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

合集下载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参加者,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也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五、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跨国公司在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

因此,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的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

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

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虽然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在经济上则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ppt课件
❖ 公司的权利能力会受到一些限制: ❖ (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不能超越其经营范围而从事一些
经营活动。对经营范围作出限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第 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了合同,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对于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学 术界曾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没有 权利能力,其缔约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
CONTENTS
一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二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三 有限责任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公司定义为“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团法人”,其特征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英美 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公司是依法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们所自愿组 织的法人机构,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还包括 非营利性质的公司。英美法只调整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大 陆法中无限责任类型的公司在英美法中并不作为公司对待。 ❖ 一般认为我国规范的公司是指“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的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其特征是: ❖ (1)依法设立。第一,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合 同;第二,公司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公司的成 立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2)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 法人是指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

尔雅商法的思维精选文档

尔雅商法的思维精选文档

尔雅商法的思维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一)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商法在以下哪一项的范畴之中:()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2【单选题】以下哪一项是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国家承认的场外交易所:()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4【判断题】一般来说,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二)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以下哪一国家的商法典是由法律协会制定的:()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与商业有关的法律:()A、B、C、D、我的答案:D得分:?分3【单选题】以下哪一国家的商法主要是根据商事行为来界定其商事主体:()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4【判断题】与商业有关的法律都是商法。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三)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以下哪一项属于私法中的程序法:()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合同法是建立在以下哪一项的基础之上的特殊制度:()A、B、C、D、我的答案:C得分:?分3【判断题】根据法理学的观点,特殊法律制度无法变为一般法律制度。

()我的答案:×得分:?分4【判断题】大陆系国家的商法典和民法典是严格按照逻辑来区分的。

()我的答案:×商法中的民法思维(四)已完成成绩:?分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当公司负责人违规对外担保时,该担保合同被判为以下哪一种情况:()A、B、C、D、我的答案:A得分:?分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以下哪一项权益:()A、B、C、D、我的答案:C3【判断题】担保合同效力的存在与否需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章公司法.ppt

第二章公司法.ppt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2.4 国有独资公司
2.2.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 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2.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2.4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涵义
2.4.1 股份与股票 2.4.2 股份的发行 2.4.3 股份的转让 2.4.4 上市公司
2.4.1 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就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公司资本的 最基本单位。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由公司章 程规定,但必须相等。
(二)股票: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书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公司法典, 而广义的公司法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以公司法典 为核心,辅之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公司的规
定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前者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后者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或者说是部门法意义上的
2.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际银行利用自己的影响为赚取手续费而惟利 是图,并没有对帕玛拉特形成有效的监督
.
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2.2 机会 ✓ 注册会计师推波助澜 ——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 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帕特马拉的资产流失没 有起到应有的审计职责
.
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公司治理 ❖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 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包含了对利益机制的设 计和对决策机制的设计)。 ❖旨在使公司行为与法律义务和社会一般期望相一致的 一整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即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 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关系。《公司 法》对法人治理结构有基本规定。
.
观点
•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规则不可能是 相同的
• 不同组织的治理安排应该是有差异 的
• 有效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权变的
.
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欧洲治理模式的劣势: 欧洲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个大股东可
能因此凌驾于公司之上,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
✓ 美国治理模式的劣势: 所有权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造成股东利益遭受损害 。
.
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美国治理模式的改进 ——发展机构投资者 ——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 ——依靠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健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 欧洲治理模式的改进 ——削弱大股东权限 ——加强董事会权利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引入独立董事
.
结 构
中 国



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ppt

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ppt
√ √ √ √
股份公司 √ √ √ √ √ √

√ √ √ √
精品课件
(三)资本
A、含义——亦称股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由全体发 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 B、资本制度类型 C、出资形式——货币、实物、无形财产
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行为 2、订立章程 3、必要的前置行政许可 4、(缴纳出资 ) 5、确立组织机构 6、审查登记 7、(公告)
精品课件
案例4 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被告
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 购买产品发生纠纷,北京博士伦公司 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博士伦公司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 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 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 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 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 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 50%。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 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 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 据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 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 崇文区人民法院已经准许原告申请。
精品课件
而2005年8月又由股东方大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但该款项汇入的帐户 全称却是“抚顺市企业集中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而不是莱河矿业。
另查明,莱河矿业公司资产、人事任免、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均由股东方大集团直接管理。

