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即: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仲裁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仲裁是什么意思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2、《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明确仲裁与诉讼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及与企业有合作或合同关系的外部单位。
二、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仲裁与诉讼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中立、平等、保密的原则,依法公正裁决。
2.自动解决原则:优先采取解决纠纷的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尽力避开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3.快速高效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4.合法合规原则:依法办事,确保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仲裁管理程序1.发起仲裁:当发生与企业合作方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员工应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出仲裁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确定仲裁机构:企业高级管理层将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提交仲裁申请:员工应将仲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抄送企业高级管理层。
4.答辩与反诉:被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5.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仲裁庭,审理相关事务并作出裁决。
6.仲裁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仲裁裁决,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诉讼管理程序1.发起诉讼:当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员工应聘请律师,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受理与审理: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3.答辩与反诉:被起诉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4.证据交换:双方应依照法院要求,及时、准确地交换证据料子。
5.庭审与裁决:法院将布置开庭审理,并依据证据和法律判决案件。
6.判决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法院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五、纠纷和解与调解1.强制和解:当双方存在争议且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采取强制和解措施,将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
集体劳动仲裁流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劳动保护纠纷等。
第三条集体劳动仲裁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处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是集体劳动仲裁的主体,承担组织仲裁、调解、裁决职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资格,能够独立行使代表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实施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每年定期组织劳资关系培训,提高仲裁员和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二章仲裁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及时了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求,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仲裁程序流程及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当事人不能前来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与。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证据,并有权质证对方证据。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调解与执行第二十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消除矛盾,达成协议。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调解纠纷,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送达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人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法,常见于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为了保障公正和高效的仲裁过程,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首先,仲裁实行公正的制度。
一方面,仲裁人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接受相应的道德约束。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另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仲裁人被发现存在不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换仲裁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实行高效的制度。
为了缩短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会尽力避免不必要的延期,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和裁决。
同时,仲裁庭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以更快速解决纠纷。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制定一些流程规则,如提交证据的期限、口头辩论的时间等,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再次,仲裁实行保密的制度。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和仲裁人对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材料保密。
这有助于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企业声誉的受损,同时也保护了个人隐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而不予公开。
这种保密制度有助于建立起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使得他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和终局性,不受上诉的干扰。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争议的持续时间和成本,并提高仲裁裁决的实质性效力。
同时,一审终审的制度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参与,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仲裁实行公正、高效、保密和一审终审等一系列制度,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和有效的机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纠纷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并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公开、规范、及时、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劳信访案件的妥善化解。
第三条仲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仲裁争议案件处理第四条仲裁庭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七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应完成案件的装帧归档工作。
第八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公正独立履行职责,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九条仲裁庭裁决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三、涉劳信访案件处理第十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一条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第十二条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不推迟、不敷衍,不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仲裁工作纪律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希望寻求第三方公正裁决的情况下,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介绍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
公正是指仲裁裁决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
公平是指仲裁裁决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是指仲裁的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合法是指仲裁应当基于法律依据进行,依法裁决。
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先的仲裁条款或是事后的书面协议。
双方约定的事先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的规定等。
事后的书面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组成一般是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也可以是由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一般应当是公正、独立、专业的第三方人员,具有相关的法律、商业或专业知识和经验。
当事人有权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机构的规定对仲裁员提出合理的质疑。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争议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支付仲裁费用。
被申请方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仲裁庭在听证阶段应当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最后,仲裁庭将根据听证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争议做出的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有理由、不违反公序良俗,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直接执行,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协助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的原则,以及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程序。
这一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制度流程清单范本
仲裁制度流程清单范本一、仲裁申请1.1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2 仲裁申请应包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3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合同、证据等相关材料。
二、仲裁受理2.1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2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2.3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仲裁准备3.1 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组成仲裁庭,并告知当事人。
3.2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3 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向仲裁庭申请。
四、仲裁庭审4.1 仲裁庭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开庭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书记员的姓名和职责;(2)当事人陈述;(3)仲裁员提问;(4)当事人质证、辩论;(5)仲裁员总结争议焦点;(6)当事人最后陈述;(7)仲裁员宣布休庭。
4.2 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仲裁裁决5.1 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5.2 裁决书应当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法律依据;(3)裁决结果和费用承担;(4)仲裁庭的签名和日期。
六、仲裁执行6.1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6.2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
七、仲裁保密7.1 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外界透露。
