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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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操作员因操作保险标的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操作员本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操作员的伤亡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或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发生事故;

(二)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投保操作员人数×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工程机械设备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按核定人数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没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若被保险人与操作员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其协商方案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七条如引起与本附加险赔偿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有关赔偿向操作员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标的操作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亡赔偿比例表(详见附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伤亡赔偿金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九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件:

伤亡赔偿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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