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_合法性_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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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引言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当今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安乐死是指在无法忍受由严重疾病或残疾所带来的痛苦、无法改善生活质量的困境下,得到亲近人的支持并在医生的监督下,以自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对于安乐死是否可行以及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被允许的争议一直存在。

本文将通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进行思考,探讨人们是否拥有死的权利。

1. 自主权的重要性自主权是一个个体决策和行动的核心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基于尊重个体尊严而建立的基础。

自主权意味着我们拥有权利自主地做出重要的决策,其中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换言之,我们应该拥有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医疗治疗以及在何时结束生命的自由。

2. 保护生命的义务然而,对于安乐死进行反对的主要观点之一是医生和社会对保护生命的义务。

人们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治病人,而不是帮助他们结束生命。

此外,社会也需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3. 负面影响和误用的担忧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允许安乐死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和误用。

他们担心会有人滥用安乐死,将其作为一种逃避问题、不负责任和轻视生命的手段。

此外,如果安乐死被普遍接受,可能会对医生、家属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道德和法律困扰。

4.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的接受程度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法律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多样的。

比如,荷兰、比利时、瑞士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了安乐死。

这些国家的立法体制与社会的接受程度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对尊重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治意识。

结论在所有的争论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议题,它涉及到伦理、社会、心理和法律等多个层面。

我们有必要在尊重个体自主权的前提下,同时也要关注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确保安乐死的实施不被滥用。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需要不断地进行讨论和思考,以求找到一个平衡的点,既能充分尊重个体的决策权和尊严,又能保持对生命的敬畏。

未来的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发展将为我们找到一个更加合理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议题,涉及到伦理、社会、心理和法律等多个层面。

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自愿结束生命的权利,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所允许,但这一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安乐死的伦理道德、现实案例等方面,对我国安乐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1. 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在我国,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2. 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安乐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限制。

(1)医疗救治: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自主决定治疗方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

(2)器官捐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非商业原则。

在患者生前,其家属可以授权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进行器官捐献。

3. 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的探索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安乐死进行了探索。

例如,2016年,江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安乐死案件,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这表明,我国对安乐死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安乐死的伦理道德1. 尊重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尊重生命权是安乐死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尊重生命权意味着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禁止随意剥夺他人生命。

2. 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生死。

在我国,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安乐死的伦理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往往处于病痛的折磨中,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亲情伦理亲情伦理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扶持的道德原则。

在我国,亲情伦理要求家庭成员在患者面临生死抉择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尊重患者的决定。

四、现实案例1. 陈毅之案2012年,江苏南京的陈毅之因患癌症晚期,向法院申请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采取一些行为,以帮助病人安然地结束生命。

它既是道德伦理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法律上,我们的立法者需要进行均衡考量,以平衡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人类自主权的尊重,以及对医疗工作者和其他人的保护。

在法理学上,我们可以从哲学、伦理和法治的角度探讨安乐死问题。

一、哲学角度安乐死问题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就有所涉及。

他们认为人类的本质是理性和理智,人类生命的价值在于其本身而非其身体。

因此,如果身体无法容纳理性和理智,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会降低。

在康德哲学中,康德反对自杀和安乐死,他认为人类存在的本质就是理智和自由意志,人类不应该轻易放弃自己的价值和生命。

然而,康德也认为,如果一个人病入膏肓,面临痛苦和无益的延续,他可能会考虑安乐死。

康德的解决方法是建立科学的医疗伦理。

二、伦理角度安乐死问题涉及病人的权利和医护人员的责任,也涉及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观。

伦理学家通常从多种角度考虑安乐死问题,包括自由意志、保护弱势群体、家庭伦理、医疗行业职业道德等等。

自由意志是一个关键概念。

如果病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他们就无法作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

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保护弱势群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考量。

如果安乐死得到合法化,将有可能导致少数弱者会变得更不安全。

例如,人们会把老年人看成不舒适的负担,而非有尊严的人类。

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以防止他们变得更加脆弱。

家庭伦理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因为病人的决定不是独立的,他们可能对家庭的利益造成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病人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他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受到伤害和负担。

