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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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收到了您关于涉及诈骗罪的咨询案件。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和情况,我给出如下关于涉嫌诈骗数额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诈骗数额从而决定了该罪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手段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即六百美元)以下,一般应当认定为轻微诈骗,属于轻罪,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本案涉及的诈骗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七百元(即九十美元)以上,该数额已超过了轻微诈骗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
普通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种类比轻微诈骗要更为严重。
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普通诈骗的犯罪行为要求返还财物、支付损失、支付罚金,甚至可以进行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被判定为普通诈骗,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法律适用的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法官将根据案情,在法律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寻找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好运。
此致,[您的名字]法律顾问。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c54410ef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9.png)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有关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
以下是我对诈骗罪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首先,我将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欺骗行为、责任人的故意、欺骗导致他人产生错误的信念、被欺骗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不同司法体系,这些要件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诈骗罪的严重性和刑罚,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其次,我将评估诈骗罪的证据标准。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对某人定罪诈骗罪,通常需要清晰、具体、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构成要件。
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文件证据、财务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有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并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将讨论刑罚和惩罚措施。
诈骗罪的刑罚根据严重性和罪行造成的损失而变化。
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刑期可能从罚款开始,然后可能会增加到缓刑、监禁和社区服务等刑罚。
有些司法管辖区还可能会追加没收不法所得或追诉附带民事责任等。
最后,我建议您采取的法律行动。
如果您相信自己成为了诈骗行为的受害人,您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您还可以考虑咨询律师以获取更详尽的法律建议,并了解您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选择。
总结,诈骗罪是一种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刑罚,对于受到这一罪行的人提供帮助。
但请注意,这仅是一份概述性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法律问题仍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个性化的建议。
希望这封法律意见书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您的名字)。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cbf147d9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a2.png)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拟定的“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我已经认真核实并拟定如下:一、基本信息甲方(诈骗罪被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被骗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是本案的被告人,乙方是被骗人。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乙方支付对应款项。
但事实上,甲方并未提供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而是以诈骗手段骗取了乙方的钱财。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甲方必须诚信守约,不得以违法手段取得利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必须支付约定的款项,但支付款项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合法维权。
甲方和乙方的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乙方支付对应款项。
期限: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服务期限。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合同时,甲方和乙方都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利。
同时,如果合同中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应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甲方和乙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但鉴于甲方实施了诈骗行为,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意见书所列明的各项条款都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如果出现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弥补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的具体意见,请您对拟定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
此致敬礼XXX律师20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723816f50722192e4436f607.png)
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董XX、吴XX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董XX的辩护人。
现就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律师意见: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是否通过一定的途径便可得到积极救济而确定。
如能得到积极救济,则本案应以民事欺诈视之,不宜认定成犯罪;如得不到积极救济,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种情形下,要对诈骗数额的多少作出适当认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观上因要归还其欠犯罪嫌疑人吴XX的债务,确实是想出售涉案房产(刑事侦查卷宗贰卷4页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观上并没有虚构身份及房源,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受骗后,能够轻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争议房产的信息。
这从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卷1-12页次)、证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卷13-20页次)及相关询问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犯罪嫌疑人董XX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据此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自述在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义已经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3页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诉讼,其诉请要么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诉请都有实现的可能性。
