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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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浅析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浅析

补偿形 式 单一
根 据 现 行 的 相 关法 律 规 定 ,
土地征收的补偿形 式过于单一 , 主 要是 一 次性 的金 钱 补 偿 .对 于 征收补偿后农 民的重新就业 、 生
补 偿 。所 谓的原有 用途 , 是指原 土
地 用途 :对 于农 民的土地 来说 , 就
是种植农作 物的用途 。 这种规 定对 于被征地 的农 民来说 明显不 合理 。
失 地农 民的安 置 、 业 问题 , 免 就 避 把 失 地农 民直接 推 向市场 ,造 成
农 民对 新 环境 的 不 适应 ; 时 , 同 也
减 轻 了政 府 因征 收 土地 所 筹 措 资
失 去土 地 后 的生 产 、生 活 水 平 不
因征 地 而 降低 。应该 探 索 新 的补
第 一 ,农 民在 土 地征 收补 偿 过 程 中参 与 程度 低 。我 国 的土 地 所 有 权 为 国家 或集 体 所 有 ,政 府
第一 。 国是 人 口大 国 , 均 我 人
制 度存 在 不足 与 缺 陷 ,土 地征 收 补 偿 问题 成 为社 会 关注 的热 点 问
题 之 一
活 方式 的转变 等 问题考虑 不 多 。

次 性 的 金 钱 补 偿 有 其 好
可耕 地 面积 少 。土 地 本 身就 是 一
处, 但弊 端也 是显 而易见 的 。
园 RS 00 D 21 J 19 .
研究 与探 索
程 序 可以 限 制土 地 补 偿 的 权力 滥 用 ,而程 序 不 完善 正 是 我 国 土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主 要表 现在 :
我 国现 行 的 土地 征 收 补 偿形 式 多为 金 钱补 偿 ,对 失 地 农 民的 长远 生 计 缺乏 保 障 。为 保 障农 民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研究
3 2 大征 地 补 偿 范 围 .扩
我 国 《土地 管 理法 》第4 条 第2 7 款规 定 : “ 收 耕地 的补偿 费 征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青 苗 的 补 偿 费 。” 由此 可知 ,我 国 的土地 征收 补偿 在纵 深上 的局 限 ,只包 括 了 上面这 三大 类 。 目前 这种 情况 不仅 对一 些难 以量 化 的因为 征地所 造 成 的 的 相 关 的 的 损 失 没 有 包 含 在 受 补 偿 的 范 围 之 内 , 并 且 对 于 某 些 可 以量化 的财产 上 的损 失 ,例 如残 余地 分割 的损 害 、经 营损失 、租 金损失 等通 常所 受 的损失 ,以及其 他各 种 因征地 期 间所导 致 的相关 的费用 ( 如 临时 租房 费用 ),这 些必 须 的费用 而且 又能 提供 证据 例 的 ,具 体的损 失也 没有列 入我 国征地 补偿 的范 围之 内 。 23 国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及 问题 .4 我 国现行 《 地管理 法 》 、 《 土 土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等对 于补 偿标 准作 出 了相 对 比较 具体 的规定 :被 征 收耕地 的补 偿 费用包 括土 地补偿 费 、安 置补 助费 以及地 上 附着物 和青 苗 的补偿 费 。其 中土地 补偿标 准 为 :该 耕 地被 征收前 三年 平均 年产 值 的六 至十倍 。安 置补 助费 的标 准则按 照 征收 土地所 涉及 的农 业人 口来 计算 。而 需要 安置 的人 口数 则这样 计 算 ,被征 收的耕 地数 量 除 以平 均 每人 占有耕 地 的 数量 。相 似 的 ,每 一个 被安 置 的人 的补偿标 准 为该 耕地 被征 收前 三 年平 均年 产值 的 四到六 倍 ,但最 高不 能超 过十 五倍 。而 对于被 征 收 土地 上 的附着 物和 青苗 的补 偿标 准 ,则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自行 规定 。从 以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到 ,我 国现行 的征 地补偿 标 准 出现 了以下问题 : 第 一 ,补 偿标 准确 定 的方法 不合 理 ,未体 现被 征用 土地 的市 场 价格 。违背 了市 场交易 的 “ 等性 ”原则 。 平 第二 ,征地 补偿标 准低 。 第 三 ,具 体操 作 困难 。现实 巾,有些 地方 政府 为 了减轻 财政 压 力 ,千 方百计 选择 那种 低水 平 的补偿 标准 ,有 的甚 至 以财政 创收 为 目的 ,故意 降低 补偿标 准 ,压榨 失 地农 民的征 地补 偿款 ,极 大地损 害了失 地农 民法 的利 益 。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
山西农 业科 学 2 1 ,9 6 :8 — 9 0 13 ( )5 9 54 di 03 6 ̄i n10 —4 1 0 0 .0 o: . 9 .s . 2 2 8 . 1. 3 1 9 s 0 2 1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un lfS ax giu ua S i cs o ra o hn i r l rl c ne A ct e
构建 了新 的土 地 征 用 补偿 标 准 。 关键词 : 土地 ; 用 ; 偿 标 准 ; 场 价 格 征 补 市
中图 分 类 号 : 3 1 F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2 8 ( 0 1 0 — 5 9 0 1 0 — 4 1 2 1 )6 0 8 — 6
Absr t I h sp pe ,c re tIn c uiiin c tac :n t i a r u r n a d a q st omp ns t n sa a dswee su e nd i wa o cud d ta ,c re t o e ai tnd r r tdid a t s c n l e h t u r n o
( .olg f su cs& E vrn n , h n i r utrl ies y T iu0 0 01 C ia; 1C l eo o re e Re n i me tS a x Ag c l a v ri , ag 3 8 , hn o i u Un t
2O f eo rhv s S a x A r utrl nv r t, ag 3 8 1 C ia . fc f c ie , h n i gi l a U i s y T i 0 0 0 , hn ) i A c u ei u
l n c ust n c mp n a in i h n a n h c s d “ p ca x e s ”a h h o ei a g i e a d d sr u e n t e a d a q ii o o e s t n C i a w s o e w i h u e i o s e ile p n e s t e t e r t l ud n i i td o h c tb p n i l f“o e r e n “ o nieyc mp n ain I h se i ig p o lmsa h o o i g t e lw o p b i itr ss i r cp eo lw d g e ”a d n t t l o e s t ” t a xs n r b e st ef l w n :h a f“ u l ne e t ” e r o t l c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2 6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1 月
长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土地 的安 置补 助费用 。但 是许 多农 民 , 没有 其他 生存 的技
能, 失去 土地就不仅 仅意味着失 去 了生产 资料 , 也 意味着失 去 了就业机会 , 依靠 一次性 的安置补助 费用 , 根本无 法为农
的做法 , 在一定 程度 上损 害 了权 利人 的利 益 。因为在 实践
中, 许 多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的人 民政府授权 市 、 县 人 民不 会超 出《 土地管理 法》 这 一标准 。对于处 于弱势一方 的土地
使用权 人而言 , 他们 只能被动 的接受 , 这是对 权利人 的一种 无形掠夺 。 ( 二) 政府负责规定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不科学
标准的原则 这就使得我 国的土地征 收补偿标准无据可依 , 随意性 比较大 , 而且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 比较混乱。
( 三) 城 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同地 不同价现 象 征 收补偿 中为什么会有同地不 同价现象存在 , 其最本 质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征地补偿测算标准不合理 , 补偿标准偏低