因此,家庭成员也需要参与决策,以平衡病人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

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医生是在保护和延长生命的道路中培训和执业的。

安乐死会向他们传达不同的信息,即在某些情况下,病人不再希望继续生命。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生命是一种神圣而珍贵的礼物,人们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便开始享受这份珍贵的恩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病痛和折磨。

在这些时候,一些人会认为他们有死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涉及到安乐死的争论。

安乐死是指医生在病人的自愿请求下,通过药物或其他手段帮助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苦难。

这一争论引发了深刻的道德和法律讨论,也对法理学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人是否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在法理学中,权利通常是通过法律保护和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然而,在目前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

这是因为法律视生命为最高的价值,无论生活条件如何恶劣,人们都没有权利选择终结生命,因为生命是不可剥夺的。

然而,就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有一个特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呢?我们需要考虑到病人病痛的程度,以及人们能否自主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病人长期处于剧烈疼痛或无法自理的状态,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到生活的尊严和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争论病人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

此外,我们还必须思考医生是否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医生首先立志于治愈病人,缓解他们的病痛,并提供全力以赴的医疗护理。

然而,在某些病例中,医学的力量可能无法实现治愈或缓解,而只能延长病人的痛苦。

这时候,医生是否应该有权力帮助病人结束他们的生命,以免病人在无尽的痛苦中度过余生?安乐死也涉及到家属和社会的利益。

家属可能面临艰难的决策,看着他们的亲人在不断的痛苦中度过。

一些家属可能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以便给予他们的亲人尊严的结束和解脱。

然而,一些人可能对此感到不适或道德上无法接受。

此外,对于社会来说,是否容许安乐死可能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有死的权利以及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乐死,即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是指患者因疾病、痛苦等原因,请求医生帮助其结束生命。

近年来,安乐死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安乐死案件的立法现状、法律适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安乐死案件的法律规定1. 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案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生命权。

但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是否属于公民的生命权。

(2)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罪名。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对于涉及安乐死的医疗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医疗纠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罪名。

2. 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对于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死亡,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对于行为人虽然未直接结束患者生命,但通过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定,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 存在的问题(1)法律适用不明确: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2)法律制裁力度不足:对于涉及安乐死的案件,现行法律制裁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伦理道德争议: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常指的是因不可逆的疾病或痛苦而导致患者生活质量极差且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下自愿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领域的热门讨论话题。

在法理学的视角下,安乐死引发了许多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安乐死会引发许多道德问题。

在伦理学中,人们对于生死问题时常有关于尊重生命、尊重个体意愿、尊重自由意志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自己的,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因此在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或绝望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的行使。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不应该由个人单方面来决定是否结束,而且可能会引发滑坡效应,导致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理学的道德伦理观点,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平衡个人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以及如何规范安乐死的实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合法性等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刑法中的有意杀人罪等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相应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安乐死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安乐死的合法性涉及到立法过程的合宪性、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等。

安乐死的实施也需要规范其中医生、患者和家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医疗法、患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需要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安全可控的安乐死实践制度。

从社会学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等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下,对于死亡和生命的看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着来自宗教团体、道德观念的争议。

社会学上需要研究不同文化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观点,并深入分析对于安乐死的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

社会学也需要研究安乐死对于家庭、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内安乐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乐死,即“无痛苦的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而在我国,安乐死立法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增多,安乐死问题在我国愈发突出。

2016年1月,河北邯郸市的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在家人同意下,医生为其实施了安乐死。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使得安乐死在我国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李某某因患癌症晚期,病情恶化,痛苦不堪。

在经过多次化疗无效后,李某某和家人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在得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医生为李某某实施了安乐死。

然而,这一行为很快被当地警方发现,李某某的家人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2. 案件争议焦点(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3)如何平衡患者自主权和法律限制?3. 案例分析(1)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规定,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持严格禁止态度,尚未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律法规。

