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前 言
裁 制度 目标 、价值 目标和充 分发挥 司法功能 的迫切 需 要. 此外 ,作 为 “ 约公 约 ”的缔 约 国 ,我 国也 纽 有义 务尽快建立这 一制度 ,以保证严 格履行 国际体 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 国仲裁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2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考察与 实践 21 英 国的体 育仲 裁 司法监 督情况 . 英 国对 体育 仲裁 的司 法监 督可 分为 两个 阶段 ,
育纠 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 立 的体 育纠纷解 决小组独
立解 决. 仲裁法 虽然 强调 了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但 新 这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 以脱离法院管辖 , 国宪 英 法规定 ,法院对法 律事项 的管辖权 不容剥夺 ” 这也 “ . 就是说 ,法院对 体育纠纷依然拥有最终司法 管辖权 ,
督制度 ,不仅符合 国际惯例 ,也是 实现 我国体 育仲
对显失公平或程序违法的体育仲裁裁决 , 只要 一方当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 10—4
作 者 简 介 :杨 永 青 (9 4 ) 男 ,安 徽 合 肥 人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体 育 法 学. 1 6一 ,
体育 仲裁制 度. 体育 行会 内的 仲裁机 构 ,一般 都不
干预 或少干预. 在对待 国际体 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 上 ,
各 国法院所采取方式基本 一致 ,要 么予 以撤销 ;要 么予 以承认和执行. 2 . 国外体育仲 裁的司法监督 实践 4 2 . 拉各兹案 .1 4 在 20 0o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 院的仲裁庭裁决 了一 起涉及两名澳大 利亚柔 道运动 员 的案件. 中一名运动员拉各兹 ( au ) 其 R g z不服该仲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摘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一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一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论体育法律仲裁制度理论体系的建构
@ t m. O o o CB
8 3
实, 这并非像人们常常为了模仿西方而故意贬损儒道称“ 儒道遗毒” 那样 , 笔者认为, 儒家道家文化的先
仁后 礼 的法律思 想 , 恰是解 决 中 国实际 问题 的法 宝 之一 。承 袭 孑子 古训 : 道之 以政 , 之 以刑 , 恰 L “ 齐 民免
而无耻 ; 道之以道, 齐之以礼 , 有耻且格” 《 ( 论语 一 为政》 , ) 国家大力提倡 “ 以德治 国” 也不失 为一种智
慧 : 大减少 司法行政 机关 的工 作量 , 大 为它们 提高 工作效 率 和质量 提供 了前 提条件 。针对 体育行 为 所引
从 目前 中 国体育 界层 出不穷 的违法 违规 事 件和 制裁 标 准不一 、 制裁 力 度不强 、 裁效果 不好 的严 重 危机 制
局势来看 , 体育法律仲裁制度的设立即使非势在必行也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本文作为研究的开端 , 探
讨其 理 论体 系 的构建 。 .
1 儒 家传统 思想 与体育 专业 特点的双面挤压 : 旨向体 育法律仲裁 制度
的骨髓里面 。这种 “ 潜藏 ” 表现在对解决纠纷 的方式 的选择上 , 就变异成 了“ 避讼 ” 乃至“ 厌讼” 的心态 。 在观念领域 , 尤其是在对“ 的认识上 , 礼” 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 从周立升先生 、 董柄罡先生在《 儒家文化 与现代社会》 一书中所 言“ 礼是具有道德 内涵的社会规范 。缺乏道德 内涵 , 只强调厚赏重罚 , 苛求 与人
发的纠纷的解决, 儒道传统思想犹如在其一侧树起 了一面弹性墙壁 : 一方面防止司法 、 行政机关 过分介 人体育领域导致僵化 , 另一方面将体育纠纷解决机智地 向另外一种更 富有活力的体制上“ 。儒家传 挤” 统思想这一面极具活力的“ 不像交通隔离栏那样被动地“ 墙” 守侯” 而是像拦河坝那样既“ , 隔离” 挤 又“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市場经济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运动日益趋向商业化、国际化, 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愈加外显, 由此而产生的体育纠纷急剧增加, 妥善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仅能稳定现有的秩序, 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体育自身特点, 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显得非常重要, 而以秩序、效率、公正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体育仲裁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