如以诉讼结果为导向,被害人的诉请往往是选择后者,如此诉请能够得到满足,则本案不宜认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对其物理转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为了保障房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又在涉案房屋上设置了二次抵押,这样在房产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刑事侦查卷宗叁卷48-63页次)。
(六)结合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述,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通过从程序上讲并没有太多困难的诉讼途径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06665e94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d8.png)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本案中,涉案嫌疑⼈陈某由于曾经对被害⼈有过帮助,其利⽤了这⼀优势取得了被害⼈的信任,便以被害⼈为⽬标。
⾸先,在客观⽅⾯陈某采取了欺骗的⼿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真实⾝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了两份不同的⾝份证复印件,⽽且被害⼈按⾝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并⽆此⼈)。
被害⼈由于陷于陈某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交付和银⾏转账的⽅式交付给陈某,⾦额达20万之巨。
陈某得款后,并没有⽤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是⽴即采取搬家、停机的⽅式断绝了与受害⼈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于挥霍享乐的腐朽⽣活⽅式,⾄今毫⽆⾳讯。
由此可见,陈某苦⼼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遗。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该法律问题的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诈骗既遂,⾦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
⼆、本案不是普通借贷纠纷。
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借⽤⼈多是以真实⾝份提出,注明正当⽤途,在借贷双⽅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起来的合法关系。
⽽以借贷形式的诈骗,⾏为⼈多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份,虚构借贷⽤项,使对⽅受蒙骗,是⼀种⾮正常交往。
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归还,失去偿还能⼒,但是其仍然具有偿还的诚意,积极履⾏偿还义务,即便暂时外出躲债,⼀旦情况好转便会归还,这说明借⽤⼈主观上没有⾮法占有的故意。
⽽那些采取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款后⼤肆挥霍或⽤于⾮法活动致使不能按期还债,甚⾄携款潜逃、断绝联系的,⾏为⼈既⽆偿还诚意,也⽆归还能⼒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不是民事欺诈。
所谓民事欺诈⾏为,是指⼀⽅当事⼈为了使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以不真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给对⽅造成损失的⾏为。
董某雨涉嫌诈骗案法律意见书(撤销案件并被认定为被害人获得赔偿)
![董某雨涉嫌诈骗案法律意见书(撤销案件并被认定为被害人获得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41590c1b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97.png)
董某⾬涉嫌诈骗案法律意见书(撤销案件并被认定为被害⼈获得赔偿)关于董某⾬涉嫌诈骗犯罪法律意见书某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征得董某⾬本⼈同意,河南新⼤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犯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接受指派后,本⼈依法会见了董某⾬本⼈,认为董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如下:⼀、董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他⼈钱财的故意。
1、董某⾬系本案受害⼈。
本案并⾮属于共同犯罪,在案件中董某⾬本⾝属于受害者。
通过董某⾬的陈述案件事实,⽑⽑、妮妮⼆⼈多次对董某⾬以迷信形式进⾏诈骗,取得数额较⼤的财物。
2、董某⾬未共谋诈骗他⼈财物。
据董某⾬陈述,本案中妮妮声称⾃⼰的⿐⼦不舒服,由董某⾬带其去本村⼀位奶奶家(系董某军母亲)看病。
在看病之余,妮妮⾃称⾃⼰属于风⽔⼤师,可以破风⽔,帮助其⼉⼦董某军去除⼝吃的⽑病,后董某军母亲信以为真,遂向妮妮⽀付⼀定的费⽤,在整个过程中董某⾬并不知道⼆者在交谈什么。
⽽且董某⾬在知道具体花费之后,也曾试图阻⽌。
3、董某⾬主观上并不知道他⼈欺骗的故意。
6⽉3号⾄6⽉5号之间系妮妮、⽑⽑⼆⼈为董某⾬及其家⼈进⾏破除消灾,董某⾬不同程度的按照妮妮的指⽰给付钱财,属于受骗过程。
6⽉6⽇左右妮妮通过⾃⼰的⽅式在董某⾬家给被害⼈董某军进⾏法师,骗取钱财。
6⽉7⽇,妮妮因声称给董某⾬所租房间做法师骗取董某⾬4600元。
因此,在整个联系过程中,董某⾬⼀直处于受欺骗的状态,主观上也不能推定其知道他⼈诈骗的事实。
4、董某⾬为他⼈提供场所不能认定为他⼈诈骗犯罪的共犯。
本案中妮妮、⽑⽑采⽤迷信⽅式欺骗董某⾬,且采取恫吓⽅式恐吓董某⾬家⼈。
在董某⾬家中为董某军做法师的⽬的之⼀是利⽤董某⾬家中较为⽅便的便利条件。
⾄于能否将董某⾬为他⼈诈骗犯罪提供场所认定为帮助犯,还应该从主观上判断董某⾬是否知道妮妮在对他⼈事实了诈骗⾏为,进⽽提供了物理上的帮助,本案中显然不构成此种类型。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fae17041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39.png)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公诉人,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某某提起诈骗罪的起诉。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为xxxxxx。
他在xx年至xx 年间,在xxxx地区从事金融业务,并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捏造账目等手段,多次实施金融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共计xxxxx元人民币。
二、证据及事实认定1. 证据一:xxx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明确查证到被告人某某在一段时间内,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交易、捏造账目等手段,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信息并引导其进行投资,以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某某通过伪造凭证、虚构利润等手段进行诈骗的事实。
2. 证据二:xxx被告人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诈骗罪行,并提供了一部分涉案资料作为配合证据。
他承认在xxxx年至xxxx年期间,以个人利益为驱动,利用其金融业务的便利条件,通过捏造交易、虚构账目等手段,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3. 证据三:xxx被害人证人提供了与被告人某某的交易记录以及交流信息等证据。
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某某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进行投资,并在后续的交流中不断控制被害人的思想,从而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基于上述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我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被告人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起诉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的行为既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我作为公诉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某某提起诈骗罪的刑事起诉,并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某某,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书模板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68b90c9c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dc.png)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书模板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意见书模板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根据甲、乙双方之间于________年月日签署的《合同名称》(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服务/产品,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履行。
