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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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7条)
第二章许可程序(21条)
第三章证书与标志(6)
第四章监督管理(8)
第五章法律责任(12)
第六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及其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
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分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新设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检验能力,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规章、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原料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的设备、场所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业主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其中自行出厂检验的应提供与申请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清单,委托出厂检验的应提供与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该检验机构的能力应与申请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