体育仲裁作为经济、有效、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已成为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司法实践, 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已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方式。
目前, 各国体育纠纷救济都实施内外结合, 多元发展的趋势。
体育仲裁的高效、专业、快捷方便使体育仲裁成为体育争议的主导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的准仲裁性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为民间性, 应顺应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 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体育仲裁的独特价值取向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目标高于公正的目标。
体育仲裁的原则是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遵循的, 其强制性原则如一把双刃剑, 使体育争议得到快速、经济地解决的同时, 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体育仲裁的制度要求也就更高。
1我国的体育仲裁立法现状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也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 利益的因素使得体育纠纷成为了体育业发展的一大困扰, 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 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 我国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规则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其基本思路是好的, 但是由于对于体育仲裁的性质缺乏较统一的认识, 加之当时体育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地显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只是将这个棘手的问题留给了国务院, 但是,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 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论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若干原则
一考 察 目前 的体 育仲 Nhomakorabea 实践 ,无 论 是 国际体 育 仲 裁 院
(A) c s 还是各 国国内的体育仲裁机 构, 均独立 于官方机构 , 是 种 民 间性质 的纠 纷解 决组 织 。 国际 体育 仲 裁 院成 立于 18 9 3年 , 19 在 9 4年进 行 了一次重 大改革 , 改革源 于甘 德尔
诉 国际马术联合会一案 , 国际奥委会 与体育仲裁院的关系使
人对体育 仲裁 院的独 立性 、 公正 性产生质 疑 , 尤其是 在 国际
奥委会作为~方当事人的情况下。 改革促使 了国际体育仲裁 委员会 的成 立, 由它来负责 体育仲裁 院 的财 政与运作 , 以取 代 国际奥委会原来的作用。 另外 , 英国、 国、 美 韩国、 日本等国 国 内的体育仲裁机构均是 民间性质 的, 与政府 的体育 部 门不
随着 体育运动 的职业 化、 市场化 发展 , 体育纠纷 大量增 长, 并呈现 出比以往 更复杂 , 涉及更多社会关系等特 点。 在寻 求体育纠纷化解的法制实践 中, 仲裁 因其快速性 、 灵活性 、 低
是负责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或调解 的机 构 , 成立 之后必然 在 是一个半 官方机构 ,以保证该 仲裁机 构具有高 效性和权 威
具有 任何 隶属 关系。
《 体育法》 3 第 3条规 定: 在竞 技体育活 动 中发 生纠纷 , “ 由体 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 仲裁 。体育 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 裁范 围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 《 ” 反兴奋剂条例》 4 第 6条第 2款
也规定 :运动 员因受到前款规 定的处理不服 的, “ 可以 向体育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体 制
