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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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自愿捐助。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农村公路是农村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和便利性对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至关重要。

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方案,可以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下面是一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的例子。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机制。

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村级代表组成,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养护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

1.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巡查组,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监测机制,对路面状况、交通安全设施、路旁环境等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三、加强农村公路边坡和护栏等设施的养护管理。

1.定期对农村公路边坡进行巡查和清理,防止因边坡滑坡而影响公路畅通。

2.保持农村公路护栏的完好,定期检查并修复破损的护栏。

四、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1.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和维护,修复破损部分,确保桥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保持桥面的清洁和干燥,防止积水和冰雪对桥梁的影响。

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冬季养护工作。

1.定期进行结冰路面除雪作业,确保农村公路的通行安全。

2.加强道路融雪剂的投放,防止积雪和冰冻对公路的危害。

六、加强农村公路的路面养护工作。

1.定期对农村公路路面进行检查和维护,修补破损的路面。

2.加强公路路面的清洁工作,防止杂物对公路的影响。

七、加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1.设立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提醒司机注意安全驾驶。

2.加强交通巡逻和执法力度,防止超速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具体的养护工作要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以确保农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和便利性。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目录一、总述 (2)1.1 目的和意义 (2)1.2 适用范围 (3)1.3 工作原则 (4)二、管理制度 (5)2.1 桥梁养护责任制 (6)2.1.1 责任人及职责划分 (8)2.1.2 养护任务及要求 (8)2.2 桥梁定期检查制度 (10)2.2.1 检查周期与频率 (10)2.2.2 检查内容与标准 (12)2.2.3 检查报告与反馈机制 (13)2.3 桥梁养护工作流程 (14)2.3.1 养护计划制定 (15)2.3.2 养护工程实施 (16)2.3.3 养护质量验收与评估 (17)三、工作规范 (18)3.1 桥梁日常巡查规范 (20)3.1.1 巡查内容 (20)3.1.2 巡查频次与周期 (21)3.1.3 巡查记录与报告制度 (22)3.2 桥梁养护作业安全规范 (23)3.2.1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25)3.2.2 安全防护措施及装备要求 (26)3.2.3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7)四、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28)4.1 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0)4.1.1 应急预案制定流程 (30)4.1.2 应急响应机制与处置流程 (31)4.2 风险管理及预防措施 (33)4.2.1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 (34)4.2.2 风险防范措施及实施要求 (35)五、考核与评估 (36)一、总述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确保桥梁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桥梁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明确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规范养护管理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管理效能,保障桥梁安全畅通,为农村公路交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强调在养护管理工作中,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科学养护”确保桥梁养护工作全面、细致、有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定的资⾦投⼊,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纳⼊政府年度⼯作考核⽬标,逐步加⼤财政资⾦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

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作,具体⼯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民政府在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公安、审计、⽔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作。

第三章资⾦筹集与管理第⼋条农村公路养护资⾦的筹集,以县级⼈民政府投⼊为主,省、设区市⼈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愿捐助。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包括养护⼯程资⾦和⽇常养护资⾦。

农村公路养护⼯程资⾦由县级⼈民政府负责筹措,省⼈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1000元。

农村公路⽇常养护资⾦由县级⼈民政府筹措,纳⼊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应重视开展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的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桥梁养护水平和公路安全通行水平。

第二章养护管理责任划分和职责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行政村公路管理组。

第九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第十二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一)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等工作。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实施日期】200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0年九月十九日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县、乡公路(以下称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规划相衔接。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县道、乡道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角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七条县道、乡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工作质量。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分别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5.07•【字号】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8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1986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公路管理等级的划定和批准权限:国道由国家划定和批准;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由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乡道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专用公路经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公路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其他建设规划相配合。

重要公路非经批准不得压复已探明的重要矿床。

第八条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健全工程监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优化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提高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组织架构
1.建立具备专业技能和组织能力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考核机制;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反馈机制。

二、养护内容
1.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路面、桥梁、洞口以及边坡等潜在隐患;
2.及时修补路面破损、沉降和渗漏;
3.及时清理路面污物,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4.定期检查桥梁、洞口、边坡等结构安全性;
5.严格执行路面维修标准;
6.定期清理公路路面灰尘、污水和积水等;
7.定期检查道路牌识别系统,维护公路信息系统;
8.定期检查标志标牌及路灯设施;
9.及时处理公路事故报告;
10.及时检修公路上的设施,如路灯、护栏等。

三、养护管理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实施机构;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其运行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全面性;
5.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机制;
6.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8.定期开展维护工作,妥善处理公路损坏现象;
9.建立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四)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路面凹凸不平、龟裂、掉块等问题,避免路面损坏加剧、影响交通安全;(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确保交通规则的统一和安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收费公路特别规定第七章公路区域协同发展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冀交公[2012]337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冀交公[2012]337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交公〔2012〕33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至2012年6月30日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按其作业内容、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中修、大修和局部改建四类,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作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两类。

