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
犯罪学第一篇导论第一章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1、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并应受到制裁的反社会的越轨行为。
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包括了违法行为,甚至包括了不良行为。
因此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表现为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
2、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将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故又称犯罪原因学。
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二是犯罪社会学。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外,还要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即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两部分。
1、犯罪人类学1、犯罪生物学2、犯罪心理学3、犯罪精神病学狭义犯罪学4、犯罪生物学(狭义)2、犯罪社会学1、犯罪地理学2、犯罪统计学1、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1、刑事犯罪学广义犯罪学2、犯罪预防(对策)学2、刑罚学3、刑事侦查学或警察学我国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是以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它通过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产生、发展及其消灭的客观规律。
注意:(1)我们研究犯罪虽然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为依据,但并不局限与刑法的规定。
(2)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
主要从人的社会存在去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排除单纯的生物学观念。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犯罪现象(Crime Phenomenon)1、犯罪的情况、特点、发展规律情况:指各时期犯罪数量、类型、作案地区、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的情况(年龄、职业、性别)等;特点:犯罪现象所表现出的某种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往往是通过对犯罪情况纵的比较或横的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它可以从犯罪的数量增减,轻重犯罪的比例、犯罪性质、种类、季节等方面表现出来。
犯罪规律:指一定条件下犯罪的起伏、升降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
2、犯罪的结构和分类犯罪的结构:各种犯罪之间的对比关系。
它以不同的标准而形成不同的数据,说明不同的问题。
第二讲,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及其作用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实质和混合意义的犯罪概念 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称之为犯罪 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的法律概念), ),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的法律概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 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罪刑法定,强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行为与法律规定相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矛盾),进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三)定性和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
1、定性的犯罪概念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这是从界定犯罪的模式所作的分类。 定性的犯罪概念是指立法者在规定犯罪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 概念时,只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不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作任何量的分析和规定。
(四)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可分为立法 从犯罪概念的作用看, 的犯罪概念和司法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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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性是指两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者在动态发展的实然状态中常常是矛盾的。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 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这种对立性不仅反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 映在刑事司法中,而且在刑事立法中,也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 会出现应出罪而不出,应入罪而不入的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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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由刑事实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 证学派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反社会 的行为” 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的邪恶”。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 “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这一概 念将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的关联上 揭示犯罪的本质, 揭示犯罪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
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在犯罪学中,犯罪是指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公民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类型
犯罪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等。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只有当这四个方面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它关注犯罪的原因、犯罪的类型、犯罪的预防和犯罪的处理等问题。
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是一个复杂的交叉学科。
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一种有罪行为。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有罪性、社会危害性和处罚性。
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打击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犯罪的类型包括:刑事犯罪、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民事犯罪是指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需要由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二、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心理、经济等多种因素。
社会因素是指社会环境、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等因素。
社会环境的变化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增加等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社会结构的不平等也会导致犯罪,例如贫富差距过大、教育资源不均等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也会对犯罪产生影响,例如对权力和金钱的追求、对个人利益的过分强调等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心理因素是指个体的人格、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个体的人格特征会影响其犯罪倾向,例如缺乏责任感、缺乏同情心等都会导致犯罪倾向的增加。
心理健康问题也会导致犯罪,例如精神疾病、药物依赖等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会适应能力的不足也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例如对社会规范的不理解、对权威的不尊重等都会导致犯罪的发生。
经济因素是指个体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的经济环境等因素。
个体的经济状况会影响其犯罪倾向,例如贫困、失业等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社会的经济环境也会影响犯罪的发生,例如经济不景气、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三、犯罪的预防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其目的是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犯罪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人类发展中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使用,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以“criminological”为书名的著作,从此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名词逐渐被学术界接纳和采用。
犯罪学自产生以来并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犯罪学产生了很多个派别。
(参考张元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对此我们可以用辨析法来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一.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等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提升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深度。
这就自然的出现了对犯罪学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以犯罪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侦查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不同学科之间,既准确界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又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