1 体 育 仲 裁 的 法 理 基 础 分 析
仲裁 . 指 发 生争 议 的 双方 当事 人 , 据 在 争 议 是 根 发 生 前 或争 议 发 生后 所 达 成 的协议 . 自愿 将 争议 事
收 稿 日期 : 0 0 1 - 7 修 回 日期 : 0 0 1 - 9 2 1- 11 ; 2 1 - 1 1
(o e e f h s a E u ai , h n z o nv r t, h n zo 5 0 4 H n n C l g yil d ct n Z e gh uU i sy Z e gh u4 0 4 , e a ) l oP c o ei
【 bt c】 I t s ae teea p nil d a e osota ia o e i usd hog e e os A s at n h pr h g r c e a l s fpr bt tna s s r h h t d r ip , l l i p s n v u s r r i r d c e t u t m h
o trtr,ui rd nil n yi c s u y a d oia a a s . h o s u t no o r o nr ot abt t n fi a e jr pu e t a s , ae td , n gcl nl i T e n t ci f u u t s r iai le u s a al s s l ys c r o c y p sr r o
力 大 于下 位 法 . 法 优 于 旧法 . 以导 致 我 国体 育 仲 新 所
裁 体 制更 加 难 产 。本 文 旨在 从 体育 仲 裁 的法 理基 础 分析人手 . 对体 育 仲 裁 的价 值 、 立体 育 仲 裁 的 必要 建 性 、 行 性 , 鉴 国 际体 育 仲裁 的 实践 , 而 论 证 建 可 借 进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文0 徐柯柯 ( 江苏省 无锡市北塘 区人 民法院 无锡市)
蠡 蠹
摘 要 : 国 的 《 育 法》明确 了体 育仲 纠纷 往 往 围绕 竞 赛 产生 ,且 经常 发 生 在体 我 体 裁制度 , 然而 关 于体 育 仲裁 的具体 规 定却 育竞 赛 将 要举 行 之 际或 已经进 行 之 中 。正 迟 迟 没 有 出 台。体 育仲 裁具 有 强 制性 、 时 是仲 裁 自身 的专 业性 和 快 捷性 特 点 ,使其 间 性 和 终 局 性 等 特 点 , 随 着 我 国体 育 事 业 成 为 与 诉讼 相 补 充并 更具 特 色的 处理 专 业 的 不断 发展 以及 北 京奥 运会 的 来 临 ,我 国 纠纷 的 理 想形 式 ,能够 较 好 地 满足 公 正解 有必 要建 立 体 育 仲 裁制度 , 为我 国体 育 事 决纠 纷 的 程序 要 求 。通 过 形 式 灵活 、简便 业 的进 一 步 发展提 供保 障 。 快 捷 的 仲 裁 方式 及时 地 做 出 公正 裁 判 ,既 符 合体 育 自身的 规 律 和特 点 ,又具 有 较 强 关键 词 : 育 ;仲 裁 ;体 育仲 裁 体 随 着 我 国 体育 事 业 的迅 速 发展 ,体 育 的 可操 作 性 ,能 够 较 好地 满 足 解决 体 育纠 活动中的 纠纷 不断增 多,必 须通 过合理 途径 纷 质 量 与 效率 的双 重 要 求 。 来解决这些纠纷 。我国 1 9 9 5年颁布的 体育 ( )建 立体 育 仲 裁 制 度 体 现 了 体 育 二 法》第 33条规定 :“ 在竞技 体育活动中发生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要 求 。 要 发 展 体 育事 的纠纷 ,由体 育仲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仲 裁 。 业 , 必须 积 极扩 充 适 应体 育 发 展新 需 要的 体育仲裁机构 的设立 办法和 仲裁 范 围由国务 法 律救 济 形 式 ,努 力 寻求 协 会 外部 的 法律 院 另行 规 定。 ”然 而 ,体 育仲 裁的 相关 规定 解 决 渠 道 , 增 设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 仲 裁 方 至今仍 没 有出 台 ,随 着北 京奥 运会 的来 临 , 式 。这 样 既 可避 免 过 多采 用 带 有计 划 经济 建立我 国 的体 育仲裁 制 度十分 必要 。 体 制 色彩 的 行政 干 预 ,又可 降 低 人 民法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性质 负担 过重 的 可 能性 ,有 利于 运 用社 会 力 量 体 育仲 裁 ,就是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发 更 好 地解 决 体 育纠 纷 ,形成 多样化 的 体 育 生 争议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根据 在 争 议 发生 前 纠 纷 法律 救 济 系统 。 建 立体 育 仲裁 制 度 也 或 争 议 发 生 后所 达成 的有 关 仲 裁 的 协 议 , 是 加 强体 育 法 制 建设 的需 要 ,对 于 维护 和 自愿将 争 议事 项 交 由体 育 仲裁 机 构进 行 裁 促 进 体 育事 业 的规 范 健 康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 决 ,各 方 自动 履 行 裁决 义 务的 解 决体 育 争 要 的 意 义 。 议 的方 式 和 活动 。 其具 有强 制性 、时 间性 ( ) 建 立 体 育 仲 裁 制 度 能 够 更 好 地 三 和 终 局性 等特 点 。 与 国际体 育惯 例接 轨 。