2006公司法1

2006公司法1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4. 公司在金融、运输业得到长足发展 公司在金融、
经济繁荣使资金来源、市场扩大成为迫切需要, 经济繁荣使资金来源、市场扩大成为迫切需要,催生了金融业与 运输业,这两个行业均需巨额启动资本,个人力量难成其事, 运输业,这两个行业均需巨额启动资本,个人力量难成其事,利 用股份集资得以大行其道。 用股份集资得以大行其道。 金融业。 金融业。 —1694年,英格兰银行以股份募集的方式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 1694年 英格兰银行以股份募集的方式成立, 的国家银行, 19世纪末,英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银行了。 的国家银行,到19世纪末,英国的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银行了。 —1790年合众美国银行以股份募集方式成立,这是美国第一家 1790年合众美国银行以股份募集方式成立, 国家银行,当时发股25000股 每股400美元,其中 4 国家银行,当时发股25000股,每股400美元,其中4/5为私人资 本。 运输业 马克思说过, 马克思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 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 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8 世纪70 年代到19 世纪20 年代, 英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运河 18世纪 70年代到 19世纪 20年代 , 2200公里; 2200公里;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828-1842年,美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铁路2800公里。 1828-1842年 美国通过股份公司修建铁路2800公里。
时建中 中 各类公司组织纷纷设立
—1600年,英国皇家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主要与中国和印度进 1600年 英国皇家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 行掠夺性贸易,首次募集航海资本3万英镑,股东101人 定期分红, 行掠夺性贸易,首次募集航海资本3万英镑,股东101人,定期分红, 不退还股本,利润率达500% 1500% 不退还股本,利润率达500%—1500%; —1602年,经特许由经营马来群岛的几家公司合并成立荷兰东印度公 1602年 司,这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10年在其投资公告中首次使用“股 这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10年在其投资公告中首次使用“ 份”、“股东”概念,根据宪法制订选举办法,由出资5000基尔特以 股东”概念,根据宪法制订选举办法,由出资5000基尔特以 上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等,1612年公司股票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出售, 上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等,1612年公司股票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出售,成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先驱。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先驱。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

新旧公司法比较新旧公司法比较公司法是一个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可能会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以美国为例,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旧公司法。

旧公司法主要以“Ultra Vires”(超越权限)原则为基础,即公司只能从事其章程规定的活动。

此外,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对于公司的监管也不够严格。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公司内部腐败、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等。

在2002年的恩罗法案通过之前,公司治理和透明度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而新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中。

该法案对公司的监管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该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加对公司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此外,该法案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新公司法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治理水平,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新旧公司法在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首先是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对内幕交易和治理不端行为的打击,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对财务报告和审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审计师也要更加谨慎、慎重地履行职责,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

新公司法的出台,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财务舞弊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高管和会计师的责任和惩罚力度。

高管和会计师必须对其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错误或舞弊行为负责。

两大会计模式比较与中国的选择

两大会计模式比较与中国的选择

两大会计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的选择一、两大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

阿尔贝尔在《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一书中把当代资本主义分为两大模式:以美英为代表的美英模式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

与阿尔贝尔资本主义划分模式相应的是,世界会计模式也分为两大模式:一是美英会计模式;一是欧洲大陆会计模式。

(一)美英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美英会计模式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南非、墨西哥、牙买加、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等都属此类。

其会计模式突出了如下特征:第一,会计目标主要是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如美国强调“公认会计原则”(GAAP)、英国强调会计要“真实与公允”;第二,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大都属普通法系,其特点是: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法定架构,其具体内容以大量的法院判例作为补充,判例法是该模式的显著特点。

