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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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京兴政发[200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2006年12月26日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区委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按照“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素质高”的要求,做到“明确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主体、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工作时限”,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争创一流业绩。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区一盘棋思想,自觉维护政府权威性,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政府的各项决策无条件执行并严格按时限要求落实。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各负其责,或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按照主管区长负责制的原则,各位副区长开展工作实行A、B角制度,由主管区长牵头,其他副区长配合。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十、区政府要坚持学习制度。
区政府班子成员要认真参加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15天。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充分利用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组织好学习。
同时,每位同志都要认真制定自学计划,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努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会议制度
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
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公司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
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发
改委、建委、市政管委、农委、国资委、教委、法制办、信访办、新农村办、工业局、商务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武装部、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各镇镇长及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宣传部、区委研究室的领导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隔周召开1次,星期三下午为例会时间。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三)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区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
(五)研究审议需要向区委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500万元以上预算外大额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关于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等减免政策、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等。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八)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