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7.竣工决算流程图
流程图竣工决算
主要参照文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2.《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3.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
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实施办法》的通知(呼铁财〔2011〕124号)
5.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通知(铁总财〔2015〕39号)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竣工资产
移交。
项目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
全面审计(审核),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审核)报告。
铁路局财务处组织计划、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等相关部
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
铁路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管理机构完善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形成竣工财务决算
报告,并上报铁路局财务处。
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后报中国铁路总公司。
财政部委托有资质的决算审核单位进行评审,并形成批复
意见。
编制审计初审上报复核审核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工程管理习题+参考答案
工程管理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8题,每题1分,共48分)1.关于土方回填施工工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虚铺厚度根据含水量确定B、土料应尽量采用同类土C、应在相对两侧对称回填D、应从场地最低处开始回填正确答案:A2.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认证合格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维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频次通常是()A、一季度一次B、两年一次C、每年一次D、每年两次正确答案:C3.施工现场负责审查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的()。
A、项目负责人B、企业安全管理部门C、项目生产负责人D、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正确答案:B4.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
当必须间歇时,其间歇时间宜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否则应留置施工缝。
A、初凝后B、终凝后C、初凝前D、终凝前正确答案:C5.集团重点工程,根据新开及已完工程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
A、3B、12C、24D、6正确答案:D6.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如果工作A和工作B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属于工艺关系,则说明它们的先后顺序是由()决定的。
A、劳动力调配需要B、原材料调配需要C、工艺技术过程D、机械设备调配需要正确答案:C7.项目部()为项目测量工作负责人。
A、生产经理B、项目经理C、技术负责人D、技术部长正确答案:C8.一般情况下,后浇带混凝土的最低养护时间是()。
A、3dB、21dC、7dD、14d正确答案:D9.装配式预制构件间钢筋连接可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形式时,灌浆后()内不得使构件与灌浆层受到振动、碰撞。
A、48hB、6hC、12hD、24h正确答案:D10.在进行施工进度控制时,必须梳理和坚持的最基本的工程管理原则是()A、在确保工程成本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进度B、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进度C、在确保投资的前提下,达到进度、成本的平衡D、在满足各项目参与方利益最大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质量正确答案:B1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涉及下列工作:①施工总平面图设计;②拟定施工方案;③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④编制资源需求计划;⑤计算主要工种的工程量。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部属各单位: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落实《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安全,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结合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际,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三月一日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1.16
【实施日期】199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
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1998年1月16日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
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管[1998]115号)
关于发布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铁建管[1998]115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为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设计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1991〕36号)。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补充规定(铁建〔1991〕36号及铁建〔1997〕55号文)及其他取费标准同时废止。
并作如下规定:一、本办法中的设计概算编制阶段是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规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两阶段设计确定的。
在新老设计阶段变更期间,按三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时,定额的采用及基本预备费标准按以下规定实行:1.初步设计概算“站前”工程采用概算定额,“站后”工程采用概算指标;技术设计修正概算“站前”工程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采用概算定额;施工图投资检算采用预算定额。
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阶段的基本预备费分别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5%计列。
二、正在编制或未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由原编制单位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规定的批准单位审批。
已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不执行本文规定。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建设司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则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
3.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的幅度(不大于10%)范围内。
4.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铁总建设函[2016]35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3—
表
2
施 工 机械折 旧费调 差 系数表
费调差系数 期 |施 工机械折旧 开工日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 目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1 128
1 111
⒛ 17年 5月 1日 ⒛ 18年 5月 1日
~⒛ 18年 ~⒛ 19年 ~⒛ 20年 ~⒛ 21年
4月 30 4月 30 4月 30 4月 30 日
《 关于做好建筑业 营改增建设 工 程计价依据调整 准各 工 作 的通 知》
(建 办标 ∈ ⒛ 16〕
4号 )等 规定 ,建 筑 业 自 9O16年 5月 1日 起 纳
入 营 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范 围。为适应 国家税 制 改革要求 ,满 足 铁路基本建设 工 程 营 业税 改增值税后设计概预 算编制 的需要 ,保 障铁路 工 程建设项 目有序推进 ,建 议 贵局对铁路基本 建设 工 程 相 关造价标 准作相应调整 。具体 意见如下
-、 编制办法调整意见
:
对 《 铁路基本建 设 工 程设 计概 预 算编 制 办法》
20O6〕 113号 ∈
(铁 建 设
)及 其补充规定 的有关 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
(一 )费 用组成调 整 。
1税 金调整 为按 照 国家税 法规定 应 计 入 工 程造 价 内的增值
税销 项税额 。
2城 市维 护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加 移 入 企 业 管 理 费 ,同
(三 )费 用标 准调 整 。
1材 料 费
.
