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借款及利息确认书》上郭廷强字样的笔迹非郭廷强本人书写,而是他人仿冒。
1、鉴定意见书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而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单方聘请的人员,具有主观倾向。
2、刚才专家辅助人也认可草书的书写在笔画上存在连笔,包括字与字之间、前后笔画之间。
检材中“郭廷强”三个字没有一个笔意相连,郭的最后一竖停滞,与右边无意连;廷的最后一笔往下走,而不是往右上走;强字的“弓”旁与“虽”无连笔,而比对样本中这几处均有连笔迹象。
这些接转之处的差别,正是笔迹模仿人难以处理的突出体现。
3、检材中的几处长笔画,书写流畅,力量感很强,如果是病重之人书写,不可能如此。
二、《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形成的地点原告陈述不实。
原告代理人在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庭审时陈述“在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郭某强所在的江苏省中医院南院九区XX床看望郭某强,并对该笔款项再次重新做了结算”【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第4页倒数第二行】,但郭某强的住院病历却显示2015年12月3日郭某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第十五病区DD床住院治疗。
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进一步证明《借款及利息确认书》是虚假的。
三、原告在另案中故意隐瞒郭某强去世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于2016年因同一案由将郭某强、江苏DL海运公司起诉至建邺法院。
在诉讼中郭某强去世,本应通知郭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却对法庭隐瞒了郭某某去世的事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且因DL海运公司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建邺法院认定《借款及利息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判决保证人DL海运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判决书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
四、原告行为反常,有虚假诉讼之嫌。
从常理分析,一笔本金150万元、年息为20%的借款,长达5年之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理。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以协助法庭和相关当事人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对该鉴定报告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2. 鉴定报告概述该民事鉴定报告是基于特定案件的相关调查、证据收集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信息:该鉴定报告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如鉴定人员的姓名、鉴定组织的名称、报告的撰写日期等。
•鉴定目的:明确这次鉴定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分析等。
•鉴定方法:描述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如取证、实验、分析等。
•事实情况:介绍涉案的事实、证据等关键信息,以及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结论与建议:针对案件争议点,鉴定人员应提供明确的结论和建议。
3. 质证意见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首先,需要评估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准确的鉴定。
•鉴定过程的可信度:我们将审查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以评估其可信度和有效性。
例如,鉴定是否采用了科学合理的实验过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
•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将对鉴定报告中所引用的证据进行评估,包括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们会检查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可能偏见和错误,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结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我们将分析鉴定报告中的结论,评估其是否合理且逻辑性强。
我们会检查鉴定人员在结论推导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以确认结论的可信度。
4. 结论根据我们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分析,我们建议法庭和相关当事人应综合考虑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对鉴定报告中涉及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
最终,应根据全面而客观的评估结果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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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林业鉴定是笔者对有关林业方面各种司法鉴定的简称,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林业鉴定主要包括动植物的定性定量鉴定,森林资源的司法鉴定,以及森林火灾的司法鉴定,包括起火点、火灾成因、森林火灾的面积(含成灾面积和过火面积)、火灾迹地等调查。
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对林业领域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规范性较差。
实践中,各地对司法鉴定执行有不同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刑法》(节选)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大家都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按照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一些存在疑问的材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
而律师为了证据的可靠性就需要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下面将为您介绍怎么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13个质证点
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13个质证点一、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存在诸多共性,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进行区分,以便正确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查明事实、处理案件。
(一)活动属性不同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为确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是一项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
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二)材料来源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得材料或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审计材料来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取得。
(三)对材料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检材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并且合法取得,否则不得受理。
审计只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审计需要。
(四)意见表达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1502号规定,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程度不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在诉讼中没有证明力。
(五)方法不尽相同审计人员拥有审计调查权,依据审计标准,审计可以采用存货监盘、函证、审阅抽样等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主要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调查法(注:审计调查不得代替刑事侦查)、不得擅自对存货盘点(注:应当在至少二名侦查人员主持下)、不得函证(注:违反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的规定),更不得采用审计抽样获取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的一项基本技能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鉴定材料的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XX年x月x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对鉴定方法的质疑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鉴定结论质证认定
浅析鉴定结论的质证与认定摘要:鉴定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裁判者技术知识的不足,力求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以彰显司法正义之内涵。
现阶段我国鉴定制度不完善,致使鉴定人出庭率极低,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定过程仅仅停留在文本状态。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的证据种类只有与具备特定知识或技能的人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完整的证据,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证据。
其有可能因为鉴定人的主观认识或设备仪器的误差导致鉴定的错误。
所以建立完备的鉴定结论质证与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立足我国民事诉讼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制度现状,分析应当如何构建科学的鉴定结论质证和认定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结论法庭质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也受其影响,越来越彰显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案件涉及的信息常常超出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越来越依赖于专业性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当事人能否取胜的关键,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司法鉴定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现今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规范和认证之下,不经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即成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是个案事实认定清楚和司法公正最大的”杀手”。
根据厦门市中院对思明区涉及司法鉴定的207件民事案件跟踪调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仅为2% 。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质证和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国家司法部门为了应对鉴定结论质证难,规范鉴定结论的认定活动。
近几年出台了多部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07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继实施。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编者按: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
但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