国 际奥 委 会 成立 了 ( )体育仲 裁具 有强 制性 。 国际体育 国际 体 育仲 裁 委 员会 与 体 育仲 裁院 ,专 门 一 组 织 在其 内 部章 程 中规 定 了由 国际 体 育仲 负责 解 决有 关 体 育纠 纷 。 在 I前 世 界体 育 I 裁 院管 辖 的 仲裁 条 款 , 使得 相 关 的 国际体 纠纷 救 济机 制 的 多元 化 发 展 中 ,体 育 仲裁 育 组 织 能 够 避 免 到 国 内 法 院 采 取 诉 讼 行 已经 成 为具 有 明 显优 势 而 普遍 认 可和 采 用 为 。运 动 员必须 同 国 内 的体 育协 会 签 订许 的体 育 纠 纷解 决 方式 ,成 为 世界 体 坛 上 出 可 合 同 ,这 些合 同中 的 强制 性 条款 履 行 了 现的 非 常 重要 的 法治 现 象 。 在我 国对外 开 国际单 项 体 育组 织 对 国 际体 育 仲裁 院 的承 放 和 与 国 际接 轨 中 , 不可 避免 地 要 波及 我 诺 。运动 员必须 按 照许 可 合 同将 他们 与体 国体 育 的 体制 模 式和 法 治 方式 ,必 须 以开 育组 织 的纠 纷提 交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使 得 放 的姿 态 积极 应 对 和主 动 加入 国际 体 育的 发展 ,尽 快建 立 起符 合 我 国 实际 并 与 国际 体 育仲 裁 协 议具 有 明显 的 强 制性 特 征 。 ( )体育 仲裁具 有时 间性 。 体育活 动 体 育惯 例 接 轨 的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二 必须 在 一个 特 定 的短 暂 时 间 内完 成 ,时 间 三 、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建 议 截止 时 ,竞 技 活 动即 宣 告结 束 ,运动 员或 ( )建 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 内 一 其 他参 与 人的权 利 再 无恢 复 的 可 能 ,而 其 容 思 路 他 民事 活动 则 不具 备 这 种特 性 。 因此 ,体 首 先 ,要 以 仲 裁 法律 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育 纠纷 裁 决 必 须 在特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来 建设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保证 体 育 仲裁 具 备 ( )体 育仲裁具 有终 局性 。仲裁 裁决 仲 裁 的 根 本 性 质 ,反 映 仲 裁 的 本 质特 征 。 三 存 在着 司法 审 查 问题 ,即 裁 决的 合 法性 受 为 此 ,在 体 育 仲裁 的 总 体设 计 上 ,要 体 现 到 法院 的 审查 ,如果 审 查 不 合法 ,裁 决 则 仲 裁 法的 基 本精 神 ,服 从 仲裁 法 的整 体规 可 能会 被 撤销 ,因此 ,其 他 仲裁 的 裁决 效 范 ,坚持 仲 裁 法确 立 的 民 间仲 裁的 基 本 原 力存在 不 固 定性 。 而体 育 仲 裁却 不 然 ,除 则和 基本 制 度 。其 次 ,要针 对 体 育 的特 殊 赔 偿裁 决 外 ,大 多数 的体 育 仲裁 裁 决 都不 性 进 行 独立 的 操作 运 行 , 使体 育 仲裁 成 为 具 备 撤 销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司 法 审 查 不 合 我 国 仲裁 法 律 制度 体 系 中的 特 殊 仲裁 。 在 法 ,恢 复 或 撤销 的 权利 也 因 超过 权 利 的存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式 的 选 择上 ,要 突 出体 育 在 期而 无 法 改变 ,因此 ,体 育体 裁 的 裁决 仲裁 的 主导 地 位 ;在 仲 裁 范 围方 面 ,要 允 效 力 是 比较 固定 的 。 许 受 理具 有 协 会管 理 性 和非 直 接 财产 权 益 二 建立 我 国体 育 仲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内容 的 体 育纠 纷 ;在仲 裁 机构 方 面 ,单 独 ( )建 立 体 育 仲裁 制 度 可 以提 高 体 建立 全 国性 的 体 育 仲裁 机 构 ;在仲 裁程 序 一 育纠纷 解 决 的效 率 和 质量 。 体 育 纠纷 专业 方面 ,体现 及 时 、快 捷 解 决体 育 纠纷 的 需 性 、技 术 性 特 点十 分 突 出 。大 量竞 技 体 育 要 ,突破 一 般 仲裁 的 程 序 时限 ,并 根据 需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构
2 1 年 7月 00
第1 9卷第 4期
安徽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 a o n u A r u ua u ie i( c l c nee i n or l fA hi gi l rl nvr t s i i c dt ) n ct syo a se i o
程、 固定 的 仲裁 程 序 规则 和 仲 裁 员名 单 , 并且 具 有 完 整 的办 事 机构 和行 政 管理 制 度 的 用 于解 决
体育争 议 的永 久性 的仲裁机 构 。如 国际体育 仲裁
院 。临时体育 仲裁机 构是指 为解决 某一竞技 体育
纠纷 而暂 时成 立 的仲裁 机构 , 纷解 决后 该 仲裁 纠
J 12 0 u. 01 ,
Vol1 No4 |9 .
