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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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三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三办发〔2010〕15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过的《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1日下发的《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三办发〔2009〕43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0年4月6日关于鼓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现就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享受年休假的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提前离岗人员到三亚市外学习考察的可以享受交通费及住宿费补贴。

对于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仅指特殊工作任务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由单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补贴(不含提前离岗人员),但原则上单位每年安排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3。

二、补贴标准及报销程序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到三亚市外学习考察,每年给予一次性报销学习考察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最高报销标准为:正厅级为8000元,副厅级为7000元,正处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为5000元,副处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为4000元,正科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为3000元,副科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助理级)为2500元,科员及科员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员级)为2000元。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禹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禹政办发〔2018〕11号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日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6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0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13〕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三)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考勤年休假管理建议意见

员工考勤年休假管理建议意见

员工考勤年休假管理建议意见xx公司:经与贵司人事部孙巧梦经理沟通,就贵司在员工考勤、年休假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贵司考勤、年休假管理现状
*、现有员工不足*人,贵司以前未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全体员工均未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待遇;
*、贵司尚未建立考勤管理规定。

现有员工均采用标准工时制,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午休*小时;
*、贵司采用指纹打卡考勤方式,但考勤表未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贵司计划集中统一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

二、我们的建议
基于贵司以上管理现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针对贵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建议如下:
(一)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可统一集中安排,也可参考附件*《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国家对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国家对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国家对带薪年假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如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与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5年(地区不同,规定有别),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能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职工连续工作满几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但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安徽省年休假意见

安徽省年休假意见

安徽省年休假意见安徽省政府为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要求企业严格特殊工时管理,针对年休假等一系列情况做出了实施意见。

下面店铺整理了一些内容,提供给大家参阅。

安徽最低工资规定征求意见,年休假视为正常劳动年休假视为正常劳动《意见稿》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意见稿》,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违规最高罚2万元我省目前执行的是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意见稿》就用工主体的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用工主体。

根据《意见稿》,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有类似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收入不能算入最低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安徽出台意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消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浙劳社劳薪[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

二、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三、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四、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合政办[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规范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三、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带薪年休假计划,可以分批安排休假人员、分段安排休假时间。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因特殊原因需跨年度安排的,要按照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其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相应抵消所请的事假天数。

六、已实行规范津补贴的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以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为由发放津补贴。

七、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八、市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借带薪年休假名义滥发财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院属各科、部: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

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

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

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1.2 年休假计算方式1.3 年休假起始时间第二条: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2.1 申请条件2.2 申请流程2.3 批准程序第三条: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3.1 年休假安排原则3.2 年休假调休安排3.3 年休假请假流程第四条:年休假的补偿和待遇4.1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2 年休假加班补偿4.3 年休假福利待遇第五条:年休假的特殊规定5.1 职工入职、离职的年休假处理5.2 职工调岗的年休假处理5.3 职工休哺乳假、陪产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年休假处理第六条: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6.1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督6.2 年休假情况的记录和报告6.3 年休假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年休假的变更和解除7.1 年休假制度的变更7.2 年休假的解除条件7.3 年休假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年休假的争议处理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8.3 法律途径的提起第九条:年休假的合同终止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处理9.3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第十条:年休假的补充规定10.1 适用范围10.2 特殊情况处理10.3 未尽事宜的补充第十一条:年休假的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内容11.2 培训方式11.3 宣传途径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12.2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12.3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故障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的保密规定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年休假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修订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每人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渝人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保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

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宜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并督促工作人员应休尽休,切实推进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从2017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每年2月中旬前向单位提交年休假申请,单位据此于2月底前统筹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方案和计划,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于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每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应包括姓名、职务、应休天数、休假时间时段等内容。

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每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从2017年起,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报酬,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按《通知》规定自行确定,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单位已安排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2016年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可以发放工资报酬,但必须按《通知》规定补办不休假的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青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市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广大职工的利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区县政府、各单位要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进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监察、财政、法制、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有关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坚决执行。

各区县、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积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午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年休假通知三篇

年休假通知三篇

年休假通知三篇年休假通知篇1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年休假时间(一)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当年休假期满后,年度内又出现第(二)条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休假期间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自动放弃休假的,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可延续到下一年度休假。

三、有关要求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贯彻落实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单位的具体措施。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年初以部门为单位填写《部门职工带薪休假申请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职工年度休假应于休假前5日由本人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逐级审批。

中层以上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职工由本部门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各科室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不能因休假而出现工作断档,贻误工作。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公历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段安排(限十年以上),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改版)

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广东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改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目前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的职工休息休假的制度是越来越完善,职工不止是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还可以享受带薪的年休假,那广东省的企业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

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锋笑握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升拿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精选3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精选3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条为仔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订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详细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X,年休假10天;已满X,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新入职职工符合本方法其次条规定的,本人应供应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成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X上且公司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X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X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消失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年休假依据公司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支配,也可以分次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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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
排意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发〔20**〕**号
*******
关于20**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经队委会集体研究,现就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如下:
一、休假安排原则及相关政策
职工年休假安排的原则,一是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二是统筹合理安排,确保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三是个人服从组织,尽量照顾个人的实际情况;四是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职工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休假期间,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下一年度不安排年休假。

因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个人原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和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单位的工作实际,休假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6月至10月份,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休假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严格按安排时间进行休假,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变动,未经单位同意不按时休假者,以自行放弃对待,不补假,不计酬。

2、凡外出旅游度假者,一律要先在单位备案。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休假前,休假人员要在单位领导、科室领导处履行休假手续,将手头工作处理好。

对假期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要向主管领导交代清楚,并向有关人员做好工作移交。

4、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单位有事必须随叫随到,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

5、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有防汛、应急值班任务的,要自行与其他不休假的同志协商调换,报政秘科备案,并向领导汇报,不得因休假贻误防汛、应急值班。

二○**年**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
******20**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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