(1)材 料基 期价格按现行 《 铁 路 工 程建设材料基 期价格 》扣
除可抵扣进项税额执行 。
(2)主 要材料编制期价格 ,其 材 料原价 、运 杂费调 整为按不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探讨黄小新【摘要】铁路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存在会计核算、资金运用及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甲供料等三个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探讨解决办法,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基本建设是按项目分账套核算还是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二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用运营资金垫付建设资金,只要建设单位运营资金充裕,国家应允许运营资金用作基本建设,以减少建设项目银行贷款,降低建设成本;三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再实行甲供料已无必要,应予取消.【期刊名称】《铁道经济研究》【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5页(P12-15,29)【关键词】铁路;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营改增;甲供料【作者】黄小新【作者单位】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江西南昌330002【正文语种】中文铁路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基本建设是否必须按建设项目设置账套单独核算,二是建设单位的运营资金能否用于基本建设,三是营改增后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否取消甲供料。
虽然探讨的是铁路基本建设,但这些问题在其他行业的建设管理也是存在的,需要广泛开展讨论。
1.1 问题的提出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铁建设和运营公司,公司目前有三个会计账套(已经运营的铁路设置一套账,两个铁路在建项目各设置一套账),每个会计账套都单独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核算工作量繁巨。
此问题由来已久,在全国的建设领域普遍存在,有的市政投资公司负责几百个建设项目,也是按每个建设项目设置账套核算。
财政部2003年12月10日《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上述规定在要求上是清楚的,即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25•【文号】铁财[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财〔1993〕157号)部党校、党校锦州分校,北京铁道管理干部学院,部电子计算中心、文工团、经济规划研究院、科学技术馆、铁道学会、人民铁道报社,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各设计院,部属科研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铁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引导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增强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单位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92)财文字458号〕和有关财政法规,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情况,特制定《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元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财务司)。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017】36号-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3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铁道部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1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铁总财2017-45号竣工决算编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总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竣工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接收单位的行为。
交付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资产交付手续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条件的,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纳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仅为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可不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总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相关单位实施情况,考核实施结果,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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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财[2017]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
按项目单独核算。
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
(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
(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
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
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
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
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
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少建设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置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
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
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
项目贷款一般使用固定资产贷款,分年还本额度和时间与项目运营期限和预期净现金流匹配。
还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年,运营期预期收益较差的项目应延长还本期限。
与多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要统筹安排各家银行合同提款与还本时间及额度。
项目建设期使用周转贷款的,项目完工前应使用中长期贷款或其他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置换周转贷款。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指导、督促、协调合资公司落实项目银行贷款,充分发挥综合资源优势降低贷款利率,掌握合资公司贷款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统借统还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等事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拨付执行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预算和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严禁超拨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可以减少、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年度、月份资金预算。
(三)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 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存储、使用。
(六) 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监管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
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延伸审计、检查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工程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合资项目银行贷款由合资公司负责还本。
铁路局项目初验合格后银行贷款还本资金向总公司申请,铁路局负责办理还本手续。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