。
(二)审议决策1. 项目委收到初步评审意见后,组织对申请进行会商讨论,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等,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2. 如果项目投资超过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额度,需报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是否批准投资。
(三)签批手续1. 项目委形成投资审批决议后,应将决议书送达项目承办单位,并要求其按决议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2.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审批决议后,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报项目委备案。
(四)实施管理1.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审批决议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并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项目委应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或停工。
五、审批权限公司设立工程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按照不同项目的投资规模和风险等级划分审批权限。
1. 小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属于公司预算内的项目。
2. 中额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委负责,包括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
3. 大额项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负责,包括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决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投资决策应以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五)公开透明原则:投资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的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三)财务总监;(四)董事会秘书;(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出投资决策建议;(三)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四)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投资决策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八条投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提出;(二)可行性研究;(三)决策审议;(四)决策实施;(五)项目评估。
第九条项目提出:(一)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提出投资建议;(二)投资决策办公室对投资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投资备选项目清单。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一)投资决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财务分析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决策审议:(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决策实施:(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决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实施。
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促进民营企业投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并购项目等。
四、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对投资者的资格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者的信誉、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3. 专家评审对于复杂或重大的投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将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 政府审批经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合格的投资项目将提交给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政府部门将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因素,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审批结果通知政府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对于批准的项目,还需告知相关手续和要求。
6. 监督管理已批准的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按照审批决定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操作。
政府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保障措施1.健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2.透明公开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相关信息和决策过程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开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平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 50% 以上的股权,或者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方案;投资工程拓展;投资工程的受理和申报;投资工程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工程的筹资;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工程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开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工程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开展规划,制定集团工程拓展和工程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2〕对备选投资工程发展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允许立项,指标调整或者抛却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工程拓展业务发展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工程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工程,根据需求组织办理工程的成立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工程目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实施过程发展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工程发展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工程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工程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工程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工程发展立项初审。
投资工程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前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 CEO 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附录《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第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并按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二条一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其中,紧急、保密性强的特殊海外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
一类项目包括:(一)国内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二)国内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项目;(三)国内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国内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四)外围生活矿区回迁、矿区整体搬迁、100户及以上棚户区危旧房翻建、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项目;(五)集团公司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本条第(二)项以外的海外新建项目;(六)集团公司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资产收购项目;(七)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类项目包括:(一)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的项目:1. 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2. 国内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煤层气、油页岩、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新能源开发新项目;3. 国内投资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4. 海外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5. 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6. 国内外油轮购置和更新项目、钻机购置和更新项目、社会通用产品的装备制造项目、生产基地搬迁项目;7. 国内外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项目;8. 上述各类项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9. 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内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项目选择准确、经济效益显著、风险可控,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范围公司内部全部投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研发、并购重组等,均需依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三、审批程序1. 项目提出阶段(1)项目申请:投资项目相关部门或个人向公司管理层提出项目申请,供应项目计划书,包含项目概况、目标、预算、投资回报率等内容。
(2)初步评估:公司管理层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征求相关部门看法,并依据项目的紧要性和风险程度决议是否进入下一阶段。
2. 项目评估阶段(1)可行性研究:依据初步评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含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等。
研究结果需供应详尽的数据和分析报告。
(2)项目评审委员会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讨论,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3)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难度、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决议是否批准项目。
3. 项目实施阶段(1)立项决策:经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立项决策,并指定专责部门及项目经理。
(2)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经理依据立项决策,订立项目管理计划,包含项目目标、进度布置、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内容,并报批相关部门。
(3)项目执行:项目依照项目管理计划进行实施,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项目定时、按质完成。
(4)项目周期评估:项目周期评估由项目经理负责,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给公司管理层,以便进行调整和决策。
4. 项目验收阶段(1)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后,编制项目完成报告,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达成的成绩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看法。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审批管理制度1. 引言投资审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投资决策过程、保证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投资活动能够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合规性要求,提高公司的投资决策效率和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
2. 总体原则2.1. 透明度原则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投资决策过程都必须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对所有决策者和相关方当事人都应该是可见的。
在投资决策的不同阶段,需经过全面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2.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投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所有投资决策都需要经过合规性审查,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3. 风险管理原则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投资决策和行为都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在决策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确保投资活动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2.4. 效率原则公司投资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投资决策过程要高效,确保决策的快速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优化决策管理流程,减少决策环节和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3. 投资审批流程3.1. 投资意向提出公司内部的投资意向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并向投资审批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包含投资项目的背景、目的、预期效益、预算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3.2. 投资评估和论证投资审批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申请,进行投资评估和论证。
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3.3. 决策和审批投资审批委员会根据投资评估和论证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和审批。
决策结果应被记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3.4. 合同签署和执行在投资决策获得批准后,相关部门负责与投资对象签署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执行。
3.5. 追踪和监督投资审批委员会应定期追踪和监督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项目风险。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企业投资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授权审批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企业投资授权审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确保投资授权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投资项目申报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算等资料。
第六条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投资审批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额度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审批。
第八条投资审批应考虑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评估等因素,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投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部门,并对审批意见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投资执行与监督第十条投资项目批准后,相关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投资预算进行投资执行。
第十一条投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投资效果评价,对投资收益和风险进行总结分析。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企业投资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投资授权审批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项目投资决策与审批制度