不 同价 , 对被征地农 民有失公平 。例如 山东省南 水北调_ T程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 , 为该耕地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所有 的土地和 单位 、个 人的房屋 及其他不 动产 。征 收单位 、 自治”的权利主 体 ,仅定位为一个农村集体组 织中接受生产 就理 所应当要体现所有 个人 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 予拆迁 补偿 ,维护被 分工的 劳力。因此土地主体的变更 ,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补偿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补偿的几点思考
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 出征地 申请; ( 3 ) 有批准权 的政府
批准征地 申请;( 4 ) 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5 ) 市县政府支付补
偿 安置费用。 征 收土地 的各项 费用应 当 自征地补偿 、 安置方
孙秀玲 ( 1 9 7 2 - ) ,女 ,甘肃酒泉人,讲师,从 事广播 电
视教育教 学工作。
题 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 是, 现 行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存在补
偿方 式单一 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 、 补偿原则不 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 纵观各国法制 ,关 于土地征收补偿 的原则各不相 同, 即
首先, 土地补偿费标准 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 ~1 0倍 : 其次 ,征收耕地 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
偿费, 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 有权人支付 的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 的安置补助 费

需要安 置的人员 由给 农村集 体经济 组织 , 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 织管理和使 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 给安置单位 : 不需要 统一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 安置人员同意后用 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1 . 3补偿 安置费用标准
4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的主要思路 4 . 1完善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制度应遵循 的原则
在我 国实践 中, 有 “ 相应补偿 ”或 “ 适当补偿 ”原则的 规 定, 但补偿标准较低 , 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 益, 这与我 国目 前 的国情密切相关。 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 更充分 、 更完全的补偿, 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监控权力是 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因此 ,提高征地 补偿标准 ,以市场作为 基础 ,将土地补偿费 、青苗及建筑物 、构筑物补偿 费、残地 补偿 费等主要补偿 项 目的补 偿价格参 照当前土地市场 的价 格 ,实行公平补偿。 这是 因为在 我国农村 ,集体土地具有多 重功能 。 4 . 2完善我 国土地征收程序 的具体设想 4 . 2 .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 目的,限制征地 的范围。即 将 以公共利益 的名 义进行建 设项 目才可 以视为是 以公共利

