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浅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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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较高的作物方向转变,种子市场仍将保持稳
性的认识;三是今后各师要充分认识人才队伍建设
定态势,同时将继续释放活力,而能提供全程技术
的重要性,加大对师种业信息人员的关注度,统筹
服务或供销订单的新兴专业合作社将继续在市场
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料收集、存档和备查的行为。
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应当在销售前向当地
4.2 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生产
行政许可属于实质性审查。行政许可法规定,
备案,
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51
种子管理 ZHONGZIGUANLI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
统,对备案用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材
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信息进行查看,审核无误的
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
给予通过受理,否则将被驳回并反馈驳回意见。
(国办发〔2015〕95 号)提出,将种子
作为重要农产品纳入全程可追溯监管范畴,实现种
子可追溯管理,需要以种子生产经营持证企业为主
体,加强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营销等各环节的监
管,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监管制度。
基于上述原因,
《种子法》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
案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种子管理制度出现。
案。
《办法》明确了备案受理部门和备案时间。依据
原则。是行政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法
《办法》规定,
兵团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部门是各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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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 培训,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业务素质和管
理水平。
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许 可证进行检查和核实。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 予以查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理制度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概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核
心内容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
施和监管
contents
目录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影 响和效果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 进建议
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满足一 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技术人员 等。
审核流程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勘查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证明等。
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也要依法予以打击。
0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效果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影响
01
保障种子质量
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
如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农业主管部 门可撤销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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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概述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申请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取得农业种子生产条件。
3.具有相应的种子检测能力。
4.申请材料齐备。
申请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条件书。
4.种子检测能力证明。
5.其他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有关部门。
2.提交材料审核: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
3.现场核查:有关部门在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核查,对申请单位的种子生产设备、加工流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和记录。
4.内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内部人员对已完成的申请审查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经办公室审批。
5.发放证书: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将许可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复印一份留存档案。
6.年检和验收:申请单位按期进行年检,申请单位年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许可证管理证书使用申请单位应在经营印刷品、广告品等所有农作物种子产品的包装上,印制许可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并在有关场所显著位置挂出许可证书。
证书更新和变更1.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续订申请。
2.申请单位如有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地址、法人代表或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证书注销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续订的。
2.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且相关产值未达到法定标准的。
3.企业作出停止生产的决定。
4.涉嫌从事非法种子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
结语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ce4941e8960590c69ec376bf.png)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学分:理论学时: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种子专业(本科、专科) 课程代码:先开课程:植物育种学、栽培学、种子学课程性质:(必修课)执笔人:张洪生审定人:第一部分:理论教学部分一、说明、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是我国在开始实行种子产业化之后而开设的一门新的课程。
它以植物育种学、栽培学和种子学为基础,是研究农作物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原理、方法和技术的科学,以研究大田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为主,也包括蔬菜等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研究。
其目的在于探索我国现代种子产业建设和发展的规律,培养新时期从事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所需的专门人才。
《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是植物生产类专业重要的专业课之一,兼具农业技术科学和行业管理科学的性质,具有综合性和应用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植物生产类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在新形势下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了解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基本原理;掌握在保持农作物良种优良种性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各种作物各类种子加速繁殖、提高产量的技术措施,并能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实际条件具体应用;同时要了解我国种子法规,系统掌握种子行业经营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力求全面了解、跟踪国内外种子生产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先进的技术经验;此外,还应增强振兴民族种业的责任心、使命感和依法治种的观念,使学生毕业后成为有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和劳动者,把我国种子事业推向更高水平,加速我国种子产业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课程教学和教改基本要求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内容偏重于实用技术理论与技巧的讲解。
课堂采用双向教学模式,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并讨论。
课堂教学中列举大量现实种子生产及经营管理的范例,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绪论(学时)一、种子生产的意义与任务二、种子生产概况三、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课程的对象、性质与任务重点:种子生产的意义与任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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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d5da8c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94.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农作物种子行业的规范。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种子的质量和数量,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必备的法定证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才能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种子生产企业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有自有或承包的种子生产基地、有从事种子生产的专业人员等。
同时,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标准,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核发许可证时,应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从事种子生产的基本条件。
3. 许可证应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
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并重新接受核发和管理机构的评估和审核。
4. 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以确保企业在种子生产活动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必备证件,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才能合法从事种子销售和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从事种子经营的专业人员等。
同时,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标准,确保经营的种子质量和安全。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核发许可证时,应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从事种子经营的基本条件。
3. 许可证应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
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并重新接受核发和管理机构的评估和审核。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4562afe2ad51f01dc281f145.png)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 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 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 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了重大调整
3.下放许可审批, 方便企业申请
4.建立备案和档案 管理制度,规范企 业行为
下放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许可到省级、下放常 规作物原种许可到县级,利于企业就近申请 ,为企业提供了更大便利