会计实务处理程序及方法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注重会计“惯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会计处理程序或方法;第三,实行该模式的国家拥有庞大而发达的股票和债券市场,成为公司的主要筹资渠道。

该会计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非常注重股东的利益,企业利润下降,投资者立刻“用脚投票”,抛弃其股票。

批评者认为,这会导致企业只顾眼前利润的短期行为,是产生公司假账丑闻的主要原因。

(二)欧洲大陆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该模式在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和日本影响很大,属于这种会计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芬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埃及、马里、象牙海岸和日本等。

法语语系的非洲国家,一般都追随这种会计模式。

该模式表现了这样的特征:第一,会计目标主要不是满足资本提供者的决策需要,而是要满足政府计算所得税的强制性要求(如德国)和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计划(如法国);第二,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大都属成文法系,其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梁展欣<外国人问题与国际法:从古罗马到现代拉丁美洲/(秘鲁)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中国与拉美的罗马法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代序)/ 徐国栋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对万民法之国际性的一些反思/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拉丁美洲法典关于投资者及外国人之规定的比较研究/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在安第斯集团投资的法律基础/ 吴颂明译徐国栋校面临政治经济变革的罗马传统:在投资方面平等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在秘鲁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美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法律监管——兼和欧盟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的比较/ 杨亮,林晓君海事对物诉讼与英国上议院/(英)奈杰·蒂埃尔(张明远译)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析/ 杨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抑或二者互补/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个体法原则的关系/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研究——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的保护/ 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法人独立责任辨析

法人独立责任辨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人独立责任辨析——从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出发税兵关键词: 法人制度/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民法草案内容提要: 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民法上独有的概念,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

《民法通则》基于特定社会经济背景的需要,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要件进而演变为法人之基本特征。

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全面照搬具有显著逻辑错误和制度缺陷的《民法通则》法人独立责任条款,将使得以合伙企业为载体的交易行为逸出于法人整体制度之外,成为阻碍我国法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禁锢。

一、问题的提出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法人章节,对《民法通则》采取了全面移植的态度。

一个明显的例证即是,规定法人成立资格的《民法通则》第37条被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字不差地照搬到《草案》之中。

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一项实质要件。

受此影响,在我国法人制度的实践中,也往往把是否独立承担责任视为一个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最终标准 [1]。

然而,对此规定,有诸多值得质疑之处。

譬如,将独立责任作为独立人格的成立要件,颠倒了法人人格和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显而易见的逻辑错误:独立责任只能在独立人格形成以后产生,一个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团体何以能对外承担责任? [2] 问题不止于此。

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民法通则》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要件进而演变为法人之基本特征,此立法规定是否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理性?围绕这一主题的讨论应在以下方面展开:其一,什么是法人独立责任?同我国民法理论上的众多概念不同,法人独立责任一词非舶来品。

众所周知,现代法人制度发轫于德国民法,但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各国制度学说均无法人独立责任一说。

是富于天才智能的德国法学家们不明思慎辨,以至于在19世纪那场最激烈的法人本质论争中,对此概念竟视而不见遂成盲点?抑或各国立法者惜墨如金,以至于在有意无意间疏漏掉了这个被我国现今民法理论奉为法人制度归宿的重要表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二,如果将独立责任确立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产生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是:所有的法人都应为独立责任的承担者。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N o . 2 2 0 1 3 G e n e r l a S e i r l a N o . 2 1 6
论 留 置权 制 度 的历 史 发 展
— —
罗马 法 、 意 大利 法与 中国 法之 比较
[ 意大利 ]马西米利亚诺 ・ 文 奇
( 卡西诺大学 法学院 , 意大利 卡西诺 )
马法 中。
二、 留置 权 在 罗马 法 中的起 源和 发 展
( 一) 因损 失和 费用 而 留置
罗 马法 中 留置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一 言难 尽 , 究 其 原因 , 这 主要是 因 为解 释者 总是 试 图将前 文所 述 的留置 “ 权” 的“ 现代” 概 念 投射 于 古代 的文献 中 。但 现代 的概 念 与古代 的文献 并 不完 全 重合 , 并 且 至少 在笔 者看 来 , 后者 更 加注 重 的是 留置权 这 种 机制 本 身 的效 果 而 非其 法 律属 性 。最 明显 的一 点就是 关 于 留置权 的适 用范 围。从 产生 之 时起 , 留置 权就 在偿 还费 用 和赔 偿损 失 的范 围 内被 使用 。