鉴于近期乙方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乙方提供法律指导和辩护建议。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内部关系、地位等手段,使受害人误信虚假事实,签订或变更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本案中,乙方存在虚构事实谎报账务情况,通过伪造费用打款凭证等手段虚假交换财产的行为。
但是受到识别及时而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基于此,本案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关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保证金,以确保甲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负责维护好甲方形象,遵守保密协议,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绝不泄露第三方。
三、关于合同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合同,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
2.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的程序进行,以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出现违约等情况的约定1.在合同履行中,如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
2.本合同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
以上仅是本律师事务所对本案的初步分析和意见,并非最终结果。
如果乙方因签订本合同而受到处罚或其他不利后果,将需要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上述法律意见仅供乙方参考,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律师事务所。
特此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辩词精选68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辩词精选68诈骗罪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adddd8e3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f.png)
辩词精选68诈骗罪法律意见书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正文一、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本案的本质是合伙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本案控告人时某某报案,贵局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实际上本案是一个合伙纠纷案,并不是刑事犯罪案件,控告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介入经济纠纷违反了公安部有关规定,缺乏正当性。
控告人时某某与陈某某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是本着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基本原则建立的,复兴中学的教工宿办楼项目是真实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开发权是真实的,复兴中学与泰山公司实际履行了协议,后因政府政策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既然是合伙关系,意味着风险共担,况且合伙人没有实际经济损失,反而投资购买土地使用权和股权升值了,即便发生合伙纠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而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作为公安机关更不应该插手经济纠纷。
二、本案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但陈某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陈某某与时某某、甘某某、丁某某系合伙关系,并且签订了《合作协议》,陈某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委托建设协议》,四位合伙人和复兴中学积极履行合同,没有以合同为名实施诈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虚构单位、虚构项目、虚构事实、冒充他人名义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也没有采取任何欺骗的方法和手段。
另一方面,陈某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法规定的五个特征要件。
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行为一共规定了五种行为特征: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合同中,第一项本案不存在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二项本案不涉及贷款担保问题;第三项如前所述,陈某某已经完成自己的出资义务,一直承认时某某的合伙人地位,以及土地和股份仍然是合伙财产,没有侵吞据为己有;第四项也不能成立,陈某某收到时某某的328万后,都转给了原股东谌某某,没有截留分文。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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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文模板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_事项达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事。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向乙方要求相应的赔偿。
3.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如信息不准确或虚假,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乙方承诺合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且供给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
四、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为_______。
五、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受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约束,双方应在合法、合规、安全、保密、诚实信用的前提下,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应提交_______仲裁/司法机关处理。
3.本合同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条款: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应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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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模板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模板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背景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合同履行的预付款项。
然而,在付款后,丙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甲方出现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指控丙方涉嫌合同诈骗罪,并委托乙方进行代理辩护。
乙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和分析,在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为民事行为合法的协议,属于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
在本案中,合同的签订、履行与违约行为都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针对甲方对丙方提出的合同诈骗罪指控,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诈骗罪的适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诈骗罪的适用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针对甲方的诈骗罪指控,必须要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三、合同诈骗罪的判断针对甲方诈骗罪指控,乙方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以下因素支持了丙方的无罪辩护:1、欺骗手段是否存在欺骗手段应当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因素,而在本案中却并不存在欺骗手段的使用。