因此,在法律层面,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违法的。

(2)医生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将构成犯罪。

然而,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医生的行为是出于对患者痛苦的同情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首先,医生的行为是出于患者的自愿。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某在家人同意下,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这表明患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并做出了理智的选择。

其次,医生的行为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引言1.1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在于探讨人类生命的尊严和自主权,涉及到生命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尊严死亡的需求,安乐死逐渐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和看法反映了社会对生命、病痛和死亡的态度,也反映了法律和伦理观念的演变与碰撞。

安乐死问题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患病者提供一种终止痛苦的途径,更在于引发人们对权利、责任和尊严的思考,对社会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影响。

深入探讨安乐死问题的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生命的意义、尊严和自主权。

1.2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疾病、无法缓解痛苦的情况下,经过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或其他手段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两种形式。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没有明确表达不愿接受治疗或延长生命的情况下,医生根据患者的意愿或预先制定的医疗指示,停止对患者继续治疗的行为,如停止输液、呼吸机等。

被动安乐死主张让自然死亡来临,不再延长病人的痛苦。

积极安乐死是指通过特定的药物或其他手段直接结束患者的生命,这需要医生的介入和执行。

积极安乐死立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尊重患者的意愿,可以采取积极的手段来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反映了对于安乐死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也突显了其涉及到人类生命、尊严、伦理等诸多复杂问题。

在探讨安乐死问题时,需要对这些不同形式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讨论和决策。

2. 正文2.1 伦理学的角度思考安乐死伦理学是探讨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学科,因此在安乐死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伦理学家们对安乐死的道德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辩论。

一些伦理学家认为,安乐死违反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认为生命应该被尊重并且不可随意结束。

他们认为安乐死会对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和滥用,甚至可能会滑向“生命贬值”的道德斜坡。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尊严、医学伦理、社会道德等多个层面。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的核心是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也对安乐死提出了许多质疑。

医学伦理强调保护生命的尊严和正当性,医护人员在道德上有责任为病患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治愈疾病、缓解痛苦。

社会道德强调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人类生存的尊严,反对以生命的结束来解决问题。

安乐死可能使得医护人员面临道德困境,同时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冲突,法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需要确保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滥用和误导,避免安乐死成为减轻负担、解决争议甚至人口控制的工具。

需要确立严格的合法性要求,例如患者必须是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多次权威评估确认其患有绝症、无可救治等条件。

需要确保合适的程序和知情同意,包括患者的明确申请、监护人或家属的参与、医生的专业评估和决策,以及法庭的审查和确认等。

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应该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同时也要确保尊重生命的尊严和医学伦理的原则。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充分平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和误导。

除了法律的角度,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医学伦理的引导,加强对患者、医护人员和公众的知识普及和道德建设。

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68

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_1568

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_读后感_心得体会【摘要】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

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

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

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

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

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合法化;死的权利;安乐死立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41—06the analysis of jurisprudence on euthanasia leganty.liu ze-gang. the southwest unwe~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law【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precondition the study of legality to legitimization in euthanasia’’s research.in the log—ical way,there are three probable connotations in the study of euthanasia legality:euthanasia does not transgress;practic—ing euthanasia in accordance with law;euthanasia is a right. i e paper points out the first and third kind of connotationshave not been acknowledged by the modem legal right system. i e 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in the wodd are the embodi—ment of the second kind of connotation. meanwhile, the first kind of connotation is buried in oblivion. and the secondkind sufers wide misinterpretation.the third kind of study has been become the ofspring of misinterpretation beyond thelegal dimensionality. i e paper distinguishes itself the three probable study ways in legality of euthanasia from the cur—rently confused researches.【key words】euthanasia,legality,legitimization,right of death,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一、安乐死“合法性”的界定“合法性”是一个容易遭到滥用的概念。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又称自杀辅助或自愿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治愈的痛苦病症中,患者因痛苦难忍、生存困难,自愿要求医生协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个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既涉及道德伦理问题,也牵涉到法理学的讨论。