缺陷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公共 目的而 强制地 取得 自然人 和法 人 的财 产或财 产
权利 的行为 。征 收直接 表现 为对 民事主体 财产权 的
剥夺 。 [ ’ ’]
而关 于补偿 , 在公 法 上 的损 失 补偿 与私 法 上 存
的损 害赔偿 之分 , 二者 的主 要 区别 在 于 前者 为 国家 公权力 行使 的范 围 , 者 则 是 有关 民事 主体 上 违 反 后
第l 0卷 第 2期
21 0 0年 4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n lo u n d n nv ri f eh oo y S c l ce csE io ) o r a fG a g o gU iesyo c n lg ( oi ine dt n t T aS i
权利义 务 的问题 。公法 上 的损 失补偿 包括 立法上 的
征 收补偿争 议 , 理时稍 有不慎 就会 引发群体 事件 , 处 成 为社 会稳 定 的隐 患 。因此 , 当对 农村 土 地 征 收 应 补偿 制度缺 陷进行 审查并 寻找 完善 的路径 。

损失补 偿 、 政上 的损 失 补 偿 和 司法 上 的损 失 补 偿 行 三种 。 由于 土地征 收补偿 性质 主要 为指行 政上 的损 失补偿 问题 , 也 涉及农 民民事 权益 的保 护问题 , 但 因 此 , 切地讲 , 确 土地 征 收 补偿 兼 跨 了公 法 和 私法 、 实 体 法 和程序法 的领 域 。
等法 律法规及 其他 一些 规范性 法 律文件 中。在 某 些 省 、 , 京、 市 如北 上海还制定 了征 收土地 的地方规定 。 上 述规定 反 映了我 国征地补 偿制度 以牺 牲农 民
利 益换 取城市 发展 , 对农 民利益 缺乏保 护 , 在诸多 存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地价补偿标准测算方法研究——以山东省章丘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地价补偿标准测算方法研究——以山东省章丘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地价补偿标准测算方法研究——以山东省章丘市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的征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征用强度大、征收标准低、补偿费用少等不足。

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土地被征用,给农民和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在征地过程中合理补偿被征用者的土地权益,成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改革的一大热点问题。

作为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价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对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研究选取山东省章丘市作为案例,旨在研究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地价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完善征地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分析、案例调研和数学建模等方法,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回顾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和现状,分析制度漏洞和不足。

2.介绍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中地价补偿标准测算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重点探讨补偿金额计算流程中的关键问题。

3.以山东省章丘市为研究案例,详细调研地价补偿标准测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4.基于回归分析等数学方法,探讨影响地价的关键因素,并建立地价测算模型,为地价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期结果和研究意义通过本研究,预期实现以下目标:1.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地价补偿标准测算方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明确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2.深入了解山东省章丘市的土地利用状况、征地历史和补偿标准等问题,揭示征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3.建立科学的地价测算模型,为政府部门和征地企业提供更公正、合理、科学的地价评估方法。

4.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黄三角地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黄三角地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28人 坛 3 J论 民 i
土 尽管其原有的土地 由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经营, 但是发放补偿 下, 地征用补偿 的标准 及范围不仅应 当包括 失地农 民的直
金 时却 以其 已经 出嫁 或 上 学为 理 由, 不予 分配 。
接损失, 还应 当充分考虑土地对农 民的特殊价值 , 以及农 民因
四是缺乏 相应的社会 保 障。 随着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 的进 失去土地所 造成 的间接损 失, 特别是 间接损 失范围的界定需

步深化 , 币安置逐步取代了先前 的就 业安置。 货 但是 , 民 要仔细 斟酌 。 农 三是 完善 内部分 配机制 。 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丧 失土地
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普遍不高, 很难 参与城市用工的竞争,
分配不合理、 补偿金 管理措施缺失等现象比较突 出, 由此引发 条例》 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 地征 用补偿 费的归属问题, 土 即 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补偿费用需经过作为产权 主体的
“ 集体 ”内部进行再次分配。 里的 “ 这 集体 ” 通常就是指 由村
是 “ 共利益” 公 成征地权 滥用的保护伞。 土地使用权作
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 关键词 】 黄三角 土地征用 补偿
2 0 年 l月2 日, 0 9 1 3 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黄河三角洲 ( 以下简 的补偿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同时规定了 土地补
称“ 黄三角” 高 效生态经济 区的发展规划 。 ) 这一战略规划对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 即二者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 于推动黄三角地区各地市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土地征用是黄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 倍。 O 土地征用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具有明 三角开发中不可 回避的工作, 做好土 地征用补偿工作, 是黄三 显强制性的购买行为, 是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的过程 。 该行 角区域开发中维护营造稳定、 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环节。 美国 为的强制性体现为土地权人没有权利决定是否出售土地的所 学者唐纳德 ・ 博格通过对美国从 12 年 ̄ 15 年农地 流转 有权 或使用权 , 出售价格不应 当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主体单 丁・ 9 9 J9 4 但 状况的研 究揭 示,“ 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 就有02 英亩 的农 方面强制决定, .6 而应 当由市场来决定。 但事实上, 论是法律 无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黄三角的加速开发必然加速相关地区的 规范确定的, 。 还是在实践运作 中, 中国土地 征用 的补偿标准是 城市化进程, 而高速的城市化必然导致高速的农用地消耗。 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出来的。 在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 中, 政