这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外延有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在注意各种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不应当把各种界定犯罪学的观点看成是彼此孤立和相互排斥的。
因为凡是可以被称为“犯罪学”的理论,由于其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决定了其性质内容上必定具有统一性。
为了方便学习和研究,我采用了广义犯罪学观点。
具体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摘要: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内容之一,对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做出一个科学、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其他问题如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等问题的研究。
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根据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了区分。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的学科,而犯罪的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
长期以来,犯罪学中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义,在国内外的犯罪学研究中都是一个困难而混乱的问题,学界专家给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至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种混乱的状况无疑会阻碍犯罪学研究的进行,因此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一个科学的界定,是犯罪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唯有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才能构筑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一、犯罪概念研究的现状研究犯罪概念,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
迄今为止人类在此问题上提出许多有影响力的观点,数量之多,难以一一列举,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如认为犯罪是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不道德行为①;二是刑法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侵犯社会规范的行为,认为犯罪反社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四是刑法和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对此,国家以使其遭受痛苦的方式(惩罚或处罚)做出反应;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认为犯罪侵犯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等②。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探索通过上文可以看到,当我们在界定犯罪的概念时,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定义。
而最值得推敲的是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的定义。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较为明确,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本质是法益侵犯性。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你知道吗,犯罪这事儿,可不是简单的坏行为。
它就像一场风暴,席卷了社会的安宁,让人们的生活不再平静。
在犯罪学里,犯罪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它得有实实在在的行为,就像小偷伸手偷东西,那伸手的动作就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对吧?比如说,有人在街上拿刀抢劫,这明晃晃的危险举动,严重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就是犯罪。
那为啥这算犯罪呢?你想想,要是大家都随便抢别人的东西,那这世界还不乱套啦?走在大街上都提心吊胆的,谁还敢出门啊!再比如说诈骗,那些骗子巧舌如簧,编出一堆假话来骗别人的钱。
这难道不是犯罪?就好像是在别人的心窝里偷钱一样,多可恶啊!犯罪学里的犯罪概念,还得考虑犯罪人的心理。
难道犯罪的人天生就是坏的?当然不是啦!可能是受到了不好的环境影响,可能是自己的欲望膨胀得收不住,就像气球吹得太大,“砰”地就爆了。
还有啊,犯罪的后果可严重了。
不只是受害者受到伤害,整个社会都跟着遭殃。
就像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搞得大家都不安生。
咱想想,如果没有对犯罪的研究和定义,那怎么能抓住那些坏人,怎么能保护咱们老百姓的安全呢?就像没有尺子,怎么能量出东西的长短呢?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为了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犯罪的真面目,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办法。
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得下大功夫。
总之,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我们守护社会安宁的重要工具。
我们得好好理解它,用它来保护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的世界更加美好,更加安全!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基本范畴探究————浅谈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虽然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们回答的角度却是不同的。
按照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的观点,犯罪行为是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易言之,刑法科学决定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于是,犯罪学变成了刑法学的辅助学科.这是早期犯罪学所处的地位。
迄今为止,人类在回答“犯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影响的观点至少有数十个。
这些观点,体现了不同的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于犯罪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
他们所提供的资料和经验,对我们研究和界定犯罪的概念有宝贵的借鉴作用,其中大都包含有合理因素,有的还包含有真知灼见。
归纳起来,他们无非是从下列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二是刑法角度;三是刑法与社会角度;四是社会角度;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
但是,就犯罪学上所研究的犯罪而言,这些认识角度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犯罪学自身的特点和研究需要,因而都不能精确地成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伴随着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探索过程也经历了由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又是伴随犯罪学参照刑法学的视野由忽略走向重视而发生的。
在正式标志着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诞生的《犯罪学》一书中,加罗法洛郑重指出:为了科学探求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必须放弃刑法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反映的是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学应该研究实质上的犯罪。
他以情感分析法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两个核心要素为:违背怜悯之情和违背正直之心。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称这一定义是与“自然犯罪”相似的绝对化的定义:“他所理解的犯罪是一种有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挑衅性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刑法被禁止并绝对要求社会方面对此自觉作出反应.”对犯罪概念独立的要求使犯罪学学者们希望绝对界定“犯罪”,但是在这一设想引导下的犯罪概念却变化不定,因为道德、伦理的描述元素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掌握的。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犯罪学作为犯罪现象的科学研究,对犯罪概念和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
犯罪概念是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而犯罪属性是指犯罪现象的特征和定性特点。
在不同的犯罪学院系中,犯罪概念和属性也有所不同,下面将从几个常见的犯罪学院系的角度进行论述。
首先是正统派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个体行为,其基本概念是“行为人在违反社会规范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
在正统派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即其违反了社会共同认可的法律、道德或道义规范。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性,即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或知情,意图通过犯罪行为获利或满足自己的欲望。
第三,犯罪具有违法性,即其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最后,犯罪具有犯罪人的主观归责性,即犯罪行为应由犯罪人负有责任。
其次是社会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导致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群体行为”。
在社会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社会问题,其起因和发展与社会结构、社会环境有关,与个体行为的心理特征关系较小。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社会性,即犯罪行为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与人际关系和社会互动密切相关。
第三,犯罪具有社会归责性,即犯罪问题应该被当作社会问题来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
再次是心理学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心理异常导致的行为,其基本概念是“犯罪是一种精神错误或疾病”。
在心理学犯罪学中,犯罪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是心理异常的产物,即犯罪人存在心理上的问题或缺陷,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控制和准确评估自己的行为。
其次,犯罪行为具有心理性,即犯罪是在特定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与个体的心理过程和发展有直接关系。
第三,犯罪具有心理归责性,即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体的心理发展、心理健康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运用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知识。