留置权在 中国担保诸 法 中的定位及 其立法者意 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0 0 7年颁布的《 物权法》 为意大利法学家提供 了许 多兴趣点 , 其 中关于留置
权 的规定 , 毫 无疑 问为 我们 提供 了一个很 好 的机会 去 思考 中国立 法 者 通 过 该 制度 去 保 护一 系 列法

要: 中国 2 0 o 7 年颁布 的《 物权法 》 将 留置权 置于第 四编 “ 担保 物权 ” 之下 , 继“ 抵押 权” 、
“ 质权” 之后设专章加 以规定。 留置权在罗马法 中虽经历 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 法制度 的发展 , 但 始终 未曾被赋予对债 的“ 物的担保 ” 的性 质。《 意大利 民法 典》 采 用优 先权 性质 的 留置权制 度 , 中 国《 物权 法》 采用 的则是 担保物权性质的 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 和安全性 的要 , 威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2014年04月04日16:09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7日)管理纵横作者: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从对公司经营活动监督实践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各有利弊。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行之有效,与其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及公司股权结构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探讨和实践独立董事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偏废监事会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公司机关构造上的特点就是“二元制”(或称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二元制”,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元制”(或称单轨制)公司机关构造,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和监控模式。

这可以说是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作用下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似乎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强于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因此有些人认为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效果比德国、日本的好,并认定监事会制度不如独立董事制度好,我认为这是把问题简单化和表面化了。

以美英两国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而且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

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设计对大型公众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在60、7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美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通过这些不在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起监督作用,并且强调只有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才能履行其监督职责。

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从东印度公司到

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从东印度公司到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3)公司法的深层结构:从东印度公司到中国公司法夏小雄目次 引言一、公司法的深层结构:理论概述二、两种公司法理念:东印度公司的“深层结构”差异三、公司法的历史演进:“深层结构”要素的影响四、中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问题剖析和完善路径摘要 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了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

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具有历史性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对于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建构、规范解释亦能发挥重要作用。

从公司法发展历史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决定了“民主型”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专制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二者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权力分配、董事责任约束、股东自治空间、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并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改背景下,有必要深入考察我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公司法治实践的影响,并立足本土实际、基于现实国情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

关键词 公司法深层结构 东印度公司 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 公司法修改·5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是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项目编号:19BFX132)和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公司治理改革与公司法完善———以股票投票权差异化安排为核心”(项目编号:18SFB2035)的阶段性成果。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审稿意见,文责自负。

引 言在民法典编纂并生效后,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已经成为立法机关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1〕这也是近期商法学界热切关注的重点议题。

〔2〕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探索,公司法的制度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实践机制相对较为完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意识到了当下公司法制依然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体系调整和制度重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与中国的比较引言意大利的公司法改革了!这次改革涉及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等众多的方面。

意大利的这场公司法改革立即引起了欧盟公司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这场改革对于正在酝酿公司法改革的中国学界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意大利公司法改革对我国而言的意义在于:我们应当改什么?怎么改?更为重要的是,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实现目标的路径又如何?本文拟在介绍意大利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的目标、背景、主要内容和学界、律师界对这次改革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谈谈对中国公司法改革的初步看法。

一、意大利有限公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背景根据意大利2003年1月17日的第6号法令,从2004年1月1日起,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中新增加的意大利公司法规则就生效了。

这意味着自意大利民法典于1942年生效以来意大利公司法经历了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

