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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 3、收费不同。国内信用证收取的手续费有开证手续费、修改手 续费、通知手续费、议付手续费,费率各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手续费为承兑金额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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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与国际信用证的不同点
• 分类不同 • 流通性不同 • 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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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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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备货融资
• 用于给信用证受益人融资; • 是指银行在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据前,银行向其提供专项用于该
信用证项下备货资金的融资行为。其主要还款来源是开证行未来 对该信用证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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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应收款买断
• 用于给信用证受益人融资,属于低风险业务; • 是指银行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将延期付款信
用证受益人在该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的应收款债权买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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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赎单融资
• 用于给信用证开证人融资; • 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
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向其预借单据并于信用证付 款到期日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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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国内信用证目标客户群分析
• 凡是有国内采购业务的客户,都可以使用国内信用证; • 有保障交易安全需求的客户; • 使用过国际信用证的客户,更易于向其营销国内信用证; • 有融资需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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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案例一:由于交易习惯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I)

信用证案例分析(I)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完整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完整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 行为该证的通知行。

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

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

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

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

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

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

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

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

《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

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

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

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

《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

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案例分析:信用证业务案例

案例分析: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 (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 (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 (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 (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 (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信用证案例分析[1]

信用证案例分析[1]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介绍及案例解析

案例三:国际贸易纠纷与解决
总结词
国际贸易纠纷在信用证业务中时有发生,了 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对防范风险至 关重要。
详细描述
国际贸易纠纷通常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 种问题,如产品质量、交货期延误等。解决
方法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
案例四:银行风险与控制
要点一
总结词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着关键角色,需关注银行风险 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性、自偿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指开证银行仅凭单据付款,不依赖于基础交易;单据性指开证银行付 款的依据是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自偿性指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 ,但开证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而是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付款。
信用证的作用与意义
1. 在完成付款和结算后,开证行将信用证注销。
流程
2. 受益人可以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将信用证转 让给其他人使用。
请人缺乏偿债能力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应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 债能力,会导致开证行无法从申请人处收回款项,从而给开证行带来损失。为防 范这种风险,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 信用证的作用 • 保证买家按时足额收到货物 • 保证卖家及时收到货款 • 缓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 信用证的意义 •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 降低贸易风险 • 简化贸易程序 • 促进银行的发展
信用证的种类与比较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附有货运单据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不附货运单据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适用于货物 贸易,光票信用证适用于服务贸易或预付款等。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B公司寄单行:N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经过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

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

当日,受益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

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

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

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中国银行陈军 信用证案例分析ppt

中国银行陈军 信用证案例分析ppt

LC FRAUD

The beneficiary admitted that it had known that the fibre content of the goods shipped did not match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in the presented documents. The beneficiary also knew that the issuing bank would be liable to pay under the L/C if documents that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mply with L/C terms were presented.
Copyright@2005 Cheng Jun
LC erefore concluded that the beneficiary had intended to defraud the issuer and that a 5% discrepancy in fabric content was material to the underlying sales transaction. “ misrepresentation was material because the issuer would not have honored the credit had the misrepresentation not been made. “
2) Letter of credit fraud
Emery-Waterhouse Co v. Rhode Island Hospital Trust National Bank((1985)757 F 2d 399)

中国银行法律案例(3篇)

中国银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与一家外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出口企业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出口企业在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开设了信用证项下账户,并将相关单据提交给中行以办理结汇。

在货物出运后,出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至进口商指定地点。

随后,出口企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中行,申请办理结汇。

中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存在瑕疵,无法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因此,中行拒绝办理结汇,并要求出口企业补正单据。

出口企业认为,其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且货物已经发运,中行的拒绝结汇行为违反了信用证结算原则。

出口企业遂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投诉,要求中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结汇?2. 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3. 中行在办理结汇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案件审理过程1. 银监会受理投诉银监会接到出口企业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银监会认为本案涉及跨境资金纠纷,需要进一步审理。

2. 诉讼程序启动银监会决定将本案移交法院审理。

出口企业与中行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法院认为,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以下差异:- 信用证要求货物描述为“白色T恤”,而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描述为“白色T恤衫”;- 信用证要求货物数量为“1000件”,而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为“1000套”。

法院认为,以上差异属于实质性差异,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2)中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结汇?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行在办理结汇过程中,有权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附参考答案)国际结算2009-10-31 19:56:58 阅读17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装运日期,还必须规定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信用证下,出口方先备货,等进口方开来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才发货,所以如果不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拖延开证,甚至超过合同的装运日期,出口方只会处于被动地位。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我方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但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

业务员在审证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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