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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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我公司现将“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建简况1.1设计简况项目设计单位华路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设计该项目时将环境保护该纳入了初步设计,设计中规定了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1.2施工简况我公司在与施工单位(中化二建、中化十三建、通广建设、五冶、十九冶)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合同,对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进行了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设施和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
竣工环境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开始启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联合生产部、设备部进行了自查,并委托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核实了项目的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的实际建设及调试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验收监测方案,并以方案为依据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28日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调查情况编制完成了验收监测报告。
2019年11月1日,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形成了验收意见,明确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公司设置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宣贯落实。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制定了环境风险事故分级响应程序和环境应急监测方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厂员工开展了应急演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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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2017 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这一办法的施行,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就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验收办法来规范这一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要对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验收意见的提出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这一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促使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在验收的程序方面,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办法还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要求。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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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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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何编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何编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及监测表格式及“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格式开展竣工验收必看必懂事项:(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后附),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程序: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2。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形成材料:1。
《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2。
《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3。
《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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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7)环检(综)字第(264)号项目名称:年产7000吨四氟丙烯(F1234yf)项目委托单位: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承担单位:江苏省苏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宁锴质量负责人:丁曦宁项目负责人:梁蒙报告编写人:一审:二审:签发:职务:现场监测负责人:陈非参加人员:魏伟、周鑫、邓磊、蔡熹、赵艳、王婕、孙金丽、李媛、高丹、赵敏敏、陈萍江苏省苏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25)84216369邮编:210036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监测报告说明一、对本报告监测结果如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向本公司提出。
二、本报告无本公司检验报告专用章或公章无效;三、鉴定监测,系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有关技术性能的监测。
四、仲裁监测,系按有关主管部门裁定或争议双方协商所获得的样品进行监测,其结果作为上级部门或执法部门判定的依据。
五、委托监测,系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的监测,如为送样分析,其分析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六、本报告非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
经同意复制的复印件,应有我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目录1、前言 (1)2、验收监测依据 (3)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4)3.1工程基本情况 (4)3.2生产工艺简介 (8)3.3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 (13)3.4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13)4、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 (14)4.1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 (14)4.2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 (15)4.3噪声及其防治措施 (16)4.4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及其处置 (16)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17)5.1废气排放标准 (17)5.2废水排放标准 (18)5.3厂界噪声标准 (19)5.4总量控制指标 (19)6、验收监测内容 (20)6.1废气监测 (20)6.2废水监测 (20)6.3厂界噪声监测 (21)7、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 (21)8、监测结果与评价 (24)8.1监测期间工况 (24)8.2废气监测结果与评价 (24)8.3废水监测结果与评价 (31)8.4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 (32)9.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32)11、环境管理检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34)11.1环境管理检查 (34)11.2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35)12结论与建议 (38)12.1结论 (38)12.2建议 (39)附件:1、《关于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四氟丙烯(F1234yf)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环建〔2017〕60号;2、危废处置协议(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危废处置单位资质(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四氟丙烯(F1234yf)建设项目应急预案》;5、应急预案备案表;6、监测期间工况说明;7、附件照片(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口、固体废物存放地设标志牌、废水、废气排放口设采样口、生产废水流量计、事故应急池、排放口(包括雨水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装置、围堰);8、二噁英监测报告;9、保密声明;10、固废处置协议(常熟市福隆保洁有限公司);11、污水接管协议。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dd6323844769eae009ed3b.png)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https://img.taocdn.com/s3/m/69281254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2f.png)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2017年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
审批决定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或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应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https://img.taocdn.com/s3/m/0d354f28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3b.png)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发布时间:2022-01-17T08:00:16.4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26期作者:王琴[导读] 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王琴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从自主验收取得的成效和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讨论,验收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了行政许可,全面改为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并强化了“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在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自主验收需要关注的重点自主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相关验收技术指南,查阅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结合现场踏勘及最近的环保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最后需要在全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建立档案。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于与环评时不一致的情况,在验收时要对照环评和实际情况核查不一致的内容,并按照各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自行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作为验收报告的附属文件一起存档。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则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批复之后才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此之前不得生产。
第二、关注分期验收项目。
对于分期验收的项目,需要对比环评和实际验收的工程内容和对应的环保设施,在满足本期项目污染物处理的前提下,剩余能力是否满足后期项目的处理需求。
尤其需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对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651802f910ef12d2bf9e7a0.png)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金华华远(验)字 201707005项目名称:浙江蓝盾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8000 吨链条生产线技改项目委托单位:浙江蓝盾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华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 O 一七年十一月金华华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 1二、验收监测依据 2三、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3(一)工程基本情况 3(二)生产工艺流程 4(三)排污分析 4(四)环保设施工程概况 5四、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5 (一)环评要求和实际落实情况 5 (二)环评批复要求和实际落实情况 5 五、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6(一)废水控制标准 6(二)废气控制标准 6(三)噪声排放标准 6(四)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6(五)总量控制标准 7六、验收监测内容 8(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监督 8 (二)废水验收监测内容 8(三)废气监测内容 8(四)噪声监测内容 9金华华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五)固废调查内容 9七、验收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0 (一)监测分析方法 10(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0八、验收监测结果与分析评价 12(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监督 12(二)废水监测 12(二)废气监测 13(三)噪声监测 15(四)总量核算 16九、固体废物监测情况 17(一)种类和属性 17(二)固体废物监测结果 17(三)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 17十、环境管理检查 17(一)环保审批手续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17 (二)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7(三)环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17 (四)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17(五)厂区环境绿化情况 17十一、结论与建议 18(一)环境管理检查结论 18金华华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工况结论 18(三)废水监测结论 18(四)废气监测结论 18(五)噪声监测结论 18(六)固废监测结论 18(七)总量监测结论 18(八)建议 19附件 1 三同时验收登记表附件 2 环评批复附件 3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及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记录表附件 4 危废回收协议附件 5 排水许可证附件 6 监测单位资质证书附件 7 雨污管网图金华华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蓝盾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8000 吨链条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一、前言浙江蓝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4 月,位于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功能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63a86d2b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24.png)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技术手段, 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措施以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项目通过资料审核、现场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的重要途径。
本次研究,主要就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结合当前的形势,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以及强化措施进行了阐述。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或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问题;建议前言:近年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我国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作为环保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
2017 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的验收工作主体改为建设单位,同时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2]。
这种变化顺应了当前我国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管理思路,也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但是自主验收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若不能解决,将会导致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失能失效,这我国来之不易的环保和生态建设局面造成巨大的破坏和影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要求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其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公路、输变电、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
![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aaabf8ef33d4b14e85246865.png)
问题汇总!关于环评、验收、监测相关23个问题的官方答复01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
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
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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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注要点摘要:结合2020年、2021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效果评估结果,从验收程序、重大变动、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4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从如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自主验收的角度,提出强化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建立验收服务专家库、制定技术指南、加强监督管理等5项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关注要点1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1.1理清验收程序①验收工作开展时间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及环保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了不同行业排污许可实施年限。
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2017年1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因此,验收工作的开展时间由原来的试生产期变更为项目建成后的调试期,若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则应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后开展验收工作。
②验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指南中明确了验收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以及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5个阶段。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其他项目在调试期内进行验收监测。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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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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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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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PRACTICE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新疆库尔勒市巴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中心 于晶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抓手,自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以巴州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问题;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U41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200-0002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同时应当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并在相应的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
通过对巴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存在问题(一)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多数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工作都是被动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主动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对最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了解、不掌握。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一些项目还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个别建设单位尚不了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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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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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3—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4—
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
—5—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6—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7—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8—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要充分依托—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xx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