按照意大利学者赞扎罗尼(Zanzarone)的说法,原有的法律规定不适合解决现实存在的公司法方面的问题,换句话说,原有的法律设计不能适应企业活动的需求。

相应地,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克服立法计划与经济现实之间的鸿沟。

这次的公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到股份公司及合作制企业,更是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对于意大利而言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意大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在经济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改革之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为中小企业和家族企业提供比较理想的企业形式。

一方面,如果小企业选择人合企业形式,那么合伙人就不得不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改革之前的资合公司在制度性规范方面由于缺少灵活性因而对小企业而言没有吸引力。

在改革之前,意大利的有限责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简称s.r.l)在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管理以及公司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都基本上与股份公司雷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也必须采用与股份公司董事会类似的管理委员会形式,公司的一切与管理有关的决策都必须采用集体口头协商的方式,而且协商的时候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务执行人到场。

此外,任何有限公司都必须任命数名财务审计组成公司的财务审计委员会或者至少任命一名固定的财务审计人。

结果是,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自己设计公司的空间就十分有限了,例如不能将公司的管理决策权由业务执行人转移给出资人或者相反,决策的程序方面也没有灵活性可言。

这种制度刚性使得本来应当适合中小企业的有限公司在现实中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其结果是,过去,有很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合伙形式,而不愿意享受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特权。

鉴于此,具有创新意识的意大利立法者不再坚持为有限公司设立大量的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为出资人自己设计公司提供了大量的空间,出资人自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有限公司。

立法者的主要意图在于,尽量让出资人自己在公司内部的组织设计以及权限的分配方面扮演中心角色,而不是像改革之前那样,出资人的角色主要限于对公司管理的事后监督。

以前,立法者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由于公司出资人承担有限的责任,出资人不干预公司管理也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同样的理由,当时人们甚至还认为,一人公司与有限公司形式是不相融的。

改革之后的有限公司法抛弃了上述的思维,在公司组织规范方面不再坚持刚性的规定。

依据在于,根据大量的调查,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当中,绝大部分都有参与公司管理的利益关联,而不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只对投资的利润回报感兴趣。

由于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大部分都参与了公司章程的制订,因此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就少数出资人保护进行强制的实体法规定,与此同时,法律也强化了保护少数出资人的程序性规定,即赋予各出资人广泛的监督权。

但是准确地说这些规定并不是用来保护少数出资人的,因为在制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各出资人都有发言权,因而可以说章程的制订本身就体现了各出资人的共同意思。

二、意大利有限公司的两种模式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意大利的立法者尽管了放松了强制性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彻底的放弃,只是说立法者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提供了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即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和偏重于人合的有限公司两种模式。

在具体设计时,出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有限公司人合色彩和资合色彩的多少。

首先,依据新的法律,出资人仍然可以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

换言之,一个有限公司中,仍然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公司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较少受到出资人的干预,因而发挥着比出资人自己更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体现在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公司的管理两个方面。

例如,除意大利民法典第2477条的例外规定外,出资人可以在章程中选择约定是任命财务集体监督人还是单个的财务监督人作为常设的监督机构,而且财务监督的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更具体地约定。

但是,章程不能约定出资人个人没有任何发言的机会。

在具体情况下,本来可以分配给公司机构的权限也可以由出资人会议来行使。

在极端的情形下,这种偏重于资合的有限公司形式中的出资人也可以像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仅仅扮演资本提供者的角色。

其次,根据改革之后的有限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更偏重人合色彩的有限公司。

换言之,在这样的有限公司中,出资人在公司管理和监督方面都扮演中心的角色,相应地还可以不设立固定的内部机构。

但是尽管如此,这种模式的有限公司仍然不能放弃法律对公司组织的基本结构的最低要求。

三、意大利有限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历来是是一个立法者和学界关心的重大课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不同约定,意大利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角色按照公司人合与资合色彩的不同可以是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监督(在纯粹的资合性质的有限公司中),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行使对公司的日常管理权(在人合色彩十分浓厚的有限公司中)。

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至2478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管理。

按第2475条1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应当通过投资人决议的方式将公司的管理交给一个或多个出资人进行管理。