丙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但并不是采取任何欺骗手段引诱甲方支付预付款项,因此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必要要素。
2、非法占有的有无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的目的之一,因此,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身份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丙方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但并非是出于占有甲方财物的目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违约,因此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
3、合同作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合法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双方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当遵守。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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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本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书范本甲方:XX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乙方:XX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合同签署协议。
在此,甲方特委托我所为乙方辩护,并给出我方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基本情况1.1 甲方为一家XX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1.2 乙方为一家XX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1.3 甲方与乙方是依据当时的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签署合同,因XXXXX交易进行合作;1.4 合同金额为XXXXX元。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是XXXXX,享有与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2 乙方的身份是XXXXX,享有与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3 双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2.4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5 双方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严。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1 甲乙双方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3.2 只有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的行为才能被保护;3.3 各方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4.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4.3 甲乙双方都必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双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5.2 合同一旦签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予以执行;5.3 如果有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意见书(3篇)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意见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78305a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19.png)
第1篇【刑事申诉法律意见书】申诉人:[申诉人姓名]住址:[申诉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诉人联系电话]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刑初[年份]第[案件编号]号申诉请求:1. 请求撤销[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法院名称])刑初[年份]第[案件编号]号刑事判决书;2. 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3. 请求依法对申诉人予以国家赔偿。
申诉事实与理由:一、申诉事实1. 本案基本案情[在此简要概述本案的基本案情,包括犯罪事实、起诉理由、一审判决结果等。
]2. 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事实1];②[具体错误事实2];③[具体错误事实3]。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适用法律1];②[具体错误适用法律2];③[具体错误适用法律3]。
(3)原判决程序违法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存在以下违法情况:①[具体程序违法1];②[具体程序违法2];③[具体程序违法3]。
二、申诉理由1.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具体错误事实1]的认定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对[具体错误事实1]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分析1];②[具体错误分析2];③[具体错误分析3]。
(2)关于[具体错误事实2]的认定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对[具体错误事实2]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分析1];②[具体错误分析2];③[具体错误分析3]。
(3)关于[具体错误事实3]的认定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对[具体错误事实3]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分析1];③[具体错误分析3]。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具体错误适用法律1]的适用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适用[具体错误适用法律1]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分析1];②[具体错误分析2];③[具体错误分析3]。
(2)关于[具体错误适用法律2]的适用错误申诉人认为,原判决适用[具体错误适用法律2]存在以下错误:①[具体错误分析1];②[具体错误分析2];③[具体错误分析3]。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38d51f3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fd.png)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b44882b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36.png)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特此就涉及到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事实,从而使他人处分财产或者以财产为目的,多次实施欺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涉及诈骗罪的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 与您的律师联系:首先,您应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与其联系,并详细向其讲述您的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将能够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收集证据:在与律师沟通之后,您应尽力协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相关合同或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3. 保持沉默权: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时,您应谨慎行事并保持沉默权。
您有权利不作任何陈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您的律师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辩护。
4. 合作调查:尽管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是配合调查也是有益的。
与执法机关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对您有利。
您的律师将能够帮助您在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5. 调查针对您的指控:您的律师将会帮助您调查指控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审查调查的程序、证据和目击证词等方面。