浅析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
( 一)对土地征收的补偿 没有原则 性规定 我 国 目前 的法律对 土地征收 的规 定很少 ,宪 法当 中只规定 了国家在 必要时候 可以对土地进行 征收或是 征用 ,并且给予补
关系到失地农 民今后 的生活质量 ,从 而也最容 易成 为引发农 民 偿 。而对于如何补偿却没有原则性规定 ,只是在 《 土地管理 与政府对抗 的焦点 。因此 ,建立 既适应市场经济 发展规律 又符 中规定 了补偿标准 。 合农 民长远利益 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要 的和紧迫的。
补 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 征收 前3 年平 均年产 值 的4 6 。但 行 征地补偿制度利 弊 ,加紧探讨 制定合理 征地补偿理 论和创新 倍 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 的安 置补助 费 ,最 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 征地 补偿制度 ,制定 征地 补偿 法。
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 。 5 ”该条第7 款规定 : “ 依照本条第2 的规 款 定支付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 助费 ,尚不 能使 需要安置 的农 民保
20 年第 5 ) 0 ( 9 17期 总第 1 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E RI E CUⅢ RP S RE
NO. 2 9 5, 00
( u uai tN .1 ) C m lt ey O 17 v
浅析 我 国农 村征地补偿 法律制度
延 爱 萍
( 西北民族 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 03) 30 0
摘要 :随着我 国工业化 、城 市化进 程的不断加快 ,征 地规
模 、征地速度 、征 地幅度在 急剧 增 长,由此 出现的征地补 偿 问
从上可 以看出 ,我 国征地补 偿标准确定 的主要就是 “ 年产 值倍数法 ” 由于在计 划经 济体 制下的工农差 别、城乡差别 的客 。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及存在问题研究

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及存在问题研究
条里规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公 民的 私 有 财
基金项 目: 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 项 目( 1 1 8 4 5 1 3 2 0 5 ) : 广州市衣地 征收
补 偿 问题 研 究 。
小 以致无法再耕种原作物、 或导致 原有的适应大规模作业的农业机械在剩 余土地上无法使用而造 成的损 失、 因参加土地 征收而支出 的交通 、 通讯和 法律咨询服务的费用等 。对这些损 失, 除 了个别地 区有增加一些相关补偿 外, 一 般 都 没 有 进行 补 偿 。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 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化发展 步伐的加快, 农村土地征收方面存在
降 ,极大 的损害 了农 民 的合 法权 益
开始 关注 农 民切身利 益 ,逐 步提 高农 地补 偿 的标准 这 部法 律是 在原 有法律 的基 础上 ,结合 新 出现 的问题,审 时度 势发布 的一 部法 律,意义 重大 规 定 了征地 对象 ,补偿项 目 正式确 定 了农村 土地 征收补 偿 的相 关程 序 完 善 了我 国农村 土地 征收补 偿 制度 公 顷被 征 收 耕 地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被 征 收 前 3年 平 均 年 产 值 的
的 问题 不 断 凸 现 出 来 。
1引 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也是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最重 要的资源, 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集体土 地一旦被 国家 征收, 农村集 体组织和村 民就丧失 了土地所 有权 , 同时也丧 失了基本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 。 近年来 , 在集体土地征收 中, 由于被征收人 不满意拆迁补偿标准 , 导致拒拆、 “ 钉子户” 等现象屡见不鲜 , 由此而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和 恶性案件频繁 出现 , 严 重 危 害 了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 阻 碍 了经 济发展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问题 己成为社会关注 的焦 点。要 使征地项 目顺 利进行 , 应给予被拆迁农 民公平合理的补偿。由此可见 ,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 收的过程 中, 征收 补偿 问题 是一个十分 重要 的 问题 , 也 是维护征地 农 民合 法 权 益 的 核 心 问题 。 2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现状 王春英在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思路》 一文 中指 出: 我 国《 土地管理 法》 第四十七条 将征收农用 地补偿范 围确 定为: 土地 补偿费 、 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实践 中, 农 民因征地而 导致 的损失 , 除 了包括 以上三 项外 ,还会导致 因土地征收造 成剩 余土地面积过

