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对城市更新的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并试行。

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更新重点将放在老旧、拆迁、改造和危险区域。

同时,城市更新要注重保护历史遗产、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城市产业结构和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注重民生改善、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其次,上海市规定了城市更新的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的主体包括政府、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和社会资源等。

程序包括项目筛选、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拆迁补偿合理、合法合规等。

再次,上海市提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机制。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可以由政府财政、市场资本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提供。

政府财政将采取适度债务融资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并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此外,上海市还对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居民补偿安置、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与房屋征收要按照程序进行,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并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安置房屋。

公共设施配套要满足城市更新后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划管理、民主监督、执法检查和社会评价等。

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法律的要求进行。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城市更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主体、程序、资金保障、居民补偿、公共配套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上海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这将有助于促进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年11月9日)沪府发 2017 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㊀㊀旧区改造是伴随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做好发展新阶段的旧区改造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㊁文化㊁内涵,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中央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委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就坚持 留改拆 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留改拆并举㊁以保留保护为主,保障基本㊁体现公平㊁持续发展 的要求,适应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需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运用城市有机更新的理念,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稳妥有序,分层分类推进实施 留改拆 工作,多途径㊁多渠道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保留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属地责任;坚持居民自愿,倡导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三)工作范围将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㊁配套设施不健全㊁安全存在隐患㊁群众要求迫切的各类旧住房,纳入 留改拆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二级旧里为主的旧式里弄及以下房屋,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各类里弄房屋,各类不成套旧住房等.(四)工作目标推进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㊁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以及规划明确需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实施修缮改造250万平方米,其中优秀历史建筑修缮50万平方米.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重点实施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套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㊁厨卫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 十三五 期间,实施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5000万平方米,其中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1500万平方米.推进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工作,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十三五 期间,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为主的房屋改造240万平方米.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各类保留保护建筑管理和修缮加强保留保护建筑管理.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巡查执法,严格优秀历史建筑㊁文物建筑等的日常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从城市空间肌理㊁历史文脉㊁文化传承角度,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拓展保护对象.加强历史建筑传统修缮技术研究,培育专业修缮队伍,建立保护修缮标准体系,兼顾保护和利用㊁功能开发和历史传承㊁技术创新和传统工艺的有机结合,形成历史建筑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继续推进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对于规划明确保留保护的各类里弄房屋,按照 确保结构安全㊁完善基本功能㊁传承历史风貌㊁提升居住环境 的要求,提高修缮标准,加大修缮力度.具体实施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各类里弄房屋修缮改造技术导则»等执行.积极探索保留保护建筑改造试点.开展保留保护建筑内部整体改造㊁抽户(幢)改造等试点,通过改造,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减轻房屋使用强度,增加小区公共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更好保护历史风貌.可根据改造方案确定抽户对象,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货币化置换或房屋置换方案.市里可统筹征收安置住房作为置换房源.对符合条件的被抽户对象,纳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范围,及时予以解决.改造后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实际确定房屋类型㊁换发租赁凭证,并调整标准租金.其中,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纳入出售范围.(二)综合推进各类旧住房修缮改造加大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力度.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要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门«关于 十三五 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切实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通知»和«上海市成套改造㊁厨卫等综合改造㊁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技术导则»明确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坚持内外兼修.拓展旧住房修缮改造内涵.鼓励各区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不断丰富改造内容.在旧住房修缮改造中,将管线入地㊁二次供水改造㊁消防设施改造㊁截污纳管㊁积水点排除㊁电力表前计量设施改造㊁环境整治㊁道路整修㊁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有机统筹,按照 便民㊁利民㊁少扰民 的原则,根据条件综合实施.有序开展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对不属于保留保护对象㊁未纳入旧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差㊁年久失修㊁基本设施匮乏㊁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旧住房,以及被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为危房或局部危险房屋㊁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开展拆除重建改造.拆除重建改造应发挥居民自治作用,并按照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的认定条件㊁改造程序㊁规划建设等要求实施.鼓励户型设计创新,在不减少原住户居住面积㊁完善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规划设计应按照规划导向,明确地区功能优化㊁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完善㊁居住品质提升㊁小区环境改善㊁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规划建设水平和改造品质.通过市㊁区财政补贴资金㊁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㊁政府回购增量房屋收益㊁居民出资部分改造费用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资金.(三)稳妥推进旧区改造稳步实施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各区应树立成片保护的理念,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旧改地块实际情况编制改造方案,经历史风貌规划评估和认定后实施改造.