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魏华林主编,第三版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市场营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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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保险市场营销16.1复习笔记一、保险市场营销概述1.保险市场营销的概念及特点(1)保险市场营销的概念保险市场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从整体来看,保险市场营销活动由三个阶段组成,即分析保险市场机会、研究和选择目标市场、制定营销策略。
(2)保险市场营销的特点①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
保险推销是保险市场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地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
②保险市场营销特别注重推销。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
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一般不会主动地购买保险商品。
因此保险必须靠推销。
③保险市场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保险市场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
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为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而且还表现在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后。
其次,保险市场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
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而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
(3)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①以产品为导向的营销观念;②以销售为导向的营销观念;③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观念;④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观念。
2.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包括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等项工作。
(1)分析营销机会分析市场环境,寻找营销机会,是保险市场营销活动的立足点。
其中,机会是指在营销环境中存在的对保险企业的有利因素。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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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21.1复习笔记一、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1.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①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务必须国际化;②跨国公司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业务朝国际化发展;③巨额保险标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务国际化的发展;④保险自由化为保险业务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2.保险机构国际化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出于内在的发展需要和迫于外在的竞争压力,往往采取自身扩张和战略联盟的方式使自己成为国际性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进行国际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人希望借此提高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率。
国际扩张的吸引力就在于保险人的经济风险和承保风险都得到了分散,而且保险人还可以国际化的机构做平台,通过国际化的投资政策获得良好的收益。
为了满足那些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客户的保险需求,保险机构也必须进行国际扩张。
3.保险风险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是指保险标的风险超越一国的国界而跨越两国或两国以上国界,它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结果。
风险的客观性和广泛性决定了风险是无国界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风险因素迅速地在国际范围内出现。
二、保险监管国际化及其标志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保险监管国际化有其明确的含义和特定的内容:(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
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只能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基金及其运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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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13.1复习笔记一、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1.保险基金与社会总产品(1)“六个扣除”马克思在总结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时阐述了“六个必要扣除”原理,其中包括对用来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扣除。
六个扣除包括:①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②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③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④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如学校、保健设施等;⑥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即社会保障基金,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2)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只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
社会后备基金的另三种形式是:财政集中型的后备基金、经济主体间互助型的后备基金和经济主体自保型的后备基金。
①建立后被基金或保险基金的必要性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和条件,而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会使它遭受到损失的各种意外和危险中,为了使社会再生产不至于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中断,就必须从剩余产品中提留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储存起来,作为后备基金,用来补偿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保证社会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
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②后备基金的扣除原则后备基金的扣除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
商业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后备必须根据概率论原理来确定,而其他形式的后备则主要根据财力的可能与需要程度来确定。
2.保险基金的性质(1)保险基金的概念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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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理论概述18.1复习笔记一、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都有一些理论试图说明监管存在的必要。
规范经济学强调“公共利益”,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实证经济学则强调“私人利益”,认为监管者的动机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
1.公共利益论“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该理论认为监管存在的原因如下: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
政府监管者通过将保险费率保持在“竞争性”的水平,尽可能扩大消费者剩余。
在没有其他压倒一切的社会目标的情况下,如果某项监管政策减少了社会福利,那么它就是不可取的;如果某项监管政策增加了社会福利,那么它就是可取的。
当然,市场并不总是能够处于“帕累托改进”状态的。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应当关注社会福利的变化,一旦市场失灵鼓励了生产者的行为,使社会福利遭到损害,他们就有理由采取矫正市场失灵的监管措施。
2.私人利益论(1)私人利益论“私人利益论”认为监管者为了获得来自行业的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可能会表现出倾向行业(保险人)的偏见;相反,为了获得消费者(选民)的支持,则可能会表现出倾同于消费者的偏见(如压制价格),即使长期效果是有害的。
(2)俘获理论“私人利益论”中最著名的监管理论是“俘获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者被其所监管的行业俘获而为该行业的利益服务。
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左右立法者和监管者,从而使他们为其所用。
保险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为保险业人士提供服务的公司。
3.经济管制论经济管制论亦称“政治”监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将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内,通过不同私人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而确立。
监管者选择政策的目的是使其政治支持最大化。
按照经济管制论的观点,即使监管有利于被监管的行业,监管政策也不会设定在使产业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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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19.1复习笔记一、保险监管目标中国保险监管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存在信息不对称。
监管者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公平的竞争,必然导致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
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相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当前一个时期,要特别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市场取向的发展、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和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
综上所述,这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我国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
二、保险监管机构1.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保险监管中的角色保险监管一般是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层次运作的。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
立法机构要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险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明确执行保险法律的监管机构及其法定的职责范围。
(2)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二个层次。