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安乐死问题,究竟能否被接受呢?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合法化了安乐死。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医生在一定条件下协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从这一方面看,安乐死是否合法是取决于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

在辩论安乐死是否合法时,法理学家们将目光更多地聚焦在法律的道德合理性上。

从自由权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否合法也涉及到自由权的保护问题。

尽管法律规定了人的生命权,但是同时也保障了人的自由权。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个体对于自己生命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自由权不仅仅意味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也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走向和结束方式。

安乐死是否合法,也应当从自由权的角度来进行严肃思考。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否合法也涉及到人权的保护问题。

人权不仅仅包括了生命权和自由权,还包括了个体的尊严和价值。

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议中,人权往往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倡导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患者在终末期疾病和痛苦折磨下,如果能够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一种尊重人的尊严的做法。

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则认为,安乐死可能会对人的生命尊严造成冲击,违反了人权的本质价值。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性也需要进行深入思考。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的合法性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伦理规范。

安乐死合法化是否符合社会的伦理规范,以及是否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这都是法理学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方面,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是否会滋生滥用和误导,这都需要进行充分分析和推敲。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这涉及到权利与伦理、人道主义与道德以及生命的价值等等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也是一个充满了复杂性和法律争议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安乐死问题所涉及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一个人因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而自愿放弃继续治疗,并请求医生协助结束自己的生命。

对于个体来说,这是一种终结痛苦的办法,但对于社会与法律来说,这是一种具有严重伦理和道德问题的行为。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牵扯到很多法律原则和伦理理论。

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是自由原则。

人们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并且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命方式。

一些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体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涉及到个体的自主权。

法律也保护生命权,即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不受侵犯。

在法理学上,需要权衡个体的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冲突。

安乐死也牵扯到伦理学上的自由主义和道德理论。

自由主义认为,个体应该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应该受到尊重。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个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对于安乐死的反对者来说,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社会和道德规范的限制。

安乐死是否应该受到道德的接受也是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

安乐死也涉及到效益主义的道德理论。

效益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应该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来评判。

从效益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安乐死能够减轻个体的痛苦,那么这个行为是有道德的。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的后果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需要综合考量是否值得。

在法理学的思考中,还需要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是否会对其他相关法律产生冲击?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也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宪法法和人权法等国际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制定安乐死相关法律的程序和程序正义。

如果一个社会确实需要安乐死相关法律,那么这个过程应该是民主的、透明的,并且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生活质量严重恶化的情况下,通过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个问题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人的自由权、医生的责任等多个方面的法理学思考。

本文将从人权保护、人的尊严、医生职责等几个角度来分析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和人的自由权之间的平衡。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有责任保护生命权。

当患者处于无望的痛苦中,生活质量已经丧失,活着对他们没有意义时,他们是否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呢?人的自由权也是重要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有决定权。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允许安乐死来保护患者的尊严和自由权。

安乐死问题也涉及到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包括自我决定权、受苦的限度等方面。

当患者在病痛中度日时,他们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保护患者尊严的一种方式,使他们能够以一种体面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医生在面对安乐死问题时也有自己的职责和道德责任。

医生的职责是保护患者的生命,缓解他们的痛苦。

在一些情况下,医生们可能无法通过传统的治疗手段来缓解患者的痛苦,此时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最后的手段来帮助患者。

医生们应该在患者的病情和意愿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患者提供安乐死的选择。

安乐死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着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安乐死,认为这是遵循患者意愿的一种合法行为。

而另一些国家则禁止安乐死,因为他们认为这侵犯了生命的神圣性。

社会对于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一致,有些人支持安乐死,认为这是对人道主义的回应,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安乐死。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理学问题,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人的自由权、人的尊严、医生职责等多个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患者的意愿和尊严,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和法律的规范。

只有在充分的讨论和监管下,才能找到平衡的方法来解决这个伦理和法律的难题。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问题涉及众多法理学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安乐死是指患有不可逆、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在经过正式程序和医生诊断后,选择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安乐死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在法理学上涉及到伦理、人权、医学伦理和国家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合法性和道德性引起了法理学者的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引发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个体自主权的冲突。