对于需要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和居住使用功能的,可按照 留房留人 等方式,实施修缮改造,保护历史风貌特色,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需要风貌保护且对居民重新安置的旧改地块,可通过 征而不拆 等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原有建筑保留,征收完成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保留保护改造和利用.积极推进未纳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改地块改造.对规划明确无保留保护要求的旧改地块,继续通过房屋征收等方式,按照两轮征询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旧改地块整体改造.妥善处置历史遗留 毛地出让 旧改地块.对于 毛地出让 旧改项目,按照 尊重历史㊁分类指导㊁一地一策 的原则,根据保留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继续推进改造,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继续改造的,可按照本市旧区改造中 毛地出让 地块处置有关政策处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快落实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对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建立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对新增风貌保护对象的改造项目,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可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㊁定向挂牌㊁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对不涉及风貌保留保护的改造项目,其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细化完善相关用地性质㊁建筑容量㊁建筑高度㊁地块边界等方面的规定.(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㊁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㊁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款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㊁区风貌保护及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重点区域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具体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继续完善市㊁区合作实施旧区改造模式,对重点旧区改造地块继续采取市㊁区合作进行土地储备的方式,或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市㊁区两级投入资金的比例分成,在扣除国家规定计提专项基(资)金和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旧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对旧区改造及征收安置住房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收,按照财政部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居民安置时,经认定,可参照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税收减免政策.(三)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发挥征收安置住房的保基本功能.全面核查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㊁居民家庭人员和他处住房等情况,做到 房屋状况清㊁人员情况清 .征收安置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优先供应居住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保障基本功能.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和租用公房凭证的总数,原则上以不高于1ʒ1的比例配置.科学完善征收安置住房定价机制,供应价格与市场价逐步接轨.各区在使用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时,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房屋征收地块签约期满生效后,剩余的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应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合理设置奖励补贴科目和标准.科学㊁规范㊁公正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严格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奖励补贴设置规定,控制奖励补贴金额在征收补偿款总额中的比例,体现房屋征收的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市场化补偿.对按期签约㊁搬迁的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除签约㊁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再增设其他奖励科目.各区根据基地特殊情况需要设立其他补贴科目的,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筹平衡.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并举.房屋征收地块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确保他处无房㊁居住困难的被征收对象可选择实物安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求被征收人㊁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前,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水平协调平衡.(四)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对人口导入区在土地㊁资金㊁人口㊁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综合支持政策.坚持大型居住社区的用地属性,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供应,积极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基地的土地储备㊁征收腾地和开工建设,确保旧区改造用房需求.继续发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对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各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和筹措区属征收安置住房㊁就近安置房等,满足居民多元安置需求.坚持集中有序发展,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国有企业骨干优势,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内外配套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管㊁开办运营.坚持提升管理能级,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化镇管社区机制,推动执法㊁管理队伍力量向大型居住社区倾斜.(五)研究完善 留改拆 相关政策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深化㊁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等,进一步研究完善旧住房修缮改造技术标准,以及房屋协议置换㊁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办法,并将 留改拆 相关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进一步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和顺利推进 留改拆 工作.四㊁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是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历史风貌保护,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㊁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更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㊁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资源㊁形成合力,细化任务㊁落实责任.(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 留改拆 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完善,组织推进试点项目,对各区的工作开展加强统筹指导㊁协调推进和监督考核.增补市文物局为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留改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发挥街镇㊁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宣传教育㊁组织动员和群众工作等优势,尊重市民群众的选择权㊁参与权㊁知情权和监督权,争取市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坚持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区政府责任管理和政绩考核范围.各区政府要结合全市目标任务及本区实际,制定 留改拆 并举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的规划㊁计划.各类旧式里弄房屋的修缮改造项目,经认定后可纳入旧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范畴.市㊁区监察和相关部门等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全市 留改拆 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12月20日)沪府发 2017 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㊁放管结合㊁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㊁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㊁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7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㊁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㊁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㊁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府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3〕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五年实施评估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本市组织开展《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评估,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提高站位、放眼国际。