如果有必要,律师还可以为您提供辩护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和意见,具体行动还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调整。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仅为法律咨询性质,不作为法律建议,具体情况需要以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判断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您的律师咨询。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谨上您真诚的,XXXX(您的姓名)法律顾问。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877b7e2f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f7.png)
构成诈骗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收到您的来信,寻求有关诈骗法律意见。
据我了解,您被涉嫌诈骗的对方指控,并且需要了解该类指控的法律意义和可能的后果。
在此,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见。
首先,诈骗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是指通过欺骗、隐瞒事实或者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使对方借以作出有损其法益的行为,从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简而言之,诈骗是一种以欺骗为手段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诈骗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其刑罚通常较重。
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于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通常取决于被骗金额的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个人犯罪记录等多个因素。
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在处理此类指控时,建议您采取以下一些步骤:1. 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协助。
寻求具有相关经验的刑事律师的帮助,将对您的辩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准备相关证据:在处理诈骗指控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收集与您辩护有关的证据,例如合同、电子邮件、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以证明您的无辜或者减轻罪行的严重性。
3. 进行辩护: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您应与您的辩护律师一起制定出相应的辩护策略。
这可能包括针对诈骗罪指控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辩驳,例如欺骗行为的证据、被骗金额的准确性等。
4. 考虑和解:根据具体情况,您可能会被建议与对方和解。
和解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减轻刑罚或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但是,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建议您与律师详细讨论并了解和解的利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应作为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都具有独特的事实和情况,需要具体的法律评估。
因此,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以获得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援助。
祝您好运!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王玲涉嫌合同诈骗案之法律咨询意见书
![王玲涉嫌合同诈骗案之法律咨询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f88e758626fff705cd170a06.png)
王玲涉嫌合同诈骗案之法律咨询意见书尊敬的何杰先生:兹受您的委托,就您妻子王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之现有书面材料。
一、基本事实2007年3月,广州铁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铁岭公司)与南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州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赁合同书》,由南州公司承租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楼,租期15年;2007年6月,南州公司与中环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物业转租给中环公司;2007年7月,何杰与王玲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顶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顶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铭,其中何杰享有70%的股权,王玲享有30%的股权;2009年2月,顶龙公司股东何杰与王玲委托法定代表人黄晓铭将“9号公馆”酒店经营权及顶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朱周、海明、张桂等人,转让后,顶龙公司更名为广州嘉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兴公司),并由嘉兴公司直接与南州公司签订地王广场A区首层及7-15层的租赁合同。
为了解决原顶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遗留的债务问题,原股东何杰及王玲拟成立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以承担在股权转让之前顶龙公司的所有一切债务。
2009年2月17日,由何明(何杰公公,即黄晓铭父亲)及王玲出资设立的中环公司中,何明享有80%的股权,王玲享有20%的股权。
中环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地王广场A区一至十五层及其负一、负二层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人,并取得物业管理的收益权。
2009年3月30日,中环公司与嘉兴公司股东代表朱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环公司承接原顶龙公司股东何杰及王玲与朱周签订的《“9号公馆”酒店经营权转让暨“顶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原属于顶龙公司的义务。
2009年4月,中环法定代表人黄晓铭(何杰丈夫)向黄晓铭借款100万元,并由中环提供其所持有的70%停车场收益作为抵押。
对此,南州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黄晓铭拥有地王广场负一、负二停车场经营收益权的70%,王玲拥有30%。
诈骗罪 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 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a158fd69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36.png)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将为您提供有关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具体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以虚假身份或虚假行为欺骗您,并通过此种方式骗取了您的财物,符合刑法对诈骗行为的定义,那么您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首先,作为受害者,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支持您的控告。
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记录、交易记录、录音、视频截图等。
同时,您可以雇佣专业的律师协助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并代表您进行辩护。
律师会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和法律规定,为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在法庭审理中,对方如果被控告成立,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将由法院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可能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等。
最后,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您还可以在民事诉讼方面采取措施,要求对方赔偿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诉讼方式,您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您被骗的财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以上是对您提供的情况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视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定。
建议您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祝顺利!