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究

我国征地制度下对失地农民保障和补偿问题研究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基本的条件妥善解决和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经刻不容缓对于目前的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真的不容乐观各种矛盾和争端在农村不断发生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我们应该更加主动去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具体政策应相互配合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法 已经 成 为 当务之 急 。
关键词 :征地制度;失地农 民;补偿 ;保障
引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 的农业大国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 比较 强 。著名 的古典经济学家威廉 ・ 配第认为 ,“ 土地是财 富之母 ”斯 密甚 至把土地视作产生价值 的唯一 源泉。这表 明,土 地本身具有 经济功 能 , 农 民可 以通过它进行生产 ,创造经济价值 ,获得经济 收入。土地也 是具 有保障功能 ,不仅为农 民提供 日常基本的生活保 障 ,而且 也提供 了就业 的机会 ,从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这个过程 中 ,失地农 民并不是土 地的 所有者而是使用者 的身份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 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 民本身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 农 业用地 首先还是政府 去使 用的 ,所 以政 府就会以很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 ,这样使农 民的手里土地越来 越少 ,政府就会从 中获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失地农 民的权益受 到更 大的损害 ,很长时间以来 ,各个 地方这种现象 总是 出现,不 仅造成 了大 量农 民失 去土地 ,而且 还对 我们的经济基础造成 了很大影 响 ,如果这样 下 去一定会 激发很 激烈 的社会矛盾 。对于这种情况 ,国家提 出了从根本 上去防止 和保护农 民的权 益不受 到威胁 的手 段 ,从立法 的角度 ,从法律 上去规范保护土地的重要性。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加大对征地程序的 规范 以及在征地过程 中权益保护 ,使农民在农 村生活中活的有 尊严 。 我 国目前 的征地 制度对农 民基本权益损害的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摘要】征地补偿标准的改革,与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完善联系甚密。

本文对我国现阶段征地补偿测算标准及测算体系作了剖析,分析了现有测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介绍了4种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并建议具体测算某个单元的补偿标准时,先采用上述4种方法分别测算出一个补偿标准,再采用常用的德尔菲法或层次分析法测算该单元最终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法我国现行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法律体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标准……四至六倍……但是……最高十五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得超……三十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1、现阶段补偿测算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测算标准综合性较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若干倍来计算。

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土地的特征,年产值不能体现土地的潜在价值。

随着我国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农业种值结构呈现多元化,种植手段趋向科技化,使得不同农作物种类之间、不同种植手段之间和不同地块之间的农业产值差别很大。

关于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
维普资讯
适 用的 ,也 为农 民和社 会 各界 所广 泛
接受。 而如今, 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
济体 制 , 火多数生 产要 素 , 甚至 包括城 市土 地( 划拨的 土地 除外 ) 均采取 市场 , 机制 配置 , 市场 价格 进行交 换 , 按 而唯
种植 的 作物 来 确认 地 类 ,地类 确认 上 的模 糊 致使 前 三年 种植 作 物的 产值 难 以认 定。 即使都 是种植 同…种作物 , 由
于年景和种植条件的不 ,每年产值 也不尽一样 ,简单以前三年种植作物
的产 值为主要 测算依 据不 尽合理 。 此 外 ,以产 值作 为 征地补 偿测 算
郊 区 、发达 地 区与非 发达地 区 主要 农 作物 的产量蒡异 , 即使有 差异 。 异也 差
是变得越来越小 。由于农地产值趋于

致 ,以此 为基 础洲 算 的征 地 补偿标
5 、征地 补偿 中 “ 同地 不 同价 ”现
象的 存 在
准就无法 反映地 区的地 价差 异。
同一 地域 的土 地 无论 从农 业地 力
排,从国有上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