八、仲裁回避8.1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仲裁管理制度一、引言劳动是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环节。
劳动是生产的源泉,劳动力是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抵触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争议对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重要的影响。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解决的主要形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对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劳动仲裁进行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中可以产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工时、薪酬、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待遇等的规定执行等。
2、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争议。
3、集体合同规定的争议。
4、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所引起的争议。
5、经济补偿争议等。
三、劳动仲裁的定义劳动仲裁是指职工因要求执行或解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定法规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争议等,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通过和解、调解、裁决等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过程。
四、劳动仲裁的管理制度1、组织建立(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劳动仲裁管理制度,并定期调整、完善。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的劳动仲裁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劳动仲裁工作的具体落实。
2、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书面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受理的日期。
(3)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定期公开进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3、仲裁裁决(1)劳动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汇总总结,做出公正公正的裁决。
(2)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4、法律保障(1)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仲裁的适用条件、程序、裁决结果等进行法律保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适用于公司内部仲裁工作。
二、职责和权力1. 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机构,由公司聘任的专业人士组成。
2. 仲裁员是公司聘任的具有独立公正资质的专业人士,负责具体案件的仲裁工作。
3. 仲裁助理是协助仲裁员进行仲裁工作的人员。
三、仲裁程序1. 案件受理: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相关方。
2. 调解和协商:仲裁委员会有权在调解协商过程中介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3. 仲裁庭组成: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既定程序组成仲裁庭,其中至少有一名仲裁员。
4. 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质证,仲裁员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和进行质询。
5. 书面材料和口头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书面材料和进行口头辩论。
6. 裁决结果: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保密原则1. 仲裁工作属于机密性质,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对案件材料妥善保管。
五、费用和补偿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的工作报酬由公司支付,具体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3. 本制度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涉及此次仲裁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二)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在面临纠纷或争议时,通过一套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的制度。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或者其他独立的评估机构。
仲裁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双方协议:参与仲裁的各方必须事先同意接受仲裁裁决,并签署仲裁协议。
2. 仲裁机构:为了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选择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工作。
仲裁制度模板
仲裁制度模板一、仲裁制度概述仲裁制度是一种替代诉讼机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制度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大类,分别由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仲裁机构负责。
二、仲裁机构及仲裁员1. 仲裁机构:我国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专业的仲裁机构,各级地方性仲裁机构也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案件。
2. 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仲裁员可以是专职或者兼职,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三、仲裁申请及受理1. 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书、证据材料等。
2.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四、仲裁程序1. 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请求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
2.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有权陈述、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六、仲裁保密制度1. 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应当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
2. 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员助理等对仲裁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七、仲裁费用1.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申请费、仲裁审理费、仲裁员报酬等。
2.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分担方式。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1. 仲裁的定义及背景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即仲裁庭)进行公正、中立地裁决,解决相互争议的方法。
它是一种比较灵活、高效、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劳动、国际贸易等领域。
仲裁制度的实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法定的裁决机构,以及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那么,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下面将对仲裁的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2. 仲裁制度的来源和法律基础仲裁制度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
国际仲裁主要以《纽约公约》为基础,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仲裁也受到其他国际组织的指导,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机构等。
在国内,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的仲裁法律。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国内仲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的程序、资格、程序等。
3. 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确保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仲裁机构一般由独立的法律实体组成,与法院和政府机关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和监管机关的管理,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培训和监管机制,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仲裁的质量。
4. 仲裁员的资格和选拔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对争议进行裁决。
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仲裁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素质。
通常,仲裁员的资格需经过认证或注册。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或领域的资格和经验,且不受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
在选拔仲裁员时,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和选择。
5. 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程序是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仲裁程序一般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制定并告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后,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仲裁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运作第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裁决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四、仲裁调解和和解第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保密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裁决书的效力
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 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 认和执行。
2.独立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但是,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 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1.合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 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
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 门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根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 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 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和承认。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作 出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执行人所属国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的,如果双 方存在双边条约或协定,则根据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中订立的有关相互承认和执 行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
谢谢!!!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
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 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开庭和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 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书面审理方式
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 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 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