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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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老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XXXX老年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XXXXXXX老年志愿者服务队是由呼伦贝尔XXXXXX服务中心负责招募xxxx辖区内老年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隶属呼伦贝尔XXXXXX服务中心所有。

第三条本服务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公益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发挥余热,以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呼伦贝尔XXXXX服务中心管理,接受海拉尔区相关职能部门、XXXXX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海拉尔区XXXX办事处辖区内、海拉尔区XXXXX办事处辖区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在海拉尔区XXXXX社区。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检查卫生,保护环境,治安执勤等义务监督活动;

(二)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各种关爱“贫困、失独、空巢、残疾”四类特殊老年人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为社区及为有需要的人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团体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或备案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第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呼伦贝尔XXXXX服务中心有权利安排XXXX老年志愿者服务队进行相应的活动,XXXXXX志愿者服务队一切自发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向呼伦贝尔XXXXXX务中心报备。

第十七条九久夕阳红老年志愿者服务队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注销备案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注销决议后15日,经呼伦贝尔XXXXXXX服务中心同意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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