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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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得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得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得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得就是法律得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得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得就是1999年施行得《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得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得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就此确立得原则就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得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得权利受到侵害得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得,其提起诉讼得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得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得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得该条文就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但需要注意得就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得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得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得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得,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就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得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
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得规则。《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得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得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得,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就是否恢复婚姻关系得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解释》37、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胎儿民事利益得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得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得,保留得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法律规则得角度而言,关于胎儿得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得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得规则就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诉讼时效得适用范围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得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与登记得动产物权得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得其她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除《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得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关于诉讼时效得中止、中断,时效起算点,《民法总则》吸收了该解释得许多规定.关于诉讼时效得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与该解释相比则有较大创新,《诉讼时效解释》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该条文虽然就是排除部分请求权得适用,但从其规定来瞧,并未像《诉讼时效解释》那样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除在诉讼时效客体之外,而就是区分类型,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得返还原物请求权(除第二项规定得不动产物权与登记得动产物权)应当予以适用.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就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得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在全国人大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引起了较大关注,并由原草案中得六岁修改为八岁,但在司法实务中较少涉及此问题,只需概念性了解即可。
七、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推定规则得改变
第十五条自然人得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得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得,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得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得,以该证据证明得时间为准.
《民法通则》对该问题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法通则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得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得,以医院出具得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得,参照其她有关证明认定。《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与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得证明力规则,《民法通则解释》户籍得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
八、诉讼时效得特殊起算点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该条文为《民法总则》新增加得一项法律规则,根据立法者对《民法总则(草案)》得说明,确定该特殊起算点,就是给受性侵害得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得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九、法人清算义务人得改变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得,除合并或者分立得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得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得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