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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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许可标准。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生产地址;(三)生产食品品种;(四)许可证编号;(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制定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
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规章。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统筹按照管理手段、技术手段、
监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此处省略其他章节内容:::]
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负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此处省略其他章节内容:::]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格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
3、相关食品标准及规范
法律名词及注释:
1、食品生产许可: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拥有食品生产资质的许可证。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抽查:指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建立、管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组织制修订具有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

省局、省辖市局审批权限的食品许可事项,可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许可工作中受理环节或现场核查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申报类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报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分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省、省辖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受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许可证号的编制遵循“一企一证一号”和“谁发证谁编号”的原则,按最高风险食品类别进行编号;同等风险食品类别为两种以上时,按主导产品类别进行编号;增加食品类别的仍使用原许可证编号。

在许可证书的副本中,注明被许可生产的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明细。

第七条省局可根据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级审批管理权限目录,及时调整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第八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审查员队伍。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管理办法

食品管理办法

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本食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第一节。

生产许可的申请1.申请生产食品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2.生产许可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 生产食品种类及规模- 生产设备设施- 生产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措施等第二节。

生产许可的审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节。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1.企业经审查符合生产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颁发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范围- 生产许可期限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第一节。

销售许可的申请1.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销售许可申请。

2.销售许可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 销售食品的种类及范围- 销售场所及设施- 销售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措施等第二节。

销售许可的审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销售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节。

销售许可证的颁发1.企业经审查符合销售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颁发销售许可证。

2.销售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企业名称- 销售许可证号- 销售许可范围- 销售许可期限第四章。

附则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食品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食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障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二、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经营。

该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存储、销售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无论是生产食品的大型企业还是小作坊,都需要按照该办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流程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内容。

2.验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验证。

验证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符合标准、生产工艺的合理性等。

3.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验证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4.批准:经过审查合格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批准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5.监督检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需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1.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到期前3个月,企业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许可证的复核。

2.管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生产过程要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的运行;–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报送相关报告;–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1.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生产范围等内容,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进行许可
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进行许可
证的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许可证的种类和等级:根据不同的食品生产项目和规模,许可证
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和等级。

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许可证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需
要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期手续。

4.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需要向
相关部门进行变更手续;如果企业不符合许可证要求或者停止生产,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5. 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持证经营,并符合相关食品生产卫生标准
和要求。

6. 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对企业的许可证进行管理,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任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在食品生产前,提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配方。

(四)检验检测装备及设施。

(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及健康检测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类别和生产环节划分为多个等级,并有不同颜色标识。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级,在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通过的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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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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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生 产许 可 申请 书 ; 一 食 ( ) 二 申请 人 的身份 证 ( ) 明 或资格 证 明复 印件 :
第 十 五条 第 十 六条
第 十三 条 拟设 立 的食 品生 产企 业 必 须在 取 得食 品 第 二 十条 食 品 生产许 可 证有 效 期 内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企业 应 当 向原 许可 机关 提 出变更 申请 :
( ) 一 企业 名称 发 生变化 的 ; ( ) 所、 二 住 生产 地址名 称 发生 变化 的 ; ( ) 产场所 迁 址 的 ; 三 生
第 十 条
卫 生部 根据 技术 上 必 要性 和 食 品安 全 风 性 可能 存 在 问题 的 :
( ) 再具 备 技术 上必 要性 的 。 二 不 范围 、 用量 按 照 食 品 安全 围家 标 准 的 程 序 , 定 、 布 为 制 公 对 重新 审 查认 为 不符 合 食 品安 全 要求 的 。卫 生 部 可 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 以公告 撤 销 已批 准 的食 品添 加 剂 品种 或 者修 订其 使 用 范 第 十 四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卫 生 部 应 当及 时 组 围 和 用 量 。 织 对食 品添 加 剂进行 重 新评估 :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生部 2 0 卫 0 2年 ( ) 一 科学 研 究结 果 或者 有证 据 表 明食 品 添加 剂 安 全 3月 2 8曰发布 的《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 办法 》 同时废止 。
品、 原料与成 品交叉污染 , 避免食 品接触有 毒物 、 洁物 ; 不 ( ) 有 与 申请 生 产 许 可 的食 品 品种 、 量 相适 应 四 具 数 的食 品 安全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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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二章许可程序(21条)
第三章证书与标志(6)
第四章监督管理(8)
第五章法律责任(12)
第六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及其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
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分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新设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检验能力,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规章、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原料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的设备、场所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业主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其中自行出厂检验的应提供与申请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清单,委托出厂检验的应提供与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该检验机构的能力应与申请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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