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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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黑市政办字[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通知》(黑民基〔2008〕88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和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是社会最基层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社区工作是一项广泛、复杂和艰辛的社会建设工作。

我市广大社区工作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付出了很多辛苦,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是,他们的生活补贴、工资绝大部分还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生活很艰苦。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为改善社区条件和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社区工作者待遇较低的局面。

因此,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解决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问题。

社区工作经费是社区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向社区延伸和拓展,社区工作量日益加大,社区工作经费也要相应增加,才能保障社区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调整全市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

按照全省“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接近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有关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有关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有关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治理的规定1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使用治理,提高办公经费使用效果,充分调动居委会工作积极性,有效促进社区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街道统筹治理、统一拨付使用。

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其数额依据社区规模、经费支出状况、开展活动状况,由街道社会事务治理科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维持正常运转的必需支出。

比方:水、电、暖、通信、网络、办公耗材等方面的费用。

2、保障硬件完好的必要支出。

主要是: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宣传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

3、分散民心力气的活动支出。

包括:社区组织开展各项文娱体育活动所需费用;社区组织的精神文明建立、法律宣传效劳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所需费用;走访慰问辖区特别群体的费用等。

4、提升力量素养的有关支出。

包括:报刊杂志订阅,工作人员参与必要的学习、培训费用;对社区居民进展法律法规、安康学问、生活常识、文明礼仪等方面宣传、教育、培训所需费用等。

5、做好社区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严格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审批权限:200元以下的支出,由居委会主任审批;超过200元缺乏1000元的,由街道社会事务治理科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街道主管领导审批。

五、严禁将办公经费直接或变相转移用作居委会成员奖金、福利或追加补贴等。

六、各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治理办公经费账目,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晰。

要准时编制《佳荣里街社区居委会资金平衡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状况报街道社会事务治理科。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治理的规定2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立的意见》(沪委发〔2023〕14号)和《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立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3〕43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本市基层建立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XX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提高效能,推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是指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费用.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包括:1、省、市、区财政部门定期拨付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社区居委会的专用资金;3、有关部门或单位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专项工作经费;4、支持社区工作的社会赞助资金;5、社区设施经营性收入;6、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确定额度,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拨付到区财政局社保专户,其他资金及时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对购买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专户。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账,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会计科目应规范设置,总账科目应设置:拨入经费、其他收入、暂存款、暂付款、经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结余、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专项资金、赞助资金、经营收入、存款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

经费支出要按需要设置二级科目。

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独立帐页,单独记账核算。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支出,应登记经费支出流水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应由社区居委会起草,各项经费支出应列明细表,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
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组成。

基本工
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
作表现进行考核,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薪酬管理程序
1. 确定薪酬标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工作内容和工作经
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2. 绩效考核: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工资的发
放比例。

3. 工资发放:按照工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

四、薪酬管理的原则
1. 公平公正:薪酬应当公平合理,符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2. 激励导向:通过薪酬激励,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透明公开: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工作者的监督。

五、薪酬管理责任
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薪酬管理制度,保证薪酬的公平公正。

3. 社区工作者协会应当积极维护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权益,推动薪酬管理的规范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区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以上是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
作报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5.25
•【字号】洛政办〔2016〕46号
•【施行日期】2016.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6〕46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更好地为全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含网格员)的工作报酬标准参照2016年1月1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的170%(扣除个人缴纳保
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487元)、16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327元)、15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167元)执行。

二、工作要求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费的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制定本地的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25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本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3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界定和厘清社区工作者的边界与职能,进一步强化社区工作者管理,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和《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一)经公开选拔考试,被聘为社区服务工作站合同制的,并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人员;(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报酬待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三)经社区党组织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因社区党组织成员岗位出现空缺,被上级任命并纳入社区工作者编制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性质: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是社区服务工作站的合同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公共服务任务,参与社区自治活动。

服务工作站站长一般由居委会主任兼任。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承担社区自治的各种任务,协助和参与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服务。

其中,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参照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进行管理,享受政府支付的报酬待遇。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与报酬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共建活动和协商议事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帮扶济困等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大财社[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04]27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和保护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

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均补贴提高到每月800元以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提高到6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财力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中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人数(补贴人数按省规定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依据)和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标准。

从今年起,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1.5万元。

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对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社区办公经费管理制度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账务公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2月15日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有力推动全区城乡社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依据“大居侧重,小居兼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社区工作经费根据社区户数确定。

社区规模在2000户以下的,不低于5.5万元∕年;2000-3000户的,不低于6.5万元∕年;3000-5000户的,不低于7.5万元∕年;5000-8000户的,不低于8.5万元∕年;8000户以上的,不低于10万元∕年。

特大型社区可适当增加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条社区工作经费由基本工作经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组成。

基本工作经费占社区工作经费的60%,包括日常办公、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等;专项服务经费占社区工作经费的40%,包括社会公益、公共服务、文化教育、协商共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六大类。

第三条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07〕57号)要求,街道社区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全额预算划拨;镇社区工作经费由镇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条社区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2006年10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组织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社区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一)社区组织本《意见》所指的社区组织是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

(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任的:(1)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2)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或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对不设专职委员的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职数范围内,由城区或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聘用的相对固定的社区工作人员)。

(三)岗位设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设: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四)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按社区居委会管辖常住人口和社区工作量等配备5-9名左右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一般社区按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6日汉中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省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根据社区规模,在配备员额内,对缺额需补充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年度招聘计划,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照《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进行。