围绕“五个中心”建设要求,坚持“四个放在”,全面评估“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情况,加强与全球城市的对标分析。

(二)战略引领、突出重点。

准确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聚焦上海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关键变量,深入开展实施评估工作。

(三)科学评估、动态维护。

大兴调查研究,运用数字化技术方法,组织第三方独立评估,邀请多领域专家参加,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强化实施评估成果对总规动态维护和政策制订的反馈作用。

(四)协同协作、统筹推进。

注重部门合作、市区联动、区域协作,将“上海2035”总规五年实施评估工作和“十四五”中期评估工作紧密结合,促进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衔接。

二、评估对象和时点主要评估“上海2035”总规实施情况,同步评估《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各有关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市级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全球各大城市更新制度办法汇总
简介
本文档旨在汇总全球各大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以便进一步研究和比较不同地区的更新政策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主要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概述。

纽约市
- 更新计划:纽约市制定了一套更新计划,旨在鼓励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效率提升。

计划为建筑业主提供财政激励和技术支持,以推动建筑物的更新和改造。

- 更新许可证:为了确保更新工程符合法规,纽约市要求建筑业主申请更新许可证。

该许可证需要通过相关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更新计划的合规性。

伦敦
- 更新补贴:伦敦市政府为居民和商业建筑提供更新补贴,以鼓励能源效率和建筑物更新。

该补贴可以用于更新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帮助业主降低能源消耗和改善建筑设施。

- 更新监管:伦敦市制定了一系列更新监管政策,以确保更新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建筑业主需要符合相关更新标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检查。

上海
- 更新资金支持:上海市政府为建筑业主提供更新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进行建筑物的更新和改造。

资金可以用于设备更新、节能措施的实施和维护费用等方面。

- 更新计划管理:上海市设立了更新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更新计划的执行。

该机构与建筑业主和相关部门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小结
以上仅是一些主要城市的更新制度办法概述,不同城市在更新政策和法规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进一步研究各城市的具体更新制度办法,可以为我们在更新项目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沪财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及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是指在本市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经甄别确需成片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旧改地块,是指黄浦、杨浦、虹口、静安(原闸北区域)等区内经市相关部门确定的,并由市、区两级通过土地储备等方式参与或实施的旧区改造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是指纳入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资金按规定实行分级设立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等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一)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重点旧改地块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土地出租收入以及通过开发权转移、开发建筑面积奖励取得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全部收入;(二)黄浦、杨浦、虹口、静安等旧改任务较重的区,除第(一)项规定外其他地块出让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及土地出租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并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部分;(三)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四)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五)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六)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沪府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着力强化城市功能,以区域更新为重点,分层、分类、分区域、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更好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有序开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有机更新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

坚持自上而下的规划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更新需求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项目化推进,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二)区域统筹,整体推进。

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统筹建筑空间、滨水空间、街道空间、绿色空间和地下空间全要素管控,推动区域整体更新。

(三)民生为先,品质为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需求,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更加注重职住平衡,提供更高品质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城市更新政策与地价评估