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 不再分装种子的、受有资质企业委托生或委 托销售等四种情形不再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但需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细化档案管理,要求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者必 须真实、全面、全程记录生产、加工、销售 等经营活动信息,建立档案并保证可追溯, 为可追溯理实施奠定了基础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97b98f752d380eb62946df2.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管理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民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许可证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行政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职能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权的, 由直接基层单位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贫农或乡村集体经济化肥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全权负责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核发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籽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市稽查人员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相关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粮食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资本额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的检疫证明和情况简述;(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许可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准许或品种转让服务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仍然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3cbf05c77232f60ddcca1aa.png)
审核 时 ,应 查验 有关证 明材料原件 ,
严格 了审核 要求 ,加大 了审核力度 ,
新《 办法 》首次 明确 生产的品种 明确 了审核责任。 新《 办法 》对种子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后需要在 同一核发机 关申领 新
序”,第二条 、第三条分别提及种子生 通过 品种 审定 。
4 、设施设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李 燕 彭汉 艮 / 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2 0 1 1 年9 月2 5 日《 农作物种子生 产 经 营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农 业部 令 2 0 1 1 年第3 号 ,以下简称新 《 办法 》 ) 正式 实施 。新 《 办法 》对促进企 业间
更 加便于 实际操作。提 出了年度报告 米 ( 以下简称 两杂 )及其亲本种子生
制 度 ,修 改 了管理办法 的名称 ,强调 产许 可证 的注册资本从 原来 的5 0 0 万 人员 的要求 ,同时检验技术人 员数量 了许 可全 程监督管理 ,从 制度上扭 转 元提高 ̄ J l 3 0 0 0 万元 ;申请其他 主要农 比原 《 办 法 》增 加 。 首 次提 出 “ 专 “ 重发证 、轻管理”的做法。
产 的要 求 ,细化了设施设备 的标准 ,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 检验人员各3 名以上 ;生产
新 《 办 法》大幅提 高 了企业注册 两杂及其亲本种子 的生产技术人 员和
名 以上。 资本 的要 求。申请 杂交水稻 、杂交玉 检验人员各5 新 《 办法 》增加 了配备 贮藏技 术
名称 ;许可证的编号中增加了生产种子 经营不 同类型作物 的种 子企业应 当配 的类型,b 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 备 的技术人 员的要 求更具体 、明确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ba8329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25.png)
许可证制度规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种子质量,减少了假冒伪劣种子的流通。
许可证制度促进了品种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许可证制度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农民提供了更优质的种子选 择。
许可证制度推动了种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种业企业的公平竞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种子质 量符合国家标准。
许可证制度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防止假冒伪劣种子 进入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通过许可证制度,农业部门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管,及时发现 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许可证制度促进了种子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安全水平, 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许可证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国际上许可证制度的成功案例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许可证制度中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责。 衔接机制:建立许可证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吊销许可证的条 件:违反法律法 规或严重违规行 为
注销许可证的情 形:有效期届满 未延续、企业解 散或被依法撤销、 许可证被吊销等
吊销或注销许可 证的程序:行政 机关依法作出决 定、公告、告知 当事人权利等
许可证吊销或注 销后的处理:停 止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等
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许可证被吊销后仍从事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违反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4562afe2ad51f01dc281f145.png)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7c95db3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a.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合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登记等管理手段,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不分时限的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土地、设备、质量检测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技术和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四)具备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制度和能力;(五)有明确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项目计划和销售渠道。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申请生产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种子生产设施的归属证明;(五)种子生产技术和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接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经确认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备销售渠道和能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农作物种子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归属证明;(五)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7c490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0f.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防止质量状况不良的种子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植物繁殖所需的材料,如田间、圃旁、室内和室外所生产的花种子、经仔猪、油料种子、粮食种子、茶叶种原料、中药材种子等。
第三条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种子的总体规划、宏观监督管理,将贯彻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各地应由省级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市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兽医技术推广站组成的农业技术促进机构,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遵循允许持证行使,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的原则,以及质量责任、技术保证、保护生态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章许可审批第六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经省级农业科学院会社。
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种子品种类别、生产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备注栏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被农种子管理运行办法、使用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种子检测制度,科学管理质量安全。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每年开始采购种子前,应到当地有关技术推广站报备,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为经营的每种种子编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按以下方式备案:(一)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查验;(二)由地方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
第十二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种子应当按照国家种子行业标准,严格管理种子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不得依靠质量优势谋取垄断利益,不得售卖伪劣种子。
第十三条当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许可,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作出具停止许可意见:(一)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二)生产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质量状况、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四)违反农业种子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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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 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 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 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 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 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 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 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 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 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 格等均可参照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 子生产许可 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 对弄虚作假 证和种子经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3、 骗取许可 营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证的处罚 由审批机关 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 收回,并予 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公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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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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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
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市农林局核发。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三)有2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三)有1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五)有加工成套设备;(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二)自有品种的证明;(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