试论我 国体育仲裁机构 的建构 冰
孔 云龙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部 , 安徽 合肥 20 5 ) 3 0 1
摘 要:自2 0世纪 8 年代以来, O 世界主要 国家纷纷建立 了体育仲裁机构 , 但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 通过文献资料法、 比较研 究法, 首先考察 了世界 主要 国家的体 育仲裁机构的建设情况 , 然后提 出构建
Ke y wor : s o sds u e; bi a n t uin; ii og iain ds p r ip t a t lisi t t r r t o cvl ra z t n o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mu t b ln e s a w oe n mut l o ms o r i a in p o e u e s o l e a o td n t e s e pa n d a h l a d l p e r f ab t t r c d r h ud b d pe i i f r o h
On t eCo sr cin o o e u eS se fCh n p rsAr ir t n h n tu t fPr c d r y tm o i a S o t b ta i o o
L a KONG Yu — o g U P n, n ln 2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法 》第 三 十三 条 明确 规 定 :在 竞技 体育 活 动 中发生 的纠纷 , “ 由体 育 仲
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 仲裁 。体 育 仲裁 机构 的设立 办 法和 仲裁 范围 由国务 院另行 规定 。” 而 , 然 十几年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体 育仲裁 程序 建构 的 目标
裁程 序 的设计 作 一些 粗 浅 的探讨 , 以期 为 建立 我
范 本身 的公 正和法 律运 作过 程 的公 正 。公正 一 向
被 认 为是 法 治 的最 高理 想 ,是 法 的宗 旨和实质 。
( . e at e t f u d m na C u ss A h i r e s n l T c ncl n tu A he c, fi 3 0 1 C ia 1 p r n F n a e t o r , n u o si a & eh i s tt o tl i He 0 5 , hn ; D m o l e Pf o aI i e f ts e2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2o 2 第 期 o 年第 5 2 卷
● 专题研究
S e il e tr p c L cue a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张振 龙 郭 锐 z 。
摘要 : 育仲裁是我 国《 育法》 体 体 等体育法 规确定 的解决 体育纠纷 的基本方 式 , 民间性是体 育仲裁 的基本属性 。作为仲裁制 度和体育制度 的有机 组成部分 ,体育仲裁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 这两个制度 获得理论 和技术支撑 ,这两个 制度本身 的缺陷 与失调会成 为建 立体育仲裁 制度的障 碍 。民商事 仲裁与行政仲 裁的划分及不 同立 法模式 , 裁法实施 中的行 政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向以及现行行 政主导 型的竞技体 育管理体 制 , 仲 均为 民间性 体育仲 裁制度 的建 立设置 了诸 多障碍。体育 仲裁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需要这些基础制 度的修改和完善 。 关键词 : 体育仲裁 ; 民间性; 意思 自治 ; 体育体制
j z u n 5 0 C ia i h a g0 0 4 , hn ) a 1
Absr c :S o t r ir t n i t e b sc wa o r s l e t e s o td s u e e e mi e y S o tLa n Ch n . n g v r me t ln t r s t e b sc p o e t t a t p rsa b tai s h a i y t e o v h p r ip t sd tr n d b p r o w i i a No — o e n n a au e i h a i r p ry o p rsa b tai n fs o r ir to .As a n e r lp r o h y tm fa b t ai n s se a d s o ts se t n i t g a a t ft e s se o r ir t y t m n p r y tm,t e e t b ih n n mp o e n fs o s a b ta in s s e o h sa ls me ta d i l v me to p r r i to y t m t r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 国际 体育 纠纷解 决机 制的 发展 1.1 体育仲裁的涵义和法律依据 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 制 . 所谓体育仲裁, 是指一种通过中立机构解决体 育纠纷的法律制度, 双方当事人协议, 将发生的纠 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 体育仲 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做出对双方当事 人都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 体育仲裁大多来源于法 律的授权, 如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争端仲裁条例� 在前言中规定: " 各运动项目全国管理机构必须同 意将此类争端交付移居美国仲裁协会条例进行的 仲裁 . " 我国 �体育法� 规定: "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 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仲裁. " 1.2 体育仲裁的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以其独有的制度建设得到 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指的是体育 仲裁院和体育仲裁委员会. 1.2.1 体育仲裁院 (CAS ) 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 的推动下, 1984 年 6 月, 体育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在瑞士洛桑成立.CAS 的基本运作遵循 �国际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 , 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 按照仲裁规则第 S13 条规定, CAS 的仲裁院至少应 有 150 名, 成立后经过不断增补, 2000 年为 186 人 . 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 CAS 提供的仲裁员的 名单中, 选择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 仲裁庭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庭裁决普通体育 案件及对体育活动发表咨询意见等 .体育仲裁裁决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1]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te s o t ip t s B tt el g sa in o p r sa bt a i n i i a i s i ti r l i l p rs d s u e . u h e il t fs o t r ir t Ch n s t l s p ei — o o n la t m n r t g . i r il u sf r r u g s in n t ec n tu t n o p r sa b ta i n a y s a e Th sa tce p t o wa d s g e to so h o s r c i fs o t r ir t o o s s e f o s v r l a p c s i cu i g t e e t b ih n f s o t r ir t n i s iu y t m r m e e a s e t n l d n h s a l me t o p rs a b ta i n t — s o t