城市更新政策与地价评估
转型为商业、办公用地的,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60%以上的物业 产权。
• 为什么需提供部分用地或物业用于公益性用途?
• 政策解读: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是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 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以规划为引导,中心城区 通过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 服务设施;产业园区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新技术和 “四新企业”等发展规划,按照构建科技产业商务社区要 求,加大科技创新平台、众创空间建设,增加公共租赁公 寓、教育文化场所、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配套 服务功能,促进产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实现城市功能
38.30%
城市绿化覆盖率
70%
64.50% 58.70%
39.59%
20%
0% 上海
香港
东京 新加坡 全国平均
人均公园面积(平方米/人)
8
6.52
5.91
6
4
3.11
2
0.93
0
上海
首尔都市圈 东京都市圈
广州
5.96 苏州
三、用地绩效不显著,建设用地利用总体水平和工业用地绩效与国际大都市存在较 大差距
2014年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GDP为7.81亿元/平方公里,仅为纽约的1/2 (2002年)、香港的1/7(2005年)。2013年地均工业生产总值45亿元/
平方公里,仅为纽约的1/2(2002年)、东京的1/4(2007年)。
亿元/平方公里 70 60 50
49.54
53.67
58.55
40 30 20
10 5.84
26.83 16.51 7.81
0 上海2010 上海2014 纽约2005 东京2005 首尔2005 巴黎2005 香港20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上海市和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对比

上海市和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对比

• 纳入市对 区专项转 移支付
4.市级专项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成片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改造项目贷款按 年度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利息补助。贴息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准, 最多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 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财政 局提出贴息申请,市财政 局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支付 至项目实施单位。
区域内地块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 用途基准地价的150%;
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 基准地价的70%。
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 用途的基准地价
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具体补偿 标准,可以由相关区县政府集体决策确定。
政府主导,权利人和 其他相关人参与
费或承担用其比他由例相区由关政各人府方共、协同权商承利担人,一权般利不主增体加和建功筑能面积,不改变
权利主体
实施主体自筹
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 按公告基准地价补差价; 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权利主体自行实施; 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合作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
不纳入更新单元的: ✓ 单独的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 ✓ 政府土地整备范围; ✓ 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用地; ✓ 未建设用地(<3000平方米、10%); ✓ 单栋零散的危房; ✓ 旧住宅区不满20年; ✓ 旧商业区、工业区不满15年; ✓ 已实施城中村综合整治未满5年。
四、政策要点(上海市)
一、政策梳理
深圳市
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 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 [2018]8号);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 [2018]11号); 2019年,《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制订《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 年)》; 2019年,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旧住房更新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做好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工作,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多渠道、多途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适应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需要,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旧住房更新改造放在城市更新体系中更突出的位置,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留改拆”并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改造水平,加快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居住品质,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有机更新,存量提质与增量优化相结合。

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宜居性、包容性”的总体要求,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逐步实现城市结构调整优化,有效促进城市更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发展。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
(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
(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
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 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区县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实施计划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区域评估要确定地区更新需求,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是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合同的方式,通过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区域评估的内容)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地区评估。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明确地区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对建成区
中由区县政府认定的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并予落实。

第十条(区域评估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时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

第十一条(区域评估的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区域评估并形成报告,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涉及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重要地区、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需预
先经过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实施计划的编制)
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为依据,以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改造意愿为基础,落实区域评估的要求,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的作用,统筹各方意见,合理应用政策,形成依法合规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计划的内容)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建设方案。

一个城市更新单兀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二)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实施要求,协商明晰单元的更新主体、权利义务、推进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计划的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确定)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形成后,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中,建设方案涉及调整已批准规划内容的,在实施计划编制过程中,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区县政府共同明确规划调整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后,提出城市更新项目功能、改造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规划政策)
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土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二)在同一街坊内,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块可进行拆分合并等地块边界调整。

(三)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围内,建筑高度可进行适当调整,超过高度规定,应当进行规划论证。

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等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增加风貌保护对象的,可予建筑面积奖励。

(五)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六)城市更新中应当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实现节能环保高标准,加快低碳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对建筑第五立面进行生态化、景观化以及其它有益于增加公共价值的改造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联合体为主进行更新增加建筑量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扩大用地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确定。

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增加用途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
利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三)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四)城市更新的风貌保护项目,参照旧区改造的相关规定,享受房屋征收、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规划土地历史问题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附则)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对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