一方面,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其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敬畏和保护。

许多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类生存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底线的侵犯。

个体自主权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患病的个体应当有权利决定自己死亡的时机和方式,这也是对个体尊严和权利的保护。

从人权角度看,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的生命、自由和个人尊严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尊重。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而选择安乐死的人来说,他们是否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个关乎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政府和社会应当为患者提供合法和安全的安乐死方式,以保障其人权。

反对者则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将对人权价值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可能导致对弱势群体的不当侵犯和滥用。

从医学伦理和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医疗行为的伦理规范和法律约束。

医生在面对患有不可逆、不可治愈病症的患者时,他们应当遵循的是治疗的原则,力求尽最大努力延续患者的生命和缓解其痛苦。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给医生带来道德和法律上的困境。

医生要面对如何在遵守职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患者的决定和权利,这是一个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难题。

在法律层面,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安乐死,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

安乐死的合法性和操作程序一直是各国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争论的焦点。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和深思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望性疾病或严重痛苦的情况下,通过自愿请求或医疗专业人员协助,使患者以尊严和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在许多国家,安乐死被禁止或限制着,但在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等,安乐死合法并提供合法的程序。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的权衡。

个人自主权和自由权是现代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价值观。

个人在生活中有权做出自己的决策,包括关于自己生命的决策。

如果疾病或痛苦使一个人不再有生活的质量,他或她应该有权选择安乐死来结束痛苦。

这个观点认为,一个人的生命是属于个人的私事,国家或他人没有权利干涉。

法律伦理学家也指出,生命的尊严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反对安乐死。

根据这个观点,生命是宝贵的,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而随意结束。

法律系统应该以保护生命为优先目标,因此禁止安乐死。

这个观点认为,安乐死可能会导致滥用,使弱势人群或其他可能比较容易受到影响的人被迫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另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医生的角色和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保护和救治生命,并通过最大限度地缓解疼痛来提高生活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涉及到程序和保护的问题。

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制,以确保决策是自愿、无病态的和经过慎重考虑的。

这种程序通常涉及多个医生的验证和监督,并需要患者的明确和多次确认请求。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伦理问题。

尽管个人自主权和尊严应该得到尊重,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生命的尊严和防止滥用的原则。

在决策安乐死是否合法的过程中,必须仔细权衡这些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以制定出能够保护个人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的法律框架。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指当一个人身患绝症或严重疾病,病痛难忍,或因晚期疾病失去了自主选择的能力时,经过医生或法律许可,采取措施使其在安详的环境中无痛无苦地结束生命。

安乐死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仅涉及伦理和道德问题,也涉及到法律和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内部逻辑和规范性要求的学科,其中包括法律的原则、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在安乐死问题上,法理学有助于我们思考合法化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范要求,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伦理和道德基础。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法案,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并制定了相应的程序规定。

这些法案通常要求患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得到两名医生的认可,病情已到晚期且无法逆转,以及患者自愿且明确表示要结束生命等。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些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合理性和可行性。

安乐死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法理学上的挑战。

法律是否有权干预个体对自己生命的掌控权。

法律应该对生命进行保护,但是否包括结束生命的权利的保护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安乐死是否与法律的其他原则相一致,比如保护生命和社会秩序等。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这些原则造成冲击,并引发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

安乐死问题也涉及到伦理学的思考。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学科,它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

对于安乐死,伦理学主要关注的是是否合乎道德,特别是对于患者的权益和尊严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安乐死是否违背了道德规范,是否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是伦理学需要思考的问题。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不仅需要关注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范要求,也需要考虑伦理学的道德准则。

合法化安乐死的法案需要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尊严得到保护,同时也需要考虑其他法律原则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伦理学的观点也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合法理学和伦理学的思考,可以促进我们在安乐死问题上做出更加明智和有益的决策。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伦理、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探讨其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分析安乐死问题是否合法或者应该合法化。