如果管理人系多个,则全体管理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

根据第2475条1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管理显然可以有以下几种模式供选择:一是任命一个出资人作为独任管理人,二是任命两个或以上的出资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将管理权保留在(全体)出资人手中的可能性。

由于该条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因此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约定不同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是否可以完全放弃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是否允许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公司的管理人?下面分别讨论。

1.独任管理人法律允许从众多的出资人中选任一个业务执行人(amministratori)并赋予其管理公司的广泛的权限其实是非常节约成本的,对一人公司而言,将公司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是唯一投资人所期望的,而意大利于1993年就因为转化欧洲共同体的指令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第2475条之一第2款则规定,业务执行人的代表权对外是不受限制的。

而一人公司中由唯一出资人行使管理权本身就说明,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唯一管理人也不能被理解为“多位一体”的集体管理机构,因为只有在公司存在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情况下,才可能任命若干出资人作为管理委员会。

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管理人如何行使法律规定属于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例如资产负债表的制订。

由于一人公司也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因此只能理解为:当公司存在管理委员会时,制订资产负债表的权限才属于该委员会。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人公司中的上述管理决策是由投资人会议、唯一管理人自己或者是有章程约定来作出。

当然可以认为,上述的决策权仍然属于一人公司的管理结构,因为管理权的分配并不是在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而是在于界定哪些管理权限是属于集体管理人,而哪些是本来属于各出资人的,仅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在关系到各投资人利益的重大情况下,才应当进行集体的决策。

因此,即使在一人公司当中,唯一管理人也应当被赋予应有的权限。

2.管理委员会与先前的规定不同的是,意大利的有限公司是否设立管理委员会(consiglio di amministrazione)不再是强制性的,而是完全由章程来决定。

民法典第2475条3款只规定,如果任命多人担任管理人,则必须设立管理委员会。

同样,在公司内部的组织方面,立法者也赋予了出资人极大的设计空间。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属于某个管理人的专门职责,换言之,主管某个专门事务的经理享有单独代表公司的权力而不需要取得其他管理人的同意(第2475条3款2句)。

当然,章程也可以约定管理人集体决策。

依据意大利民法典2463条2款7项,原则上出资人可以自由约定哪个机构负责哪些事项。

例如,出资人可约定某些决策需要出资人会议作出。

不过,即使根据改革后的法律,这种形成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

第2479条规定,某些决策权只能属于出资人会议。

另一方面,第2475条5款则规定某些权限只能属于管理委员会,例如资产负债表的制作,合并与分离决议以及增加资本等权限(第2481条)。

问题在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管理委员会的最低限度的权限外,是否其余的权限都应当理解为赋予了公司的出资人呢?依据第2475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公司的对外代表权是属于管理人的。

因此,即使在改革之后,出资人权利与业务执行人权利原则上仍然是应当分开的,至于更详细的分工,只能靠法院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予以完善。

另外一个新的规定在于,依据第2475条4款,在某些问题的决策方面,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咨询,至少是可以通过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决策,而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必须通过到场出席会议的管理人人员进行多数表决(原法典第2388条1款)。

不过,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决议时,决议的内容必须是清楚的,而且必须有有关人员的签字。

3.属于出资人的决策范围依据第2479条1款,出资人与业务执行人权限的划分原则上应由章程约定。

此外,只要经过至少一个业务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只要有至少代表公司三分之一资本的出资人请求,出资人就可以就请求的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出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而按照一般的原则,日常管理属于管理人的职权,换句话说,在某些事务方面,出资人可以向管理人发出指令。

对此唯一的限制就在于,不能将公司的事务全部交给出资人来决策,以至于业务执行人的权限剩下一纸空文了。

除上述规定外,法律还规定了某些专属于出资人的权限,因为这些权限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命运,而且也涉及到出资人自身的利益。

按照第2479条2款,专属于出资人的权限包括:1)批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的分配;2)任命业务执行人,当章程有此约定时;3)第2477条约定的监督机构的组成;4)章程的变更以及5)涉及到公司目标或者出资人权利变动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