二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缺陷


来讲 ,还是从市场价值来讲都是相同
定比例 给予补贴 。由此可 以看 出 , 土
征 地补 偿标 准偏低 ,忽视市 场 的 。 由于 用地项 目的 不同 , 偿价格 但 补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只 经 济 发展 规律 差 别很 大。 于房 地产 开发 、 对 工业项 目 考虑 十地 的 历 史产 出和收 益 ,以及 不 我 国现 行征 地补 偿 费采 取 的基 本 用 地 ,农 民集 体 和个 人 有一 定的 讨价 降低 “ 民” 农 的生 活标 准为限 , 没有 充 原 则是 ,依法按 照被征 用 上 地的 原 用 还价权力,可以将价格抬高到接近市 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城镇居民 途及 农 产 品现行 产 量给 补 偿 ,保证 场转让价格的较高水平。而对于许 多 后 的基本生 活 、 业 、 就 住房 等问题 。 这 被 征 地 农 民的 原 有 生 活 水 平 不 下 降 。 基 础设 施建 设 项 目用地 ,尤其 是 地方 种测算 依据 相补 偿标 准 的 制 定 ,事 实 这种 纯粹 的 补 偿关 系 没有 考 虑上 地对 政 府 重点项 目、用于 招商 引资工 程 的 L 脱离了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实际, 农民承担 的生 产资料 和社会 保障功 能 , 园区 建 设用 地 ,农 民集 体 和个 人 只 能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 l O U ・
科 技 论 坛
完善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研究
姚 加 善
( 宁夏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 宁夏 平 罗 7 5 3 4 0 0 ) 摘 要: 尽 管我 国已初略 形成 了一套较 为完整的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 系, 但在真正执行补偿 时仍然存在 着一定的问题。社会就业压 力的不断增 大使得 失去耕地或土地资 源的农 民生活 变得 拮据 , 由此一 来, 失地农 民的 生活状 况以及 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便 成 了国家政府所 关注的重点。针 对如何 完善我 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这一 问题 , 本 文现在 结合 我 国国情及相关的 法律政策 , 站在客观角度提 出几点 可行 建
核确立出一套公平 、 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以保障被征收者的 政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关于复议终局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最后, 完善司
基本权益 。 所确立 出的公平统一原则必须要具备一 定的灵活性和适 法救济 。从法 律层面 明确人 民法 院对于土地征 收补偿 的司法管辖 应性 , 要 能有效的规范 国家土地征收 的运作 , 化解 土地征 收中的矛 权, 法 院应逐步扩大对征地农 民的司法救 济, 规定相对人对 于土地 征 盾, 保障农 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收过程 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 益 目的的认定 、 征地程序是否公 正等各 2完善土地征 收补偿 的范 围与标准 项具 体行 政行 为都 可以向法 院起诉 , 由法 院在 衡量 相关利益后 作 出 扩大土地征 收补偿范 围是首要任务 。现阶段 , 我 国土地征 收补 裁决 。 偿范 围相对 比较狭窄 ,对 于被正受者所提供 的补偿 费用只包括 土 结束语 地、 林木 、 土地青苗 、 地上 附着物等资源补偿 费 , 以及相关 的房 屋补 上述 内容 中, 笔者 针对 当前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所 存在 的问 偿、 安置补偿 和搬迁安置费用 。尽管法律制 度中所要 求的补偿费用 题 , 给 出了几点相应 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 并指 出完善 的补偿 制度必 的类型众多 , 但在真正 实践 时, 并 没有做到真正 的完全补偿。因此想 须依靠公 平的补偿原则 、 规范的补偿标准 以及健全 的补偿机制来实 要完善现有 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就必须先扩大征收补偿范 围。实 现 。因此在 实践 中, 相关人士不 如从 原则 、 标 准 以及机制 三方 面入 际补偿 时 , 所补偿的费用里边不仅要包括征收所造成 的直接利益损 手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加强我 国土地 征收补偿力度 , 为推进新 农村 害, 还要 包括 因国家 土地 征收而 间接 引起的利益损 害补偿 , 比如被 建设做 出贡献。 征收土地给周 围未 征收土地所造成 的直接影响及损失等等。 只有扩 参考文献 大了土地征收补偿 范围 ,才能给被征收者提供更多 的补偿费用 , 为 【 1 ] 王 富博. 土地征收 的私权保 护——兼论我 国土地 立法的完善 f J ] . 政 其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 障。 法论坛 , 2 0 0 5 ( 1 ) . 其次,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 的标准 。明确 了补偿 范围之后 , 接下来 [ 2 ] 郑润梅, 路 小仓 . 现行 土地征 用制度 有关 问题讨 i - ' e [ J ] . 山西农业 大 的问题是 以什么样的标准对被征收 的财产予 以补偿 。回顾历史 , 不 学学报f 社会科 学版) , 2 0 0 3 ( 2 ) . 少国家在征 收补偿 的时候是按照财产所有人 的价值进行 补偿 , 但是, 【 3 】 吴群 , 徐 萍. 我 国大陆现行 土地征 用补偿 改革的 几点思考【 J ] . 南京 由于所有人的价值非常复杂, 很 多时候难以确定财产所 有人 的具体 经济学院学报 , 2 0 0 2 ( 5 ) . 价值。而市场价值具有形式上 的中立性 , 更具有可操作性, 不少 国家 逐步改为以市场价值为补偿 标准。在我 国, <土地管理法 >第 4 7条 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 标准作 了详尽的规定, 但是 , 该 标准并没有明 确这种 补偿 是属于市场价值还是所有人 的价值 , 而是不仅 考虑到被 征地农 民的生活成本, 同时还依赖 政府的财政能力 。这种标准是 由 行政机构决定, 毋需考虑财产的市场价值, 是高度行政化 的土补偿标 准, 实践征 收过程 中, 土地征 收补偿 的规 定存在层 层授权, 甚至是无 权授权现象, 且对农 民的补偿偏低。因此,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 准,

