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讲义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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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有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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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反映了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主观恶
性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也就不
同,因而是法定的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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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作为心理内容,犯罪主观方面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 的,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对其 作案的心理往往不作真实的供述,也有的犯罪分子由于自 身表达的问题,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就产 生了如何正确判断主观方面内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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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是什么呢?可以认为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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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甲收拾屋子,见有一块废砖头,想都
不想就随手把它扔了下去,砸死了一个行人。
• 大概可以算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吧。
• 4、如果甲在扔砖头的时候,听到楼下有人说 话,想到不要打着人了,伸头看看,见没有人, 才扔下砖头。这时说话人正好走出门洞,被砖头 击中,发生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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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情况一般认为是什么呀?应该是过于自信
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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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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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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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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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例:
•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 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 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 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 结果将该人打死;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具体又有几种情况: •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有不正确认识。 对于这种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应当排除行为人对实 际无认识行为的故意,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 无罪或者过失犯罪。 • 2.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行为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 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在理论上有的称为方法错 误、工具错误等。 • (三)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 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侵害的对象有不 正确认识。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 一、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种类 •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无罪过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 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 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1)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在主 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 原因引起的。 • (二)不可抗力的概念和特征 • 不可抗力,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它与意外事件的特征基本 相同,只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即是由于不 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案例讨论
• 2、某甲深夜隐约听到家里有声响,怀疑有小 偷,起床查看,见睡前关好的门已大开,遂 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夜色中见有两个人 向其走来,以为是小偷,甲开枪击中其中一 人,致其死亡,后经查,这两个人是过路者。 • 试分析甲的主观心理。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P82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5条第1款)
(2)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发生了行为 人预期结果以外的结果。如,甲持刀欲伤害乙,朝乙大腿刺 了一刀,不料刀刺在大腿的动脉血管上,致乙流血过多而死 亡。这种情形,由于甲没有杀人故意,只需承担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3.在作用上,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目的起的是确定行为 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4.同一个犯罪,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
5.一个相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行为人实施目的不同的犯罪。
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P88
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概述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有关事实情况 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 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都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目的源于动机;动机促使目的形成, 目的能够给动机以具体的指向和表现。
区别:
1.在心理现象产生的顺序上,动机产生在前,目的形成在后。
2.在内容上,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 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5、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行为人所预想 的危害结果已发生,或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只是因果关系 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第八讲犯罪主观方面PPT课件
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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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 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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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案发时陈某并没有杀害李某的念头。既然如此,就不能 说陈某是故意杀人。但陈某在擦枪时不慎触动扳机,击中李某腿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亡,却能证明其主 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这种过失的存在,陈某的行为依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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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过失(Criminal
Negligence)
(一)概念 刑法典第1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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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
忽大意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
非犯罪(无犯罪故意) 危害结果(间接故意)
3、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不计后果,放任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
轻犯罪
重犯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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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必然性 可能性
希望
可能性 放任
结果发生与 否对定罪的 不影响 影响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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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 (2)犯罪目的(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
主观要件——选择性要件) (3)动机(不是必备的主观要件,不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法定性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三)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三)不能简单地用结果逆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①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明知实行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③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
如特定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①社会评价要素: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4.过于自信过失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 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 自信的过失。
第二,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 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发生,或者虽然存 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 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 故意。
分析
w 由于信赖有权机关的解释,无法认识到自 己行为具有违法性,连这种认识的可能性 都没有,所以不构成犯罪。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中,“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有两种情况:一是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 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 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 能发生+希望发生”型
(二)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 2.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 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不存在“必然发生+放任发 生” (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 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犯罪故意内容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一种主张:应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别认定。
故意犯罪的成立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现实的认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
• 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 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 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 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 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 于自信的过失。
• 明知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项:首先,对 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 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 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 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识。 • 第三,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 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 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 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在 意志方面的特征。它表明行为人通过自己 的行为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发生。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 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所谓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 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结果的发生是行为 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
•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一规定,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 理态度。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没有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 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 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 即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8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不同点: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
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而不可抗力事件中 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异同
相同点: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
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 结果,客观上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不同点:导致主观上未能预见的 原因不同,疏忽大意的行为人没 有预见是在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 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件 中的没有预见是行为人在不能够 预见或者不应当预见的情况下发 生的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由于疏忽
