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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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从1995 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 年9 月28 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

红牌罚下。30日,中国足协对李玮锋追加处罚。10月1日,该俱乐部负责人和当事人赶赴北京寻求申诉未果,就在当天,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俱乐部认为,李玮锋违规应该处罚,但中国足协的处罚过于严厉,当值主裁判没有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比赛监督的报告中也没有李玮锋犯规的相关记录,而足协并没有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 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 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

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

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

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二)体育纠纷的专业性等特点,使得这类纠纷不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体育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征,如因使用违禁药物产生的纠纷,球员转会问题、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对运动员或俱乐部的处罚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诉诸法院来解决。再者,如果都由法院统一受理,会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负担。而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中既有体育专家,也有法律专家,由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和审理,则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三)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奥委会的做法相衔接在我国举办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国际奥委会作出承诺,中国法院对奥运会的体育争议没有管辖权,正因如此,虽然仲裁开庭地点在北京,但仲裁地确定为洛桑,这意味着统一适用瑞士的国内法,这将使cas 即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在各地的仲裁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奥运体育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一个是奥林匹克宪章,一个是瑞士的国际私法规则,还有反兴奋剂协议等,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效力是第一位的。从这一点考虑,我国

也应该在08 奥运会着手进行中国体育法的完善工作。

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一)借鉴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的

成功经验,成立独立的仲裁机

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并对解决体育纠纷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如美国仲裁协会为了解决体育纠纷,在2001 年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仲裁小组来自全美国的123名仲裁员组成, 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 有几人曾任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 还有一些人受到了美国仲裁协会下属的美国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仔细研究他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分析体育仲裁机构组成, 能够为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主张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 其财政开支由上述机构各自平均承担,同时在各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都是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纠纷必须排除在外,同时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运动项目技术规则的纠纷也应当除外即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提请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体育仲裁协议,该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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