第六条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三)年满18周岁,身体及精神健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武陵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账乡镇(街道)代理工作,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第三条各村(社区)与乡镇(街道)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村(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村(社区)不设会计和出纳岗位,只明确一名报账员。

第四条村(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聘请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村(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日常工作。

“中心”设置主任、代理会计、资金结算员等工作岗位。

“中心”主任由各乡镇(街道)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票据审批与日常事务管理;代理会计负责票据审核与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 资金结算员负责代理结算专户及村(社区)支出户结算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责,严格把好票据审核关口,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条村(社区)财务坚持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

“中心”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各负其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字[2012]2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字[2012]2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字〔2012〕264号2012年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组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二、报酬待遇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年限报酬、津贴等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一)基础报酬基础报酬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

(二)岗位报酬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增发岗位报酬:主任每月500元,副主任每月300元,委员及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月200元。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汉政发[2013]2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汉政发[2013]2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通知(汉政发〔2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通知。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3-5人,2000-4000户的配置5-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规模特大社区可适当增配人员。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9人。

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14〕33号)、《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活力城市党建计划推动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提升的意见〉〈关于坚持“四个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2018〕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调动广大城市社区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和有关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各区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含居委会主任)报酬津贴,2018年由1850元/月提高到2408元/月,2019年由2408元/月提高到2924元/月。

(二)各区城市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含居委会副主任、计生管理员、大学生社区干部)报酬津贴,2018年由1800元/月提高到2236元/月,2019年由2236元/月提高到2752元/月。

(三)各区城市社区干部报酬津贴标准提高以后,应由单位交纳的5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按相关文件标准相应提高。

(四)各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由2.2万元/年提高到6万元/年,增加3.8万元。

(五)各区城市社区工作运行经费,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各村委员会:根据县委办发[2014]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村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工作经费标准。

每个行政村每年工作经费8万元。

二、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行政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主要包括村内户外公共道路、水利、供水、供电、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

农业生产服务。

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种养业良种服务、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村防灾减灾等。

农村生活服务。

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村村通”、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体及健身活动等。

农村社会管理。

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建筑物建设管,农村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保障等。

其它因公合理支出。

主要包括村办养老院设施设备、活动和办公场所的维护管理,因病导致生产生活因难党员群众的帮扶救助,因集体办公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纸张、油墨等耗材,因公应报销的村干部交通、食宿、误工补助等费用。

2、社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宣传支出。

主要包括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法规、健康知识、安全知识、生活常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社区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各种宣传与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文体活动支出。

主要包括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购置器材、道具及相关物资等,以及社区演出、文体比赛等各项活动产生的费用。

设施建设和维修投入。

主要包括社区为民办实事及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有安装及维护,以及活动和办公场地维修等。

维护稳定支出。

主要包括情收集、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治安巡逻、上访人员劝导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员跟踪服务等。

其它因公合理支出。

主要用于因难党员、群众的慰问、帮扶、关爱,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开展,社区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水电气费、办公电话费、订阅报刊杂志等。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
区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09
•【字号】辽市政发[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
经费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辽阳市委关于构建和谐辽阳的若干意见》(辽市委发[2006]2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起,调整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区公用经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60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550元,委员每人每月500元。

此项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二、社区办公经费调整为:3500户以上的大型社区每年3万元,2000户至3500户的中型社区每年2万元,2000户以下小型社区每年1.5万元。

此项经费由
市、区按4:6比例承担。

三、社区公共用房采暖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辽阳县、灯塔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是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和资金管理的不足,社区建设和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行政管理重、居民参与率低、资金不足等等。

因此,为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管理的水平,需要制定适合社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

二、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方案
1、建立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机制
制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人事档案和薪酬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感和归属感。

2、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加入专业协会,增强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定期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分享工作心得和经验。

3、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管理
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强化纪律检查,减少工作中的违纪现象,维护社区管理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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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社区工作人员
报酬及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财政所: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社区资金,使社区能更好的为辖区群众服务,根据2010年10月19日《华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三次)决定,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从2012年起列入财政预算。

现就我市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根据2010年10月19日《华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三次)精神:
1、社区按属地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经费由财政所负责管理。

2、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社区书记、主任每月工资为12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为800元;工作经费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

二、资金拨付
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由财政局镇(办)财政服务中心按季
拨付至各镇(办)“村级运转资金账户”;社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镇(办)财政服务中心根据社区报来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实行报账制财务管理。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作
1、社区在岗工作人员享受补贴待遇,换届落选和解聘的人员不得享受此待遇。

2、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到“账款分离、账实相符、日清月结”。

财政所每月向财政局镇(办)财政服务中心报送社区财务收支月报表。

3、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区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电话费、订阅报刊杂志、少量公益性支出等,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等其他支出。

4、社区设立报账员,负责办理社区财务事项,报账员根据各自社区工作需要,按月或季持由社区负责人签字和镇(办)、管区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单据到财政所进行报账。

财政所负责审核原始单据的合理、合法性,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报账。

5、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由财政局镇(办)财政服务中心按照2010年10月19日《华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
三次)的要求核定人员基数,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台帐,实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

6、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所不定期监督检查社区账务收支情况,坚决杜绝社区乱收乱支行为的发生。

7、镇(办)、管区对社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

财政局每年对社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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