项目投资决策与审批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引导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与审批流程,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保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长期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项目投资决策,包含但不限于新业务拓展、资产扩充、技术升级等项目。
三、相关术语定义1.项目:指企业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2.投资决策:指基于对项目的综合评估和风险分析,做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
3.投资审批: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备案、评审、审批等程序,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要求。
四、项目投资决策流程1.项目提出: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项目方案,包含项目背景、目标、预期效益、投资规模等认真信息,并填写《项目申请表》。
2.初步评估:由投资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包含市场潜力、竞争对手、投资回报率等指标,形成初步评估报告。
3.投资评审:由投资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包含项目可行性、风险评估、资金需求等方面,形成评审报告。
4.决策讨论:投资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报告进行讨论,进行投资决策,包含确定是否投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
5.决策执行:投资委员会依据决策结果订立决策执行方案,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6.合同签署:相关部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等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目标、双方责任、履约标准、支出方式等。
7.项目实施:相关部门依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并及时进行进度、质量、本钱等方面的监控和反馈。
8.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验收组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和合同要求。
9.项目终审:投资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审,并填写《项目终审报告》。
10.投资审批:由企业领导层进行投资审批,包含对项目的综合评估、风险分析、资金布置等,形成审批结果。
11.项目备案:投资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项目备案并通知投资委员会和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投资决策的准则和原则1.合规性原则:项目必需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定。
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相关规定

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相关规定1.申请人应按照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企项目投资审批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The applicant shall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and relevant state departments on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jects.2.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hould include relevant documents such as project proposals, feasibility studies, investment plans, and proof of fund sources.3.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包括初审、评审、核准和备案等环节。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ject investment includes preliminary review, evaluation, approval, and record-filing.4.初审阶段由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步筛选。
The preliminary review stag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view and preliminary screening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by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r local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5.评审阶段由专家组或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进行评估。
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

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掌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公司订立了本《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各级管理层、各部门员工以及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员工。
全部涉及到投资项目的决策与操作,都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投资项目的定义与分类1.投资项目定义: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投资肯定的资金和资源,参加或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生产线、设立或收购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项目等。
2.投资项目分类:–核心业务类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拓展业务类投资项目:用于开拓新业务或进入新市场的投资项目;–效益提升类投资项目:通过技术改造、产能提升等方式,提高企业效益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项目准入程序1.提出申请:投资项目的发起人应向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首席执行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预期效益以及所需资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权限:对于不同分类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核心业务类投资项目:总裁、首席执行官审批;–拓展业务类投资项目:分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审批;–效益提升类投资项目: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评审与决策:由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决策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担负主席,各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担负委员,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案订立。
4.决策与通知: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小组的报告和预案,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五、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立项会议:由首席执行官组织召开投资项目立项会议,认真审查项目背景、目标、投资规模、估计收益等关键要素,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调整。
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 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 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 资构成。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 1 制数;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 2 标或建设纲领;
3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 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 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 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 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 求。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涉及新征土地、地方环评等事项的,是否具有 5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征地和
地方环评等事项可行性的书面意见; 6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保密安全问题。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一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三) 1 2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国防 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主管单位 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 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5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____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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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
元)的项目;
(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
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集团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
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
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
复议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
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
为不错过投
资机会,经投资部及集团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
集团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
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集团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
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审批通过后,按集团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集团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
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一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