对现行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初探

对现行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初探

2006年第二期国土资源导刊虚拟土战略的实证研究,以有效运用虚拟土战略管理,积极创新我国的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方法。

4结语(1)虚拟土布局具有区域性,虚拟土资源状况对区域经济布局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一点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提供了新的决策信息。

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区域社会资源情况,针对不同区域产品所含虚拟土的差异性,主动调整区域产品生产结构,大力发展虚拟土资源优势产品,以提升区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产品具有储土功能,产品贸易实际上伴随着虚拟土贸易,这一点为创新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决策工具。

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土地数量是有限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通过虚拟土贸易,在不降低区域土地资源消费需求的情况下,虚拟土贸易可以较好地缓解土地稀缺地区的资源压力,间接地“增加”土地资源供给,促进人们更有效地消费土地资源,以降低人类对区域性土地资源的压力,并不断创新对区域土地资源的管理。

(3)基于虚拟土战略视角,努力构筑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的新模式,不仅可以更好地发挥不同区域之间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在更大区域、更大范围内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而且还能实现在国家尺度上的优势互补与全球合理分工,实现区域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

(4)区域土地资源的比较优势会随自身条件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事实上,动态化的土地资源比较优势已成为不同区域经济结构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优化与升级的主要原因。

建议加强对我国典型区域的虚拟土量化分析与虚拟土战略研究,有效运用虚拟土战略管理,积极创新区域土地资源管理方法、以实现区域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1]程国栋.虚拟水———中国水资源安全战略的新思路[J ].中国科学院院刊,2003,(4):260~265.[2]龙爱华,徐中民,张志强.西北四省(区)2000年的水资源足迹[J ].冰川冻土,2003,25(6):692~699.[3]徐中民,龙爱华,张志强.虚拟水的理论方法及在甘肃省的应用[J ].地理学报,2003,58(6):861~869.[4]T .O ki,M .Sat o ,A .K aw am ur a et al .V i r t ual w at er t r ade t o J apan and i n t he w or l d.I n :H oeks t r a A Y edi t ed .V i r t u al W at er T r ade :Pr oceedi ngs of t he I nt er nat i onal E xper t M eet i n g on V ir t ual W at er T r ade .V al u e of W at er R es ear ch R epor t Se-r i es N o12.I H E D E L FT .Febr uar y 2003:221~236.[5]罗贞礼,黄璜.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化管理研究———兼论虚拟土战略与区域粮食安全问题[A ].倪绍祥,刘彦随,杨子生.中国土地资源态势与持续利用研究[C ].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4:301~307.[6]罗贞礼,龙爱华,黄璜,徐中民.虚拟土战略与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化管理[J ].冰川冻土,2004,26(5):624~631.[7]韩长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J ].求是,,35():6~,摘要:征地补偿标准的改革,与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完善联系甚密,借征地补偿即将出台新政策的东风,对我国现阶段征地补偿测算标准及测算体系作一剖析,分析现有测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资有关部门参考并作出改进。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供给能力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瓶颈。

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的扩张,征地成为保障城市交通、居住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征地涉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严重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都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内容1.征地补偿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征地补偿资金来源和分配研究征地补偿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情况,分析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3.安置模式研究我国现行的安置模式,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征地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四、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2.调研法:通过走访农民、政府部门和征地公司等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落实情况。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征地案例,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五、预期研究成果及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化进程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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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不下降 。这样 的原 则有 明显 的计划 经济烙印 ,只 限于被征用客体 直接关联 的经济 损失 ,具体表现 为
补 偿 费 用 低 ,这 也 是 由 于 一 定 的 历 史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可 见 ,在 确 定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构 成 时 要 考 虑 我 国
的 实 际 国情 ,不 可 盲 目扩大 。
属 于 民 事 案 件 为 由不 予 受 理 , 司法 保 护 不 能 实 现 ; 现 有 的 土 地 征 用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对 裁 决 不 服 的救
的 ,将 征 地 分 为两 类 :一 是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征 用 ; 二 是 经 营 性 用 地 。根 据 这 两 类 不 同性 质 征 地 行 为 ,采 用 不 同 的 补 偿 标 准 。 政 府 为 了公 共 利 益 进 行 征 地 ,
资源部 统计 数据表 明 ,农 民群众反 映征 地纠纷 、违 法 占地等问题 占信访总数的7 %,其中4 %是征地纠 3 0
纷 问题 ,这其 中又 有 8%是征 地 补 偿安 置 问题 ,这 个 7 比 例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可 见 ,征 地 补偿 安 置 问 题 已 经 成 为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迫 切 要 求 有 关 部 门尽 快 解
济途径 ; 《 土地 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 的主要是土 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 的权属 纠纷 的救济途径 ,而不包
括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纠 纷 的处 理 ;根 据 《 地 管 理 法 》 土 的 规 定 ,征 收 各 方 不 能 对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由 征 用 部 门裁 定 , 而且 该 裁 定 为 终 局 裁 定 , 相对 人 不 能 向人 民 法 院起 诉 。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中 这 些 环 节 不 够 完 善 , 给 予 征 收 方 过 大 的 权 力 ,而 被 征 收 方 连 起 码 的 司 法 救 济权 都 没 有 ,双 方 权 力 对 比悬 殊 ,造 成 对 不 征 收 人 利 益 的
■ 重圜
WO KN EE R H R I G R SA C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 \ 岭市 国土 资 源 局 兰 铁

