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京财综〔2019〕97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京财综〔2019〕971号各区财政局,各有关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原有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二、本次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如下,具体式样见附件。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1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10119。
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5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50119。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2+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219。
4.《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119。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701+年度编码。
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70119。
三、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启用后,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不变。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式样换版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财政电子票据,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度,做好财政新版统一电子票据式样换版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1-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
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
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
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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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
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一、背景介绍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都会为数不尽的乘客提供服务。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自2023年起,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将进行更新和统一。
二、发票样式1. 发票名称:2023年出租车定额发票2. 发票抬头:出租车公司名称3. 发票代码:由税务部门统一分配4. 发票号码:由税务部门统一分配5. 收款人:出租车司机尊称6. 乘车人:乘客尊称(可选填)7. 乘车时间:乘客上车时间8. 上车地点:乘客上车地点9. 下车地点:乘客下车地点10. 支付方式:乘客支付方式(现金/移动支付/银行卡)11. 行程里程:乘客乘车里程12. 实际金额:乘客实际支付金额13. 发票金额:出租车定额发票金额14. 开票日期:出租车司机开票日期15. 开票人:出租车司机尊称三、发票使用说明1. 发票使用范围:该发票仅用于出租车服务的票据管理,不能用于其他交易场合。
2. 发票保管要求:出租车司机需妥善保管发票,定期进行开票和报税工作。
3. 发票开具流程:乘客乘车后,出租车司机根据乘车情况开具发票,填写相关信息并交与乘客。
4. 发票作废处理:如发票填写错误或遗失,需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
四、发票管理措施1. 税务部门监管: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出租车定额发票的监管力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司机培训:出租车公司将加强对司机的发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发票填写准确性。
3. 乘客权益保障:乘客可凭出租车定额发票享受相关权益,如报销、投诉等。
五、发票样式意义新的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的推出,将有利于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票据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乘客权益。
也将有助于提升出租车行业的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出租车定额发票样式的更新和统一,是出租车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为乘客提供更加规范、便捷和优质的出行服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标 签】机动车停车收费【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征﹝2002﹞492号【发文日期】2002-10-31【实施时间】2002-10-3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附件:《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种版面)废止。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注释:第一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二、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三、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
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五、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经营项目填写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也可使用《专用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
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
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
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京地税征[2002]492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种(式样附后)。
二、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三、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
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五、对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经营项目填写规定为“长期包租停车收费”,也可使用《专用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六、凡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税总函〔2015〕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
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8.06.20•【字号】•【施行日期】198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20日)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京、津、沪、穗四市出租汽车租价衔接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一、车公里租价标准1、小轿车排气量2000CC(含2000CC)以上的标准型和豪华型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20元。
排气量2000CC(不含2000CC)以下至1600CC(含1600CC)有原装空调、音响的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00元。
从苏联、东欧进口及排气量在1600CC以下的其他牌号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0.80元。
1983年1月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进口小轿车,按以上同种车降低一档收费(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一)。
2、面包车、大轿车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13~19座面包车,每车公里租价由1.20元调为1.80元。
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40座以上大轿车每车公里租价由2.50元调为3.50元(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二、三)。
二、小轿车每车次收取2.00元起租费。
三、小轿车基价公里为四公里,面包车基价公里为十公里,大轿车基价公里为十五公里。
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按实际行驶公里收费。
四、空驶费1、临时租用小轿车单程载客行驶二十公里以上,超出二十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2、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出基价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3、临时租用小轿车、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二公里范围以内,包括二公里,下同)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调空费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公里数收取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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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标 签】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06-08
【实施时间】2013-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
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
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
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