我 国体 育仲 裁现 状及 构 建体 育仲 裁 制度 建 议
A t d n Pr s ntS t a i n o po t b 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n a d S g e to s S u y o e e iu to fS r s Ar ir to n u g s i n o nsr c i n o p r s Ar ir to y t m n Chi a n Co t u to f S o t b t a i n S s e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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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
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从1995 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
如2008 年9 月28 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
红牌罚下。
30日,中国足协对李玮锋追加处罚。
10月1日,该俱乐部负责人和当事人赶赴北京寻求申诉未果,就在当天,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
俱乐部认为,李玮锋违规应该处罚,但中国足协的处罚过于严厉,当值主裁判没有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比赛监督的报告中也没有李玮锋犯规的相关记录,而足协并没有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
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
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 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 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
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
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
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
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二)体育纠纷的专业性等特点,使得这类纠纷不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体育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征,如因使用违禁药物产生的纠纷,球员转会问题、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对运动员或俱乐部的处罚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诉诸法院来解决。
再者,如果都由法院统一受理,会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负担。
而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中既有体育专家,也有法律专家,由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和审理,则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三)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奥委会的做法相衔接在我国举办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国际奥委会作出承诺,中国法院对奥运会的体育争议没有管辖权,正因如此,虽然仲裁开庭地点在北京,但仲裁地确定为洛桑,这意味着统一适用瑞士的国内法,这将使cas 即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在各地的仲裁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
奥运体育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一个是奥林匹克宪章,一个是瑞士的国际私法规则,还有反兴奋剂协议等,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效力是第一位的。
从这一点考虑,我国
也应该在08 奥运会着手进行中国体育法的完善工作。
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一)借鉴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的
成功经验,成立独立的仲裁机
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并对解决体育纠纷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如美国仲裁协会为了解决体育纠纷,在2001 年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仲裁小组来自全美国的123名仲裁员组成, 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 有几人曾任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 还有一些人受到了美国仲裁协会下属的美国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
仔细研究他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分析体育仲裁机构组成, 能够为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
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主张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 其财政开支由上述机构各自平均承担,同时在各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都是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纠纷必须排除在外,同时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运动项目技术规则的纠纷也应当除外即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
提请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体育仲裁协议,该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的,可以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08 年奥运会的举办经历告诉我们,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
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竞技的全球化使得我国今后参与的国际体育纠纷会不断增多,而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已为世界上大多国家所承认,仲裁制度只有与国际接轨,我们体育竞技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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