此致
敬礼
法律顾问。
合同诈骗辩护意见书范文大全
![合同诈骗辩护意见书范文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cf7797a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3f.png)
合同诈骗辩护意见书范文大全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表您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进行辩护。
针对此案件,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法律依据,针对相关情况我们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并拟定了一份合同诈骗辩护意见书。
在此,我们将把我们的分析和建议汇报给您: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身份:工作单位:乙方:(以下简称“被告”)身份证号码:住所:身份:工作单位: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原告(1)身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方。
(2)权利: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义务。
(3)义务: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4)履行方式:按照合同或协议双方就相互的利益权利达成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或协议。
(5)期限:履行期限按照合同或协议双方的约定进行履行。
(6)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告(1)身份: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方。
(2)权利:享有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相应权利。
(3)义务: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4)履行方式: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5)期限:履行期限按照合同或协议双方的约定进行履行。
(6)违约责任:如被告违反合同或协议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再次重申,无论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若有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双方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各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应当就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也要按照约定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双方也要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双方对其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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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委、福安市交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举行多轮谈判(福安市外经委有做会议纪录)。
1998年9月8日,某某公司在厦门“9·8”贸洽会与交建公司签订了一份成立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为福建福安和兴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建处)的《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1998年12月8日,申诉人与林某某等共5人共同补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并借用某某公司名义参与合作项目的投资、管理。
同年9月19日取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后,交建公司和某某公司组建了筹建处,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申办营业执照(至省级)。
交建公司与申诉人及林某某等合作出资人都派人参与该公司的运作,(其间合作出资人按合伙协议的规定还成立了福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1999年2月3日交建公司发给某某公司一份《关于商洽变更双方出资额的函》,使合同双方产生矛盾并意见不一致,最终导致双方无法合作,同时,由于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为追讨押金,而封锁了办公楼,扣押了工作人员,使蔡某某在无奈之时,经电话征求黄某、林某某的意见,于同年8月30日同意与交建公司就签订解除合作的《协议书》并公证,解除了双方合作(在此之前筹建处仍正常工作)。
同年9月24日,福安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作出了《关于研究福安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双方解除协议后就有关费用互担及其他事宜的会议纪要》,认可了双方解除合作的事宜,交建公司于解除协议后返还了部分款项给某某公司。
林某某等人并未解除合作,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做出散伙清算,而申诉人将合伙财产投入在以合伙人的载体即中国境内的某某公司为主体成立的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进一步使合伙财产能够投资并收益。
三、原公安机关程序上的错误1、如果申诉人犯罪,其犯罪地很明显是在福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公安局无权管辖之该案,而申诉人因此被关押在漳州达412天。
2、2000年10月漳州市公安经侦大队的干警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厦门市私自扣押权属归某某公司的闽E00277宝马车,并将该车私自交给林某某(附件十四)。
3、2003年2月27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已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并退回宁德市公安局,然而,直至同年的3月4日,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到宁德市看守所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的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
为什么宁德市检察院已退案,公安机关却未立即放人,而时隔多日才由福安市法院逮捕。