本文将从自由意志、尊重生命、人权等法理学原则来探讨安乐死问题。

自由意志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体对于自己生命和死亡的自主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有着更多的自主权,他们有权利做出关于自己生死的决定。

一些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因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而忍受着剧痛折磨,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来结束痛苦。

从自由意志原则来看,一个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而政府或其他人无权干涉。

自由意志原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是否一个人真正拥有自由意志来做出生死决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环境、家庭、社会和心理等多种原因而无法做出清晰的判断。

一些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人可能无法做出理性决定。

自由意志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个人的决定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尊重生命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生命的尊严和神圣性。

从尊重生命原则来看,人们无权随意结束生命,无论是自己的生命还是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视为对生命的无尊重和侵犯,因为它剥夺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严。

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是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

尊重生命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即使是提倡尊重生命的法律和伦理道德也允许某些情况下的生命结束。

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为患者进行终止治疗或者放弃救治。

生命的质量也是尊重生命原则考量的一个因素。

当一个人的生命变得毫无尊严和质量、充满痛苦和煎熬时,是否结束生命是对其尊重还是侵犯?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人权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安乐死问题也涉及到人权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人类自身拥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这也是他们的人权。

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

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

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安乐死法理开题报告一、引言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的疾病或严重痛苦的情况下,通过医学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一话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角度1. 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有限,其中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等。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确立了安乐死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医生有义务帮助患者减轻痛苦。

2. 安乐死的限制和程序合法的安乐死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患者的真实意愿。

这些条件包括患者必须是成年人、患有不可逆转的疾病或严重痛苦、经过多次咨询和评估等。

同时,医生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义务,例如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寻求其他医疗手段的可能性等。

三、道德的角度1. 人的尊严和自主权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人的尊严和自主权的体现。

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或严重痛苦时,患者应该有权选择安乐死,以结束自己的痛苦。

2. 生命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强调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容任何人随意剥夺。

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导致不必要的死亡。

此外,他们也担心安乐死会对医生的角色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四、实践中的问题1. 患者真实意愿的确定确定患者真实意愿是安乐死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患者可能受到外界压力或情绪波动的影响,导致决策不准确。

因此,确保患者真实意愿的表达和判断是至关重要的。

2. 医生的角色和责任医生在安乐死中的角色和责任也备受争议。

一方面,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意愿,帮助其减轻痛苦。

另一方面,医生也需要考虑自己的道德和职业责任,避免滥用安乐死,保护生命的尊严。

五、结论安乐死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涉及到法律、道德和伦理等多个领域。

从法理的角度看,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程序。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人道主义、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思考。

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治愈或极度痛苦的疾病状态下,由患者或其代理人自愿决定终止生命。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涉及到个体权利、自主决策以及尊重人的自主权等基本原则。

自主决策的原则也值得考虑。

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继续忍受病痛。

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个体对自己生活决策的一种选择,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

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允许其自主决定终止生命。

安乐死也与尊严权有关。

尊严权是指个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病痛所带来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情况下,容许个体选择安乐死可以被看作是尊重其尊严权的体现。

法律应当保护个体的尊严权,允许其和平结束痛苦的生活。

安乐死问题也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难题。

如何确定安乐死的边界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疾病为不可治愈或痛苦为极度痛苦是一个需要明确定义的概念。

法律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体。

涉及到合法授权的问题。

在患者无法自主决策时,其家人或其他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其决定终止生命是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授权程序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确保终止生命的决策是合法、可靠的。

安乐死问题也带来了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

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重以及人类共有的生存权利是一个伦理上的纠结问题。

在决定是否允许安乐死时,法律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权衡不同的道德观点,以制定符合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政策。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涉及到个体权利、自主决策以及尊重人的自主权等基本原则。

