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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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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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1981222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4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候选人产生第九章竞选演说第十章选举大会第一节选举大会基本规则第二节选举大会程序第三节投票站投票第十一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一节另行选举第二节重新选举第十二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4•【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CATALOGUE目录•引言•选举工作准备•选举过程实施•选举结果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教训与改进建议•附录与致谢周期性换届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确保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民主自治体现推动乡村振兴换届选举背景总结经验评估效果改进工作030201报告目的和意义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内容范围报告范围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内容在换届选举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

宣传效果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法规宣传成员构成工作职责成立程序选举委员会成立选民登记与核实登记对象01登记方式02核实程序031 2 3公开透明多渠道提名资格审核候选人提名与确认03村民教育01公平公正02宣传平台竞选活动组织投票过程管理0102总体选举结果新一届村委成员共计XX人,平均年龄XX岁,其中XX%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成员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干部,也有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新生力量,形成了良好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在成员构成方面,注重了性别平衡和民族平等,女性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比例适中。

新一届村委成员分析本次选举结果与往届相比,新一届村委成员的平均年龄更加年轻,学历水平普遍提高。

在成员构成方面,女性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比例有所增加,体现了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通过与往届的对比,可以看出本次选举在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为今后的村委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往届选举结果对比经验:•充分准备: 提前进行选民登记,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为选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广泛宣传: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选举宣传,提高选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确保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选举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严密组织: 选举过程中,设立监票人、计票人等角色,保证选举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八)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实践证明,试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试行很有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法,试行法执行的情况差别很大。

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修订试行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迫切需要的。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10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上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完善。

村民选举法全文

村民选举法全文

村民选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规范村民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村民选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第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方案,组织选举宣传,公布选举程序,接受选举投诉,组织投票选举等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公告、登记选民、审查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等.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七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发布选举公告:(二) 登记选民;三) 亩查选民资格(四) 公布候选人名单(五) 投票选举(六)公布选举结果第八条选民应当在选举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投票选择。

投票可以采用纸质投票或者网络投票等方式。

第九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公布当选人名单,并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章选举争议解决第十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

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规定进行选举的:(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 阻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对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当选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其无效,并依据本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选举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出处:作者:责编:李世波时间:2011-03-04 13:07:21 浏览:69次评论:0条(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2017-2018学年下学期高一政治必修2每日一题:目前我国的选举方式(2018年3月15日)

2017-2018学年下学期高一政治必修2每日一题:目前我国的选举方式(2018年3月15日)

高考频度:★★★★★难易程度:★★★☆☆采用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是不同的,这是因为A.选举方式的选择受人的心理因素的制约B.选举方式的选择受社会政治制度的制约C.选举方式的选择受地理环境的制约D.选举方式的选择受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的制约1.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1)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2)选举方式的选举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2.我国目前的选举方式(1)改革开放以来,顺应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级,并普遍实行差额选举。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我国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3.目前我国的选举类型(1)人大代表的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因此,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就是中国最重要的国家选举活动。

(2)国家主席的选举。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

(3)地方领导人的选举。

在中国,地方领导人的选举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的选举。

(4)补缺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中,如果出现代表或由他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因调职、撤换、罢免、辞职、死亡等原因出现空缺时,须进行缺额增补选举,这就是补缺选举。

(5)预选。

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

村民理事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村民理事会是村级民主自治组织,旨在加强村民自治,推动村级事务的公正、透明和民主化。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民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成员选举和运作方式,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村庄的良好发展。

1.2 法律依据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组织结构2.1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包括选举村民理事会成员、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等。

2.2 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2.3 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是村民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有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主任由理事长任命,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三、职权范围3.1 村民代表大会职权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决定村民理事会的组成、工作报告和重要决策事项,选举村民理事会成员,监督村民理事会的工作。

3.2 村民理事会职权村民理事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村民理事会章程,制定村级规划和发展计划,决定村级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组织和协调村庄的公共事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庄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

3.3 理事会办公室职权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村民理事会的具体工作,包括召集和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理事会会议,起草和执行决议,协调各部门和村民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等。

四、成员选举4.1 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由村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4.2 村民理事会选举村民理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和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3.14•【文号】主席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0.03.1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我国农民行使选举权的困境与突破

我国农民行使选举权的困境与突破

我国农民选举权利行使的困境与突破作者姓名:范贵芬指导老师:聂早早摘要:选举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已被载入我国《宪法》。

在代议制和普选制这样一种政治运行机制模式下,选举权利的正确行使被法律赋予了相当重要的意义法律不断给予民主权利以制度保障,尤其确立了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重要地位。

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权利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的政治环境中,农民选举权利的行使正面临着瓶颈,严重影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如何规范这种权利的运行模式,如何真正代表民意正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农民选举权利的行使方式等基本现状开始,逐步探索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我国农民选举权利行使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选举权;农民;权利行使方式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从第一部选举法颁布至今,其经历了多次修改。

农民选举权利的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修改议案,曾被多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确立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人民欣喜地看到所谓城乡“同票同权”有了法律保障。

然而,从立法文本到法律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选举权利的保障依旧面临诸多挑战,农民参加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农民参选过程中涉及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举权利的行使。

一、民主选举的立法(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概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现代民族国家公共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都受到各国宪法等根本大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目前,我国存在三种类型的法定民主选举。

第一种是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种选举适用《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状告村委会的诉状范本

状告村委会的诉状范本

状告村委会的诉状范本【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某某(男/女,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被告:某某村委会(地址等基本信息)【事实和理由】尊敬的法官:本案原告某某在此向贵庭提出状告被告某某村委会的起诉。

一、被告(某某村委会)拒绝执行合法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委会对村里的民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修建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提供基本教育、解决农民工赋闲、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

而被告某某村委会无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支持。

特别是有关公共事务的管理,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在一些重要决策中甚至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被告虐待、欺凌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尽管原告居住在被告的管辖范围内,但被告忽视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时,以不人道的方式对待和对待原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解决原告所提出的合理诉求。

例如,对于道路的维修,原告要求被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但被告未能采取任何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在提供基本教育方面,被告也存在明显的失职现象,导致了原告子女的接受教育的难度和质量下降。

三、被告拖延、敷衍和拒绝履行原告的合法诉求。

在原告提出各种正当请求时,被告以各种方式拖延时间、敷衍应对或干脆拒绝执行。

例如,在原告多次要求道路维修的情况下,被告只是口头上表示同意,却未能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

再者,在原告提出基本教育改善的诉求时,被告只是强调教育资源有限,未能采取更具体的措施解决问题。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特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一、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立即履行其职责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道路维修、环境卫生、基本教育和农民工赋闲等问题,确保原告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责令被告某某村委会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因被告行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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