四、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且有故意枉法行为1、2003年3月4日法院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给申诉人,而直至2003年9月2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才做出对申诉人的判决,而宁德市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7日再做出二审判决,两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重超过审理期限。
2、自诉人林某某是以申诉人构成侵占罪而提出自诉的,而福安法院判决申诉人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却认为申诉人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申诉人因认为无罪也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接改判申诉人合同诈骗罪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诉人在一、二审庭审时,多次请求调取几份新的重要证据及传唤重要证人出庭质证,均未被采纳,而这几份新证据和新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影响本案的定罪事实的认定。
这几份新证据是:(1)福安市外经委的“谈判纪录”。
其记载有其他合伙人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前参与谈判的事实;(2)合作《合同书》。
该《合同书》是在原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修订的,其才是合作双方正式履约的法律文书;(3)解除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前的谈判纪录。
其记载有全体合伙人均有代表参与解除合作的谈判(特别是自诉人林某某的代表人杨建敦和林振华几乎每次都有参加,说明林某某对解除合作的细节是知情的);(4)合作双方的“决算凭证”。
在解除合作谈判过程中,双方就投资、费用作过清算,有某某公司呈报的实际投资清单(不含合作前的前期巨额费用),也有交建公司承认的投资清单,这两笔帐目的出入,就是某某公司在合作期间的亏损和资金流失,这些帐目均有杨建敦的签字。
这几份新证据更可澄清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投入去向、运作的真实性。
由于申诉人在与中方谈判及追讨赔偿时有发生矛盾,故原律师向中方取证时(中方均有存档)遭到拒绝,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这些重要证据,但该请求未被采纳。
传唤几位重要证人是:(1)林某某、黄某等几位合伙人,作为自诉人林某某,从来不敢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几位合伙人当时为自诉人作“证言”是出于被漳州公安非法拘押时做的,证言中存在许多不实,也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他们的证言经过法庭质证,既可澄清事实;(2)黄耀雄(中方代表人)、王碧萍(筹建处会计)、周建青(外经委科长),他们参与了整个项目的谈判、决算,也是《合同书》、《协议书》及申办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同样可以证实许多重要事实,尤其是会计王碧萍曾做过两份证言(一份给公安,一份给申诉人的律师),何为真实,只有通过法庭质证,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4、二审法院违反《刑诉法》中关于证据采纳的原则,做出无事实依据的指控。
(1)二审法院明知合作《协议书》有条款约定“在项目获得工可批文十个工作日内,某某公司首期到位资金1688万元人民币”,而这“工可批文”却迟迟未得到交通部批准,故某某公司没有义务在批文未获准之前投入资金。
而二审法院却指控“……因蔡某某无法按期缴纳资金而不能履约”,更何况双方后来还签订了《合同书》而取代《协议书》的法律地位,这种指控根本无任何依据。
(2)二审法院指控申诉人用2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
然而,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中(财务部分),就是可以证实这200万元是汇给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的,该笔债务是因筹建处替中方代收施工队300万元工程履约押金,后因财务决算原因,这笔款被划给某某公司支付,而某某公司是合伙人共有的载体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是蔡某某个人的,何来个人债务呢?(3)500万元借款是合伙人为了共同注册“某某建材公司”验资需要共同向林某某借的,由于当时林某某要求将其股份从10%提高到18%,故在还付这笔款项时其自愿留下50万元作为投资款(见《股东合作协议书》,关于股份比例及某某建材公司的说明),而不知二审法院却根据什么证据指控蔡某某“骗借林某某500万元”、“私自截留50万元”。
(4)100多万元投资在福建和兴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是全体合伙人的载体,“某某公司”独资注册开办的是在合作期间就投资筹建的(详见注册资料),申诉人为了回避各合伙人均想索取这笔资金的矛盾,更为了让这笔资金用于再投入收益,以弥补合作亏损的目的,才做主将资金投入合伙人共有的公司中,根本不是用于个人投资。
5、二审法院不顾申诉人再三请求对“6份伪证”重新鉴定,竟也将这些“伪证”作为事实依据来认定:在一审判决书上出现6份伪证(见判决书第10页证据5部分)却被认定为“事实依据”,旨在证明申诉人有欺诈隐瞒的行为。
这6份伪证申诉人在宁德市检察院提审时已要求办案人员当场鉴定是“伪证”(详见提审笔录),在一审庭审时,申诉人更是当庭提出,而自诉人的代理人也承认“这些证据有误,可能是黄某提供的不是蔡某某的”,就这样也被一审法院全部作为“定罪依据”,而二审法院不经重新鉴定继续作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错误结论。
五、申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某某公司有出具蔡某某交存2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附件二),以及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附件三),首先,证明申诉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说明了申诉人与林某某、黄某等人合伙在福安市的投资是借用某某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各自然人的原来身份,即在中国境内进行运作的某某公司实际上就是全体合伙人的载体,而某某公司在国内的资产也就是各合伙人共同的财产;再次,证明合伙投资福安高速公路项目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蔡某某骗取林某某投资,且林某某是在已派代表杨建敦出任筹建处出纳并共同管理财务后,才相继三次投入资金,足见其的投资是自愿的。
2、交建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附件四),福安市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五),原和兴高速公路公司的工资报销名册(附件六),交建公司出具的《关于商洽变更双方出资额的函》(附件七)以及《公证书》(即解除合作《协议书》附件八)和《福安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会议纪录》(附件九),证明了申诉人所谈的高速公路项目真实存在,中外双方已开始运作,某某公司已付出大量的款项来运作这一项目,后是因其他种种原因(并非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因蔡某某无法按期缴纳首期资金”)中外双方解除合同,申诉人不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