在落实安乐死的法律过程中,需要解决边界问题、授权问题以及道德伦理问题。

法律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应当重视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和价值观念,形成广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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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531 页。《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界定 legal: “是最宽泛的术语, 意思是( 1) 法律的, 或 属于法律的, 在法律范围内。或者( 2) 由法律确定、允许或法律不禁止的。”参见 Bryan A. Garner: 《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515 页。
① 高丙中: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2 期。 ② 【法】米歇尔·福柯: 《必须保卫社会》, 钱翰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233 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年第 14 卷( 第 1 期)
种私己事务, 自杀的确获得了法律不禁止意义上的 合法性。安乐死是否也可能走同样的合法化道路呢? 只要我们注意到安乐死与自杀在行为结构上的明显 不同就会得出否定的答案。自杀在本质上不涉及他 者。而安乐死从逻辑上来说是无法独自完成的行动, 而是需要干涉和协助的。无论这伸出援手者是政府、 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还是有资格的个人。也许有人 会说, 安乐死不一定需要协助, 只有医生协助自杀 (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才需要医方的协助。目前 的研究文献大多将安乐死与医生协助自杀明确区 分。但二者真的有本质差异吗? 一般将医生提供死 亡手段的情形归为医生协助自杀; 将医生根据病人 有效请求撤除或停止维持生命的手段归为主动自愿 安乐死。它们的共同点在于: 两者都是作为病人请 求协助死亡的结果而发生; 两者都有效的引起了死 亡; 两者都具有医生和病人一起行动造成死亡的特 征。从行动结构的角度来看, 二者并无重大的道德 差别。① 立法实践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比利时安乐 死法》第二条规定“安乐死应该定义为在被实施安乐 死的人的请求下, 由其他人来有目的地终结请求人 生 命 的 行 为 ”。②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年第 14 卷( 第 1 期)
·41· ·医事法律·
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刘泽刚 ( 西南政法大学, 430030)
【摘 要】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 具有三种可能内涵: 安乐死不违法; 依法律施行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 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 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 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 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最后, “合法性”分析是“合法化”研究的前提。许 多论者都对“安乐死合法化”存在想当然的理解, 并 在这种非反思的基础上展开研究。也有一些研究对 “合法化”进行了界定, 但却失之宽泛。如有学者指 出: 合法性与合法化是一对相伴生的概念, 合法性的 核心要旨是 “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 被承认或被接受”。与此相应,合法化是指“显示证明 或宣称是合法的, 适当的或正当的, 以获得承认或授 权”。① 对法律研究而言, 这种界定并不充分。合法化 与合法性都与规则紧密相关。但它们与既定规则的 关系类型却是不同的。合法性的标准是内含于既定 规则的。合法化的标准则不能由既定规则完全提供。 对本文而言, 这种规则当然特指法律规则。在法律 领域, 我们可以说合法性是合法化的结果。但这种 说法并不严密。并不是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等合法 化过程赋予。事实上有很多合法性对法律体系而言 几乎是先天的。比如说, 严格意义上的基本人权和 自由并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认可便具有合法性。还 有一些合法性是由其“非法律性”带来的。从法律过 程看, “合法化”是将不合法的变为合法的。这种转 变实现最常见的情况是被授权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 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某些规则, 从而改变原有的 权利、义务配置状况。因此, 法律视野中的“合法化” 与立法紧密相关。但并非所有“合法性”都由立法赋 予。这里有必要重提“法律”与“立法”的区分。自然法 传 统 和 哈 耶 克 都 看 重 “法 律 ”对 “立 法 ”的 限 制 作 用 。 即 便 不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理 解 “法 律 ”与 “立 法 ”的 区 别 , 二者的差异也是容易把握的。“法律不禁止”并不等 于“立法不禁止”。如果把二者等同看待, 在技术和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性; 合法化; 死的权利; 安乐死立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D91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1007- 9297( 2007) 01- 0041- 06 The analysis of jur ispr udence on euthanasia legality.LIU Ze- gang.