法院在保险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①解决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②通过颁布支持保险监管机构的命令和判定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保证保险法律的实施;③处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有关申诉,如要求调整甚至撤销不适当的保险法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监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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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人身保险8.1复习笔记一、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理解其内涵:(1)人身风险的客观性人身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想的可保风险通常符合四个条件:①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对于人寿保险来说,根据精算原理,利用以往大量的死亡记录,可测算出人在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并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同样,伤残率、疾病率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测算出来。
②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人身保险的死亡责任、残疾责任等是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将保险金额确定好的;而在健康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最高限额,因而可以人为地控制损失幅度。
③有众多的同类风险暴露单位每个人都面临各种人身风险,对于每个险种、每个年龄都会有众多的被保险人。
④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偶然和不可预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料;发生的时间不可预料;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料。
生命风险中,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但何时发生是不可知的,都属于未来事件,所以生命风险是不确定的事件。
综上所述,人身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是可保风险。
(2)损失均摊、均衡保费保险学原理中的损失均摊是指将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承担(均摊),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
人身保险中的损失均摊有其特殊含义,以人寿保险为例予以说明。
①自然保费自然保费是指人寿保险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
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
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第一,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保险学重点章节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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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魏华林版)复习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一、风险的概念: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第二节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第二节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二、狭义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
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
4.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5.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要素,重点)1.风险因素(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分类:实质风险因素(有形)、道德风险因素(品行修养)、心理风险因素(心理状态)2.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果):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有获利或损失机会)按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第三节风险管理(重点,简答)一、风险管理: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财产损失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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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6.1复习笔记一、财产损失保险概述1.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财产保险的概念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亦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即实际存在的、可以计量的物质财富。
②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③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④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不仅需要保前控制风险,而且需要重视保险期间对风险的控制。
(2)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对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通常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按照属性相同或相近归属成几大业务种类,每一业务种类又由若干具体的保险险种构成,见图6-1。
图6-1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2.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1)财产损失保险运行概述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可以概括为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和理赔五大环节。
(2)承保在承保前,保险人需要展业,即进行有关财产损失保险的宣传、确定推销保单的合适渠道和方式,展业是承保的基础。
保险人的承保主要包括核保和签单。
保险人承保主要包括核保和签单:①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的过程。
②签单是指保险人经过核保,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决定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它是承保的结果,也是该笔保险业务的真正开始。
(3)防灾防损财产损失保险的防灾防损包括预防和抑制保险损失。
①保险人需要采取有关措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转移保险财产,以防范保险损失的发生。
②当采取预防措施仍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要对被损害财产进行施救、整理和保护。
③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来达到减轻保险损失的目的。
(4)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风险分布的不平衡性和保险损失的集中性,均决定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能独立支撑起稳定的财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需要通过再保脸来将自己的承保风险进一步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
(5)理赔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处理的程序包括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损失核定——赔款计算——支付赔款等环节。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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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题1.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中央财大2011研]答: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②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定值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因此,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不愿采用,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使用这种合同方式。
2.风险因素[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答: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①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
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因此这两类风险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3.共同保险[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所有这些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订立一张保险契约。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九章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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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九章再保险)】第九章再保险⼀、概念题1.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进⾏保险的⾏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或分保接受⼈、分⼊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付⼀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出了⼀定的费⽤,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公司收取⼀部分费⽤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公司⽀付给分出公司的费⽤报酬称为分保佣⾦或分保⼿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和转分保接受⼈。
2.分出公司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的原保险公司。
分保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3.接受公司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公司。
4.危险单位答: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①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并不⼀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③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成不变的;④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⑤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双⽅的经济利益,甚⾄影响到被保险⼈的利益,因⽽是再保险实务中⼀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5.⾃留额答:⾃留额⼜称⾃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危险单位或⼀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的财⼒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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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保费收入不变,但提高了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就能增加保险企业经营效益。