最后是比较犯罪学,该院系主张犯罪是一种跨国、跨地区、跨文化的现象,其基本概念是“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各国犯罪现象”。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名词解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一门学科,主要观察和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模式和影响因素。
通过犯罪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指导和策略。
一、犯罪与犯罪学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普遍视之为不正当和不道德的行为。
而犯罪学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领域,它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系统地分析犯罪行为的成因、类型和后果,并提出有效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法。
二、犯罪学的研究领域犯罪学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动机和决策过程,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为预防和识别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2. 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探讨犯罪行为受到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社会变迁等因素的影响。
犯罪社会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从而找到更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
3. 犯罪统计学:通过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研究犯罪行为的时空分布规律、犯罪类型和变化趋势等,为公安管理和社会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4. 犯罪预防学:研究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和个体防范等。
通过探索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机制,犯罪预防学可以帮助我们制定预防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成因复杂多样,不同的学派和理论对其解释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犯罪行为成因:1. 个体因素:个体的聪明才智、教育背景和人格特征等影响了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他人的尊重程度。
如,缺乏道德观念和自制力的人更易于产生犯罪行为。
2.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地位、教育程度和贫富差距等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经济贫困和社会不公平会增加犯罪的发生率。
3.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对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下,吸食毒品、赌博或对暴力行为的包容会增加犯罪行为的风险。
4. 周围环境:人们所处的环境和社会关系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二)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二)引言概述: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预防与控制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现象以及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犯罪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修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犯罪学的核心内容。
一、犯罪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1. 犯罪学的定义2.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3.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4.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4.1 早期的犯罪学理论4.2 现代犯罪学的兴起4.3 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动向二、犯罪与社会结构1. 犯罪与社会结构的关系1.1 社会结构对犯罪的影响1.2 犯罪对社会结构的影响2. 社会结构的类型与犯罪率的关系2.1 经济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2.2 教育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2.3 文化结构与犯罪率的关系三、犯罪学的犯罪类型分类1. 普通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区别 1.1 普通犯罪的概念与特点1.2 特殊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 犯罪的分类方法2.1 按犯罪对象分类2.2 按犯罪手段分类2.3 按犯罪目的分类四、犯罪学的犯罪心理学分析1.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与研究内容 1.1 犯罪心理学的定义1.2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主题2.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框架2.1 公共心理学理论2.2 犯罪心理学理论2.3 反社会心理学理论五、犯罪学的预防与治理策略1. 预防与治理的关系1.1 预防的概念与特点1.2 治理的概念与特点2. 犯罪预防的主要策略2.1 社会预防策略2.2 法律预防策略2.3 教育预防策略总结:通过修订本文,我们对犯罪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了梳理和整理。
犯罪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我们理解犯罪现象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犯罪学的各个方面,以提高我们对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doc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础。
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做出一个科学的、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理论中其他诸如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也唯有如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研究犯罪的概念,主要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到底应该如何定义,不仅困扰着国内的学者,而且在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也是一个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学者和犯罪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国外,甚至每个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概念。
[1]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甚至是没有一个定义能够获得学者们大体上的共识。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和成熟。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学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2]因此,必须对犯罪概念给予一个科学化的界定,因为这是解决犯罪学理论的基础问题,唯有牢固的基石,才能建立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提出的。
1885年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为名的著作。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延用下来。
但是,对于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学者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的犯罪学。
关于犯罪学的概念,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具体理解也不一样。
(一)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角度认识犯罪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对象的定义就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犯罪学的定义。
因为对犯罪学研究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认识,所以,从犯罪学研究对象看,可分成狭义的犯罪学和广义的犯罪学。
狭义的犯罪学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其研究对象为犯罪和犯罪人。
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临床犯罪学和一般犯罪学。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关注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重视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
强调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
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违反 法律、法规、规
章的行为
犯罪后果:犯罪 行为导致的损害
结果
犯罪对象:受到 犯罪行为侵害的
人或物 犯罪动机:促使 犯罪行为发生的
心理原因
主观要素
犯罪意图:行为 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主观意愿
犯罪动机:行为 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内在原因
犯罪预防:预防犯罪的发生和 减少犯罪的社会措施
犯罪概念的历史演变
古代:犯罪被视为 对神灵的冒犯,受
到神灵的惩罚
近代:犯罪被视为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世纪:犯罪被视 为对国王的冒犯,
受到国王的惩罚
现代:犯罪被视为 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受到法律的惩罚
犯罪学定义的特点
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特点
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策略和方法
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效果和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犯罪概念在法 律条文中的应 用
犯罪概念在司 法判决中的应 用
犯罪概念在刑 事侦查中的应 用
犯罪概念在预 防犯罪中的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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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0 4
在刑事政策制定中的应用
犯罪概念的定义和分类
犯罪原因的分析
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
区分故意犯罪与 过失犯罪的界限: 准确判断犯罪人 的主观心态和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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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0 4
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