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 act】It is necessary to precondition the study of legality to legitimization in Euthanasia’s research.In the log- ical way, there are three probable connotations in the study of Euthanasia legality: Euthanasia does not transgress; practic- ing euthanasia in accordance with law;Euthanasia is a right.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first and third kind of connotations have not been acknowledged by the modern legal right system. The 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in the world are the embodi- ment of the second kind of connotation. Meanwhile, the first kind of connotation is buried in oblivion. And the second kind suffers wide misinterpretation. The third kind of study has been become the offspring of misinterpretation beyond the legal dimensionality. The paper distinguishes itself the three probable study ways in legality of Euthanasia from the cur- rently confused researches. 【Key Wor ds】Euthanasia, Legality, Legitimization, Right of death, Legislations of euthanasia
一、安乐死“合法性”的界定
“合法性”是一个容易遭到滥用的概念。我们可 以通过以下步骤厘清其基本涵义。首先, 要区分“合 法”概念有两个使用领域。一种是在政治哲学或社 会理论等领域。此时的“合法”主要涉及统治正当性 问 题 。 如 马 克 斯·韦 伯 的 合 法 化 研 究 和 哈 贝 马 斯 的 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分析。“合法”的另一种 用法则局限于法律范围, 仅涉及对行动或规定的法 律评价问题。哈贝马斯经常使用的 legitimit!t 和 le- galit!t 两个概念都可以译为合法性, 但 legitimit!t 可 以将法律本身也作为评价对象, legalit!t 的意思则仅
二、“安乐死合法性”的三种可能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安乐死合法性”可 能具有的几种涵义:
( 一) 安乐死不违法 这种意义上的安乐死合法性很容易被人们忽视 和遗忘。虽然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 位。但法律并非万能。在我们的生活中的确有很多 事情是法律不调整或不能调整的。这些事情因此就 具有了非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法不禁止即自由”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但安乐死是可以不由法律调整 的事务吗? 我们可以从法律对自杀的态度中获得某种启 示。 从历史角度看,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对自杀的 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古代君主的生杀大权是绝对和 专属的, 其主要内容是“使人死, 让人活”。这种权力 行使的高峰与典型意象表现为公开执行的死刑仪 式。由于自杀篡夺了专属于君主的杀戮大权, 因此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许多欧洲国家都将其视为一种 犯罪。这种“使人死, 让人活”的权力被替换为针对 人口、针对活人生命的现代权力。现代权力越来越 没有致人于死地的意愿; 反而越来越有意愿干预人 们如何生活。为了提高生命价值, 权力严密控制事 故、偶然与缺陷。对这种新型权力而言, 死亡不仅是 生命的结束, 也是权力与法律的界限和终止。② 作为 这一转变的一个结果, 文明国家陆续不再将自杀视 为犯罪。即便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在 1961 年《自杀 法》中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自杀也因此处于权力、 法律和权利的范围之外, 自杀在现代获得了非法律 性, 进而具有了某种合法性。 自杀在道德上的合法性仍是可疑的。但作为一
· 42 · 的含义: “不违反法律”。“合法”逻辑上可置换为“不 违法”。不违法有两种可能 : 一是法律的, 且符合法 律规定; 二是非法律的, 不受法律规则调整的。有些 事情或行为与法律无关, 所以不可能违反法律。当 从法律规则角度对这些事情或行为进行评价时, 我 们当然也可以说它们不违法, 从而是合法的。这是 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本来就不是指所有 事务都必须由法律规范调整。相反, 在法治理念中, 有很多事务是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调整和改变 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侵害。因 此, 除了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外, 还存在着非法律的合 法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年第 14 卷( 第 1 期)
规范上都会面临极大的困境。技术上, 人类生活如 此丰富多彩、富于变化, 任何立法都很难对奔腾的生 活之流做出完备的区分和限定。在规范层面, 过度 立法可能侵害人的自由和权利, 甚至影响经济和社 会的发展。由此我们得知, 合法性并不一定经由合 法化过程获取, 更不一定由立法赋予。另外, 新的合 法性往往由合法化赋予, 是合法化的成果。但在合 法化实践之前却必须进行充分的合法性研究。否则, 合法化就只能是盲目和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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