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预见义务的概念
指法律、法令以及社会日常生
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以 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2)预见义务的来源
法律上规定的义务 其他行政或业务管理法规规定
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接受委托或合约所产生的义务 通常常识和习惯所要求的义务
2、意志因素上的区别
犯罪故意是希望或放任危害
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是反对、排斥危害
结果发生
3、危害结果对二者的影响不同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某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的成 立条件,无该危害结果则不构 成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
某一结果的发生,该结果的出 现只影响对直接故意犯罪停止 形态的判断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 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
客观根据——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
第08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即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 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 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 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 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心理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 观是不一致的。 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同,行为特征不同。 行为特征不同。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在定罪方面 的一个重要标准。 的一个重要标准。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罪过,否则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罪过,否则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便不能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便不能认为是犯罪。 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 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 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 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 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内容也有所不同。 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内容也有所不同。 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具有特定的目的, 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聚众 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 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造
关 于 故 意 的 不 同 学 说 : 一 是 认 识 主 义 。 主张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认识犯罪客观 事实为己足。二是希望主义。主张行为人 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质及其后果还不 够,还必须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 望的态度,才是犯罪故意。
性的作用。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根 据 行 为 人 对 危 害 行 为 及 其 危 害 结 果 在 认识程度上和所持的态度上的差异,可将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种形 式。
(一)直接故意
所 谓 直 接 故 意 ,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有 二个特征: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 志因素看,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
直
1 、 明知必然 + 希望
接
故
意
2 、明知可能 + 希望
(二)间接故意
所 谓 间 接 故 意 ,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 接 故 意 = 可 能 + 放 任
间 接 故 意 犯 罪 通 常 情 况 :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 区别
(1)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
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 既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也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 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希望的 态度。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 发生不是抱着希望的态度,而是听之任 之,任凭其发生。二者在意志因素上的 差别,是二者区分的关键。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 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 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间必须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 括两种类型: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绝大多数犯罪,侵 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 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都属此类;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 责任事故罪等。 另: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是否存在有争议。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 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 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 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 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 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 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 行为造成的。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 “癖马案” 的判决, “由于不能期待被告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所 以,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 四、严格责任问题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有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无认识的过失。
二者区别的关键 在于是否已经认识 到其行为可能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 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 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 名游客咬成重伤。
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 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意义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定性不同
直接故意 杀人
间接故意 杀人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重伤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既遂)
被害人未伤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构成犯罪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 的过失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罪过
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 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 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
意志 因素
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 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 因素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
希望 • 积极追求
意志 因素
放任 • 漠不关心
• 凭借一定主客
轻信 观条件觉得结
果不可能发生
大意
• 没有预料到 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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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过失的学理分类 1.根据行为人对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是
否有认识,可以将过失分为无认识过失 与有认识过失。 2.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是否是业务上 的注意义务,可以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 与业务过失。 3.根据过失的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 重过失与轻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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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罪过事件
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二)轻信能够避免:1、行为人并不希望结 果发生,并相信结果不会发生;2、该“相信” 有一定依据;3、该自信缺乏充分根据和理由。
与间接故意:
1、对结果的预见。间—是明知行为危害结 果的现实可能性,过—是预见的假定可能 性;
2、对结果的态度。主观上:间—结果发生 不违背其本意,过—违背其本意;客观上: 间—不考虑也不采取避免措施,过—行为 时已考虑到避免结果发生(阻止措施、自 身技术等)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结果。这种损害既可以是指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也可以是指财产损失。
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前者称不可抗力,后为意外事件,合为无 罪过事件。
条件:1、客观上有损害结果;
2、主观上没有罪过;
3、损害发生的原因须是不能抗拒或
不能预见引起的。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刑法的规 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 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二、过于自信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就过于自信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在于未履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过于自信过失有以下特征:
(一)已经预见:1、行为人已预见到行为可 能危害到社会的结果,仍实施;2、行为须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误行为。
三、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疏忽大意过失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即行为人 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危害 结果没有认识。
(2)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1.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 果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即行为人对自己的 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 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明知、应知 (二)意志因素:希望,积极地追求结果发生 三、间接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可能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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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概念: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 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动机。
(二)主要特征:
1.罪过的前提是危害行为及结果的发生(反对主 观归罪)。
2.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反对客观归罪)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态度。
(1)从认识因素上看,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 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行为人没有 认识到;过于自信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其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前者之所以应当认识而没 有认识,是因为“疏忽大意”表现为缺乏认识状态 下的决意行事,常常显示出无所顾虑的行为倾向; 后者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之所以会发生危害 结果,是因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 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明知可能(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二)意志因素:放任(放任自流、任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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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的情形:
1、追求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可能引起的危害 结果发生;
2、突发性犯罪:行为人突然起意,不计后 果,放任结果发生;
3、欲犯此罪而放任彼罪的发生; 4、实施犯罪时,又实行另一行为并放任结
果发生。(与前者不同在于:两行为)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 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所谓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 一种心理态度。从这个定义看,犯罪过失也兼有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条件。
包括两个基本要素:(1)认识因素:辨认
事物及其性质的意识因素。指明知、应知、预见
(2)意志因素: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因素。 包括希望、放任、过于自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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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 准。
2.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罪之间界限的 重要标准。
3.犯罪主观方面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 根据。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 一种罪过心理,而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 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个概念表明,构成犯罪的故 意,要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的认识因素;② 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3)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预 见危害结果的义务,以致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 结果。
(二)能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1、客观说:一般人的水平 2、主观说:行为人的自身水平及具体环境 3、主客观统一说:综合考虑主客观 4、主观为主,结合客观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的认识 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内容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