下面,笔者就详细列举鉴定意见的常见质证要点。
1、本案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举例:鉴定是由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过程。
例如在被害人数众多的经济案件中,仅仅靠侦查人员想当然的进行数字的加减乘数是不可行的,必须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通常出现在传销、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中。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
举例: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以及相应的鉴定人员有没有对鉴定问题的鉴定资质。
例如,物价鉴定需要价格鉴证师签名,价格鉴定员不能单独鉴定。
质证意见: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则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意见中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举例: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直至拿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的犯罪数额,并且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阅卷,都未发现案件中有《鉴定意见通知书》。
如此一来,本案办案机关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质证意见: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鉴定人书面质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书面质证是确保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科学的重要环节。
鉴定人书面质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进行书面陈述和解释,以证明其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鉴定人书面质证有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鉴定意见产生质疑,书面质证可以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并要求鉴定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2. 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鉴定人书面质证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通过书面质证,鉴定人可以对自己的鉴定过程、方法和依据进行详细阐述,使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有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
3. 保障司法公正鉴定人书面质证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人书面质证可以揭示鉴定过程中的潜在问题,避免因鉴定意见不公正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后果1. 鉴定意见被采信如果鉴定人书面质证充分、合理,且能够证明其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那么鉴定意见很可能会被法官采信。
此时,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后果是: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2. 鉴定意见被质疑或否定如果鉴定人书面质证存在缺陷或问题,导致其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那么鉴定意见可能会被法官否定。
此时,鉴定人书面质证的法律后果是: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 鉴定人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人书面质证过程中,如果鉴定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处罚:鉴定人可能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鉴定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鉴定人可能因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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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一、司法鉴定概述
1、司法鉴定的定义: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NO.1 )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审查内容:序言—是否准确;案情— 审查内容:序言—是否准确;案情—是否 客观;资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 客观;资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 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 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 分析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 ---论证是否有理有据 分析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建立在客观 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 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是否是论证的 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 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结论是 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 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
5、实践中产生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原因分析 (1)由于被鉴定的客观事物处于不断的变化之 中; (2)鉴定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案件客观 事实的发现,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认识难免会有不 全面之处; (3)鉴定人认识事物的主观性将会使鉴定结论产 (3)鉴定人认识事物的主观性将会使鉴定结论产 生失误或不同 (4)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 (4)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 都是能全部查明的; (5)一些司法鉴定的标准难以做到绝对的量化。 我们应该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看待司法鉴定 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意见。
(3)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通则NO.29): )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通则NO.29):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 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 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 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 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 鉴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 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 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 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 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4、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1)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 (2)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3)鉴定人员混乱,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 (4)法鉴定结论在法院的采信率非常高, 往往一纸鉴定就能左右判决结果。 (5)鉴定人出庭制度流于形式。
2、司法鉴定的诉讼功能 : 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 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要手 段。
3、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 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补充鉴定一般要 求采用原鉴定的程序步 骤和方法.并不否定原鉴定结论的全部认 定,而重新鉴定则有可能全部否定原鉴定 结论的认定。
三、案例介绍
(4)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 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 对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 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 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 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 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5)补充鉴定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的区别: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 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 声像资料鉴定: 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 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 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 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 一认定。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 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 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 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 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 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 业意见和评论的人。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 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 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 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本质, 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 61条规定:“ 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 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审查鉴定结论合法性 (1)审查评断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 (2)审查鉴定对象是否法定的鉴定对象;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4)评断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d.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 d.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 (5)评断审查鉴定人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