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2004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以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质检为主要成员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县各类建设项目。
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程序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省州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向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
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基建计划的审批或初审、转报,负责核准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并指导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管理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州主管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本州工程建设任务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编报本州规划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所属县(乡)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管辖区内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好规划实施中群众的民生问题。
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内外饰装潢等;(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三)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
卫生基本建设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
确需建设的按照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
第六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本企业基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加合同评审。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建项目资金,负责工程计算的财务结算工作,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流程监控,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相关内控的流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办法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自建管理与代建管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项目的类别、用途、难易程度、总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理方式。
第九条属于“三重一大”的基建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研及可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立项,其中立项方式包括:(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案编制和审定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商洛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需要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豫卫规财〔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规财〔2011〕159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管理第五章基本建设项目报表管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第六章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档案管理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卫生系统所有实施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年度内安排下达基本建设投资任务、当年虽未安排投资计划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编制竣工决算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建项目的管理制度篇一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交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
其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施责任1、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责任领导组织。
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4、施工项目负责施工生产中物的状态审验与认可,承担物的状态漏验、失控的管理责任。
接受由此而出现的经济损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
6、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的记录,作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二、项目安全员安全教育与训练1、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与较高的素质。
2、安全教育、训练。
3、全教育的内容碎实际需要而确定。
a、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
b、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c、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
d、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4、加强教育管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a、教育内容全面,突出重点,系统性强,抓住关键反复教育;b、反复实践,养成自觉采用安全操作方法的习惯;c、使每个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学习成果。
d、告诉受教育者怎样做才能安全,而不是不应该做什么;e、奖励促进,巩固学习成果;三、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三种。
四、安全管理要点:1、装饰工程施工多发事故:a、火灾;b、触电;c、物体打击;d、机械伤害;e、高处坠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湘发改农〔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6〕157号各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2016年3月7日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湘水办〔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6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现将《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中国银监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办公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土建、水电、装修、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电梯安装等与房屋建筑物建设有关、并能形成自有固定资产的专业工程。
具体项目类型包括购置、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等。
购置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建筑物,并获得该建筑物相关产权的建设项目。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
对原有规模小,经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不含)以上的建设项目,视为新建。
改扩建是指通过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而实施整体改造或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扩充规模而增建的建设项目。
装修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改、翻修和装饰,以保障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项目申报到获得建设批复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报及审批等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按照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安排和统筹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治沟造地等与农业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县(区)政府为主体进行推进。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责任范围,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围绕规划,细分实施区域,以镇为单元整体连片推进,确保建一片成一片,质量达标。
第五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批和项目验收工作分别按照各自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一律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统计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和初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其中,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上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与预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捆绑农田水利建设、坡地治理、千亿斤粮食增产计划、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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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章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的验收、投用与评价第七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督与保障第九章考核与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管理总纲》、《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 万元以上以满足公司内部生产、运营、服务等需要,以增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经济独立核算,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按照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一次性建设任务(不包括对外资本性投资项目与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司属单位)。
第四条基建项目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分为以下类别(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项目。
(二)按项目重要性和投资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公司中、长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关系产业主体,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和近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般项目是指一般生产、经营性的,且涉及金额较小的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的认定以公司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的标定为准。
(三)按照项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项目。
(四)按照项目工作阶段分为规划、前期、新建、续建和建成项目。
(五)按照专业属性和所处行业分为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化工及配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质量环保节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与应用、信息化建设、生产生活基地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基建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始调研、论证到建成投运后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规划、报批、计划、实施、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程序规范,运作科学。
(四)量入为出,保证重点,严格控制非生产项目。
(五)积极采用成熟先进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第七条基建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与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实施、投用、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重大项目需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投资较小的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八条根据管理权限层级,公司基建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简称“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为限上项目(一)矿产资源勘探及配套项目。
(二)矿山项目投资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
(三)化工项目(不含氟硅化工公司)投资在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
(四)氟硅化工公司项目投资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
(五)公司及司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六)引进项目投资50 万美元(含10 万美元以上软件) 以上的。
(七)公司及司属单位投资的非生产项目。
(八)应报国家、省、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九)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基建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基建项目均为限下项目。
公司以上基建项目的管理限额可根据公司发展与管理需要予以调整,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九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二级实施”。
“三级管理”即公司、公司及司属单位的分级管理;“两级实施”即公司及司属单位分级实施。
重大项目实行审批制,须报公司审批。
限上项目实行核准制,须报公司核准,由公司及司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限下项目实行备案制,须报公司备案(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司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严禁将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进行肢解。
第十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基建项目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基建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司属单位。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批公司重大基建项目,审议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项目的有关实施方案。
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研究提交的限下项目投资方案,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基建项目实行分工和归口管理。
司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各单位项目报审前应先履行本单位内部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建项目管理职责一、发展规划部是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寻找并收集整理产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进行重大项目研究,组织编制重大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
(二)负责限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开工申请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查和批复工作,组织完成限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后评价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落实、调整及综合平衡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司属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及其计价依据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源的界定、资源配臵、矿权获取工作。
(六)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工作,参与项目招标,进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程管理部是基建项目工程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组织项目开工后的进度、质量、成本管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保障与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限下项目预验收,参与限下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成果移交及后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落实公司续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负责指导、监督司属各单位(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监督招标文件资料的统计分析与建档归档工作。
(六)指导并协助司属单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编制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的技改项目年度计划。
(七)负责组织限下项目的试生产、投运和达产达效标定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是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与落实。
(二)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经济评价等重要事项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结(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五)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及预算的审查。
四、安全环保部是基建项目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等相关专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限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内部审查论证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司属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基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投资概算)。
(三)参与安全环保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及设计方案的评审。
(四)参与限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五)负责编制和落实安全环保专业项目年度计划。
五、综合办公室是基建项目信息技术应用与信息化专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参与项目相关方案信息技术应用部分的审查与监督。
(二)负责信息化限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验收、评价及部分项目实施。
(三)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化专业项目年度计划。
(四)负责监督、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五)参与项目预验收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及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对项目建成后人力资源配臵方案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
七、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三条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与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年度实施计划等项目开工前的全部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重大项目需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内容、项目布局、工程进度、质量、产品市场分析、资金使用、效益预测、项目机会及困难与风险评估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总体轮廓的说明,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写,作为立项申请的说明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市场分析、技术力量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主要风险分析预测等。
第十六条限上项目和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所列限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公司初审后报公司审查通过后,予以立项。
公司及司属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未获批准,即视为项目被否决,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探及配套的地面工程建设方案可作为项目建议书,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下列限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须在提交年度建议计划之前上报公司(一)矿山工程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10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化工工程(不含氟硅化工项目)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氟硅化工项目投资在500 万元以下、3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限上项目列入公司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在履行完立项程序后,由公司或授权司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编制完成后,经公司预审报公司审批。
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论证,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所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审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本行业规范要求的深度。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审查批准后,由公司或授权司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经公司组织预审报公司审批。
限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公司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设备购臵合同。
特殊情况下,按管理权限须经立项批复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购臵。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征地、安全、环保、消防等手续,在公司审查并报及公司审批后,方可在当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