犯罪概念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犯罪概念明确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犯罪概念有助于区分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 犯罪概念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犯罪学犯罪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犯罪的名词解释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通过研究犯罪的原因、类型和预防等方面,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防治。
在犯罪学中,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解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
犯罪通常被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不仅危害到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在法律体系中,犯罪往往被归类为刑事犯罪和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涉及违禁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
而民事犯罪则是指违反民事责任法律的行为,如侵权行为、不当竞争等。
尽管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违反法律并对社会造成了伤害。
犯罪学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犯罪的原因。
人们犯罪的动机和背后的因素可以是多样的。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行为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有关,比如贫困、失业、教育程度低下等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心理学派则强调个体的心理因素,比如不稳定的情绪、低自控力等可能使个体更容易参与犯罪行为。
生物学派则认为,遗传和生理特征也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
这些不同的解释视角都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犯罪行为的有效工具。
除了犯罪的原因,犯罪学还探讨了犯罪的类型。
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通常是指不涉及严重伤害行为的犯罪,如违反交通规则。
中罪则是指一些具有一定严重性但不致命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诈骗等。
而重罪则是指那些危害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恐怖袭击等。
除了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类型,犯罪学还致力于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的一个重要目标,通过了解犯罪行为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预防犯罪可以从预防犯罪机会、培养社会意识和提高社会公正性等方面入手。
此外,犯罪学还研究了刑罚适用和司法公正等问题,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传递来减少犯罪。
总之,犯罪学是一门旨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原因和类型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比如;刑法第168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目的是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不具备这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某种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比如;反革命杀人罪同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杀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 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普通故意杀人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量刑的情节..比如图财杀人;因奸杀人;出于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等;他们的动机不同;在处理上有轻有重..对动机卑劣的处刑要重些;对出于一些情有可原的动机;处刑可以轻一些..法律热线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修订稿犯罪学主要知识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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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
念和属性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
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
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
正文:
一、犯罪的概念
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
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
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
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违法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
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范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范围要大得多。
"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
(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
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
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
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
为,以及窥视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猥亵儿童癖者的猥亵诱拐(绑架)行为,均是基于性冲动动机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上可以把它们归入性犯罪的范畴。
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犯罪是一种狭义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广义的犯罪概念。
它是以刑法为依据,但又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他即包括刑法学的法定犯罪,又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明确这一概念,将有助于全面描述犯罪现象,正确解释犯罪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同时也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的属性
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
(一)阶级性。
犯罪具有显着的阶级性,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生密切相连。
从犯罪的产生看,犯罪与国家、法律紧密相连。
人类发展史表明,当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时,没有法律、没有犯罪。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两大对立阶级和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犯罪现象才应运而生。
从犯罪本质看,它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破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的行为以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
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法律所反映的都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特定的刑法规范中,就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从犯罪的发展变化,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犯罪规定。
(二)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
犯罪是对犯罪对象利益的破坏。
犯罪对象的利益是有层次的,可分为公共
利益、群体利益、个体利益。
这三种利益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各利益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犯罪行为往往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统治秩序,另一方面又破坏了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依附关系。
因此,犯罪具有社会性。
从犯罪的类型来看,多数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的是各阶层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这些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和利益。
犯罪的社会性决定了犯罪在一定时期具有普遍性。
尽管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但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纵向上往往具有历史和继承性,在横向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共同性。
例如,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行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的相对性。
该属性是犯罪阶级性、社会性的必然派生。
其是指对某一行为的犯罪标准具有可变性。
通俗说,即此时此地是犯罪行为,彼时彼地则可能不是犯罪行为;反之亦然。
1.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区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第一,犯罪具有阶级属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犯罪观。
同一行为,剥削阶级认为是犯罪,而被剥削阶级可能认为不是犯罪;反之亦然。
第二,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打上了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烙印,因此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就导致了不同的犯罪观。
对于同一种行为,不同的文化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标准。
比如,堕胎在我国属于合法,在西方一些国家则视为非法。
2.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由于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
同样一种行为,在此时被视为犯罪,在彼时则视为合法。
例如,在我国古代,通奸被视为
犯罪行为,严加惩处。
新中国成立后在新刑法颁布前,将其定为流氓行为,而现行刑法则对此不予定罪。
再如,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中,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一度将超过一定地区的长途贩运规定为投机倒把罪。
现在,同样的行为则视为正常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