(3)提高保险企业的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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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经营效益,从根本上说是保险企业的职工占用一定的资金创造出来的。因此, 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
(4)有效地进行保险投资 保险投资不仅是保险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也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强偿付能力 的重要手段。 (5)积极发挥组织要素的作用 通过对保险企业组织的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或机构,不仅能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增 加企业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保险经营效益技术指标 (1)保费收入指标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缴的保险费总额。保费收入既是衡量保险业务发展 规模的客观尺度,也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和出发点。衡量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保 费收入指标有: ①保费收入增长率,即保险企业在报告期保费收入增长额与基期保费收入的比率。
ROE=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ROE 可以进行如下分解:
ROE=(净利润/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总资产)×(总资产/所有者权益) =承保利润率×资产周转率×权益系数
通过以上分析方法就可以从承保利润率、资产周转率和权益系数三个财务比率的贡献度 和变化上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进行分析。
二、保险经营效益分析 1.保费收入指标分析 (1)有关保费收入的几个概念 ①入账保费 入账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 总额。保费收入一般是指入账保费。不同类别的保险业务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是指该时期签发保单项下的全 部应收的保费,包括已实际收到的保费和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b.寿险业务的入账保费,按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额计算。应交而逾期未交的保费不 入账。 c.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就是储金在本年度内所生的利息。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7-21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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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17.1复习笔记一、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分散风险同时把客户的风险损失概率集中在自己的身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付义务或给付义务。
保险公司这一特有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其经营风险有如下特征:(1)射幸性保险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发生在时空上和损害程度上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有时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而用不着赔偿(履约终止的寿险合同除外),有时则要上百倍、上千倍、上万倍地赔付。
(2)非控性保险标的是风险作用的对象,而保险标的又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控制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都是外在的风险,还有些风险是不可抗力的,这些风险都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
(3)突发性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意外的和偶然的,因而都是突发性的。
突发的保险事故,损失严重者,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必须具备充分的流动性。
(4)联动性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与融资业务具有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关系,因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也就具有了联动关系。
二、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及其成因保险经营风险包括承保业务的风险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1.承保风险(1)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指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所导致的支付危机。
①偿付能力不足的成因主要有:第一,承保金额超过公司的承保能力;第二,市场价格竞争导致赔付率上升;第三,通货膨胀对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腐蚀;第四,投资亏损或坏账。
②流动性不足的成因主要是投资结构不合理,资产变现能力差。
(2)逆选择保险合同存在着投保人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现象。
逆选择的成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掌握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不对称。
由于保险标的自始至终都是控制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只有他们对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清楚,这样就使得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选择或费率开价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逆选择会因单一费率的险种而强化,而且合理的逆选择是不可完全被控制的,因此有可能破坏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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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4.1复习笔记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保险利益的要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而不是预期的利益。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保险利益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受损而受损,因保险标的存在而继续享有,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会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危,认真做好防损防险工作,使其避免遭受损害。
即使有故意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充其量也只能获得其原有的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人只是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也无利可图,从而避免了道德风险。
而在人身保险方面,保险利益的存在更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取保险金,其道德危险发生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与赌博同样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货币收入或遭受货币损失,都具有射幸因素。
但是,从实质上看,二者毫无共同之处。
保险是基于人类“互助共济”的精神,“千家万户帮一家”,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定。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一章~第三章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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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概念题1.风险答: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感知和认识的客观存在:①风险的这种定义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
②定义中的“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
因为风险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
③定义中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
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不确定性仅仅是风险的特征之一,并不包括风险的全部。
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发展性等方面的特征。
2.危险答: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保险学中的危险指的是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3.静态风险答: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其中,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静态风险多属于纯粹风险,如台风、雷电、洪水、火灾、盗窃等风险事故。
静态风险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风险的基本条件变化不大,因此,它的发生具有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来预测其发生的频率。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4.动态风险答: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其中,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它通常影响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动态风险的发生是不规则的,预测难度较大,多属于投机风险。
5.纯粹风险答: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6.投机风险答:投机风险指当损失发生时,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监管内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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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20.1复习笔记一、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1.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市场准入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2.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监管机构应慎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申请者的资本金是否满足最低资本要求;②申请者的营业计划,以及其拟经营的业务;③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合适;④拟设立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参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⑤核查拟设公司所属集团的结构是否透明并确认该集团在监管方面不会出问题;⑥审核保险公司的章程、公司精算师和审计师的资格与可靠度等。
3.公司股权变更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包括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等。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1.公司治理监管保险企业治理的关键是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
董事会应该对偿付能力或其他监管标准负首要责任,并成为遵守这些标准的第一道防线。
