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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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库[2002]17号),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原则
(一)预算单位依法履行财政预算批复的资金使用权限和管理职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原则下,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局确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划分范围,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顺利进行。
(二)财政部制定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现行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继续执行。因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影响试点单位资金流转发生变化而引起会计核算办法改变的,按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中心转来的《财政直接入账通知书》或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第五联)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专户返还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暂存款项的核算
行政单位:
借:暂存款---按资金性质设明细
贷:暂付款—财政专户款
事业单位:
借:其他应付款----资金性质设明细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款
(二)对授权支付支出,预算单位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外)(行政单位编号107/108,事业单位编号103/104)”会计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预算单位按国库科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记录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核算。本科目借方,记录财政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贷方,记录当天财政授权支付冲销数和年终额度注销数。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1、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由代理银行打印并盖章后作为记账依据)与国库科下达的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数核对一致后,记: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财政专户款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专户返还收入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款
2、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时,记: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暂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付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时,依据银行回单作相反分录。代理银行填制退回划款凭证,恢复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对上述退回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后按上述列支方法,重新进行账务处理。
3、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同时也应从系统中开据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并注明提现字样,系统有选项,一并送银行。记: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年终,预算单位将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作注销处理时,记: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暂付款---财政专户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专户返还收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款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随之改变为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五、对账
财政局国库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
(一)财政局国库科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国库单一账户”存款余额;按预算支出的“类”、“款”、“项”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财政支出数,内容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对账单分别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提供。
(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及与国库科等对账一致的基础上,分别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按预算支出“类”、“款”、“项”科目汇总数,分预算内、外资金、暂存款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与国库科对账。
(四)国库科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应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库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预算单位对账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