第二章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养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预防治理高速公路病害和隐患,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大限度地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这可是关乎咱们每一个人出行安全的大事呢。

你想想,乡间小路,车来车往,要是桥梁出了问题,后果可不堪设想!所以呀,咱们得认真对待这个话题,搞好养护管理,就像照顾咱们的小宝宝一样,要精心呵护。

2. 养护管理的重要性2.1 安全第一,出行无忧说到桥梁,首先想到的就是安全。

试想一下,你开着车,心里想着美好的周末出游,结果一到桥上,发现桥面 cracked,心里那叫一个慌啊!所以,定期的养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咱们得把“安全第一”挂在嘴边,落实到行动上。

就像老话说的,“宁可百日无灾,也要一日防灾”,这话一点没错。

2.2 省钱又省心其次,养护管理其实也是省钱的好办法。

你想,桥梁不养护,等到真坏了,修起来可就麻烦了,钱花得就像流水一样。

而定期维护,就像给车做保养,不仅能延长“寿命”,而且还能避免大修的高额费用。

正所谓“小病治得早,大病治得晚”,这可是一条真理!3. 养护管理的具体措施3.1 定期检查,排查隐患那么,咱们该怎么做呢?首先,得定期检查桥梁。

这可不是随便看看就行,而是要有个详细的计划,搞个“体检”清单。

比如,检查桥面的裂缝、混凝土的剥落,还有钢筋的锈蚀,这些小细节可都不能放过。

记住,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桥梁的状况也得时刻关注哦。

3.2 记录在案,及时处理接下来,检查后得做好记录。

把发现的问题都写下来,不能“心里有数”就行,这样才能及时处理,确保不留隐患。

对了,记录的时候可以加点幽默,比如写“这桥的裂缝简直像我爱吃的蛋糕一样”,让检查工作也轻松一点,不然天天面对那些数据,谁受得了啊?3.3 建立长效机制最后,咱们得建立个长效机制。

光靠一时的努力可不行,得把这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到日常。

可以成立个专门的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分享教训。

就像我们打麻将,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赢得漂亮。

这小组可以负责制定养护计划,定期评估桥梁的状况,确保万无一失。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是:1、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监管主体以及县道和重要乡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

负责筹集桥梁养护资金,监督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制定病危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2、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是各自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组织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针对需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提出申请报告,并对已经判定为危病桥梁的,及时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并在桥梁现场立牌告示。

3、公路桥梁因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加强桥梁检查,及时管养保障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1、经常检查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不低于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河北省农村公的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河北省农村公的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二○○八年八月目录1 总则2 控制要素3 路线4 路基路面5 桥涵6 路线交叉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8村镇路段1 总则1。

0.1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结合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1。

0。

2本标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1。

0。

3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改造,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应结合绿化或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协调、改善同沿线自然景观的配合,提高公路环境质量。

1.0。

4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执行.各地应根据各地区公路网的规划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公路的使用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农村公路的等级。

一般采用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三个技术等级。

县城通达乡(镇)公路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表1.0。

4列出农村公路的一般适宜等级。

表1。

0。

4 农村公路的等级及适应情况注:适应的交通量是指对应等级的公路在预测年限所能适应的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

农村公路中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路段不应纳入等级公路统计.1.0.5 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的有关规定,其中四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推荐按10年预测。

1.0。

6 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环境保护,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中、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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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桥梁工程师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乡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五)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三章桥梁管理养护第九条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制度: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辖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经常性检查: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经常检查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其时间周期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3、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4、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5、经常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定期检查:1、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机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2、定期检查由市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制定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协同实施。

3、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4、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

5、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察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年度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6、定期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检查:1、特殊检查由省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监督。

2、特殊检查应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3、特殊检验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验,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桥梁抗洪能力鉴定。

4、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1)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2)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3)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4)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5、进行特殊检查前,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计算所用的程序、方法及计算结果)、竣工图、材料实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以及历次维修资料等。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特殊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及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验和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农村公路桥梁评定: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1、一般评定: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2、适应性评定: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3、一般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4、评定方法与内容依据《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规定:(一)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对三、四、五类桥梁要及时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二)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三)桥梁大、中修及改建计划首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四)申请大、中修、改建的桥梁项目计划应报以下资料:桥梁概况、桥梁现状、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分析、加固措施、维修加固拟实施的工程内容、建议估算。

(五)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

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

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

(六)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桥梁档案管理规定:(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

县级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2、桥梁建设及历次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定期检查表及特殊检查报告;4、历次自然灾害及超重车辆通过等有关情况记录;5、危桥卡片;6、照片、音像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制度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安排。

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冬、春季节。

培训内容为桥梁检查、评定、维修、加固等。

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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