随 国 化 镇 程 快 来 越 工地 为用 , 着 农 和 化 的 征 多 用化 设 ,过 我业 城进 加越 的 转建 地地
程 中各 种 矛 盾 日渐 突 出 。 同 时 ,失 去 土 地 这 条 生 存 底 线 的农 民 缺 乏 工 作 机 会 ,缺 乏 有 效 的社 会 保 障 来 维 持 基 本 的 生 活 ,处 于一 种 弱 势 生 存 状 态 。 据 国土
偿 ,会导致相邻地块补偿标准不一致 。
4征 地 补 偿 程 序 不 完 善 。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的不 完 . 善 ,使 得 失 地 农 民 在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欠 缺 司 法 救 济 。主 要 表 现 在 :征 地 过 程 中 ,补 偿 方 案 制 定 后 才 公 告 告 知 农 民 ,农 民提 出 的 意 见 大 多 无 法 改 动 补 偿 方 案 ,这 种 公 告 及 听证 制 度 的 滞 后 性 ,使 农 民缺 乏
民来讲 是不公平 的 ,侵 害了失地农 民的权益 。在征
地 过 程 中 ,政 府 根 据 土 地 原 用 途 对 失 地 农 民进 行 补
收 的 目的 是 公 共 利 益 ,而 公 共 利 益 是 一 个 比较 抽 象 性 的概 念 。 为 了 防 止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意 性 扩 大 化 解 释 ,各 国在 立 法 中采 取 了概 括 式 、列 举 式 等 方 式 对
损害 。
宜采用 “ 征用 ”。政府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 公益性事
业 建 设 是 全 国 人 民受 益 ,所 以其 成 本 应 由 全 国人 民 来 承 担 , 而 不 只 是 农 民 自身 ,所 以进 行 征 用 时 ,应 以土地价值 “ 向后 看 ” 为原 则 对 农 民进 行 补 偿 。对 于 非 公 益 性 征 地 ,应 实 行 “ 购 价 ” ,按 照 市 场 价 征
花 园 、体育 设 施 、墓地 。但 我 国法 律 没有 对何 谓 “ 公共 利益”作进一步说 明 ,仅在宪法 和土地管理
实 际参 与 听证 的机 会 ,极 大地 限 制 了农 民的参 与
权 ;发 生 征 地 纠 纷 时 ,法 院 往 往 以 征 地 补 偿 案 件 不
5 国土资源 2 1年6 2 0 2 4号
法 中其 作 了 原则 性 的规定 。
2征 地 补 偿 范 围 过 窄 。 我 国现 行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
范 围较 窄 。 确 定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范 围 主 要 依 据 补 偿 原 则 ,我 国 法 律 上 规 定 的 补 偿 原 则 是 ,依 法 按 照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保 证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原 有 生 活 水
公 共利益进行界定 、解释 ,其 中尤 以列举式最为普
遍 。总 的来 看 ,在 大 多 数 国家 ,土 地 征 收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范 畴 通 常 包 括 六 个 方 面 :交 通 建 设 ;公 共 建 筑 ;军 用 目的 ;土 地 改 革 ;公 共 辅 助 设 施 ;公 园 、
3补 偿 标 准 不 统 一 。 在 征 地 补 偿 中 ,一 般 是 三 . 产 用 地 补偿 标 准 最 高 ,工 业 用 地 次 之 ,公 益 或 基 础
存在 的问题分析
1 公 共 利 益 缺 乏 统 一 、 明确 的 界 定 。 土 地 征 . 对
设 施 用 地 最 低 。 如 果 农 民 土 地 被 征 用 作 公 益 性 用 地 ,就 相 当 于 农 民承 担 了 一 部 分 建 设 成 本 ,这 对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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