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董事会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任何时候都谨慎经营,对维护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以及遵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负责。
强化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对稳健的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
2.内部控制监管(1)内部控制及其作用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能够确保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得到贯彻执行;能够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能够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能够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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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2.1复习笔记一、保险的性质1.保险性质说的评介(1)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
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①损失赔偿说该学说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其一,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
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②损失分担说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
但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因为“自保”在风险准备金上的摊提与单独的储蓄并无任何区别。
③危险转嫁说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由于新的危险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它可能带来十分巨大的损失,使个别单位或个人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只能将这种危险转嫁出去,以减少对危险损失的负担。
就连保险人为了经营财务成果的稳定,也需要将承保的巨额危险用分保的形式予以转嫁。
但该说还是隐含了商业保险的合同概念。
总而言之,上述三种损失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2)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主要观点有:①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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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处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避免:①含义: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或中途放弃某些风险活动,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技术;②适用条件:双高风险,风险处理成本高于收益时;③局限性:有些风险无法避免,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预防: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前,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②适用条件: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幅度低的风险。
③损失预防措施:工程物理法如防盗系统,人类行为法如安全教育。
抑制:①含义:在损失发生当时或之后为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②适用条件: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自留:①含义:风险的自我承担,经济单位将风险损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财务能力进行承担的风险处理技术;②形式: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③适用条件:双低风险、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经济单位财务稳定;④财务处理方式:由当前现金流量提供损失补偿: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安排应急贷款。
转嫁:①含义:经济单位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风险处理方式;②形式: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③适用条件:频率高、损失额大,频率不高、损失额巨大。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①从对象上看,风险既是保险研究的对象,也是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②从方法论上看,保险与风险管理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③保险是风险管理过程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④风险管理的技术制约保险经营效益。
◆可保风险要件:风险非投机的,是偶然的,意外的,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有发生重大损失可能。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保险的性质:①从经济角度看:经济行为、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②从法律角度看;③从社会功能看。
◆保险的定义:集合同类风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与赌博:①赌博从总体上增加了危险,保险则没有;②赌博可能获利,而保险则不然;③保险要求可保利益,而赌博的对象千差万别。
◆保险的功能/职能:①基本功能(分散危险、补偿损失);②派生功能(融资、防灾防损、收入分配)。
◆保险的作用:一、微观经济:①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②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③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⑤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宏观经济:①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⑤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⑥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⑦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保险的代价:保险组织运营成本,防止逆选择的成本(解决:信号传递模型和信号筛选模型),防止道德风险的成本。
◆保险合同特性:双务性、幸射性、补偿性、条件性、最大诚信性、附和性、个人性。
◆保险合同三要素:①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②客体:可保利益;③内容:保险条款。
◆收益权的特点:①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②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③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④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⑤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合同终止原因:①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②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④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投保人义务:缴费,如实告知,通知,提供单证,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需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②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③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来源,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①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②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①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③损失可用货币衡量。
◆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第五章保险形态分类◆财产保险:①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②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③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①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②意外伤害保险;③健康保险。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共同海损:在海上航行中,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由船长下令,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
(险种:建筑、安装、技术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特点:①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③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第七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基本特征:①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律的健全与完善);②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为被保险人,间接为受害人);③承保标的特征(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④承保方式的特征(多样化,有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⑤赔偿处理的特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赔案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理参与权,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
◆公众责任保险:又叫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主要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业务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而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险种:人寿、意外伤害、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①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②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③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④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重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险构成要件: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②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③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④有责任期限的规定。
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⑤给付方式:死亡(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残疾(按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给付)。
◆健康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健康险中疾病构成要件:非外来、非先天性原因、非长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